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论文_姜钦杰,高飞飞

浅析新形势下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论文_姜钦杰,高飞飞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本文结合浙江省实际,浅析当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现状,重点阐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所亟须解决面临的难题,并进而提出新形势下浙江省关于确权登记工作的应对思路。

关键词: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新形势;发证工作

目前,在我国由于现实国情和历史原因,我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状况处于长期滞后状态,并且登记发证率也比较低,尤其是远离城郊的乡村,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还任重而道路。浙江省在前期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精神,意味着全省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正式全面铺开,并按通知要求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此项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概述

(一)基本概况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其覆盖范围是要覆盖全部农村和城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

属于农村地籍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也是推动集体土地科学利用、合法流转的基本前提;还是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作为一项夯实基础、立足长远的系统工程,农村集体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受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重要性与现实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的年度一号文件,主旨始终是“三农”问题,农村土地产权管理是农村工作中的重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产权确认登记,实行合法化和规范化,事关农民的切身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土地的依法管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维护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并且还能对城乡的统筹发展、农业经济基础的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推动,土地集约利用的加强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尽管现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十分重视,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梳理和解决。如,农民确权登记意识还不够,农民的财产权利的确认受到了土地归属问题的制约,涉及土地位置、面积、权属等细节工作比较复杂繁琐需要大量人力,历史遗留等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客观面对和认真梳理,逐一进行破解,确权事务繁杂和基层技术能力薄弱是该项工作的两个最大障碍。

(一)牵涉面广,事务繁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坚持集体所有,然对具体的内部用地管理粗放、松散,依法、守法意识还存在一定差距,从而在此次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则已,动不好则会牵涉农民切身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二)技术服务能力与水平薄弱。当前,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工作,主要由上级布置下达地方乡镇,主要依靠当地村社干部完成,普遍上存在工作流程难以规范、技术操作不到位、专业知识缺乏等问题。地方镇村临时应急的工作人员,需进行大强度培训,且对地籍绘图、不规则图形不能准确绘制,地籍调查、初审、审核、变更登记等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三、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开展思路

(一)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登记发证,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合法化。各地要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在继续做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切实解决普遍性问题。

(二)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分类实施权籍调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调查成果,采取不同的测量方法分类实施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工作,以满足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需要。对于尚未开展村庄数字地籍调查的区域,要将房屋统一纳入调查范围,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经完成村庄数字地籍调查的区域,应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对于已经列入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在一年内要拆除的村庄点,可以不开展调查登记工作。

(三)强化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并且直接影响到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效率和保护的质量,所以要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由于农民的文化和知识水平有限,所以有的农民对于政策和法律这些并不是很理解,那对于农民群众不理解的地方要多些耐心去解释,要让广大的村民都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能认真、积极地配合工作的实施。

(四)科学有效运用现有地籍成果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坚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资料,其它地籍资料为辅,二次调查成果中所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图件资料,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标定和测量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对确需增设界址点的按从严、从精处理。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人代表及指界人现场指认,并设置界标。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对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此次集体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可以直接登记确认与其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四、结束语

结合目前的形势来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牵涉面广,具体事宜千头万绪,仍须上下思想高度统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分工,切实狠抓落实,从而确保浙江省想要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为农民依法维权、改善生活、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范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16-18.

[2]王玉柱、王红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J].技术与市场,2017-5.

[3]金玉玲、何俊照,浅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法[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6-10.

论文作者:姜钦杰,高飞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4

标签:;  ;  ;  ;  ;  ;  ;  ;  

浅析新形势下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论文_姜钦杰,高飞飞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