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具特色的日本国债制度与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国债论文,特色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试图对日本的国债制度进行介绍,以期对我国国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借鉴。
一、日本国债的演进步履
日本从1870年开始发行国债。为了筹集必需的建设资金,当时的日本政府分别在美国和日本国内发行了外汇国债和创业国债。1890年以后,随着日本财政逐步走上为筹集战争军费服务的道路,国债的发行也演变为筹集军费的工具。到1945年日本战败为止,日本国债的发行总额为1376亿日元,其中75%充当了军费,仅有5.5%用于公共事业建设, 其余19.5%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财源。
二战后,日本政府曾汲取战前的教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基本奉行的是均衡财政政策。从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日本处于经济的起飞阶段,政府依靠税收的大幅度自然增长来满足不断扩大的财政需要。此间日本政府虽也发行过短期国债和保证本利支付的政府保证债,但因数额有限,并未形成累积国债,对国家财政及经济的影响不大。
1965年,日本发生了战后第五次经济危机,税收减少,财政赤字增加。政府为了促使经济迅速走出低谷,转而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开始发行赤字国债,又称特例国债,走上以发行国债充盈国库、实现预算平衡的道路。1966年,日本又开始发行建设国债。1974年石油危机的爆发,把日本经济拖入了战后第一次负增长。经济的低速发展,很快导致财政赤字日趋严重。于是,1965年曾作为临时应急措施的赤字国债再次发行。而且,从此一发不可收,出现了连年发行、逐年增加的局面。1982年赤字国债的发行额曾高达78290亿日元(甚至高于同年建设国债65160亿日元的发行规模)。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日本政府开始谋求压缩赤字国债,着手财政的重建工作。但直到1990年,连续发行长达15年之久的赤字国债才有了停止发行的可能。尽管如此,1991年日本国债的发行额和累积额仍然高达236716亿日元和1678515亿日元, 分别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1%和36%。
后表列举了1965年至80年代中期日本国债的发行情况。
从表中数字可以看出,日本的国债发行额和国债依存率是相当高的。到70年代末,日本政府预算收入中有1/3来自国债发行。进入80 年代之后,在重建财政政策的约束下,国债发行额有所控制和收敛,国债依存率下降。但受国债偿还期长的影响,国债累积额仍在增加,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在上升。
附表:1965~1986年日本国债发行情况
说明:国债依存率=国债发行额/政府预算额; 国债费包括国债等债务偿还费、利息及处理有关国债事务的经费。
资料来源:日本大藏省《财政金额融统计月报》1986年4月。
二、日本国债的种类构成
日本的国债种类繁多,可按不同标准来划分:
(一)按偿还期限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国债。长期国债的期限分别为20年、15年和10年,其中以10年期为主。通常要定期向持有者支付利息,也称“长期付利国债”。20年期、15年期的国债主要用于信托、保险等长期资金占用方面。中期国债的期限为5年、4年、3年和2年。一般实行定期付息,但也有采取预先贴息的情况。2 年期的国债主要是用于投资、信托的中期国债基金。短期国债的期限为6个月以内, 一律实行预先贴息,此种国债作为借换债而发行。
(二)按照是否附带限制转让条件,分为不记名国债和记名国债。不记名国债是对国债证券的转让不加限制,持券人的权利转换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以不记名方式发行国债。记名国债则是附带限制转让条件的国债,它根据购债人的申请由日本银行予以登记,写明购入国债的面额、号码、购债人姓名和住址,然后由银行开具证明。如果国债券所有者需要转让,则必须通过银行变更登记内容来进行。记名国债在日本约占国债额的50%,主要是各证券公司为购债人。个人购买记名国债,须在证券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三)按照发行目的分为支出财源债、资金融通债和延期支付债。支出财源债是为弥补财政收入不足而发行的国债。资金融通债是短期国债,为弥补政府一时的资金周转不灵而发行,当年予以偿还,如因税收征收不及时情况而发行的大藏省证券,粮食收获时为筹措收粮款而发行的粮食证券、为调剂外汇买卖而发行的外汇资金证券等都属此类。延期支付国债主要有两种:一是支付国债,主要用于战争死亡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特殊灾害救济费,不给现金给证券,证券持有人凭券取得利息,解决生活之需。二是出资国债,在参加和认购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开发银行股份时发行,并应国际组织的要求,随时为其变现,予以偿还。
(四)按照资金用途分为建设国债、赤字国债和转换国债。建设国债是为筹措公共事业建设资金而发行的,其发行收入只能用于公共事业费、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大项目建设的贷款需要。其发行额度、资金用途、偿还计划均要由国会审议通过。赤字国债是填补公共事业建设以外的资金需要即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因日本财政法禁止发行赤字国债,故每年发行都须经国会专门审议,制定特别法令来办理。转换国债是为偿还到期债券而发行的,即所谓以新债换旧债,它主要用于建设国债的偿还。
(五)按照付息方式分为付利国债和贴息国债。付利国债每年两次偿付利息,包括固定利率和利息,国债券票面上附有写明应付利息的金额和日期的息票,付息后即剪下相应的息票。贴息国债是贴水发行,即从券面额中扣除利息发行。
三、日本国债的发行方式
(一)承购团承购。由证券公司、金融机构组成的承购团向政府承购国债,然后向社会卖出,剩下的部分由承购团自己买下。15 年期、10年期的长期国债和5年期的贴息债采用此发行方式。具体步骤是:1.政府公布国债发行条件;2.承购团决定承购后,召开国债发行联络人会议,正式商定承购条件;3.日本银行(中央银行)受政府委托承办具体发行业务,代表政府与承购团谈判,签订合同;4.承购团在合同签订后的4天内,缴款给日本银行,并收取高昂的发行手续费(当时即付);5.承购团将购入国债向外出售。
(二)市场公开发行。由应购人对国债发行条件(价格和利率)进行投标,然后决定在市场上发行国债的条件与发行额,由中标者交付购债款。20年期的长期国债、中期付利国债和短期国债采用此方式。具体步骤和方法是:1.日本银行受政府委托向投标者公布发行数额及初步拟定的发行条件;2.投标者在招标期内向日本银行递交标书,提出拟接受的发行条件和数额;3.日本银行综合国债的投标情况,提出决定中标者的具体意见;4.大藏大臣听取日本银行的意见后,最后决定中标办法,一般从最高标价开始,由高到低,或从低利率开始,由低到高,依次决定中标者,一直到完成预定的发行额为止;5.中标者向日本银行缴款,购进国债;6.中标者将购进国债再售出,转卖给个人投资者。
(三)资金运用部认购。由大藏省的资金运用部运用邮政储蓄金、公共性年金、保险金等资金购买国债,这属于政府内部的交易,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债的顺利发售。资金运用部所承购的国债,通常是国债采用正常发行方式推销后的余额。目前资金运用部持有的国债已占日本国债总额的1/3以上。
(四)日本银行认购。日本财政法曾明确规定禁止日本银行(中央银行)购买长期国债,但允许其购入短期国债。由日本银行认购短期国债的募集认购额与发行额的差额,既可保证财政获得临时性周转资金,又不致发生金融机构资金短缺,还可以阻止中央银行因购买长期国债而滥用货币发行权可能带来的长期通货膨胀的隐患。
四、日本国债的还本付息
(一)国债的偿还。日本国债的偿还方式可分为两种:1.以国债整理基金偿还到期国债。国债整理基金是日本一般会计中的一个特定支出项目,专门用作国债的偿付。也就是说,国债整理基金的实际来源是税收。2.以发行转换债偿还到期国债,也就是发新债还旧债。
(二)国债的付息。付息方式有以下几种:1.付息国债一年付息两次,它按照附之于债券上的息票支付,经营国债业务的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代办此项业务,国债持有者可按期持券到付息处,剪下息票,兑付息款。2.登记国债虽也是一年付息两次,但债券持有者无需按期到付息处领取,而是由国债登记机关(日本银行)按期将利息一次性转入持有者帐户。办理预托的登记国债,由受托的机构向预托者支付利息。3.贴息国债则是在发行时把相当于利息的金额事先从票面额扣除,打折扣卖给认购者,等于预付利息。4.预托的国债由受委托存放的机关向预托者支付利息。
五、日本国债的流通市场
(一)流通市场分为交易市场和柜台市场。日本国债的转让交易并非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绝大部分的国债是在证券公司、金融机构的办事窗口即柜台完成转让交易的。这是因为,日本国债的每次发行条件是不一样的,若让不同发行条件的所有债券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仅会造成混乱,技术上也不好处理。所以,日本政府只允许有代表性的国债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交易,其余的国债都是在柜台市场上市。其它国债的交易,通常是由证券公司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人,在柜台进行。证券业协会负责汇总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的柜台交易情况,做出判断,然后公布交易牌价,拟转让国债者根据牌价将国债在柜台上出售,或在柜台上购进国债。
(二)记名国债的转让交易实行转帐结算。其具体步骤和办法是:1.凡参加国债转帐结算的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事先将国债预托给日本银行。2.日本银行将受托的国债做一次性登记。3.各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在日本银行开设预托帐户。4.在进行记名债的转让交易时,只需转帐过户,不用重新登记。
六、对我国的借鉴
究其概要,主要有如下四点:
第一,国债管理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 日本的国债制度经过长达125年的探索、演进,日渐成熟。从总体上看, 日本在国债的发行种类、发行方式、流通转让、付息偿还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化、高效化,因而能够广泛地筹集社会闲置资金来充盈国库,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日本的国债管理在以下方面取得了较成功的经验:(1)增加国债品种,给购债人更大的选择余地。(2)大力推进国债市场化进程,运用招标投标方式,通过竞争争取有利的发行条件。(3)采用承购包销形式,减少发行难度。(4)扩大无券化发行量, 降低发行费用。(5)减少上市转让的限制条件,增加国债吸引力。(6)将国债作为信用工具,纳入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并使之具备可操作性。(7)付息及时、方式灵活多样,满足人们获息愿望。(8)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资金,也包括政府内部和财政部门的资金购买国债,把更多的社会资金纳入国家控制范围,促进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目标的实现等。我国发行国债的历史不长,还有许多地方缺乏管理经验,在国债发行与交易方面的许多制度措施既不规范,也很零散,有的尚未上升到法的范畴,成为导致国债市场运行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今后要加强政策的连续性与法规的完善性,制定国债政策应尽量从国债市场发展全局着眼,以确保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应在逐步完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着手研究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债法》,使我国国债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国债被当作政府协调金融市场的工具,广泛运用于金融市场的运作。国债对日本来说,已是参与和协调金融市场的可操作手段。国债发行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对货币的需求量,从而调节着货币资金的供求关系。国债利率水平的高低,对资金市场利率的升降有着示范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资金市场的利率变动趋势。改变发行条件以及提前或延期收兑国债,能够对货币流通市场产生协调作用,影响货币流通量,实现政府扩张或紧缩经济的政策意图。更为重要的是,日本的国债还是政府配合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信用工具。每年发行短期国债,既满足了临时性的财政需求和国债调换的需要,同时又由于规定中央银行可以购入短期国债,使之能对金融市场做出适时和适量的货币吞吐调节,成为控制货币流通量的重要“阀门”。今后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要有利于财政、金融和货币政策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健全和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此,(1)应把中央财政出现赤字通过向银行透支来解决的传统方式,改为通过发行国债来筹集资金。国债的偿还性,可以硬化国家财政收支的预算约束,也可避免因向银行透支弥补赤字而造成的财政性货币发行诱发通货膨胀的问题。(2)为了健全中央银行的间接宏观调控体系,丰富中央银行的调控工具,应改变单纯依靠信贷规模管理的行政性做法,借鉴日本的通行惯例,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积极参与国债二级市场,通过吞吐国债来调节货币流通量和开办国债的贴现、抵押再贷款等信用形式,达到既能实施一定的货币政策,又能充分开发国债的信用融资功能,加大国债的流动性。
第三,采用市场化的国债发行方式,创造国债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条件。日本国债制度建立之始就非常重视国债运作的市场化,大力推行市场化发行方式。从日本国债发行的公卖方式看,并不是简单地把国债拿到市场上发售,而是对国债发行条件,包括价格和利率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最终决定在市场上发行国债的条件与发行额。这实际上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国债发行,使政府在国债发行中处于相当主动的地位,由政府按有益原则确定发行条件,降低国债成本。从承购方式看,其优点是筹集的资金入库快、数量有保证、手续简便、发行费用低。用承购方式发行的国债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记名国债,实行的是无券化发行方式,简化发行事务,减少发行费用,使到期本息的支付更为方便,同时又对防止遗失、被盗提供了安全保证,满足了购买大户的需要。今后我国要进一步推进国债的市场化发行方式,真正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发行机制。为此,对以下几点需注意:(1)“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应继续实行,但非政府承销机构在发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应上升,以促进发行方式市场化。(2)在部分地区可推行招标发行方式, 以引进价格——竞争机制,在完全市场化的基础上确定发行利率。(3)建立全国统一的转帐、结算服务系统,以降低发行成本,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4)进一步完善自营商制度,促进交易流通。
第四,国债品种结构齐全,实现了筹资的多渠道化。日本的国债种类较多,而且发行期限、发售方式、付息形式和流通方式也多样化,这就给购券人选择国债种类以较大自由;能充分地调动社会上的闲置资金,并按照购债人的意愿确定投资行为。这不仅扩展了政府的筹资渠道,增加了财政可支配资金,而且还有其它优点。我国目前市场上的国债主要是3年期、5年期的中长期品种,而短期品种和超长期品种则较少或空白。这既造成了偿债期的相对集中,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从数量上看,虽然几年来累计发行国债达3000亿元左右,但大部分仍保留在个人投资者手中,真正可参与流通的不足1/4。 这既容易使二级市场上出现由于稀缺性引起的价格扭曲,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功能的发挥。今后应该多发行1年期、 半年期的短期品种与5年期以上的超长期品种, 并采取措施增加可流动的国债数量,以形成合理期限品种结构与适度的流通规模,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选择,并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