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庆元论文,法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5;D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0)02—0040—08
由窦仪等人于建隆四年(963)编成, 并于当年颁行的《重详定刑统》30卷(《宋刑统》),是两宋行用的一代大法。这部《刑统》主要是根据以《唐律疏议》为蓝本的后周《显德刑统》增删而成,绝大多数条文沿袭唐律。“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注:《宋史》卷199,《刑法志一》。)随着时间的推移, 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编敕成了宋代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编敕繁多,有全国性综合编敕,一路敕、一州敕、一县敕、一司敕、一务敕。据笔者统计,仅全国性综合编敕,两宋共编纂了19部(注:参见拙作:《宋代全国性综合编敕纂修考》,《河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 多达3000余卷。其它一司、一务、一州等敕不可胜数。敕的地位则逐渐升高。但两宋所编敕,除以《庆元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庆元条法事类》残存外,其它大都已失传。因此,对《庆元条法事类》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宋代编敕的内容、体例等一系列问题,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宋代立法工作的认识。
一 宋代编敕体例的变化及《庆元条法事类》的编纂
宋代编敕体例大体上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宋初的编敕,主要是补律所未备,以《刑统》作参照进行刊修,补其未备,删其重复,刊去一时权制。到真宗朝柴成务《咸平编敕》时,“准律分十二门”(注:《宋史》卷199,《刑法志一》。),《刑统》分为名例律、卫禁律、 职制律、户婚律、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十二门。编敕的十二门名称当与此同,只不过变为某某敕而已。此种传统一直保存下来,《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敕仍按这种方法分类。需要说明的是,至仁宗《天圣编敕》时,始有“丽于法者”,对大辟、流、徒、杖、笞、配隶等皆有增附,冲破了编敕不附刑名的旧制,使这部分敕条具有了律的性质,实际上对《刑统》作了改补,也为以后宋神宗改变编敕体例打下了伏笔。神宗时锐意变法,“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把原来的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 式, 并对它们的含义及关系作了区分解释(注:《宋史》卷199,《刑法志一》。)。编敕体例随之发生变化,开始以法律形式敕、令、格、式四大部分进行编纂。同一条宣敕,可能包括两个甚至四个方面的内容,在书中,就分别编入相应的部分,“至有一条分为四、五”(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373, 元祐元年三月己卯。),造成繁烦难检。下面列表说明之。
宋代全国性综合编敕表
敕 名 编 者卷数材料来源
《建隆编敕》 窦仪等4卷 《玉海》卷66
《宋会要辑稿》(以
《太平兴国编敕》不详 15卷 下简称《宋会要》)
刑法一之一
《宋会要》刑法
《淳化编敕》 苏易简等 30卷
一之一
《咸平编敕》 柴成务等 12卷 《宋史·艺文志》
《大中祥符编敕》陈彭年等 40卷 《长编》卷87
12卷
《天圣编敕》 吕夷简等 赦书 《宋史·艺文志》
等42卷
《庆历编敕》 贾昌朝等 20卷 《玉海》卷66
《嘉祐编敕》韩琦等30卷 《玉海》卷66
《熙宁详定编敕》王安石等 25卷 《宋史·艺文志》
《元丰编敕令
崔台符81卷 《宋史·艺文志》
格式》等
《元祐敕令式》等 苏颂等56卷 《长编》卷407
《元符敕令格式》 章惇等 134卷《宋史·艺文志》
《政和重修敕138卷,看 《宋会要》刑法
何执中等
令格式》等详410卷
一之二六
《绍兴重修敕156卷,看 《宋会要》刑法
张守等
令格式》详604卷 一之三五
《乾道重修敕《宋会要》刑法
虞允文等 246卷
令格式》 一之四八
《淳熙重修敕
李颜颖等 248等 《宋史·艺文志》
令格式》等
《庆元重修敕
高镗等256卷 《宋史·艺文志》
令格式》等
《淳祐敕令格式》 史嵩之等 不详
《宋史·刑法志》
《重修淳祐敕
不详 430卷 《宋史·刑法志》
令格式》
由上表可以看出,元丰以前的编敕,卷数最多的是《天圣编敕》,总计亦才54卷,而首部以这种体例编纂的《元丰编敕令格式》猛增到81卷,虽然不排除有因事务增多,需要立法的因素,但编敕体例的改变,当是造成元丰敕卷数剧增的重要原因。这种编敕体创立后,除元祐编敕仿熙宁以前体例删修,“随门标目,用旧制也,以义名篇,仿唐律也,其间一事之禁或有数条,一条之中,或该数事,悉皆类聚,各附本门”(注:《长编》卷407,哲宗元祐二年十二条壬寅。)外,沿袭到宋末。这种体例与以前的区别,苏颂的《进元祐编敕表》叙述得十分清楚。他说:“又按熙宁以前编敕,各分门目,以类相从,约束刑赏,本条具载,以是官司便于检阅。元丰敕则各随其罪,厘入诸篇,以约束为令,刑名为敕,酬赏为格,更不分门,故检用之际,多至漏落。”(注:《长编》卷407, 哲宗元祐二年十二条壬寅。)新例编敕“细碎烦多,难以检用”,“虽有老于为吏,习于用法者,亦或莫能通晓”(注:《长编》卷373,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己卯。)。这种繁烦难检的弊端随着敕条的增多而日趋严重。编敕附加项目的增多也是造成编敕卷数增多的重要原因,《淳化编敕》始有《赦书》、《德音》的附目,《咸平编敕》,《大中祥符编敕》又有所谓的“仪制令”,《大中祥符编敕》始有《目录》,《天圣编敕》有“附令敕”(注:《宋史》卷199,《刑法志一》。), 《庆历编敕》增加《总例》,《熙宁编敕》又增《申明敕》,《元丰编敕令格式》增加《看详》。《看详》是修敕时去取的原因,本是“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注:《宋会要》刑法一之一三。),在《政和重修敕令格式》时作为附加项列入。《元祐敕令式》仿《刑统》“余条准此”,增“余条准此例”,《绍兴重修敕令格式》增“申明《刑统》”,《乾道编敕》又有“存留照用指挥”。有些编敕的附加项目甚至超过正文,如《政和重修敕令格式》138卷,而看详410卷,《绍兴重修敕令格式》 125卷,看详达604卷。由上表知从“元符敕”到“绍兴敕”,卷数均在100卷以上,从“乾道敕”始,卷数增至200卷以上。 祖宗成例不可轻改,但法书猥多难以检用,且通过科举入仕的官员大多不懂法律,胥吏便可舞文弄法。孝宗时开始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采用“随事分门”,便于检阅的“事类体”,对敕书进行改编。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事类体”的法书并非宋人所首创。早在唐代开元年间就已出现了把“格式律令”混编,便于省览的“事类体”法书。《新唐书》卷58《艺文志》录有李林甫等人编撰的《格式律令事类》40卷。《旧唐书》卷50《刑法志》载:李林甫等人在删定律、律疏、令、式、开元新格的同时,“又撰《格式律令事类》,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孝宗淳熙年间,开始借鉴这种做法,首先在“吏部七司法”进行了尝试,当时的《吏部七司法》高达300 卷,改编后的《吏部条法总类》仅40卷(注:《宋会要》刑法一之五十。)。然后向全国性综合编敕推广。在《淳熙重修敕令格式》的基础上,随事分门,编成《淳熙条法事类》。有关此书的编写,孝宗曾有如下指示:“朕欲将见行条法,令敕令所分门编类如律。与《刑统》敕令格式及续降指挥,每事皆聚于一处,开卷则尽见之,庶使胥吏不得舞文。”赵雄等上奏说:“‘士大夫少有精于法者,临时检阅,多为吏辈所欺,今若分门编类,则遇事悉见,吏不能欺……’乃诏敕令所将见行敕令格式申明,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别为一书,若数事共条,即随门厘入,仍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注:《增入名儒讲义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7,淳熙六年二月癸卯。)孝宗的指示本来仿照律的体例进行编修,且把《刑统》编入。当时的律指的就是《宋刑统》,《刑统》是《刑律统类》的省称。这种体例起于唐代后期,唐宣宗时,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编成《大中刑律统类》12卷(注:《旧唐书·刑法志》。),首创了“刑律统类”的律书编纂体裁。五代时,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代《重详定刑统》(《宋刑统》)均受其影响而编写。此类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但后来诏修时则改变了主意,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刑统》亦未被编入,概由于当时敕令繁多之故。《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有248卷之多,是30卷《宋刑统》的8倍多。如把248 卷的《淳熙重修敕令格》及申明仍附在《宋刑统》之下,则造成主次颠倒,喧宾夺主,不如另起炉灶。该书始修于淳熙六年(1179)二月二十六日,淳熙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由赵雄上进朝廷(注:《宋会要》刑法一之五二。)。踵其例而作的还有《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是在《庆元重修敕令格式》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由于该书成书于嘉泰二年(1202),所以也称《嘉泰条法事类》。关于此书的编修,《玉海》卷66云:“嘉泰二年(1202)八月二十三日,上《庆元条法事类》437卷,《书目》云80卷。(嘉泰)元年(1201 )诏编是书。”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7 云:“《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宰相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1202)表上。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修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修定颁降,此书便于检阅引用,惜乎并不及《刑统》也。”可知该书始修于嘉泰元年,成书于嘉泰二年,谢深甫等编修。
二 《庆元条法事类》的内容及编纂特点
《庆元条法事类》与《庆元重修敕令格式》的内容相同,搞清了《庆元重修敕令格式》的内容,也就搞清了《庆元条法事类》的内容。《宋史·艺文志》著录该书为:“《庆元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256卷。”《玉海》卷66 《庆元重修敕令格式》条云:“(庆元)二年(1196)二月丙辰,复置编修敕令所,遂抄录乾道五年(1169)正月至庆元二年(1196)十二月终续降指挥,得数万事,参酌淳熙旧法五千八百条,删修为书,总七百二册,敕令格式及目录各百二十二卷,申明十二卷,看详四百三十五册,四年(1198)九月丙申上之。”《直斋书录解题》卷7著录此书云:“《庆元敕》十二卷,《令》五十卷, 《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随敕申明》十二卷,总二百五十六卷。丞相豫章京镗仲远等庆元四年(1198)表上。”
综上所述,“庆元编敕”的内容,一是抄录乾道五年(1169)正月至庆元二年(1196)十二月终续降指挥,二是参酌淳熙旧法(当指《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因此,“庆元编敕”的下限到庆元二年(1196)十二月终。按照宋代修敕的贯例,旧敕中仍然适用的敕条均被新编敕吸收(注:参见拙作:《宋代全国性综合编敕纂修考》。)。南宋第一部编敕《绍兴重修敕令格式》是以仁宗朝《嘉祐编敕》和徽宗朝的《政和重修敕令格式》对修;再加上政和二年以后至建炎四年六月续降诏敕删修而成。而无论“嘉祐编敕”,还是“政和编敕”均充分汲取了以前敕条中的适用部分,而“庆元编敕”与“绍兴敕”、“乾道敕”、“淳熙敕”是一脉相承发展而来,因此,庆元敕的上限可达宋初。可以说“庆元敕”是集庆元二年以前所有编敕之大成的。
有关《庆元条法事类》的卷数,《玉海》卷66保存了两种说法,一为437卷,一为《书目》所说的80卷。 此《书目》当为南宋官修的《馆阁书目》。《宋史·艺文志》著录此书为80卷当是承《书目》而来。笔者以为437卷为原本,80卷本为删节本。南宋修成有三部“条法事类”。其中《淳熙条法事类》是在《淳熙重修敕令格式》等248 卷基础上修成的,达420卷。还有《目录》2卷。《淳祐条法事类》是在《重修淳祐敕令格式》430卷基础上修成的,达430篇。《庆元敕令格式》等有256卷之多,《看详》有435册,在此基础上修成的《庆元条法事类》绝不仅仅只有80卷。80卷本是今残存《庆元条法事类》的祖本。
《庆元条法事类》是以事分门进行编纂的,今还残存有16门。每门之下又分许多小类,如道释门分为下列小类:总法、试经拔度、师号度牒、违法剃度、受戒、住持、行游、供帐、约束、亡殁、杂犯。每类之下按敕、令、格、式,旁照法、随敕申明的顺序进行编纂,无那一项则缺之。下面就分析一下这些概念。宋神宗曾对敕令格式下了定义: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注:《长编》卷344,元丰七年三月乙巳条注文。 )《宋史·刑法志》对首部按此标准编写的《元丰编敕令格式》作了如下叙述:“于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
敕 “敕者,自上命下之词。汉时人官长行之掾属,祖父行之子孙,皆曰‘敕’……至南北朝以下,则此字惟朝廷专之,而臣下不敢用。”(注:顾炎武:《金石文字记》卷一,《西岳华山庙碑》。)可见敕在南北朝以后专指皇帝的诏书。由于敕一般是对特定的事或特定的人而发,为一时权制,开始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这样的敕称为“散敕”。《唐律·断狱》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这一规定为《宋刑统》沿用)大体上反映了律与敕相互关系的一般原则。要使这些散敕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则必须对散敕删其重复,去其抵牾和一时之权制,然后颁降这一系列程序,这就是所谓编敕。编敕始于唐代。
宋代的编敕,其内容前后有很大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宋初至天圣编敕。这一阶段的编敕,没有“丽刑名轻重”、“丽于法者”。第二个阶段:天圣编敕至元丰编敕。仁宗天圣编敕始有“丽于法者”(注:《宋史》卷199,《刑法志》。),“丽”, “附着”之意,“丽于法”,即附有刑名的法律规定。这部分敕已具有律的性质,但有刑名的敕仅是一部分。第三阶段:元丰编敕到南宋淳祐编敕。神宗下令改变编敕体例,以敕、令、格、式编写。给敕所下的定义实际专指有刑名的敕。元丰编敕起至南宋末年编敕中的“敕”均是有刑名的敕。实质上就是新的刑律。《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敕由于处在第三阶段,均为附有刑名的敕。且在书中准律分为12类:名例敕,卷73刑狱门。出入罪类:“诸赦降称故杀者谓正犯,故入人死罪同正犯。”它如“职制敕”、“断狱敕”、“贼盗敕”、“捕亡敕”、“廊库敕”、“户婚敕”、“擅兴敕”、“诈伪敕”、“斗讼敕”、“卫禁敕”、“杂敕”在书中均可找到例证。
明代丘濬曾指出:“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注:丘濬:《大学衍义补》卷103,慎刑宪。 )确切地指出了“敕”的含义在宋代发生的变化。
令 “令者,上敕下之词,命令、教令,号令,其义同。法令则著之书策,奉而行之。”(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卷九》。)令,本指皇帝的诏令,编而行之,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唐六典》云:“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新唐书·刑法志》则云:“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可见,“令”为国家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宋神宗把令定义为“禁于未然”,实际上指的是“约束禁止”的条文。《庆元条法事类》收的令均为按此定义而编定。书中的令根据内容分类,有的与律的篇名相同,如“职制令”:卷5职制门。 考任类:“诸小使臣校尉非厘务而得旨,或于法被差,若留及偕者,历过月日,所属给公凭。”其它则超出律的篇名之外,主要据其内容,如“文书令”:卷4职制门,职掌类:“诸州造帐司,选司理、司法参军一员掌之。”其它还有田令、仪制令、赏令、关市令、时令、户令、河渠令等。
格 格含有“标准”、“法式”之义。后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唐代的格是“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即官吏处事的规则。宋神宗把格定义为“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在实际的编敕中指的是有“等级高下者”。《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格均为如此,书中的格有“赏格”:卷5职制门,到罢类:“命官繁难县令阙官及六年以上,如有愿授者,候任满无过犯,减磨勘二年。”“吏卒格”:卷6职制门, 差出类:“监司属官差出,吏人一名,当直兵级一十人,般担军人六人。”此外还有“给赐格”、“考课格”等。其中的“赏格”较多。
式 有“规格”、“榜样”之义,后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在唐代,“式以规物程事”,是百官有司“常守之法”。宋神宗定义为:“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在实际的编敕中,指的是诸如: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庆元条法事类》所收的“式”均是如此。根据其内容亦分很多类,有的准律分类有“职制式”,如卷6 职制门朝参赴选类,有“文武官射阙状”:
具官姓 名
右某应在外指射差遣、入某路分、系某资序。今指射某处去替远近阙,候有,乞注授一处。其职事相干并统摄官不是应避亲及非填替,许相容隐,并缌麻以上亲阙,所有新授文书,乞附递至某州请领,如后异同,甘俟朝典,谨具申尚书吏部,伏候指挥。
年月 具官姓
此外还有很多据内容命名的式,如考课式、文书式、牧式等,文长不再举例。
随敕申明 又称“申明敕”,熙宁编敕时创立。申明敕是对正文的修改补充、解释和强调。如卷5职制门,之官违限类有一“申明敕”, 要求遵守淳熙三年三月十五日的一个指挥,该“指挥”要求“福建路之官除程限依余路作三十日”。北宋时有所谓“八路定差法”,所指八路为福建、广南、四川等边远地区。南宋迁都临安,福建路已不属边远地区,所以才有这样的“指挥”。编敕所“看详上件指挥系为目今行在去福建不为远地,难以冲改旧法,止合编节存留为申明照用”。实际上对旧法作了修改。再如卷4职制门, 臣僚陈请类有淳熙六年四月二日的申明敕:“敕今后宰执使相侍从等不许奏试医人,其已奏试中人不得作有官人,取诸路转运司文解。”此“申明敕”实际上是对有关医人等中人奏试方面的补充。“申明敕”一般带有时间,为当时的诏令、御笔,手诏或指挥。其“敕”的含义与神宗所谓“敕”的含义不同。所以大多“申明敕”不带有刑名。《庆元重修敕令格式》有12卷申明敕。翻检《庆元条法事类》,这些“申明敕”大多已被编入,如同一类有许多“申明敕”,则按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旁照法 就是其它可以参照的法律。如卷6职制门, 批书类第一条职制敕中,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不以赦降原减”的含义是什么?后面的“旁照法”收有“名例敕”:“诸称不以赦原减,余缘奸细事或传习妖教,托幻变之术及故决盗,决江河堤堰,已决外,余犯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这些“旁照法”大都属于书中有关门类。这样编写的目的,是可以使应用者无需翻阅全书,只要找到相应的门类,就可以找到全部的条文,避免了漏检。同一条旁照法可以在书中多次出现。旁照法包括赦、令、格、式及随敕申明。
《庆元条法事类》分门别类按敕、令、格、式、申明敕、旁照法进行编纂,使用者开卷尽览,便于检阅是不言而喻的。为了保证使用者检阅条法的一应具全并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除编入“随敕申明”和“旁照法”外,有些条文还有注文,对正文中所出现的法律概念或术语作进一步地解释和补充。如卷47赋税门违欠税租类有一赋役令云:“诸县税租夏秋造簿,其形势户每名朱书‘形势’字以别之。”在“形势户”下有注文云:“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司吏人、书手、保正耆官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余条称形势户准此。”注文对“形势户”的含义作了详尽的解释。再如卷7 职制门监司巡历类有一赋役令提到“诸坊郭品官之家”下面有注文云:“身亡者有荫之家,若系宗室及内命妇,亲授官而转至升朝及进纳或保甲授官,或第一等户以妻之家阵亡遗表恩泽授官,并祗应有劳,进颂可采及特旨与非泛补官,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医官转至翰林医痊以上,仍曾经入额人者,同。”此段注文是对“品官之家”含义的进一步的补充。注文的应用或长或短,或在文中,或在文尾十分灵活。有助于对正文的理解则是其主要功能。
三 《庆元条法事类》的史料价值
今存《庆元条法事类》是一残缺本,属80卷本系列。阙卷1、卷2,卷3首数页亦阙,卷18至卷27、卷32至卷35,卷38至46,卷53至卷72 亦阙,实存35卷半。
宋代法条“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注:叶适:《水心别集》卷一二,《法度总论二》。),是一个“废人而用法”(注:《水心别集》卷一二,《始议》。)的朝代。两宋仅全国性的综合编敕有19部、3000余卷。其它一州、一县、一司、一务之敕不可胜数,充分说明了宋代是一个“任法者”(注:《陈亮集》卷一一,《人法》。)的朝代。现今有关宋律仅存的《宋刑统》及《庆元条法事类》为我们了解宋代繁多的法条提供了一个窗口。《宋刑统》编于宋初,内容大多为前代的律条。而《庆元条法事类》集庆元二年以前法律之大成,全为宋代律条,且均为施行过的条文。因此,虽然已有残缺,对研究宋代法律方面诸问题仍是任何其它史籍所无法取代的。
《庆元条法事类》今残存16门:
职制门 从卷4至卷13为职制门的内容,分为51个小类, 涉及到官吏的职掌、官品、考课任用、叙复以及致仕、荫补、封赠等。几乎涵盖了有关宋代官吏的各项法规,对研究宋代官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选举门 14、15两卷为选举门的内容。分为10个小类。涉及到文武官员荐举、文学授官、考试、换授官资等,也是研究宋代官制的重要参考资料。
文书门 卷16至17为文书门,有11小类。内容涉及到制书、赦书、表奏及各种文书的格式传递执行及管理,各种印章雕刻管理,书籍的雕印及禁约等。宋代雕板印刷繁荣,有关雕印书籍的规定,正反映了这一状况,可以说是我国早期的出版法。
禁榷门 卷28至29为禁榷门。分为14小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系到当时国计民生的商品由国家专卖的法规,包括盐、茶、酒曲、铜、钖等;二是有关钱币的法规。
财用门 卷30至32为财用门,分为8个小类。 内容包括上贡钱物、经总制钱、封椿、应在、点磨隐陷、理欠、钱币的铸造及管理等属财经方面的法规。
库务门 卷36至37为库务门,分为10个小类。内容涉及到场务的管理及商税的征收、仓库的管理及籴买粮草等。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增大。此门正反映了这一现象。
赋役门 卷47至卷48属赋役门,分为两个小类。包括拘摧税租和税租帐,是有关租税征收及管理的有关法规。
农桑门 卷49为农桑门,有1个小类。主要内容是劝课农桑。
以上五门均是有关财经的法规,对研究宋代经济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道释门 卷50至51为道释门,分为11小类,涉及到道士、僧人的剃度及管理等一系列法规,是宋代的宗教法。
公吏门 卷52为公吏门,分为3个小类,是有关公吏的职责、 升降方面的法规。
刑狱门 卷73至卷75为刑狱门,分为18个小类。此门已不完整,但仍记载了宋代刑事审判的程序,法官的责任及囚犯的管理等一系列法规。特别是内有“验尸”一门,再证之宋慈《洗冤集录》,反映了宋代司法的进步。
当赎门 卷76为当赎门,计分两门,是有关官当和赎罪的法规。此门与上门均为研究宋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
服制门 卷77为服制门,分为4个小类,是有关丧服的法规。
蛮夷门 卷78为蛮夷门,分为6个小类,是有关少数民族入贡, 及归明人归正人的法规。
畜产门 卷79为畜产门,分为9小类, 是有关官马饲养管理及其它畜产的法规。
杂门 卷80为杂门,分为九个小类,内容较杂,涉及到博戏、债务、毁失官私物、采伐山林、失火、诸色犯奸等内容。
除以上16门外,卷3首页缺,失题, 从内容看是有关服饰方面的法规。
与《宋刑统》相比,《庆元条法事类》大大增加了经济方面的法规,残存的就有五门10卷之多。同时还增加了在《刑统》中几乎空白的蛮夷门及道释门。所收的行政法规及民事法规均大大超出《刑统》。
《庆元条法事类》所收的很多敕令,对某些概念术语的法律解释,如宋代形势户的法定含义等仅见于此书;再如陵迟之刑是五代时兴起的一种酷刑,《宋刑统》无此规定,而《庆元条法事类》卷73刑狱门决遣类有陵迟的规定。
四 结 语
《庆元条法事类》以事分门,诸法完备,以便于检阅为其编纂宗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要求克服法条繁多难检弊端的要求。为有关人员检索法条提供了方便,提高了法律的使用效率。
《庆元条法事类》完成于嘉泰二年,本应是当时通行的法律;但有些条文是转抄北宋律条而来,在南宋已无法施行。如卷47赋役门拘催税租类,其中的格,列有夏税拘收日限,其中有开封府,京东路州军、京西、河南、淮宁、颍昌府、郑、汝、孟、滑等州。显然这些地区已不属南宋。书中类似的例子还很多,这是使用本书应特别注意的。
《庆元条法事类》虽然不包括《宋刑统》的条文,但在实际的执行中是离不开《刑统》的。如《庆元条法事类》卷8职制门定夺体量类, 卷31财用门应在类,卷32财用门点磨隐陷类均有“论如官文书稽程律”的规定。即凡违反这些规定的,以《宋刑统》卷9 《职制律》规定的“官文书稽程律”惩处,即“官文书稽程者,壹日笞拾,叁日加壹等,罪止杖捌拾”。这条律文具体内容,《事类》中没有列载,因此,法官判案时须取检《宋刑统》才能定刑。再如卷76当赎门总法类有一名例敕云:“诸犯盗以敕计钱定罪,以律计绢除免,即应当赎而罪至加役流依律。”律的规定,《事类》也未列载,使用亦需检用《刑统》。书中类似的规定还很多,大体上说明南宋时仍是律敕并行的。
我国古代的法律一般均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事类”体法书更是汇集各种法规,包括行政法、经济法、民族法、宗教法等。以类相从,最能体现我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由于《庆元条法事类》诸法合体,所以显得有些庞杂, 当时有437卷之多,即以今存刊削过的《庆元条法事类》而论,其庞杂仍是显而易见的。其中的旁照法,前后重复自不必说,即是正文,有些条文也是前后重复的。如卷17文书门雕印文书类,有一杂敕:禁止雕印本朝会要、传写国史、实录等,违者杖80。此杂敕在同卷、同门“私有禁书”类再次出现。这固然为检法者带来了便利,但却造成篇幅的雍肿庞大,是为此类书的重要缺陷。事类体的法书编纂形式对后世仍有一定的影响,如明朝人戴全编有《皇明条法事类纂》,朱竹垞认为“所载条律诏旨体仿”庆元条法。(注:《皇明条法事类纂》卷首。)
【收稿日期】199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