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与ISBD、AACR2R的若干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编目论文,中国论文,文献论文,规则论文,AACR2R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下称《规则》)与以往国内中文文献著录规则相比,更加靠拢《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第二版》(ISBD),并借鉴了《英美编目条例第二版》(AACR2R)的结构形式。考虑到ISBD是各国编目机构实现著录标准化的框架性文件,AACR2R是西方国家相当成熟的编目条例,本文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时,将同时列出ISBD、AACR2R和《规则》的有关条文,以供比较研究。本文的探讨范围,仅限于专著出版物著录。
1 著录信息源
在著录过程中,从文献本身(有时是文献以外)提取必要的书目数据,以组成一条书目记录,这些数据的来源就是著录信息源(亦称信息源),它由含义完全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组成,即主要信息源和规定信息源。
1.1 主要信息源
一部文献的信息源常常是多元的,例如图书的题名页、封面、书脊以及图书的其他部分,不同信息源上同一类别书目信息(例如题名)有时有不同表达形式。为了保证著录数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1978年出版的AACR2首先提出了对信息源“优先选择”的问题, 即确定其中一个信息源作为著录的首选来源,称为主要信息源,其余信息源称为其他信息源。AACR2认为,“主要信息源可以是自然唯一的(如题名页), 也可以是集合的(如电影片头片尾部分)”。对图书而言,题名页是唯一的主要信息源。AACR2还规定,文献缺少主要信息源时, 可在其他信息源中选择书目数据较充分的一个取而代之,并对替代顺序作出要求,例如,图书缺题名页时依次选择的代题名页是:封面、半题名页、章节题名、书末出版说明等。这些规定对主要信息源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限制,对保证著录数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7年修订出版的ISBD(M )第二版虽未出现“主要信息源”的提法,但实际上始终贯穿着优先选择信息源的思想,它强调著录一部出版物的信息,首先应“取自该出版物的题名页”。
而《规则》认为,“普通图书的主要信息源为题名页和版权页。”也就是说,它将国际上通行的“主要信息源即题名页”这一观点扩大到版权页,看起来,是出于考虑我国编目传统以及国内出版物版权页有较丰富的书目信息。但随之产生的两个问题就是,第一,从理论上讲,《规则》并未理解主要信息源作为文献的首选著录来源,其属性只能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元的,否则“首选”就没有意义。因此对图书而言,主要信息源只能是题名页,而不包括其他。第二,从实践上讲,扩大主要信息源导致编目员从多方面来源的书目数据综合分析,“择优录取”,如果理解各异,难以保证著录一致。
以题名页为唯一的主要信息源,是为了确保著录时只有唯一的选择,从而使著录数据只能产生唯一的形式,以利于馆际书目交流和共同理解。而以题名页和版权页组成二元信息源,将使著录数据产生不确定性。很明显,在著录过程中,只有唯一的选择才是最简单最可靠的。出于这个原因,即使主要信息源并不具备充分的书目数据,也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著录方式加以补充,而不必扩大主要信息源的范围。
1.2 规定信息源
规定信息源的概念首先出现于1978年出版的AACR2, 其含义可归纳为:(1)在著录过程中,“对每一著录项目而言, 都规定了一个或多个信息源”;(2)“主要信息源优先于其他来源, 其他来源按(各著录分则)所列次序选用”;(3 )“取自规定信息源以外的信息置于方括号内。”它说明,在为特定著录项目提供书目数据时,这些数据只能取自哪些来源,以保证不同编目机构对同一部文献进行著录时,其过程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使各个著录项目所装载的数据最大限度保持一致。
1988年出版的ISBD(M)修订版采纳了AACR2的规定信息源概念,它认为规定信息源就是“著录款目时,每一著录单元或项目内信息的某一种或多种来源。”它也强调,“如果信息取自某一著录项目的规定信息源之外,……应置于方括号内。……也可以著录在附注项内而不加方括号。”
而《规则》认为规定信息源是“文献著录时,规定据以选取各个著录项目内容的主要信息来源,通常为文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
只要仔细比较,可以看出AACR2与ISBD(M)对规定信息源所做的表述是一致的,而且AACR2阐述得更为具体。 而《规则》的表述存在以下矛盾:(1)为各著录项目所规定的信息源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并非只是“主要信息来源”,而且“主要信息来源”只能是“文献的某一部分”,并非“文献的某几部分”;(2 )规定信息源并非只是“文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有些著录项目的规定信息源可取自任何来源,当然也包括文献以外。此外,《规则》还提到:“著录信息源是文献本身,……非文献本身的著录信息置于方括号内,并在附注项内说明。”这句话的主要问题是:(1)不能笼统讲“著录信息源是文献本身”, 对于不同著录项目的规定信息源而言,既可限于文献本身,也可能大于文献本身;(2 )“非文献本身的著录信息置于方括号内”这一表述应当改为:“取自某一著录项目的规定信息源以外的著录信息,置于方括号内。”也就是说,非文献本身的信息,只要是在规定信息源范围以内,就不必加方括号;(3)置于方括号内的著录信息,只有在必要时, 才在附注项作进一步说明,因为ISBD(M)规定, 某一著录项目规定信息源以外的数据既可著录于该著录项目并括入方括号,也可著录于附注项而不加方括号,著录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法。
下面列出ISBD(M),AACR2R 和《规则》中规定信息源一览表中某些著录项目的主要异同点。
(1)题名与责任说明项:ISBD(M)和AACR2R的规定信息源都严格限制于“题名页”(AACR2R还进一步规定无题名页时可取自代题名页),而《规则》是“书名页、版权页、封面”。
题名与责任说明是识别一部文献的最重要因素,ISBD(M)和AACR2R对该著录项目的规定信息源作出了唯一性限制,严格转录,以保证各编目机构著录题名和责任说明尽可能一致。而《规则》不但不限于题名页,还扩大至版权页和封面,这样不同编目机构就可能因不同理解而产生不同著录结果。
(2)版本项和出版发行项:ISBD(M)和AACR2R的规定信息源是“题名页、其他序页和书末出版说明”,而《规则》是“版权页、书名页、封面、出版说明等处。”
版本项和出版发行项也是识别一部文献的重要因素,由于出版物的版本或出版事项信息也常出现在非题名页上(例如版权页、书末出版说明或封面),因此,ISBD(M)和AACR2R 除了仍将题名页作为首选来源外,还扩大至其他来源,题名页未出现出版信息时,可按规定顺序选择被扩大的其他来源,而《规则》却把版权页挪为首选信息源,把题名页列在后面,这显然与ISBD(M)的规定相悖。
(3)丛编项:当丛编信息在文献上有不同形式时,ISBD(M)要求依“题名页、其他序页、封面、书脊和书末出版说明”的次序进行选择,AACR2R则要求依“丛编题名页、专著题名页、封面、文献其余部分”的次序进行选择,两者表述基本相同,但AACR2R强调首选丛编题名页,以便尽可能接近丛编统一题名形式,这正是它很好应用ISBD(M)的一个例子。而《规则》仅笼统规定丛编信息应取自“整部图书”,这样,当丛编题名在同一图书上有不同形式(例如书上有全称和简称两种形式),就很难保证著录统一。
总而言之,著录信息源是现代编目工作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与著录项目和著录标识符共同组成了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的三大要素。如果说,著录项目和著录标识符用于保证书目记录的格式统一,以便计算机识别,那么著录信息源则用于保证书目记录的内容统一(即著录项目所装载的书目信息统一),以便读者识别。由于书目信息只能由编目人员处理,计算机不能判断书目信息是否正确,因此编目人员正确掌握著录信息源的概念,对书目记录质量有决定性作用。而《规则》在著录信息源概念上未能很好区分主要信息源和规定信息源的区分和联系,表述混乱,有明显的错误和漏洞,这反映了国内编目界对信息源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理论上缺少深入探讨,这将会对书目记录的质量产生一定影响。
2 著录项目
按照ISBD(M)所下的定义, 著录项目就是“书目记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某一(或一组)特定范畴的数据。”不同著录项目分别由不同的著录单元组成,如,载体形态项包括有关文献物质外形特征的数据,由文献数量、插图说明、尺寸及附件说明等著录单元组成。各国编目机构均以ISBD(M)为框架,构筑著录项目的细则, 但这种细则应有利于编目操作而又不能与ISBD(M)相矛盾。
下面着重论述《规则》与ISBD(M)、AACR2R 之间著录项目的几点显著差异。
2.1 无总题名出版物的正题名
ISBD(M)认为,“出版物包含两种或多种作品而无总题名, 应按题名页上的版式所示次序、或按题名页的序列著录各个作品题名。如作品过多,可只著录前三个题名、其后用删节号表示。”AACR2R则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其要点如下:(1)若其中一部作品是文献的主要部分,则以该作品题名为文献正题名,其他作品入附注项;(2 )若文献中的作品无主次之分,则以整部文献为一个著录单位,按主要信息源或文献中的顺序依次著录作品题名;(3 )若文献中有一部以上作品是文献的主要部分,按上述第2条处理,其余作品入附注项。 而《规则》仅规定“无总题名的图书,若书名超过三个,只著录第一个书名,……其后用省略号表示。”无独有偶,1984年国内出版的《西文文献著录条例》,考虑到当时国内计算机编目尚未开展的情况,增加了一条供选择使用的条文:“若各部作品无主次之分,超过两篇,只著录第一篇的题名,”以免手工著录的繁琐。随着计算机编目的普及,人们可以很方便地提供各部作品检索点,这条供选用的规定,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2.2 题名中的责任者名称
ISBD(M )认为:“如责任实体的名称在语言上是其他著录单元的组成部分,并已在有关单元中著录(如,作为正题名的组成部分……),不应作为责任说明”,“例外的是,如责任实体名称在题名页上明确地以正式责任说明形式重复出现时,仍应作为责任说明。”
AACR2R认为:“若正题名包括责任说明……,而且该说明或名称是正题名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以所有格或其他语法形式相连)应予照录”。而且,“当作为文献责任说明的名字作为正题名或其他题名信息的组成部分时,不必重复著录责任说明,除非原名字不明确或另有单独的责任说明。”例如,The complete short stories of H.G.Wells (《威尔斯短篇故事全集》,责任者已出现在题名中,不再重复著录责任说明)。
《规则》认为,“居于著作集……书名前的原责任者名称是正书名的组成部分,应如实著录,……将居于专著书名前的责任者著录于责任说明项,”对原著者要“用方括号括起。”例如,鲁迅全集:二十卷/[鲁迅著]
很明显,AACR2R在表述上不仅符合ISBD(M),而且更加具体, 例如,它说明了什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还进而说明不仅正题名,而且其他题名信息中出现的责任说明也不必重复著录,在文字上也比ISBD(M)更加清楚易懂。
而《规则》有两处明显不符合ISBD(M),第一,它不符合ISBD(M)的题名中的责任者不必在责任说明中重复著录的规定(除去例外);第二,它不符合ISBD(M)的取自主要信息源的数据不必加方括号的规定,既然责任者已出现在题名页上,当然无需加方括号(这里还不提能否重复著录责任说明的问题)。
2.3 一般文献类型标识
一般文献类型标识用于在正题名后先期说明所编文献所属的文献类别,以便引起读者注意,它是供选用的著录单元,专著出版物不用。虽然如此,本文对《规则》总则中出现的有关概念问题,仍稍作讨论。
ISBD(M )对一般文献类型标识所下的定义是:“概括地表示出版物所属资料类别的术语。”AACR2R的表述与此完全相同。这些概括性术语有Map(地图)、Microforms(缩微资料)、Sound recording(录音资料)等多种规范化词语。而《规则》认为一般文献类型标识就是“文献类型和载体代码的简称或双字码、单字码”,例如,[手]、[SG]、[H]等。
可以看出,ISBD(M)和AACR2R 都认为一般文献类型标识是由特定单词组成的术语,而《规则》认为一般文献类型标识是“文献类型和载体的简称、代码”,这与国际概念大相径庭,也违背了著录行文要用文字表述的基本原则,对读者没有任何意义,任何读者都会明白Map 指地图类文献,Microform指缩微类文献,但恐怕没有一个读者能明白[手]、[SG]、[H]究竟是指什么。这些代码只适用于文献检索和识别系统, 而不适用于供读者阅读的著录行文。要提到的是,《规则》的一些分则已采用特定单词或词组作为一般文献类型标识,这说明总则与分则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未能很好地统一起来。
2.4 出版年的著录
2.4.1 对应公元纪年与订正年
ISBD(M)规定:“非公元纪年应按出版物所载的纪年著录, 并附加可确定的对应公元纪年于方括号中。”例如,4308[1975]。又规定:“已知出版物所载年代有误时,仍按其所载照录,但应于方括号中予以订正。”例如,1679[i.e.1967],更正年前冠以i.e.(即)。
AACR2R的规定和举例与ISBD(M)基本相同。
而《规则》规定:“非公元纪年应在其后著录公元纪年”例如,民国37[1948]。又规定“出版年有误时,如实著录,将订正年代著录于后,用方括号括起,“例如1983[1988],两者著录混淆了对应公元纪年与订正年的区别,对应公元纪年只需加方括号,而订正年除加方括号外,还应冠以与i.e.对应的词语(例如“即”或“应为”),以示订正,例如,1983[即1988]。
2.4.2 推测出版年
ISBD(M)和AACR2R对推测的出版年之举例为[1969?](当年), [196—?](60年代内),[19——?](20世纪内),而《规则》举例为[1990?](当年),[199?](90年代)内,[19?](20世纪内),显然,ISBD(M)用连字符表示年代空位比《规则》用空格的做法要醒目得多。
2.5 载体形态项的著录
2.5.1 页码
ISBD(M)著录页码的规定可归纳为:(1)按最后一页的编码如实著录;(2)最后一页编码有误时,仍按原数字著录, 订正数字著录在其后的方括号内(如,xiv,923[i.e.329 p.]);(3)未编页码的书,可估算或计算全书页码,如为估算,页码前冠以ca.(约),(例如,ca.300p.),如为计算,在方括号内著录页码(例如,[76 p.])。或者简单著录为1v.(1册)。
AACR2R对著录页码的规定与ISBD(M)基本相同, 但对某些复杂情况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而《规则》规定,“图书原题页数有误,应著录更正后的页数,用方括号括起,”例如[92]页仅表示订正页数,原页码不再著录。此类不著录原页码的情况还有:“双面页码者,加倍计算页数,用方括号括起”,例如[238]页(原书双面编码119页,按计算页码方式著录为[238]页)。而AACR2R对双面编码的做法仍是如实著录原页数,并在页数后加上“双面编码”的说明,例如,119p.(on double leaves)。
由上所述,《规则》对页码未能贯彻如实著录的原则;利用方括号时,也未能区分计算页码和订正页码,例如[92]页既可能指计算页码,也可能指订正页码。正确的订正页码应当是先列出原页码,然后将订正页码置于方括号内,冠以订正说明,列于原页码之后,例如,82页[ 即92页]。
2.5.2 尺寸
ISBD(M)规定,“出版物的尺寸用厘米表示,缩写为‘cm.(厘米)’(或其他语言和/或字体是对应词)。”AACR2R对著录尺寸的表述与ISBD(M)相同。而《规则》规定图书的高度“按cm(厘米)计算, 仅从字面上看也符合ISBD(M),但应用却存在以下问题。第一, ISBD(M)和AACR2R都明确规定了各个著录项目的语言文字,例如,载体形态项“著录时采用国家书目机构所选用的语言和/或字体。”因此国内中文编目应使用汉语文字表述该项目。而《规则》规定页码和插图用中文,尺寸用英文是令人费解的。cm是英文Centimetre(厘米)之缩写,ISBD(M)的英文原版本自然要用cm.表示尺寸,但这并不意味着使用不同语言文字的编目机构也必须用英文。其实,ISBD(M)明确指出可以使用“其他语言和/或字体”代替英文。第二,即使《规则》采用英文,也不符合通用的英文书写习惯,首先英文缩写形式要加圆点(惯用形式例外),因此英语“尺寸”的缩写形式应是cm.,而不是cm。 其次英语单词(包括数字)之间必须用空格分开,因此在著录尺寸时,数字和标识之间要空一格,例如26cm,而《规则》既要用英语表示尺寸,又要用汉语书写形式不加空格地写成26cm,很不协调。其实,按照ISBD(M)的规定,尺寸完全可以用中文“厘米”表示,例如26厘米。
由上可以看出,《规则》与AACR2R相比,在运用ISBD方面仍有一定差距,而且有的方面还相当明显,这反映了国内编目研究水平与国外的差距,对ISBD、AACR2R的了解还不够深入细致。应当承认,由于ISBD和AACR2R的浓厚西方背景,在个别应用方面难免与东方语言习惯发生矛盾,当制订本国编目规则时应当注意这一点。但ISBD作为一种国际标准,它的宗旨之一就是“有助于克服理解记录的语言障碍,使为一种语言的使用者所作的记录,够被另一种语言的使用者所理解,”这为各国编目机构相互沟通创造了有利条件。而本文所论述的问题,只涉及著录方法,无一涉及语言文化冲突,也就是说,这些问题都可以按照ISBD的要求去理解,而不必沿袭传统的做法。
收稿日期:199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