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院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_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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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13-0041-06

       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管理权力主要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二元论”观点已被大家基本认可[1]。2014年1月29日,国家教育部颁布了第35号令《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学术委员会建设的首部国家规范。《规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2]。这为正确处理高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高职教育的高等性决定了高职院校必须加强学术力建设,加强学术力建设是提高高职院校办学水平、提升高职教师水平和高职核心竞争力、实现内涵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有力举措。落实《规程》要求和提高高职院校学术力,必须首先弄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只有正确处理好高职院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才能推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与改革,促进高职院校科学发展,有效推动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定

       (一)学术权力的界定

       学术性是高等性的基本属性。高校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任务必然需要学术发展、开展学术活动。为保证学术活动的有效进行,推动学术的健康发展,对学术事务管理必须赋予学术权力。什么是学术权力?从广义来说,学术权力是有关学术事务管理的权力。限制点是学术,落脚点是权力。“学术”在词典中的解释是“有系统的、比较专门的学问”,也有学者定义学术是“能够反映客观事物内在本质规律的系统的、专门的知识体系和对理论知识进行研究的方法、技术的统一”[3]。既强调“学问”,又强调“技术”,这更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术属性。而“权力”在词典中的解释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权力是具有某种特殊资格或优势的主体而拥有对社会组织或他人的强制力、支配力和影响力,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强制和客体对主体的服从[4]。

       综合学者的不同观点,学术权力就是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根据学术事务、学术活动的特点和规律,通过专业与学术能力对从事学术相关事项的他人或组织影响、协调和控制的学术民主和学术行政管理的权力,包括学术规范权、学术决策权、学术评价权、学术咨询权和学术资源配置权等。高职院校学术权力主体是高职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其特征是主体是由具有“学问”的专家学者构成;权力行使遵循的是学术事务、学术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权力行使凭借的是主体成员的专业技术、学术能力;权力行使对象是从事学术相关事项的他人或组织;权力行使方式是通过影响、协调和控制实施学术民主管理和学术行政管理;权力范围是学术规范、决策、评价、咨询和资源配置等有关学术事项的权力;权力行使目的是传播知识、探求真理和促进学术发展。

       (二)行政权力的界定

       只要有组织的地方,就会有行政管理。高职院校是国家事业单位,毫无疑问需要有行政管理,为了保证单位内部事务有序推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必然需要进行有效的组织与管理,对行政事务的管理必须赋予行政权力。什么是行政权力?从广义来说,行政权力指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的权力。限制点是行政,落脚点是权力。行政在词典中的解释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的工作;机关、企业、团体内部的管理工作”。即“行政”是保证组织正常运行的执行和管理行为。具有纵向的层级性和横向的职责分工,对上执行负责、对下管理监督、横向分工合作,权限划分明确,按照科层制自上而下实施层级管理,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已形成系统化、组织化、制度化的行政组织系统。

       结合“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就是行政人员和行政组织在组织管理体系中,根据行政事务的层级化和权限划分特点,通过行政职务级别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包括服务支持学术事务管理和保证组织有效运转的行政事务管理等权力。高职院校行政权力主体是高职行政人员和行政组织,其特征是主体由组织任命,对组织负责;权力行使遵循的是行政事务的层级化和权限划分的特点,强调等级服从和照章办事;权力行使凭借的是主体成员或组织的行政职务级别和职责;权力行使对象是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事务的人员和组织;权力行使方式是通过岗位职责实行科层制管理;权力范围是服务支持学术事务管理和保证组织有效运转。如对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计划实施、秩序维持、设备管理、质量监控、档案管理,对科研规划计划、科研项目监管、人员经费保障,对学术评价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监控等服务支持学术的管理权,对学生的日常生活、纪律安全、实习实训、招生就业,对教职工的人事调配、离休退休、工资津贴、生活福利,对后勤保障、学院治安、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保证学院整体有效运转的行政事务管理权;权力行使目的是保障运转、提高效率和促进学校发展。

       二、高职院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运行现状

       (一)行政权力根深蒂固,势强造成“包位或越位”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在国家政府的整体设计和强力推动下,经过30余年的发展,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新类型,基本确立了面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及服务一线亟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定位,在规模上占据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其发展具有典型的行政主导特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着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开发与安排、招生计划与规模、教学组织与评价、内部机构设置、教师评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等权力,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受到严重挤压,由中职升格转型的高职院校内部管理受政府行政主导和中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的双重影响,加上行政管理体系相对丰富成熟,机构相对健全完善,致使行政权力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形成压倒强势局面,学术权力很难在学术事务范围内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高职院校要么是学院事务由行政组织决策,由行政人员执行,学术管理从一开始就被行政管理所包揽,造成行政权力“包位”;要么学术组织中行政管理领导和系(部)负责人占绝大多数,在学术事务管理过程中仍采用行政管理理念和范式实施,失去学术权力的独立管理特性,造成行政权力“越位”[5]。

       (二)学术权力根浅叶嫩,势弱造成“缺位[6]或虚位”

       1998年出台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7]然而,较之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办学历史较短,多数处在成长期,学术权力显得“根浅”。办学路径曾一度提出“走产学结合发展之路”,直到2011年6月27日在天津召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职业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之后,才重新回到“走产学研结合发展”的道路上来,高职院校有的学术委员会刚刚建立,有的甚至没有建立,造成学术权力“缺位”;即使建立较早的高职院校,其学术组织充其量也只是个咨询机构,在决策中很难发挥作用或作用发挥极其有限,再加上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不规范,职权不明确,导致学术机构执行效力不强,学术事务最终还由行政裁决,造成学术权力“虚位”。

       (三)学术权力主体不足,势单造成“无位或让位”

       学术权力来自于学术主体的专业和学术能力。教学科研人员依靠专业优势而形成的专业和学术权威是行使学术权力的根本基础。因此,学术主体学术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学术权力的高低。目前,高职院校学术主体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教师群体中有相当部分来自于中专或技校,专业和学术能力相对薄弱,缺乏专业学术支撑,基础能力不足;二是教师群体对自身的专业身份和不可代替性缺乏高度认同,维护专业权威的底气不足;三是专业带头人对高职特色的教育专业知识和代表应用技术知识创新前沿的专业应用技术缺乏研究和实践探索,研究力不足;四是高职院校专业缺乏在相应专业领域受同行认可的高水平人才,专业领军人才更是寥寥,很难在更大范围内的学术组织有充分的话语权,专业影响力不足;五是高职院校对高职教育本质规律研究与实践处于初级阶段,模仿本科院校和承接中专经验痕迹依然存在,缺乏独立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难以形成共识,理论力不足。学术权力主体不足,加上高职院校内部学术水平较高者向行政领导、职能部门和系(部)负责人集中,学术权力势单力薄,造成学术权力“无位”;受学术权力市场化和庸俗化倾向影响,专家学者要么将学术业绩作为获得更高行政权力的敲门砖,缺乏学术精神的弘扬,要么表现在对学术不良现象视而不见,甚至与行政人员沆瀣一气,压制有理想、有创造力、有学术力的人才,抑制学术创新与发展,造成学术权力“让位”。

       三、高职院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一)两种权力行使目标具有统一性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高职权力结构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方面,两种权力虽各有其特殊性,但同一性也是相当明显的。首先,两者都是权力,都是国家规定的高职院校权力体系内的法定权力,是主体对客体在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并通过影响、协调和控制实施来行使权力。其次,两者的价值体现是同一的,都体现在高职内部治理结构的强化和办学效率与效益的提高上。两种权力在行使目标上具有高度统一性。学术权力行使目的是传播知识、探求真理和促进学术发展;行政权力行使目的是保障运转、提高效率和促进学院发展。两者的共同目标是加强专业建设,推动高职院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经济社会进步。

       (二)两种权力主客体和功能发挥上具有依存性

       首先,两种权力主客体相互依存。可谓行政中有学术,学术中有行政。高职的现状客观上存在主客体的交叉重叠、相互依存。一些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进入行政管理机构,而部分有研究能力的管理人员也进入学术委员会,行政管理是科学,行政因素需要从学术角度加以思量,必然包含学术因素,需要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科学研究,才能使管理更科学。而学术决策做出后,也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去落实。

       其次,两种权力功能发挥具有相互依存性。学术权力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支持,行政权力的有效落实也离不开学术权力的支撑。两种权力共同存在于高职院校组织中,共同为学院发展总目标服务,在服务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在功能发挥上具有相互依存性。行政权力要实现民主、科学、有效管理,就必须要强化学术,尊重学术权力,确立学术权力的地位,调动学术活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接受学术人员和组织的监督,以学术创新来促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而学术权力也不能脱离行政权力支持,否则,要么是学术权力会因其松散性而缺乏执行力,最终损害学术权力;要么是学术权力脱离行政权力的规制,出现学术腐败和学术霸权。因此,高职院校内部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绝不是互不相容的,而是相互交融的,“教授治学”与“校长治校”两种管理方式必须相互依存、配合。

       (三)两种权力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

       两种权力既有同一性、统一性和相互依存性,也有其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首先是主客体的特殊性。学术权力主体是高职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客体是从事学术相关事项的他人或组织,以学术事务为主;行政权力主体是行政人员和行政组织,客体是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事务的人员和组织,以行政事务为主。第二是依据的特殊性。学术权力行使遵循的是学术事务、学术活动的特点和规律;行政权力行使遵循的是行政事务的层级化和权限划分特点,强调等级服从和照章办事。第三是凭借的特殊性。学术权力行使凭借的是主体成员的专业技术、学术能力;行政权力行使凭借的是主体成员或组织的行政职务级别和职责。第四是运行方式的特殊性。学术权力是高职学院内部赋予的,自下而上实施民主决策;行政权力是高职学院外部赋予的,自上而下实施科层制、指令式贯彻。第五是价值取向的特殊性。学术权力追求学术标准的贯彻,专业学术的发展,学术人员权力的保障,体现民主平等;行政权力追求学校总目标实现的保障,教育方针和办学思想的落实,体现秩序效率。第六是权力范围的特殊性。学术权力范围是学术规范、决策、评价、咨询和资源配置等有关学术事项的权力;行政权力范围是服务支持学术事务管理和保证组织有效运转的行政事务管理权力。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两种权力行使必然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两种权力行使过程既具有相互协调性,又具有相互制约性

       两种权力的同一性、统一性和相互依存性,决定了其行使过程具有相互协调性。两种权力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要克服自身局限必须要使两种权力行使过程具有相互协调性。高职院校现行的权力运行模式普遍是以行政主导的,院长不仅是学校内部行政权力的最高领导,而且也是学术权力的杰出代表,作为院长在基层执行行政权力的系(部)主任,大多数也是学术权威,这为两种权力的协调创造了条件。学术权力有其局限性,虽然学术权力的建立符合高职高等性的内在逻辑要求,但是高职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复杂,校企合作的办学压力巨大,不可能完全依靠处在成长期的学术权力处理高职院校事务。另外,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学术权力往往带有保守性,学术人员行使学术权力往往局限于自己熟悉的专业和学术领域,较难顾及全局利益,体现民主平等的同时可能牺牲秩序效率。行政权力也有其局限性,由于行政权力凭借与运行方式的特殊性,完全凭借行政职务级别和职责自上而下实施科层制、指令式贯彻,用行政决策很难保证学术决策的科学合理,强调秩序效率必然压抑学术权力生长,窒息学术组织生气,丧失高职学术活力。现实高职事务中,如岗位绩效考核、教师评聘、职称评定等,既有教师学术水平评判的学术问题,又有人事编制和名额分配的行政问题,没有两种权力的协调配合,很难合理有效解决。又如一些学院、系(部)整体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既要考虑各专业的发展,也要考虑社会行业的需要,还要考虑学院的优势及人才物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更需要两种权力的协调。“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决策过程中决策人员在学术和行政两方面合理分配,通过民主协商,共同决策。”[8]

       两种权力行使过程也具有相互制约性。一方面,学术权力要受行政权力的制约。因为学术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学术权力行使凭借的是主体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依靠的是主体的责任心和学术道德。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如果没有行政权力的制约,就会偏离正常轨道,导致学术腐败和学术霸权,降低学术标准,影响学术质量和学院的声誉,学术权力只有在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下,才能不断改进学术决策。另一方面,行政权力要受学术权力的制约。因为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服从性,如果只是照章办事,不问章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必然会影响制度实施的效果;如果只做决策命令,不做决策咨询,不走民主决策,决策必然有失科学妥当。行政权力只有在学术权力的决策咨询和民主制约下,才能不断改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

       四、高职院校决策中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建议

       (一)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学习贯彻

       《规程》首次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定位是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界定学术委员会中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比例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对学术不端行为有直接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9]。高职院校要加强《规程》的学习宣贯,以强化学校对学术权力的认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职院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形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的机制,实现“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协调。

       (二)加快建立健全学术组织和制度

       建立健全学术组织和制度是学术权力发展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规程》确立了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学术权力在处理高职院校学术事务中的法律效力。高职院校要加快建立健全学术组织,包括院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等,克服学术权力“缺位”;要出台相应规定和制度,明确学术权力的职责、内容、行使途径和效力,学术组织委员的评选条件,运行要遵循的学术活动规律和学术规则,强化学术组织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高职院校学术权力运行管理体制,克服学术权力“虚位”。

       (三)着力培育学术权力基础

       基础不牢,权力难高。学术权力地位的高低、作用的大小、发展的好坏,核心基础是学术主体和高职教师专业技术知识和学术能力[10]。只有大力培育教师队伍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尽快提升教师的学术力,才能筑牢学术权力之基础[11]。为此,首先,要加强科研绩效考核与奖励,引导教师参与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和专业技术研究,提升研究水平;第二,要鼓励教师参与专业学术组织,促进教师专业技术交流,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第三,要开展校企合作,支持教师参与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创新能力;第四,要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优秀教师到境外进修培训,掌握专业前沿技术;第五,要实施骨干教师、专业负责人、专业带头人、名师“梯队化”教师成长培养工程。只有提高教师的整体学术水平,让教师成为专业学术权威,让教师群体科研成果、教研成果、技术成果不断涌现,才能使学术权力在高职院校中“有位”,克服学术权力“无位”和“让位”的问题。

       (四)努力形成两种权力既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权力运行机制

       目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都是高职院校发展不可或缺的。只有借助行政权力的高效率,才能有力落实学术权力;只有借助学术权力的科学民主,才能提高行政权力决策的科学水平。高职院校要着力培育学术权力,努力形成两种权力既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权力运行机制。一要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科学民主作用,通过不可替代的专业特色和学院内涵提升,赢得学术声誉,提升高职学术地位;二要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的执行高效作用,通过制度管理,使高职内部各部门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升学院整体办学水平;三要充分发挥两种权力的相互制约作用,通过两种权力行使的相对分离、相互监督、相互支持,共同发挥作用,避免发生权力失衡,使高职发展机制顺畅有效,促进学院和谐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行政权力“包位”,避免两种权力互相“越位”和“错位”。

       (五)充分发挥院长的协调平衡作用

       两种权力相互依存、运行过程相互协调的关系,要求高职院校充分发挥院长的协调平衡作用。高职在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运行体制下,院长既是学校行政管理组织的最高领导,又是高职院校学术群体的杰出代表,处于两种权力的核心位置。处于学术权力成长发展时期的高职院校,需要有一个具备协调两种权力的“双强型”(行政执行力强、学术推动力强)院长,来促进高职院校两种权力的协调发展。院长既拥有身兼行政职务和学术职务的优势,又拥有校内资源和权力配置话语权的优势。这种优势在两种权力的协调平衡中,既能起到“交换器”作用,促进学校内部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引导行政人员与学术人员共同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应用技术知识的不断创新,通过知识的传播和创新推动社会公共责任的实现;又能起到“连通器”的作用,促进行政人员和教师群体相互了解、沟通和交流,形成良好的交流和沟通环境;还能起到“推进器”的作用,推动建立和完善学术机构,明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职责和范围,有效协调和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收稿日期: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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