邓小平关于新闻舆论监督思想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舆论监督论文,思想论文,新闻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早在建国初期的1950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地提出:“办好报纸要有三个条件:结合实际、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46页。)1957年 4月,邓小平同志更进一步地明确提出:“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0页。)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又多次重申,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并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6页。)
1949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我们党确立了执政党的地位,并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继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成员的共产党员,在国家和政府的各级权力机构中担负起了重要的领导工作。我们的党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的利益,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需要经常不断地倾听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呼声,需要不断地提高和改进我们的工作。在社会主义时期我们党内和社会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消极腐败现象,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因而为了保证社会健康发展,需要不断地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需要不断地改善和加强民主监督。民主监督的形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如共产党内的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共产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都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些规定,是开展正常的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但是仅有党内监督是不够的,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监督还包括群众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等多种形式。新闻舆论监督也是其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由于新闻传播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可以快捷迅速公开地传播新闻信息,并且可以迅速地产生社会影响力,因而,新闻舆论监督必然会成为一种有效的群众民主监督形式。邓小平同志历来是反对那种所谓的“大民主”的,早在50年代就明确指出:“我们是不赞成搞大民主的,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主”,“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3页。)新闻舆论监督, 就是群众表达自己意见的一种有效途径。
因而,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正确而有效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不断得到改善和加强,对解决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也对消除社会腐败现象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家和各级权力的监督有了较大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人民的知情权逐步扩大。例如,新闻媒介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报道日益全面和充分,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可以及时了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进程、会议的内容,在现场直播时可以即时了解情况。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介开辟专栏,及时沟通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将政情及时转达给群众,将群众的意见呼声及时反映给政府,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如“市府与市民”这样的电视专栏。新闻媒介对权力机构中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也进行了大量的揭露。
2.对涉及公众利益问题的新闻舆论监督也有了很大的进展。如质量问题、打击走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环境保护等等,新闻媒介都积极地参与,并且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3.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揭露和谴责。如对封建迷信、社会上的“黄、毒、赌”等等典型的社会丑恶现象的揭露和谴责。
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位和范围
新闻舆论监督并不等同于新闻媒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也不仅仅限于批评性和揭露性报道。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个过程,即新闻舆论被监督对象(新闻舆论监督客体)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介(桥梁、纽带或载体)传递给监督者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主体),人民群众通过对被监督客体行为信息(这种信息不仅仅通过新闻媒介一种渠道获取)的判断、评价,形成舆论,再通过媒介反馈(也不仅仅是媒介一种渠道)给被监督客体,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这种过程可以由左图表示。
舆论是众人之言,新闻媒介是舆论的重要载体,它向公众提供信息并通过对重要信息的评价,形成议题,从而引导舆论。舆论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信息,其中新闻媒介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是有一定范围的。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是指国家和各级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要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注:江泽民:《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1995年9月27日),1996年1月17日《人民日报》。)。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邓小平、江泽民同志的有关论述,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仅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也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范围和对象。
为什么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成为舆论监督的客体呢?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已不是团体或个人行为,它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履行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作为权力主体当然有权了解其行使职权的行为过程。新闻媒介作为中介,既要将舆论监督客体的行为过程及时告诉舆论监督主体,又要及时将舆论监督主体的意见反馈给舆论监督客体,使得双方互相沟通。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还包括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
所谓的公共事务,又称作公众性事务。它是指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各种事务,即宪法中所规定的“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等,在办理这类事务的过程或行为中一旦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就会直接损害和影响公众的利益,甚至人身安全。例如,环境问题、商品质量和商业服务问题、交通安全、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等等。
公共性人物,也叫公众性人物。指那些被公众所熟知、对社会事务有着频繁参与行为的人物,他们对社会参与的频繁度越高,这种公共性就越强。他们的言行会给公众带来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或是积极的,或是消极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人物是公众的榜样。因此,为了消除他们对公众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树立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目前,在新闻舆论监督中有某些被监督者以消极的态度抵制、回避、拒绝采访,扣压记者证,毁坏采访设备,甚至殴打辱骂采访人员,更有甚者竟然向记者开黑枪。这种现象说明,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并不是一件容易事,更需要新闻工作者一身正气,有着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勇气。
批评错误,揭露腐败现象,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批评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揭露的目的是为保证社会健康的发展,是为了促进问题尽快妥善解决。“报纸搞批评,要抓住典型,有头有尾,向积极方面诱导,有时还要有意识地作好坏对比。这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才有力量,才说明是为了改进工作,而不是消极的”。“我们有的批评往往只是把问题摆出来了,没有下文”。(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 第150页。)我们衡量批评性报道是否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归根结底就是是否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因而,新闻舆论监督并不是仅仅把错误现象和消极腐败现象摆出就了事,而是应该一追到底,追踪报道,直到有解决的结果为止。这不仅仅是新闻报道的要求,也是对社会负责的做法。
第二,要实事求是,用事实说话
“无论是开会发言、写文章,都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绝不能以偏概全,草木皆兵,不能以势压人,强词夺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7页。)实事求是要求新闻舆论监督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真实准确包括事实的真实和准确性,也包括分析论断评价的准确性,以及分寸把握的准确尺度,按实质分析,是什么就是什么,既不能不关痛痒,说一些无助于问题解决的空话,也不能把个别和局部夸大为普遍和整体。
客观公正,就是报道事实不带有偏见,要坚持把报道事实同评论事实分开。更不能主观臆断,夸大其词,着意渲染,追求轰动效应。要依据事实进行评论,“批评的方法要讲究,分寸要适当”(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90页。)。
第三,对不符合事实的批评要予以更正
邓小平同志认为,对于批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但是,“对有些与事实不符的批评,必要时也要提醒和说明”。(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页。)新闻舆论监督应尽可能地做到真实准确, 一旦出现失实,应该及时予以更正。即使是完全真实准确的,也应该给被批评者以申辩的机会和条件,让群众判别是非。
第四,要依法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活动
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147页。)
目前,新闻界对新闻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其实,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单项法,我国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还有大量的单项法律、法规、立法司法解释等等,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具有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这个法制体系可以说,既赋予了新闻媒介权力,同时也规定了新闻媒介的义务和责任。权力和责任是一致的,不能只有责任,而没有权力义务;也不能只要权力,而不负责任。新闻媒介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中,要加强法制观念,带头遵守法律。
新闻媒介机构设立专门的法律专家,对报道的内容进行审查,把好法律关。这一点在一些国家的媒介机构已经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减少了许多麻烦。
第五,要继续建立健全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体系
应该说,我国大众传播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是还不够完整,不够具体,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尚需要不断地完善,使之更加有效地既保护大众传播媒介的权利,又保护公众的利益,使新闻舆论监督能更加健康地开展,发挥更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