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破产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权人论文,跨国公司论文,权益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跨国公司破产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日益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部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70年代初较为全面地考察了跨国公司的各种准则和定义后认为: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垄断企业。
跨国公司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以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有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跨国公司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润;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有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资金快速跨国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因而,跨国公司在国际上不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同时还带有不同程度的垄断性。跨国公司作为一种国际投资,对世界经济的各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跨国界的投资导致资源配置的全球化,使世界生产在最合理的区位布局下进行。资本的流动引导了技术的流动、管理的流动和市场的重新划分;使投资流入国采用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跨国投资的强大经济效益加速了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开放,以巨大的吸引力推动了这些国家的对外开放,进入世界经济体系中;跨国公司大大推动了国际贸易发展,并要求贸易以更为自由的方式进行;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中的微观主体;跨国公司集中反映了全球化经济中的新的矛盾。
破产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也可以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即按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对债务人所进行的清算或整顿。在法律上,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分配的一种程序。破产程序又称为概括执行或总执行,其目的在于一举解决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因而它具有清算程序的性质。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破产的目的是为了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具有总括强制程序的特征。
结合上述跨国公司和破产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破产则是指跨国公司作为债务人在达到破产条件时,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所作的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跨国公司破产相对于国内公司破产而言更具有其跨国的性质和特征,所涉及的因素和问题也将更加复杂,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将更加的繁琐和困难。、
二、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谈跨国公司破产中债权人权益保护
跨国公司一旦破产,若无内外部的压力,债权人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公司不复存在,即使还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仍然因各种因素无法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尤其是跨国公司破产不单纯的涉及破产问题,更掺和了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因素,这便需要有一定的机构及法律来平衡个中的利益。文章接下来将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探讨跨国公司破产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跨国公司的影响力不断增大,对于跨国公司所因承担的责任的讨论,也从最初公司如何追求利润最大化,发展到公司除应追求赢利的目标外,还应承担何种社会责任。对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包括对国际社会、对母国和对东道国的社会责任三个层面,这是由于不同的研究视角造成的。狭义上来说一般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大多是指其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通常意义上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东道国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跨国企业在履行其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需要从企业长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自觉、主动地采取符合社会目标和公众利益、适应社会及其变化的各种社会行动方案,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具体来说,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尊重东道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公平交易;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禁止种族、宗教、性别、残疾等方面的歧视;反对价格歧视和垄断;不滥用限制商业惯例。
笔者以为,跨国公司在破产时,对债权人的权益加以保障也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体现一个公司存在之后所拥有的后续价值的重要方面。也许有人会认为公司不复存在,还需要履行什么社会责任。事实上,这展现的不仅仅是公司实体,更加体现一个国家的公司的灵魂。它不仅仅很好的融洽了母国与东道国的关系,更是使得母国的未来的其他公司前往东道国投资时能够更加的便利,尊重东道国的债权人权益,更是尊重母国的未来发展潜力。虽然这与经济利益最大化看似没有多大关系,但这其实应是潜在的投资。
(一)跨国公司破产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困境
虽然跨国公司破产后,对于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有来自内外部的双重压力,内部压力主要是依靠公司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良知而生,而这些压力将随着公司的破产而逐渐地减弱,此时便主要依靠外部压力,债权人的积极追讨、媒体舆论压力、政府的政策压力、东道国及母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压力等。但这些压力没有债务人的自觉和偿债能力,依然只是压力。因而跨国公司破产中债权人权益保护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第一,跨国公司破产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域外效力在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执行之时受到重重困难和阻挠,有些国家甚至对此不予承认和执行。如英国遵循普遍性原则,日本遵循严格的地域性原则,德国则依照有条件的普遍性原则,美国相对推行积极的普遍性原则,这都使得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破产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有着较大的区别。
第二,跨国公司破产因素涉及广泛。跨国公司的破产问题不仅仅涉及简单的破产,常常伴随着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因素,整个行为都受到多方因素的干扰。
第三,跨国公司破产债权人寻求救济更加困难。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无法切实得以行使;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
第四,不仅仅是国内公司破产时存在政企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破产法不够健全,破产制度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观象比较严重的情况,跨国公司破产遇到的这些问题更加明显。例如多数国家有个别受偿的先例、遵照有限破产的原则,关联公司还滥用优势地位及关联交易破坏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侵犯债权人的权益。
第五,跨国公司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不统一,这使得跨国公司在破产时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债权人常常难以获得公平的保护。当前世界上的主要理论包括区分债权人取得偿付的不同方式分别处理、按照均等原则保护债权人等。
(二)跨国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保护的出路
首先,完善跨国公司破产的相关法律。此处提出完善跨国公司破产的相关法律,尤其重视对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的完善。中国已经成为WTO等众多国际组织的成员,应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活动进行法律规制,使其不再特立独行、我行我素,并遵守TRIMS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应当学习、借鉴和吸纳国际条约的合理内容,将之转化为国内立法,发挥负责任大国之表率作用。同时国际条约体系本身也是不断发展的,中国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缔结和修改的谈判,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努力改变国际法领域由西方价值主导的局面,为趋近实质公平的国际法治理想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国内立法层面,中国需要协调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和冲突,对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合理、必要、现实的规制。
其次,将企业责任列入政策范畴。企业社会责任早已被列入政府监管日程。近年来,商务部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推动和引导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企业、物流企业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措施,如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范围等。同时,商务部还要求中国企业在开展境外经济合作中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与当地人民和睦相处,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和环保事业;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刘向东表示:“今后,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支持和引导企业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再次,多管齐下整顿跨国公司破产,切实保障债权人权益。此处的“多管”包括跨国公司破产的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建立跨国破产争端解决机制与机构、督促跨国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公平受偿,防止个别受偿和关联公司滥用优势地位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总之,为了更好的保护跨国公司破产中债权人的权益,无论是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跨国公司、债权人都要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是跨国公司应更加重视履行笔者所提出的社会责任,做一个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积极主体,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