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权”概念理解的一场革命--关于产权、产权矛盾与产权关系的思考_产权理论论文

对“产权”概念理解的一场革命--关于产权、产权矛盾与产权关系的思考_产权理论论文

要对“产权”概念的认识进行一次革命——谈谈关于产权、产权矛盾和产权关系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要对论文,矛盾论文,概念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同志指出:“解放思想必须真正解决问题”。为着真正解决问题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又往往首先需要对相关概念的传统认识进行一次革命。由此考虑,我认为,当前为深化国有制经济的改革,要真正解决好已经看准、不改不行、但又似乎“改确也难”的产权关系问题,就很有必要对“产权”概念的认识进行一次革命。即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产权,什么叫资本产权?进而再搞清楚怎样真正解决好我国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产权关系?

一、为什么要对“产权”概念的认识进行一次革命

我之所以提出要对“产权”概念的认识进行一次革命,因为产权问题(尤其是企业中的国有产权问题)既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又确实还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而许多问题的争论,又主要是由于对产权关系赖以成立的“产权”概念还没有深入考察而产生的。

众所周知,在我国改革开放前,人们几乎都是以“所有制”(或所有权)代替产权概念的(我自己也是这样理解的)。那时候,苏联的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正是在“所有权=产权”,因而公有制具有用不着讲究产权关系的“优越性”等传统观念的支配下,被我们所接受的。当然,在那种旧体制下,就国家对企业来说,“你的一切都是我的”,连厂长经理也都是“国家干部”,职工也都是“国家职工”,还讲究什么产权关系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不断冲击,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探索,人们终于发现由于无视产权而造成产权关系模糊、“国有资产”权益不断严重流失的产权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而必须解决好的深层次矛盾。产权问题也就成了我国理论界和经济工作者深入研究的热门课题。

但是,令人深感困惑的是,究竟什么叫产权?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有一些高级的权威人士,说法也不一,有的说“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而有的说“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在这里,我想冒昧指出的是,当前有两种不同的产权观还正在报刊和一些研讨会上争论着:

一种是以“国家本位论”看待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认为理顺产权关系就是要强化国家所有权的地位和作用。有的为了维护这种片面性说法的“权威”,甚至还断言:“世界上没有一个企业的资产是属于自己的”。显然,如果这种产权观成立的话,我们理顺产权关系似乎就是要退回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状况。

另一种与此相反的产权观,则又以“企业本位论”看待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认为“理顺产权关系就是要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所有权”。显然,如果这种产权观成立的话,就等于又否定了人们从过去几年不断“放权让利”的经验教训中已经得出的“此路不能再走下去”的正确结论。正如有的专家已经正确地指出的,这种任意理解和发挥“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张,“实质上还是在为‘企业股’翻案”。“如果把这种‘以法人财产权来扩大经理权限,用最终所有权来架空所有者监督’的做法变成一种法律规范,那么还有哪一个外国企业家敢来中国大陆投资呢”?

恕我直言,以上两种似乎截然不同的产权观,虽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都还是片面的产权观。他们的片面性,就在于都还没有摆脱“产权=所有权”这个旧观念的束缚,因而都从各自的“本位”出发,在片面地争“所有权”。这种不必要而实际上却还到处可见可闻的争论,也足以说明我们对“产权”概念的认识必须来一次革命。

二、要走出“产权=所有权”的思维定势

正由于我们过去对“产权”概念的传统理解是“产权=财产所有权”,我们现在对“产权”概念的革命也就先要从所有权和产权的区别及其联系的考察开始。

首先,什么叫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一般是指由法律所界定和维护的财产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讲的:“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法权上特别强调财产归属的排他性,归属你所有的财产,就不能又归属他人所有。若否定这种排他性,社会经济运行将是一片混乱。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财产归属纠纷时,虽然也会用“产权纠纷”这个词,但这时候讲的“产权”无疑是指财产所有权。

明确了财产归属的所有权,为什么还要产生“产权”这个概念呢?马克思主义早已告诉我们,“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的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任何财产所有权都是由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特别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的历史)一再证明,单靠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还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因为:(1)财产所有者总是要利用自己的财产设法使自己多受益,而由社会基本矛盾所决定的社会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却又要求财产所有者在自己受益的同时,又不能使他人受损。若违背这个客观要求,受损的他人迟早要反对。(2)财产所有者对自己拥有的财产,不但可以随时出卖,而且还可以运用不同的财产支配方式去谋利,或由自己直接支配,或通过某种契约方式让给他人支配。当然,支配别人财产的“他人”,也同样不能只顾自己受益而使包括财产所有者在内的他人受损。但是,财产所有者即使将自己的财产让给他人支配,也决不会轻易地放弃对自己财产拥有的权益。(3)尤其是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种不同资产(包括知识资产在内)的所有者为凭借自己的资产取得收益,就需要交换资产的占用权(占有、使用、支配权)。这种交换的出现,显然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这种交换又必须界定双方由此而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和责任。因此,随着诸如上述种种问题的出现,单靠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解决客观存在的各种矛盾的要求。也正是在这种状况下,在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中,乃至日常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不同于所有权的产权概念。反映各种不同产权的名词和法律也就不断出现,如土地产权、知识产权、金融产权、资本产权等等。

产权和所有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我们只要从所有权和产权各自的内在矛盾上考察,就可以如实地认识到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于:所有权的内在矛盾是财产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它只强调要确认财产归属主体(所有者)的排他性权利。而产权的内在矛盾是财产的所有者与占用者两个不同主体(经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它不但强调要确认财产归属主体(所有者)的权利,同时又强调要确认占用他人财产的占用者主体的权利。

由此可见,我们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历史上来考察,就可以看到:(1)产权显然不等于所有权;(2)产权又必然是同所有权相联系的,不同所有权相联系的产权是不存在的;(3)产权虽不是所有权派生的,但所有权又毕竟是产权产生的基础,不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产权在世界上是没有的。

因此,我们要想搞清楚什么叫产权,就必须首先从传统的“产权=所有权”的思维定势中走出来。

三、要抓住产权矛盾认识产权内涵的实质

通过上述考察,是否就可以对产权概念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呢?还不可能。因为以上考察虽是走出了“产权=所有权”的思维定势,但还没有真正抓住产权概念内涵的实质。

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许多著名的产权学者(有的还是诺贝尔奖金的获得者),在否定了“产权=所有权”的思维定势之后,提出了各种有关产权理论的新概念。如“交易费用”、“社会成本”、“不确定性”、“共同财产”、“行为性权利”、“外在性问题”等等。毫无疑问,对他们的见解的科学部分,尤其是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见解,我们应该大胆地借鉴。但是,我赞成我国许多专家指出的,我们又一定要立足自己的国情,避免对西方的产权理论仅仅凭自己的想像做任意的理解和发挥。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他们研究产权理论的方法,不论是数理经济法、效用边际法和典型的制度分析法,虽然从多方面联系到了组织体制的选择和企业制度的创新(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他们毕竟都是以“捍卫”私有制的所有权性质为前提的,因而不可能抓住产权矛盾深入展开研究。否则,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是不会接受他们的产权理论的。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世界上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矛盾。正如毛泽东说的:“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产权”这个事物当然也是由矛盾法则决定的。因此,我们要想进一步搞清楚产权内涵的实质,唯一正确的研究、认识方法就是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去剖析产权矛盾。

任何财产的产权都是由其内在的产权矛盾决定的,任何一种产权形式的运动(变化、发展)过程都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这就是产权矛盾的普遍性。而各种不同财产的产权矛盾又都具有其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某种产权的本质及其同其他产权或其他事物的区别。但是,产权矛盾的普遍性也即寓于特殊性之中。因此,下面就单以企业的资本产权来扼要剖析一下产权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第一,产权是由两个矛盾着的、相互依存的利益主体形成的。一个是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出资者主体(个人或集团),另一个是作为实际占用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管理者主体。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因为,举办任何一个企业,首先都必须由一定量的资本投入。那种说得比唱的还好听的“不花一分钱就能办成一个企业”的“经验”,只是一种神话,或者是非正常状态下“钻了空子”的魔术把戏。因此,所有向企业注入资本投资的出资者(包括认购企业股票的股东),都是企业资本产权的所有者。但是,我们又必须明白,出资者的货币资金之所以能成为企业资本,是由于他把钱投入了能够同劳动者(包括企业经营)的劳动相结合,因而才有可能创造剩余价值的企业法人之中。否则资本就不可能形成,当然也就谈不上资本产权。这也可以说是资本产权矛盾区别于其他产权的特殊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在这里把占用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视为产权利益主体的一方,是从产权矛盾上看待的。因为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是区别于自然人的“人”,从它注册设立开始,就必须有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如实地看到,公司法人“自己的资产”又都不是法人自己所有的,是投资者投入的(即使经理也持有股份,也只属于出资者身份的所有,而不是法人所有)。因此,从资本产权矛盾的特殊性上看,企业中的资产既是企业自己的资产,也不是企业自己的资产。看你是从哪个角度看,具体事物要具体分析。

第二,产权内部两个矛盾着的利益主体是对立统一的。资本出资者之所以要向企业投资,主要是为了追求比其他方式支配资金更为有利可图的目的;而作为占用出资者的投资作为资本来运营的企业法人主体,主要是为了追求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企业的最佳生命力,以维护其劳动者(包括具有经营管理知识才能的经营者在内)的就业、才能发挥和工资收入等有可能处于相应的最佳状态。这就决定了这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为争得对自己更有利的权利而具有对立性的一面,有时采取或明或暗的手段任意占有权益,有时造成双方可以任意共占的“产权模糊区”。但是,另一方面,矛盾着的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又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双方毕竟是相互依存、共处于同一个产权的整体之中;(2)一方权利的任意增多又往往是另一方权利的受损或风险的加大,最终往往会走向自己欲望的反面。

第三,产权矛盾中矛盾着的双方必有一方是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资本产权矛盾着的双方(资本所有者和资本占用者),从他们相互依存的状态看,似乎应该是两个平等的主体,没有一方也就没有另一方,不存在主次的区分。但是,任何产权矛盾都是运动着的、发展着的,而不是处于凝固状态的。因此,在资本产权矛盾运动、发展的一定过程或一定阶段上,双方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平衡的,必有一方是取得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

那末,产权矛盾中居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是哪一方?从总体上看,一般是资本出资者主体这一方。因为:(1)企业的设立,或其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产生的资本扩充,都必须凭资本投资者(即出资者)这一方的意愿决定的;(2)资本产权也毕竟是在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它不可能失去一般财产产权的这个共性;(3)企业资本的所有权只能属于资本出资者(或单个人、单个经济组织,或出资者群体),这是古今中外的普遍事实;(4)不论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是合一的或分离的,也不论资本所有者是单一的还是多元化的、分散的,都只是在产权矛盾推动下引起的,是企业组织制度的演变和财产所有权权能的重新组合,而绝不是对财产所有者本身的否定。

当然,在一定的条件下,产权矛盾的主导方面也会转化。如资本所有者这一方若只要权利而不负责任,或者没有选任好经营者,或对经营者又干预过多,乱决策瞎指挥,从而使企业法人不能正常运作。这时矛盾的主导方面就会转化,即由于起不了主导方面应起的作用,最后必然导致企业破产,走向自己的反面。

第四,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产权矛盾及产权关系,并推动着产权关系的调整和发展。产权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如同其他一切事物都存在着矛盾一样,这并非是坏事,而是好事。人们正是在研究、认识了客观存在的产权矛盾之后,才不断提出了正确处理产权矛盾的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科学地界定矛盾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使矛盾着的双方都以一定的利权同一定的责任相制衡,做到在保护一方权利时不损害另一方的权利,在明确一方责任时不减弱另一方应尽的责任,消除权责模糊的“产权模糊区”,而且,产权矛盾又是运动着的,旧的产权问题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产权问题。产权矛盾的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界定)的过程,就是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不断调整、创新和发展的过程。

至此,我想我们就可以对产权一般概念和企业的资本产权下这样的定义:(1)所谓产权,就是指由法律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严格界定和维护的财产所有者与财产占用者及其他经济当事人之间涉及一定财产的权利和责任。也可以简单的说,是法律对财产所有者与占用者等经济当事人规定的财产权责。(2)企业的资本产权,也就是指由法律在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严格界定和维护的资本出资者与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当事人之间涉及企业资产的权利和责任,即法律对企业资本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等经济当事人规定的资产权责。

四、关键是要坚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

我们抓住产权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道理,搞清楚什么叫产权、什么叫企业的资本产权的一般概念,可以消除对产权关系理解上的许多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论。但是,真正要解决好我国企业中的国有资本产权关系,还必须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使企业资本产权关系的一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对产权概念认识的新的飞跃。

第一,要正确地看待我国国有资本产权的国情实际。对国情实际要两点论,不要一点论。首先,应该如实地看到,新中国建立四十五年来,经过全国人民的艰苦创业,在全国范围内已经积累起了数以万亿计的、对保持公有制为主体能起决定作用的庞大的国有资本实力,并依靠它形成了在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主导作用的国有制经济。而且,至今谁也否定不了的历史事实是:(1)我国拥有如此庞大的国有资本实力,是巨大的生产力要素,是我们赖以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基础,是好事而不是坏事。(2)我国的国有资本实行由国家代表全民所有的公有制,从而在全国范围内保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绝不会影响(甚至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那种无视这个根本的历史事实,只看到我国国有制经济存在着弊端的一面,就认为国有制经济是个“包袱”,“改不出好结果”,甚至迎合那种“唯有资本私有制才能理顺产权关系”的“私有化”论调,是形而上学的、错误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应该如实地看到,由于我们长期以来不重视、不讲究公有资本的产权关系,使如此庞大的国有资本产权又基本处于无人真正负责的状态,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那种看不到国情实际这一方面的问题,把坚持公有制同理顺国有资本产权关系对立起来,否定理顺产权关系的必要性,同样也是形而上学的、错误的。因为,在产权关系任其继续模糊的基础上,不但许多经济关系理不顺,公有制本身也不可能巩固和壮大。

第二,要优先解决国有资本“产权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问题。前面已述,在企业资本的产权矛盾中,对矛盾的运动起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的一方是资本的所有者(即出资者或投资者)。而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资本产权之所以模糊,主要的原因也就在于企业的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没有谁是国有资本所有者的真实主体。正如有的专家指出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股票的出资人都是国家,但在传统乃至目前体制下,又有谁可以真正代表国家来有效维护和行使国家所有权呢?……又对谁负什么相应的责任呢?正因为存在这样一些疑难问题,才使国有经济体制要么成为一种僵硬的财产权利体制,要么成为一种无约束的财产权利体制,或者是两种状态的并存。”

为着解决这个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指出:“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按照这个决策,并对改革探索中多种“合理形式”的比较,我建议,从中央至地方的县一级,当前首先应当下决心尽快落实三条势在必行的措施:

1.成立并强化国有资本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直接对政府负责,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个机构若叫“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则应将国有土地、国有资本、国有资源统一管起来,在委员会内再分别设置三个各专司一块国有产权的管理局。从长远考虑,代表政府管理国有资本的专职机构,不宜设在政府财政部门之中,因为在财政部门内部不可能实行“政资分开”,倒是很容易造成财政管理职能干预国有产权管理职能。

2.按照国有资本的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宜尽快成立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投资机构,让代表国有资本真实主体的“老板”站出来。即将所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中外合资、股份制及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存量,经过清产核资后,原则上按照现有企业的隶属关系,转作同级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的投资,由投资机构充当企业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直接对政府负责;并由此开始,切断政府部门同企业之间“父子”、“婆媳”关系的“脐带”,逼使政府部门精简机构、转变职能。

3.实行财政收入和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真正分流(而不是形式上分开而实际上又不分流)的制度。即将国有资本的投资收益(包括产权转让收入在内)从财政收入中分离出来,由上述国有资本所有者的真实主体(投资机构)按照政府的产业政策,继续用于对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实行这种分流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拥有庞大的国有资本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客观必然要求,也是通过国有资本不断增值而实现巩固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的根本保证。

第三,正确地理顺企业占用国有资本的产权关系。不论现代企业制度有几个基本特征,核心问题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用科学的产权关系和产权机制形成的产权明晰、权责制衡、政资分开、管理有序的产权制度。

为此,一要将现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存量,经过全面清产核资后,转为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的投资;二要按照《公司法》将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并一律实行有限责任,明确界定资本投资者(所有者)与企业法人之间的权责,结束产权模糊、权责不清的历史。

第四,调动四面八方关心和追求国有资本增值的积极性。理顺产权关系的根本任务是要做到对企业中国有资本的产权真正有人负责,实质问题也就是要正确地处理好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使各有关方面都能真正关心和追求实现“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生命是在于增值”。要使国有资本所有者(投资机构)、代表所有者进入法人企业的董事、法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四个方面都有两个积极性。一个是为国有资本增值的积极性,一个是在国有资本增值的同时也有自己利益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对四个方面分别形成同资本利润率相联系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约束并激励每一个方面都关心并依法追求最佳的资本利润率水平。这四个方面各有两个积极性,合起来就是四面八方关心和追求国有资本增值的积极性。

总之,对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有资本要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制衡、政资分开、管理有序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工程,现实中难度很大。但是,只要我们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引下,坚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去看待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势利导、扎实工作,任何难题都是可以解决好的。而且,实践也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产权理论研究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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