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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5;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6)06-0122-05
在国际政治学中,道德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道德怀疑论者和普世价值论者之间不断的论争也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以至于在国际政治实践中道德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在全球国际社会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国际政治中的道德价值开始引起学者们的关注。面对国际社会中强权与道德的冲突,一些西方学者甚至悲观地预言,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道德之间的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快速的通讯手段使各个国家的公民对世界事务的了解广泛了,尽管普遍的教育表面上增进了理性地、公平地思考民族间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的能力,但要通过理智的发展和通讯手段的完善来稍稍增进国际道德,仍然是希望甚微的”[1]68-69。可是,在一个缺乏强制力和中央权威的国际社会,道德因素毕竟是国际法和国际礼让的基础,在国际关系的协调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国际政治中的道德存在,实际上是正义和良知的存在。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政治中的道德特征的分析和阐释还原国际道德的真实状况,表明维护国际道德仍是国际社会的艰巨重任。
一、国际道德:存在抑或不存在?
在国际政治行为中有无道德因素的影响,这是我们在讨论国际政治的道德特征时所面临的第一个难题。传统现实主义者往往认为在国际政治行为中不存在道德因素的影响,因为在传统现实主义的世界图式中,国际政治不过是独立的行为者在无政府状态条件下持续地追求权力与财富的斗争,国家的竞争实质上是国家实力的竞争,其目的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一个国家的道德标榜和对其他国家的道德毁誉,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行动的借口。任何一个国家决不会因为道德的原因而放弃国家利益,也决不会为追求国家利益所采取的不道德行为而感到内疚。他们认为,国际政治行为只有一个评估标准,那就是看它是否符合国家利益。“为什么不能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国家?原因之一是,事实上国家行为经常有违道德,而且,没有一种强迫国家按道德行事的手段”[2]316。从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到摩根索都是以无政府状态为前提,以权力追求为中心来描述国际政治的基本面貌的,因而道德在国际行为中是受权力支配和制约的。他们认为,政治家主要不是依据道德而是根据被界定为权力的利益来思考和行动的,“过分追求道德和道德激情对理性考虑利益和平衡是不合适和危险的”[3]20。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国际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新现实主义者如华尔兹等人虽然承认各国主权平等,承认国际政治中最基本的价值观是秩序与和平,但却认为道德并不具有跨越国界的实质影响力,在国际事务中国家也可以采取制裁和威胁的手段,“当规则和制度不能确保社会控制的时候,国家对内对外都会诉诸威胁使用武力”[4]。按照现实主义的逻辑,在一个无政府的、自助的国际体系中,强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秩序理念和价值标准采取行动,道义论点也可能被当作宣传语言,用以掩盖见不得人的动机,而且较强大的国家往往无视道义问题[5]31,国际道德不过是强权国家用以保护自己利益的面纱而已。
由于现实主义者在国际道德上的虚无立场和明显的利己主义色彩,不仅使其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国家承诺、国际机制以及国际法等要素对维系国际秩序与和平的道德价值,而且也使强权政治在实践中产生道德风险,因而在西方国际政治理论界逐渐受到批判和置疑,一些批评者明确指出,“国际政治并不是像怀疑论者所说的那样总是表现为杀戮和被杀……虽然人们在对正义的认识上存在着文化上的分歧,但是国际政治中还是存在着道义的呼声,一些原则包含在国际法之中”[5]37。国家正义论的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从国际社会是一个“原初状态”的假设出发,认为在所有国家都完全不知道其利益所在的前提下,国家间确实存在着正义和道德,“这个原初状态在各国之间是公平的;它取消了历史命运造成的偶然性和偏见”。国家之间的正义是由“原初状态”中各国共同认可的原则维持的,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我决定的原则”,即一个民族拥有毋须别国力量的干预而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的权利。二是信守承诺的原则。如果国家间的条约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那么“这些条约就应当被遵守”。相反,“那些在一种不正当的侵略中合作的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6]367。
后冷战时期,国家间相互依存情势日益加强,作为对现实主义的批判和修正,国际政治中的理想主义思潮日渐复兴,其基础即为“普世主义”的价值观。理想主义以全人类的利益为标榜,认为人类在文化上正在趋同,全世界各民族正在日益接受着共同的价值、信仰和体制。在道德问题上,主张用人类的共同目标来取代国家利益,认为世界主义的道德规范可以超越国家而直接作用于个人,其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20世纪初的伍德罗·威尔逊时代。这位以道德的理由成功说服美国人参加“一战”的总统就任伊始就公开宣称美国的道德优于其他国家(特别是非西方国家),应以美国的价值观重建世界新秩序。
1924年,美国国务卿休斯在为其帝国主义政策辩护时做了这样的表白:“我们的目的不是剥削,而是援助;不是颠覆,而是帮助奠定一个健全、稳定、独立政府的基础。我国的利益在于有繁荣、和平与遵纪守法邻国”[1]84,从而赋予美国的帝国主义政策以道德神圣性的光环。70年代后的理想主义者继承了威尔逊的衣钵并将之改造成为更符合美国霸权战略的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新干涉主义”理论。理想主义道德观的实质是要实现西方价值的全球传播,为不道德的干涉行为找到道德的借口。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行为的主体,理想主义所描述的世界政府和同一文化、同一价值观不过是空中楼阁和欺人之谈,就连理想主义的支持者也不得不承认,“在一个民族主义及爱国主义道德的影响力丝毫没有减退的时代,以自我克制目标为先、国家的自我保存为次的情况可能寥寥无几”[7]146。因此没有也不可能存在一个同一的道德标准,任何国家都不能把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人,即便是罗尔斯所认为的“正义国家”,其利己的干涉行为“都是与确定一个社会合法利益的正义观相悖的”[6]368。
虽然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都无法正确解释国际社会的道德存在,但当今的国际社会并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丛林”,国际政治中道德因素确实是普遍存在着的。首先,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际交往的前提是对这一原则的尊重,由于没有强制力的保障,它只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范畴;其次,在一个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密切的国际社会,国际惯例、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作用日渐明显,其基础不是权力和法律,而是道德原则;再次,就国家之间的条约和协议而言,履约的责任和义务也属于道德评判的范畴。所有这一切证明,国际伦理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二、在冲突中迷失的国际道德
国际道德是维系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的伦理原则,它应该是表达着大多数国家真实意志的国家对外行为规范,其主体是主权国家。国家的道德只有在由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中才能充分地展现出来。就当代国际社会的现状而言,国际道德的存在是客观的事实,不过与国内社会相比,“在国际领域中,尽管可以呼吁遵守道德标准,可以制定和通过国际法规,但这些都不具有国内法那样的约束性,也就是不可能期望这些法规能起强制作用”[8]。国际道德的功能发挥受到下列三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第一,国际政治社会缺乏统一的、被所有成员接受并在实践中遵循得到的道德价值体系。虽然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诞生以来的三百多年间,国际社会已经在主权平等和不干涉方面形成了初步共识,也产生了包括《日内瓦公约》和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在内的一系列国际关系规范,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国家恣意妄为的行为,可国际社会始终无法为它的成员规定一个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体系。这是因为国际社会自身的特点阻碍着统一道德价值体系的出现。首先,国际社会缺乏最高权威机构。从国际社会的发展状态来看,当前的国际社会的确如现实主义者所说的,是一种松散的、原始的无政府状态,即没有法定的最高权威,没有超国家的统治形式,不具有强制力的基础,社会成员只是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影响和相互影响着,因而国际社会本身不具有权威的身份来为其成员来规定统一的行为准则,现存的国际法和国际制度也因其缺少强制性而在维护国际正义方面显得软弱无力。其次,国际社会缺乏同一性。由于不同的文化、宗教、社会习俗、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国际社会很难找到一个大家都能认同的行为标准。几千年来形成的儒教伦理、基督教伦理、伊斯兰教伦理、佛教伦理、非洲原始宗教的伦理等依然深深地影响着各个文化地区,使相互认同和包容还有很大的障碍。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严重地影响着各自不同的伦理观,规定一个同一的行为准则显然还不现实;同时,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所关注的问题及其对问题的看法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也决定了各国对道德问题的不同理解。再次,国际社会缺少内聚力。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平等原则没有得到真正的运用,大国和强国的特权严重地损害着弱小国家的利益,弱小国家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侵略与威胁使国际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平等概念变得几乎毫无意义,在没有平等原则的国际社会中也就无法奢谈内聚力了。正因为国际社会缺乏国内社会那样的内聚力,各国很难认同同一道德标准,即使有一个所谓的标准,也很难得到遵守。
第二,整体利益先于局部利益的前提未能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认同和遵守。当下国际道德面临的困窘是:一方面在国际社会几乎普遍承认一种关于对国际社会和整个人类的义务感的国际道德;另一方面又几乎同样普遍地不承认在国际社会中局部利益(国家的利益)的重要性小于整体利益[2]320。尽管理想主义者宣称:“国家不应该只顾国家利益,而应该与其他国家联合起来保护新的世界秩序中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9],但令其尴尬的是,在主要由民族国家构成的近代国际体系中,其“共同利益”的措辞往往成为强权国家逃避道德谴责的借口。正如肯尼思·华尔兹所说的,“美国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或是其中的一种来为其在国外的行为正名”:冷战时期,“我们可以夸大苏联或共产主义的威胁并对轻微的危险做出过度反应”;在常态环境中,我们可以为其他人的利益行动。“美国可以把富者和强者帮助他人的既定义务与美国自己对对一个更好的世界该如何的信念等同起来。英国声称要承担白人的负担;法国谈论其法兰西文明的使命(mission civilisatrice)。本着相同的精神,美国宣称要采取行动以创造和维护世界秩序。”[10]美国所声称的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或人权而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显然是虚伪的。摩根索直言不讳地指出:“一战”后美国对外政策的基础不是捍卫民主而是追求某种支配他人的“生物—心理的原始动力”[3]27。从美国在全球扩张的历史轨迹看,自美西战争以来的对外战略中,美国并不像它所声称的那样有道德,无论它使用于多么迷人的道德措辞,在美国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体的和平和安全利益的选择上,美国所考虑的永远是国家利益和强权。
第三,国际社会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具有约束力的道德体系。在国际社会中,由于无政府状态下缺乏共同认可的文化价值观和道德理念,更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自律原则,道德的维系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以国际法为例,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以来,作为国际道德载体的现代国际法在协调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社会的基本秩序和正义中的地位日益彰显,但强权国家总是将本国利益凌驾于人类共同体利益之上,他们或者将自己的国家利益加入国际法,如1994年按照美国利益重新修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或者拒绝签署有关协议。如果国际法被认为与这些国家的利益相抵触的话,他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取消对刚刚诞生的新规范的支持[11]15,如美国就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令人担忧的是,少数强权国家在采取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的不道德行动时往往显得无所顾忌,甚至理直气壮,这种置道德评判于不顾而取得的心理优势不仅会造成国内道德取向的混乱,而且可能引发他国的追随效应,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大的道德生态危机,如1998年印度等国试验发展核武器并始终拒绝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追随效应的结果。
综上所述,当今的国际社会仍处在一个不够成熟的发展阶段,道德的自律性要求与强权国家的自私目的之间不断地产生着冲突和斗争,国际道德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常常受到强权政治的挑战,干涉、颠覆、恐怖袭击仍是世界和平的最大困扰。由于缺乏强制性和共同认可的理论支持,国际政治中的道德原则显然是脆弱的,国际政治实践中道德与强权的斗争和较量已经清楚地表明,维护国际道德,实现世界和平依然任重而道远。
三、道德追求:国际社会的新努力
冷战结束后,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全球国际社会的轮廓已清晰可见。对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治理而言,确立各国公认并遵守的国际行为规范不仅是国际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且也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因为在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中,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主要依赖道德约束和道德评判,而不是法律裁决。在一个纷繁复杂、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密切的国际社会,怎样落实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中所蕴涵的道德目标——国际和平与公正,应是国际治理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现实主义者从权力政治的思维出发,将国家实力看作道德的基础,认为国际事务中的道德追求能否付诸实践主要取决于国家所拥有的实力,只有实力强大的国家在道德上才能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且道德的思想观念只有被感兴趣的民族国家采纳时才能发挥有效的力量。照此逻辑,国际道德的存在与维系全系于少数强国的道德责任感,而强权国家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借助其超越道德约束的强制性的实力推行其道德理念,这也正如尼布尔在总结西方政治伦理时所指出的:“一直到历史结束之前,政治都是良知与权力交战的领域,是人类生活中伦理与强制的因素相互渗透与暂时调和的领域”[1]3。强权政治显然无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按道德原则行事的公正的伦理秩序。
作为对现实主义的反思和批判,以罗伯特·基欧汉为代表的国际制度论者则推出了以“国际机制”为中心概念的国际新秩序观,强调国际机制(主要是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作用,认为国际机制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能更好地体现国际社会的道德原则,在某些情形下对有效地追求自身利益来说是必要的。“在一个日益相互依赖的世界政治经济中,国际机制可能对那些希望解决共同问题和追求互补的目标,而又不愿将自己从属于一个等级控制体系中的世界各国政府来说,变得越来越有用。”[7]76国际制度论者力图通过国际制度安排这种契约途径来协调各国之间的利益,通过国际合作来改变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促进世界的和平和进步。在国际机制的框架内,如果各国能以协商、谈判、妥协的方式达成利益的共识,那么就能够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追寻自我利益并不需要最大限度地获得行动的自由,相反,明智而富有远见的领导者明白,要达到他们的目标,无不依赖于对制度的承诺,而正是这些制度,才使得合作成为可能”[7]308。
虽然这一理论肯定了国际机制所承载的道德价值,并设计了实现道德目标的合理性途径——将国际治理引入法治和制度的轨道,从而限制强权国家的为所欲为的利己主义行为。然而,现行的主要由少数大国制定并主宰的国际制度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和延续某种国际社会体系服务的[12],“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法律’只是权力政治的附带现象。国际政治中之所以存在秩序和规则是因为它们代表了强国的利益,由强国建立和实施”[13]。面对大多数被边缘化国家的处境,它无法解释这些制度、规则是否真地表达了西方学者所津津乐道的社会公正。此外,面对美国的出尔反尔、频频违约的不道德行为及其在国际事务中所表现的“如果你反对我,我就威胁你、入侵你,指责你为恐怖主义并给你制造混乱”的强权与傲慢,国际制度更显得苍白无力。
无论从近代国际社会演变的历程来看,还是从当今国际格局的特点看,国际道德的落实所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民族国家自身利益的冲突。如果说发生在20世纪前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是以几千万生灵涂炭为代价,以血腥而恐怖的战争场景展示了冲突的可怕后果的话,那么从20世纪晚期至今,美国等少数强权国家以“人道主义”和“反恐”为名在世界上所制造的各类战争及由此而引发的混乱则无情地嘲弄和打击了国际社会多年来所积淀的道德理念和价值准则。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及其作为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在全球国际社会日益发展的情势下,合理地界定国家利益,努力寻求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体利益的交汇与融合,是每一个有道德感的国家在制定国家发展战略时应该具有的眼光和考量。
当今国际社会正处在重要的转型时期,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及由此而引发的诸多共同问题,使各国间的相互依存性和共同利益大为增加,任何重大国际问题从来都不能由一个国家在得不到任何帮助的情况下独立解决。国家间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争端已成为必然趋势,双赢原则已逐渐成为共识。这一背景为国际道德因素的增长并在国际政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某种可能。
从民族国家遵守道德的内部动机而言,良好的国家信誉和国家形象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遵守道德准则的国家将被视为可资信赖的政治合作者,是可与之达成互惠协议的合作伙伴。如果一国承认国际关系准则的道德约束力,并公开承诺恪守这些原则,将对这个国家的声誉起到一种标识作用。[7]15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半个世纪以前摩根索就认为,“国家利益本身就要求有一定的道德尊严”[14]。80年代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院长约瑟夫·奈提出了“软实力”的概念,认为良好的国际形象可以增强国家的软实力,从而在国际事务中拥有更多的政治影响力,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近年来,软实力的意义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的认同,它促使一些强权国家开始对其国际战略做出某些调整和策略包装,以降低其国际行为的道德风险。
从国际社会的大环境看,民族国家的利益已经与人类共同体的利益交互渗透,特别是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内。资源的枯竭,内部的人口爆炸和大规模的移民,再加上不断增加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都将作为现代威胁而危害世界各国的安全,这些新的安全问题仅靠单个国家凭借单边的(自助的)方式已无法解决,它们要求通过集体行动来加以处理和遏制[11]267。目前国际社会最缺乏的不是制度和法律,而是遵守制度和法律的道德。如果说国际制度论者将聚集点放在为国际社会制定规则的话,那么通过国际间的平等的对话与合作,在遵守规则、信守承诺的道德层面达成创造性的共识则更为重要。在一个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中,以一国的道德标准“推己及人”的行为,推卸国际责任、将民族国家利益置于人类共同体利益之上的行为都无法造就合作的基础,惟有各国在遵守国际道德规范的框架内达成创造性共识,才可能共同应对面临的挑战。
或许,我们应该赞同理想主义者的观点,将国家看作人格化的存在,相信国家不仅在本质上具有道德情感和道德追求,而且国家有能力发展并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使之与民族的道德水平同步。如果“国家会因为正义、宽容、公平以及强大、成功而相互羡慕,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国家是渴望生活在这一模式中的”[15]。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将会推动民族国家的道德进化,全球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也将会凸显国际道德的重要作用,但当下的国际社会仍需要为抵制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国际道德的最基本价值而进行艰苦地努力。
收稿日期:200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