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披露论文,公司财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控的现状
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通常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等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上市公司财务情况的首要途径,更是他们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资本市场的有效程度。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了20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供求矛盾问题一直存在,一方面投资者迫切要求更大的信息量和多样化的信息结构,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则利用投资者对信息的依赖,有选择、有目的地披露信息,以达到吸引投资的最终目的。长期以来,股民与上市公司对财务指标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征,频频曝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丑闻正是这种供求矛盾被激化的表现。2011年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中指出八家上市公司在2010年未有效执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被通报批评。根据wind数据,截至2011年年底,在美国市场上市的254家中国概念股公司中,仅16家公司全年获得了正收益,其余238家公司都以下跌告终,其中更是有超过一半的公司股价跌幅在50%以上,39家公司的股价跌幅超80%。中概股股价大跌的原因固然存在市盈率偏高的问题,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财务风波所引发的信用危机。而且,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由于被怀疑财务舞弊行为,美国股市还刮起一阵中概股停牌风。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控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虽然经过多年的规范,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披露信息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虚假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供给者人为地修改财务信息,歪曲上市公司财务事实,进而达到特定目的的行为。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存在利益驱动,为了高价发行股票、配股以及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以及减少纳税等而进行财务造假,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真实的财务信息,使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投资者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期望偏离较为严重,给投资者的预测与决策带来不利影响。如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四通高科虚假披露公司的资产、收入、利润、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相关财务信息。类似此种情况屡见不鲜。
2.披露缺乏主动性。有些上市公司往往把财务信息的披露看成是额外的负担,而不是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获得的权利,因而不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财务信息,能少披露就少披露,能不披露就不披露。这种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包括临时报告披露的随意性和定期报告披露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3.披露内容不充分。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是指对影响公司盈利或发展的有关信息陈述不充分,甚至断章取义,隐瞒事实,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误导投资者。某些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财务信息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具体表现在一是强制性财务信息披露供给不足,上市公司对于重要事项尤其是负面事项往往采取消极逃避的办法,不公布或者是虽然进行披露却如蜻蜓点水;二是自愿性财务信息披露供给不足,上市公司对于以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代表的未来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如资金投向、盈利预测等披露不足。
4.披露不及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来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求。也就是说,虽然信息披露制度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定期报告公布的日期,但仍然存在很多采取拖延办法,延期披露的现象。有的公司已经发生了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为他人提供巨额担保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活动,相关的会计信息不予及时公布;有的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预测盈利或募集资金投向已发生改变,或投资项自己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的重大事件,也不及时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即使披露也轻描淡写。
5.监管力度不到位。目前除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进行直接监管外,其他部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进行协同监管,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形成了仅证监会独立监督的局面,各职能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就证监会来说,其力量相对薄弱,权威性不足,其管理方法也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解决经济问题,不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受证监会影响,投资者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就财务信息披露的直接审计机构来说,其中的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客户所左右;更有甚者甚至为虎作伥,对虚假的财务信息不但不披露,还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成为共犯,这种做法也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作假打开方便之门。
三、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控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外部监控,是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为宗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干预和指导,以求最终实现市场的公平和效率的行为。笔者认为,目前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控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第三方中介会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以及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等机构。只有赋予这些第三方中介机构更多的监督权力,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第三方监管的作用。同时还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些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规制,以达到社会、上市公司、国家三方制约的目的,从而促使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
2.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使独立董事真正能起到“独立的仲裁”作用。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理解,独立董事即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虽然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来加强对公司的管理,但是在现实中却不尽人意,独立董事基本上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其真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规范独立董事在我国的适用,使其在公司外部治理中起到真正的作用。
3.促进社会力量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社会力量的监督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在于通过渠道多样化来监督企业的财务行为。完善投资者监督和申诉制度,积极支持投资者行使监督权、质询权和建议权;发展机构投资者,加强投资者的监督力量。媒体可以利用其敏感的触觉,究根寻源的职业习惯,无处不在的独特的职业优势,以及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利,把第一时间得到的消息传递给社会以促进信息的对称,特别是把消息传递给社会监管体制的各个层面,使各种制衡机制能无间地合作有效地运转,迅速达到约束和控制的效果。规范的社会力量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不仅有利于公众对上市公司经营现状的了解,而且还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以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4.引入税务部门约束监督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可信度。税务部门在掌握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作为纳税人,上市公司按照规定要按月、按季、按年向税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财务资料,税务部门可以及时掌握到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并可以将其与涉税数据进行比对,如发现异常,会要求其据实调整财务数据。其次,税务部门经常按照内部审计流程,对上市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发现有财务舞弊行为的,会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并按税法对其进行处理,且要求其调整财务指标。最后,与其它企业一样,上市公司第二年都要对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其结果要如实报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到企业汇算清缴报告后,如发现疑点,会对其进行深入检查,这样也便于对其财务信息进行监控。在存在财务舞弊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向股民、向社会披露的财务信息会“夸大”其业绩,而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报告会“缩小”其业绩,即少纳税,通过引入第四方即税务部门的监控,可以将上市公司拟对股民或社会公开发布的财务信息与其报送税务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从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公布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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