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基于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模型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农村税费改革论文,模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民收入增长困难,农民负担过高,又是当前“三农”问题中的焦点问题。据测算,农民全年总负担约1400亿元,其中缴纳各种税费1143亿元,以资代劳款80亿元,“三乱”收费约200亿元[1]。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就是要规范和调整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自2000年在安徽进行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使试点地区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是税费改革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如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使乡村财力减少,乡村财力都出现了很大的缺口,使得乡村两级机构难以运转,甚至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民负担反弹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处理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时,应该将税费改革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进行整体“把脉”,博弈论无疑是为这项制度创新“把脉”的最好工具。本文拟建立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模型来对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分析,该模型可以将农村税费改革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三个利益主体作为博弈主体进行研究,在对农村税费改革有更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得到一些启示。
二、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模型
双层次互动博弈最早是由罗伯特·帕特南于1988年在《外交和国内政治:双层次博弈的逻辑》一文中提出的,它是有关国际谈判中国内与国际因素互动的一种理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这种博弈理论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进化博弈理论是结合经典博弈理论及生态理论的研究成果,以有限理性的参与人群体为研究对象,利用动态分析方法把影响参与人行为的各种因素纳入其模型中,并以系统论的观点来考察群体行为的演化趋势。本文将双层次互动博弈理论与进化博弈理论结合起来建立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模型对我国的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分析和模拟农村税费改革的演化进程,因为双层次博弈从更高的视野来看也可以看成是三方的博弈,可以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三个博弈主体都纳入到模型中,克服了经典博弈理论一般只能对其中两个博弈主体进行分析的局限。同时用经典博弈理论进行分析的前提条件是假设参与人都是理性的,但由于知识、信息等各方面的限制这种理性的假设是不符合实际的,而进化博弈理论以有限理性的参与人为研究对象可以使模型更符合实际。另一方面从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来看,中央政府与农民缺乏直接的沟通和交流,是以地方政府作为联系纽带的。所以,用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能更好的解释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这里所说的双层次是指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宏观层次的博弈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微观层次的博弈是指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
1.模型基本假设
为了建模的方便,我们做以下假设:
(1)假设在博弈战略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都是具有有限理性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三个博弈主体即使是中央政府都是只有有限的知识水平,有限的推理能力,有限的信息收集能力及处理能力。这样的假设更符合实际,也是进化博弈优于经典博弈的地方。此外还假设三个博弈主体在博弈战略的选择中都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和效用的提高。
(2)中央政府作为农村税费改革这项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操纵者及整个国家的领导者,其在博弈分析的战略选择中,除了要考虑使其获得的中央财政收入最大化,还要考虑到改革对国家稳定程度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农民对此项改革的满意程度。中央政府的效用可以表示为U(x[,1])=U(a,b,c,d),x[,1]为中央政府的博弈战略;a为对中央财政收入的影响;b为对国家稳定的影响;c为对地方政府满意程度的影响;d为对农民满意程度的影响。
(3)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的地位很特殊,他们是连接宏观和微观两个博弈层次的纽带。地方政府在博弈战略的选择中既要追求地方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又要努力使农民对具体的改革措施满意,同时还要争取政绩的最大化。他们的效用可以表示为U(x[,2])=U(e,f,g),x[,2]为地方政府的博弈战略;e为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f为对农民满意程度的影响;g为对政绩的影响。
(4)农民作为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博弈战略的选择中追求自身负担的最小化,享受公共服务的最大化。他们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U(x[,3])=U(i,j),x[,3]为农民的博弈战略;i为对农民自身负担的影响;j为对获得公共服务的影响。
(5)各博弈主体的行为策略具有连续性和时效性。
2.模型构建
首先从宏观层次的博弈来看,假设x[,1]、x[,2],分别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策略,X[,1]、X[,2]分别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策略集,x[,1]∈X[,1]、x[,2]∈X[,2]。f[,1](x[,1],x[,2])为中央政府的收益函数,f[,2](x[,1]、x[,2])为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数。根据前面的假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追求其收益最大化的,即P(x[,1])=maxf(x[,1],x[,2]);P(x[,2])=maxf(x[,1],x[,2])。
对地方政府而言,根据我国的行政体系,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下级单位,因此地方政府在选择博弈策略时是在中央政府的博弈策略已知的情况下,必须满足P(x[,2])=[x[,2]∶f[,2](x′[,1],x[,2])]=maxf[,2][x′[,1],x[,2](x[,1])],x[,2](x[,1])为在中央政府博弈策略已知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选择的最优博弈策略。P(x[,2])为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收益。
对中央政府而言,中央政府制定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渐摸索的过程,中央政府一方面要总结我国过去农业税收方面的经验,借鉴国外在农业税征收方面的经验;另一方面则是要在国内选择试点地区进行改革试验,通过试点地区地方政府的工作汇报再做下一步的决策。所以中央政府在选择博弈策略时,也是充分考虑地方政府所汇报的内容,即必须满足P(x[,1])=maxf[,1][x[,1](x[,2]),x′[,2]],x[,1](x[,2])表示在中央政府所选择的博弈策略中包含了x[,2]的映射信息。P(x[,1])为中央政府的策略选择收益。
而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收益P(x[,2])又可以表示为:
P(x[,2])={x[,2]∶f[,2][x[,1](x[,2])′,x[,2](x[,1])]}=
maxf[,2][x[,1](x[,2])′,x[,2](x[,1])]
如果考虑到连续博弈的整个过程,在宏观层次的博弈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的策略选择可表示如下:
中央政府在博弈中的策略选择收益:
P(x[,1])={x[,1]∶f[,1][x[,1](x[,2]),x[,2](x[,1])′]}=
maxf[,1][x[,1](x[,2]),x[,2](x[,1])′] (1)
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的策略选择收益:
P(x[,2])={x[,2]∶f[,2][x[,1](x[,2])′,x[,2](x[,1])]}=
maxf[,2][x[,1](x[,2])′,x[,2](x[,1])] (2)
中央政府在宏观层次的博弈中,除了要追求其收益最大化,还要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对其效用的影响,追求效用的提高。当其预期税费改革后的效用U[,1](x[,1])=U[,1](a,b,c,d)≥U[,0](a,b,c,d)时,中央政府就会有推行税费改革的动机,其中U[,0](a,b,c,d)为中央政府当前的效用水平。
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的策略选择也同样追求预期效用的提高。当其预期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效用U[,1](x[,2])=U[,1](e,f,g)≥U[,0](e,f,g)时,地方政府也会支持税费改革,并且在税费改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更高的积极性,其中U[,0](e,f,g)为地方政府当前的效用水平。
这样在宏观博弈层次,由(1),(2)式可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构成了一个互动的博弈模型。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进行互动博弈的同时,也在与农民进行着重复博弈。
农民希望通过农村税费改革给自己减负,因此他们是这项制度创新积极的拥护者和响应者。当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其预期效用U[,1](x[,3])=U[,1](i,j)≥U[,0](i,j)时农民便会拥护此项改革,同时农民所得到的预期效用要满足在微观层次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设定的政策约束:U[,1](x[,3])=AK[x3][,1]≤A(K[,i+1]-K[,i])[x3][2]。其中AK[x3][,1],为农民通过税费改革而获得的预期效用;K[,i]为制度变迁过程中第i阶段的税费改革的水平;K[,i+1]-K[,i]为地方政府所允许的制度变迁的范围。
这样微观主体在税费改革中的预期效用可以表示为:
U[,1](x3)=U(i,j)=
maxAK[x3][,1]且K[,1]≤K[,i+1]-K[,i]
从微观层次的博弈来看,K[,i+1]-K[,i]是地方政府与农民在博弈中地方政府所给定的制度供给范围。但是这一范围是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宏观层次博弈中所达成的博弈结果允许的限度之内。在宏观层次所达成的阶段博弈均衡结果往往是提纲式的,这种提纲式的均衡结果可能给地方政府以更大的创新空间,使地方政府以中央政府的政策为指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税费改革的具体实施策略。但也可能使地方政府很难界定中央政府给定的税费改革的界限和范围,容易使他们在实际的税费改革中过多考虑的是自己的政绩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最大化,而中央政府也很难界定地方政府的改革是否超出了其设定的范围。
从地方政府在微观博弈层次的作用来看,地方政府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一方面受中央政府在宏观层次博弈结果中的策略选择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会考虑本地区农民负担的实际情况而指定改革的实施细则,其策略选择可以表示为:
P(x[,2])={x[,2]∶f[,2][x[,2](x[,1],x[,3]),x′[,3]]}=
maxf[,2][x[,2](x[,1],x[,3]),x′[,3]]
地方政府与农民在微观层次的博弈结果会通过地方政府反馈到宏观层次中去,这样地方政府就把整个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的博弈连接起来了。中央政府除了听取地方政府的汇报外,还会通过抽查、走访等方式来了解农民对税费改革的反映和评价。考虑到以上因素,宏观层次的博弈可以重新表述:
中央政府在宏观层次的博弈策略选择收益(1)式可以重新表述为:
P(x[,1])={x[,1]∶f[,1][x[,1](x[,2]),x[,2](x[,1])′]}=
maxf[,1][x[,1](x[,2],x[,3]),x[,2](x[,1],x[,3])′]
地方政府在宏观层次的博弈策略选择收益(2)式可以重新表述为:
P(x[,2])={x[,2]∶f[,2][x[,1](x[,2])′,x[,2](x[,1])]}=
maxf[,2][x[,1](x[,2],x[,3])′,x[,2](x[,1],x[,3])]
这样,一个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互动的进化博弈模型就初步构建出来了。如果我们假定存在某一税费改革策略n,使得:
f[,1][x[,1],(x[,2],x[,3])[n],x[,2](x[,1],x[,3])[n]]>
f[,1][x[,1],(x[,2],x[,3]),x[,2](x[,1],x[,3])[n]];
f[,2][x[,1],(x[,2],x[,3])[n],x[,2](x[,1],x[,3])[n]]>
f[,2][x[,1],(x[,2],x[,3])[n],x[,2](x[,1],x[,3])]
且同时效用满足:
U[,n](x[,1])≥U[,0](a,b,c,d)
U[,n](x[,2])≥U[,0](e,f,g)
U[,n](x[,3])≥U[,0](i,j)
则策略n就是一个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简称ESS)。如果此时策略n是各博弈主体都选择的策略,那么我们就可以称此时系统达到了一个进化稳定均衡(Evolutionarily Stable Equilibrium)。
3.模型分析
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双层次进化博弈中所达到的进化稳定策略是进化博弈理论的基本均衡概念,它的直观思想是如果一个群体(原群体)的行为模式能够消除任何小的突变群体,那么这种行为模式一定能够获得比突变群体高的支付,随着时间的演化,突变者群体最后会从原群体中消失,原群体所选择的策略就是进化稳定策略;反之,则突变群体所选择的策略会取代原群体的策略而成为进化稳定策略。[3]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中,原群体指的是某一时期内,当农村税费改革达到进化稳定均衡时所选择的税费策略,突变群体则指的是地方政府与农民在博弈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改革方案。当农村税费改革达到进化稳定均衡时,只能说明此时的进化稳定策略在这段时期内是占优的,但并不能保证其永远是占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改革中新的问题和其他弊端也会逐渐显露出来,此时农民对自身负担的不满情绪会越来越强,要求改革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反映以及自己的调查了解对改革进行调整,而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制定的税费改革方案的执行者,在改革方案的具体执行中也会根据农民的呼声进行相应的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案正是在宏观层次的“选择”和微观层次的“突变”的互动中体现出来的。中央政府在税费改革中会选择一些在试点地区中的试验效果比较好的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当这一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地方政府、农民都按照这个方案执行时,此时就会达到进化稳定均衡。而微观层次的突变则是指当这种达到进化稳定均衡的改革方案不能满足农民、地方政府对制度的需求时,他们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改革方案。当然微观层次提出的新的改革方案不是唯一的,而是由许多的方案组成,这些方案要经过中央政府的选择,只有那些好的适合的改革方案才能留下来,并最终经过试点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整个博弈再次达到进化稳定均衡。
三、结论及启示
通过上面对农村税费改革双层次进化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出: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博弈,所建立的双层次进化博弈模型可以反映三个博弈主体的策略选择,他们在选择使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策略时都会受到另外两个主体策略选择的约束。当某一税费改革方案n可以同时满足三方所追求的收益最大化和效用的提高时,这时就达到了进化稳定均衡。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要“同时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得不到满足都达不到进化稳定均衡,而要达到这个进化稳定均衡的过程实际也是宏观层次的“选择”和微观层次的“突变”的过程,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并且,这种进化稳定均衡并不是绝对的均衡,其也是不断达到而又不断打破的过程。结合对该模型的分析和我国现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可以得到下面的三点启示:
(1)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制定要同时考虑三方博弈主体的利益,割裂三者的关系或者忽略任何一方利益的改革方案都是行不通的。我们在2000年的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虽然使农民的负担减轻了,但是没能解决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相应减少的问题,使得地方政府的改革积极性不高,改革方案不能满足博弈达到进化稳定均衡的条件。农村税费改革作为一个双层次互动进化的博弈,博弈的过程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这种调整过程是艰难且又复杂的过程,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摩擦必然形成对新方案旷日持久的讨价还价,因此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根据进化博弈的理论,改革要达到进化稳定均衡可能只需要很短的时间,也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有可能无法达到均衡。从目前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来看,农村税费改革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进化稳定均衡。但可以肯定的是走农村税费改革这条路是正确的,正是在朝着调整三方利益主体分配关系的矛盾而努力,应该一直走下去。
(2)鼓励微观层次的“突变”。也就是说要鼓励地方政府和农民多参与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农民的参与。当这种“突变”的数量增加了,则可供中央政府“选择”的“突变”就多了,这有利于找到达到稳定均衡的方案。而我国目前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制定过多的考虑和关注的是宏观层次的“选择”问题,对微观层次的“突变”重视不够。针对目前农民所处的“弱势”地位的现状,政府在改革方案的制定中应多听听他们的意见。
(3)明确界定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建立可评价的监控体系,避免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由于在宏观层次的博弈中所达到的均衡结果只是提纲式的,往往会使地方政府在微观层次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时过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寻租”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中就存在着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府的税费改革方案中以“曲解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方法来应对中央政府的改革方案。而中央政府又很难界定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否超过了其所给的权限范围,致使改革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界定地方政府的权利界限,更应该建立一套可评价的监控体系,当地方政府出现“寻租”行为时及时的发现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