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三十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少数民族论文,三十年论文,中国论文,干部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65X(2008)04-0001-07
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形成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时期,但发展和完善则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以后。如今,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30年来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进行回顾与总结,不仅有助于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对于我国的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构建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从总体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前代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调整和发展时期;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制度化时期;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规范化时期。三个不同时期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尽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不同的原则和要求,但总体上是一脉相承的,整体发展趋势是日益制度化、规范化,这种不同我们可以看成是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现状和现实需要做出的调整。
大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和采取的重要民族政策,这也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中华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以最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关键。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大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逐步确立并得到具体的实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开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起来,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也由此迅速增长,不断壮大。1950年11月,由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起草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经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开始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使用的纲领性文件,也标志着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开始正规化、系统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针的这一转变虽然不久即受到了1958年以后“民族融合风”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不过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依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壮大,至1977年,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到了78万人,成为我国干部队伍中一支重要的力量。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为适应新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主的总任务,对我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新的相应措施,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开始走入正轨。这些政策大致包括以下诸项:
——1978年10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落实党的干部政策;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自治机关的一把手;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工、青、妇和贫协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并且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应当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1980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要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中央、省、市、自治区一级党校、干校要有计划地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学习。”“各民族学院要加强干训工作,并增设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
——1980年9月《关于下达中国人民银行系统1980年劳动计划和招收录用干部的通知》规定:“在文化程度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可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98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大力培养一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民族群众,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工作能力的民族干部队伍,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各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1981年9月,《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编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招收高中毕业生有困难的,文化程度可以放宽到初中(毕业)水平。……新招收的人员,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要占适当的比例。”
——1981年10月,《关于银行系统1981年选拔录用干部的联合通知》规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银行系统选拔录用干部)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省部级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规定:“多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省部级)干部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198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规定:“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城镇招收不能满足需要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中招考、录用或聘用少量人员。”
从这些政策的内容和颁布的时间上看,有三项政策的出台应该是值得关注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第二代领导集体时期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重要标志。
首先,1978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是我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开始调整的标志。它对我国这30年来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重要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新确立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在我国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并对以往的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做出了正确评估。“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这一工作是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地位放在了一个正确位置,而“建国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毛主席的指示,大胆、放手地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取得了巨大成绩”,“这些年来,少数民族干部增长比例较小,自治区和一些州、县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减少的更为突出”,可以看作是对以往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准确的评估。
二是,强调抓紧落实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并将其和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结合起来。在纠正以往错误做法的同时,提出尽快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自治机关的一把手,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毛主席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以共产主义原则为指导的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用自己的腿走路’的核心问题”。这一认识,为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推行提供了基础。
三是,不仅提出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一些原则问题,而且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如提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理论水平不应有不切实际的要求”;“各级工、青、妇和贫协领导班子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等。而同时提出的“大力造就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更是推动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壮大。
其次,1981年4月《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的转发对我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得到了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批准,其中对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规划,对云南省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推动的作用。该纪要提出:“大力培养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民族群众,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能力的民族干部队伍,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要把其中(即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中)德才兼备,为群众拥护的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有计划地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较快地做到各民族自治机关都以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为主组成;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常委和委员中,也要增加民族干部,在三、五年内做到由民族干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县级以上,包括省级党政机关和它的职能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分别不同的情况,积极增加民族干部,安排民族同志参加领导”。应该说,纪要的这些提法,对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既具有指导作用,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的提法,由于《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所以不仅对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就是对我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也形成了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迄今也依然主导着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最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开创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制度化的先河,第一次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纳入到法律制度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有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选拔的专门条款(第二十二条),而且也有自治机关干部任用、人才培养等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有关的条款,更为重要的是用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确定下来,为其后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第二代领导集体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基础上,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尤其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使之逐步向大力加强四个现代化所需要的少数民族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方面转变,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代表性的政策大致有如下几项:
——1992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选送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挂职锻炼的通知》,对选送的挂职少数民族干部的条件、名额及对象、挂职锻炼时间、挂职锻炼期间的有关待遇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1993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提出了详细系统的规定。
——1995年,《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要求,要重视选拔年轻的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进领导班子。
——2000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已经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并在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没有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但指出各民族地区“根据各类干部不同特点,建立和完善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相关制度”。等等。
在这些政策中,应该特别指出的是1993年12月制定实施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对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划,成为这一时期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指导,其影响延续至今。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1)加强培养教育,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对少数民族干部,普遍进行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各级党校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中央党校要继续办好西藏班、新疆班,其他班次适当增加少数民族干部学员的数量。省级和民族地区州地级党校,要根据需要开设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和进修班。中央有关部门也要注意培养本系统的少数民族干部,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学员,可视情况减、免培训费。在大力开展文化、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加强实践培养锻炼。
(2)努力搞好民族地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要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扩大基层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拓宽少数民族干部的来源。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和有条件的自治州,可建立民族干部学校,在计划内面向农村、牧区招生,毕业后分配到原地担任乡镇基层干部。继续在编制定员和增干计划内,从少数民族优秀农、牧民中聘用乡镇干部。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县和边远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干部录用条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优秀工人中选聘企业管理人员。要重视培养选拔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基层党的工作经验的乡镇党务干部。要抓好基础教育,重视成人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
(3)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地挑选一批有能力、适合于从事经济工作的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必要的培训后输送经济部门或企业工作。各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农、林、工、财、医、金融、企业管理、政法等专业,要有计划地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名额,实行定向招生和培养。民族学院和民族干部学校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调整、增设民族地区急需的专业。中央有关部门和内地省、市要每年安排一部分少数民族经济管理和专业技术干部,到相关的院校、科研部门和企业进修学习。
(4)重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配。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选配民族自治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的领导班子,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领导班子,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均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也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5)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各地要把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要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其数量要能基本满足各级领导班子调整的需要,近期能进班子的应保持一定数量。后备干部中,要有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后备干部队伍的知识、专业结构,要适应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年龄结构要形成梯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和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也要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名单。
正是由于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培养和使用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政策,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成为贯彻执行我国各项民族政策,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国家民委人事司的调查统计:1992年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总数是228.3万人,1999年扩大为282.4万人,占全国干部队伍总数的6.9%,超出同期全国干部增长速度3.6个百分点。其中,西藏、新疆、广西、内蒙古、宁夏五个自治区少数民族干部增长幅度最大,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到了干部队伍总数的73.9%、47.8%、34.7%、23.4%、17.5%,分别比1992年增长了4.5、1、0.3、0.7、0.3个百分点,均高出了全国平均水平。一些多民族省,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增长幅度也很快,如云南省少数民族干部总数占到了干部总数的24.83%。
三
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也迎来了一个新的时期,科学发展观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战略思想,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又有了新的发展。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基本没有大的调整,相关政策已经在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有了完整的体现,显示出我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正在不断规范化。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单独有一部分阐述了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原则,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并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认识日益科学化。“人才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要坚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树立培养人才优先的观念,把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落实”。这一认识无疑是科学地阐述了人才包括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关于人才资源开发的阐述为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民族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帮助民族地区更多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不断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要努力消除束缚人才合理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鼓励、支持和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贡献聪明才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实质是人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这就要求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上要确立人才资源为第一资源的新发展观,把人才资源的开发作为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强调,人才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要把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作为重要战略任务来落实。这虽然是针对民族地区整体人才开发提出的指导思想,但对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属于人才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指导思想自然也适用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另一方面,人才资源开发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的变革也会对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3)对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讲话强调“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这段论述不仅表明了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建设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重要意义,而且从政治坚定、业务精通、领导能力、群众基础、高素质等几个方面明确指出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标准,尤其是“善于领导”、“深受各族群众拥护”、“高素质”的提出是对以前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发展,对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4)强调完善我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政策机制并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有关政策。讲话指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这一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定位无疑是科学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的,而且强调“完善政策机制”更有助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政策的规范化,“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市、县、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也要积极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等,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内容的重申也起到了相同的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在不断壮大,至今已经成为参与国家管理、贯彻执行各项民族政策、推动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06年底,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91.5万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7.4%,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2.6%。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9.5%,增长5.3%;全国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4.5万人,增长12.5%,其中地厅级干部占8.4%,增长16%;县处级干部占90%,增长11%。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在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时期,国家拨乱反正、百业待兴,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以纠正以往错误、确立新政策为主,所以不断出台一系列相应政策,目的是使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由培养、选拔政工型干部为主,向经济管理型干部为主转换,以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迫切需要大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提出了制度化的要求,所以也就有了在一系列政策基础上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呈现制度化的趋势。自党的“十六大”之后,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战略思想,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纳入到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科学发展观才能有充分体现,这种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有完整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