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视野中的科学精神_科学精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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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01)03-05-04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就科学精神的内涵及意义进行了广泛探讨,形成了一股研究热潮。笔者认为,科学是一种文化,科学精神是科学文化的核心;文化视野中的科学精神是一个逐层递进的有机整体;只有从文化视野中审视科学精神才能深刻、完整地把握科学精神的全部内涵。

一、科学是一种文化:科学精神研究的新视野

著名学者斯本格勒曾经说过:“科学,作为从精神上占有世界的一种形式,是建立在实验的基础之上的。它在十八世纪,即在其急速发展的时期,是测试自己的方法;在十九世纪,是测试自己的力量;而现在,即在二十世纪,则是开始领悟自己的历史作用,是自我意识。”(注:[苏]格·姆·达夫里扬著:《技术·文化·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事实上,二十世纪以来,人们对科学的历史作用,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领悟和反思。反思的结果是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科学是一种文化,科学活动过程就是创造科学文化的过程。

诚然,科学已不再仅仅是如一些西方科学哲学学者所主张的那样,是一种理性创造,一种逻辑过程,一种“范式”,一个“研究纲领”或一个“信息域”,也不只是如科学社会学学者所主张的那样,是一种社会建制。科学将拥有自己的文化规范,沉淀出自己特殊的文化精神。科学精神就是科学文化的深层结构中所涵括的一套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科学文化的核心结构。它一方面约束科学家的行为,被科学家内在化而形成科学家的科学良心;另一方面,又逐渐地渗入大众的意识深层,被大众内在化并形成大众的科学意识。

从狭义看,科学精神便是科学文化本身;而从广义来看,科学文化涵盖的内容很广,科学精神是科学文化的价值和规范体系,是科学文化的深层结构或核心结构。从上述关于科学精神的定义可以看出,我们是主张从广义上来理解科学精神的。无论如何,将科学作为一种文化的观点,为我们进一步探讨科学的本质及科学精神提供了全新而宽阔的视野,而对科学精神的深刻理解,是全面探讨科学文化的关键和前提,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二、研究视角的缺失与局限性:对以往研究的重新审视

科学精神就是科学文化的深层结构中所涵括的一套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科学文化的核心结构。那么,科学精神究竟包括哪些具体规范或具体内容呢?国内外学者对此展开了广泛探讨。但是,以往关于科学精神具体内容的诸多表述,各趋合理,又各有偏颇。

在国外,对科学精神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的是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他于1942年发表了后来定名为《科学的规范结构》的文章,首次系统地研究了“科学的精神气质”。(注:[美]R·K·默顿:“科学的规范结构”,载《科学与哲学研究资料》1982年第4期。)默顿认为,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有感情情调的一套约束科学家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并提出,有四条基本规范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这四条规范即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论。国内学者对科学精神的具体规范作了较多陈述,归纳起来有十几种之多。有人认为,“科学精神是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有人则强调认为,“科学精神的本质是创新精神”;另有人强调的则有所不同,认为“科学精神的本质是实事求是的精神”。诸多表述,不一而足。可见,国内学者对科学精神的具体规范的表述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我们认为,仅仅罗列科学精神的具体规范,是不足以准确地理解科学精神的内涵的。因为这种研究的最大缺陷是研究视角的缺失和研究目的的迷茫,其表现形式是人云亦云,其后果是流于一般。而默顿只是从社会关系这一视角揭示了科学共同体成员的行为准则,倘若将默顿的科学的精神气质作为科学文化的核心——科学精神的全部内容,就会显示出它的欠缺和片面性。正是因为其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作为默顿科学社会学基础的科学精神,一提出来就遭受到西方不少学者的批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到今仍然争论不休。关于这些争论可以分为两大类:(注:刘王君王君:《科学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93页。)一类是在承认其基本内容的前提下进行修正与补充,强调默顿的四条规范并不是圆满与充分的,并增加了其他规范。例如,有人增加了理性精神与感情中立;有人增加了客观性和概括性;有人则强调必须增加创新精神,等等。就是默顿本人在1957年的有关论著中也增加了谦虚和创新性。更有甚者,有一位学者把具体规范增加到十一条之多。可见对规范的条文同样也是众说纷纭。另一大类意见则趋向于否定默顿规范的实际存在。他们之中有人认为,默顿的科学的精神气质是一个“神话”;有人提出,科学规范并不是现实的存在,因为它们只有在违反了它们的时候才表现出来;有人认为,默顿的每一条规范都有一条与之相对应的“反规范”存在。拿马尔凯这样有影响的科学社会学家,虽然承认科学这种社会体制是比较有效地产生了详细的、准确的、客观的知识,似乎有理由推论存在着这样一组规范,但是他又指出,并没有证据说明这种规范已经体制化了,相反地倒有证据说明其他规范是起作用的。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这一场争论呢?

对于前一类争论,与我国许多学者关于科学精神的研究及对其内容的表述一样,笔者认为,仅仅罗列科学精神的具体规范,是不足以准确地理解科学精神的内涵的。我们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分析方法,对科学精神的内在结构进行深层剖析,才能达到完整把握科学精神的目的。

对于后一类争论,笔者认为,完全否定默顿的科学的精神气质概念,是缺乏应有的科学态度的。其实,关于默顿的科学的精神气质概念,我们可以用韦伯社会学理论中的“理想类型”来解释。理想类型是韦伯社会学研究中的主要概念工具。所谓理想类型,是从一定角度出发对现实的某类成份的抽象化,而这类成份并不以纯粹的形态存在于现实之中。它不是描述性概念,它并不对应于某个具体的经验实体;也不是规范性概念,它不具有伦理学的含义。理想类型是一种“概念上的纯净体”,但它不是思辨的产物,它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又高于经验。“科学的精神气质”就是这样一种理想类型,它有经验的基础,是默顿从他对大量科学史上的事实的研究抽象出这一组概念的;但它并不是科学家所实际遵守的行为准则的真实摹写,因此科学中存在着与规范不尽吻合之处就不足为怪了。这种理想类型的功能就在于提供了一个参照系,提供了一种分析工具,由此构建出理论模式,然后据此进行了经验的查证。然而,如前所述,默顿只是从社会关系这一角度揭示了科学共同体成员的行为准则,倘若将默顿的科学的精神气质作为科学文化的核心——科学精神的全部内容,就会显示出它的欠缺和片面性。

三、科学精神的规范结构:科学文化的核心结构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科学精神的研究从社会关系视野拓展到文化人类学视野,当然也更有必要抛弃那种研究出发点不明,研究视角不清的离散式研究。文化视野中的科学精神是一个有机整体,它直接体现了科学的本质特征,并逐步地展开为一个有序的层次结构。首先,历史地看,科学精神是在长期的文化演进中逐步形成、展开的过程;其次,逻辑地看,科学精神是一个具有层次结构的有机整体,而每一层次有着相应的具体规范。文化视野中的科学精神或作为科学文化核心结构的科学精神,可以逐步地展开为三个递进的层次,即认识论层次、社会关系层次和价值观层次。

科学精神的第一个层次,即认识论层次,主要表现为科学认识的客观性、逻辑一致性和实践的可检验性等规范,它们直接体现了科学的本质特征,构成了全部科学精神的基础。科学精神的认识论规范是由科学认识对象的客观性决定的。科学认识的客观性是指科学认识主体自身的实在性,是科学主体对客体反映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亦即主体经验符合客体而不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科学认识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和本质属性。从科学认识的对象来说,客观性是它的本质特征。科学认识来自主体——客体的相互作用,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客体的作用,而且包括有能动性的主体的作用。所以,科学认识对象的客观性要求科学认识应该尽量排除主观性,坚持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不仅坚持科学认识的客观性,而且将这条认识规范推广到人类的一切认识活动领域。

从科学认识的成果—科学理论来看,客观真理性是它的最根本要求。经过反复构建和选择而形成的科学理论,在内容上反映了被认识客体多样性的统一,再现和把握了被认识客体的整体规律。因此,科学理论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形式,其中各概念、定律之间按一定逻辑关系形成了严密的网络体系。科学理论的逻辑一致性规范也是科学认识对象客观性的反映。

实践的可检验性是评价科学理论真理性的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历来的基本观点。科学研究产生的成果需要经过检验,经过检验的科学认识继而为科学家和社会所承认。检验联系着发现和确认两个环节,这种关联是由检验担当确认科学理论客观真理性的角色所决定的。实践的可检验性是以科学认识对象的客观性为前提的。

科学精神的认识论规范是科学本质特征的直接反映,但这一层次的科学精神也只有在自然科学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时,才充分地体现出来。古代的自然科学知识,以经验形态存在于生产实践中,以理论形态存在于自然哲学中,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存在,是实验和数学才使科学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从而形成了科学精神的认识论基础。

既然科学精神的认识论层次反映了科学的本质特征,那么对于从事科学研究这一特殊实践活动的社会群体——科学共同体来说,也就必然要遵循一套特殊的社会规范,科学精神也就由认识论层次递进到社会关系层次,即科学精神的第二个层次。默顿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揭示了科学的精神气质的四条规范,即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论,或许还如有的学者所补充的,还有某些其他的规范,但我们仍然可以认为这四条规范是最基本的,默顿关于科学的精神气质的四条规范,可以作为社会关系层次上的科学精神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的真正本质就在于它的社会性,同时,人们的社会关系也体现在人类共同体及其历史发展中。科学是一种秩序井然的小社会,而维系着整个科学共同体秩序和调整其成员社会关系的,是科学家们所遵循的一套社会规范,这就是体现在社会关系层次上的科学精神。

那么,是什么机制促使科学家遵守科学的社会规范,从而体现出科学的精神气质呢?这应该到科学研究这一职业所具有的与众不同的特点中去寻求解释。第一,和其他职业一样,科学家应该承担维持、传递、扩展和应用他所从事的专业知识的责任。但是,科学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地不是供他工作时的重复应用,而是提供进一步创造、扩展知识的方法和工具。为此,他要通过长期的严格训练才能达到这个目的,一个真正的科学家,他必须作出创新。第二,科学研究的极强的专业特征决定了只有科学研究职业中同一专业的其他人,才能评价一个科学家掌握知识的程度、他的职业能力和他对这个领域所作出的贡献的价值,即所谓同行评议。第三,科学研究是一种非服务性行业。服务性行业,特别是法律和医学是直接以收费服务为基础的社会服务,并直接地卷入市场机制。科学研究特别是基础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并不是科学家最关心的事,之所以能通过财政拨款、基金会和捐赠等形式得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资助,主要是因为基础研究最终会有应用价值,而且基础研究成果与国家的实力和声望有关。

正是由于科学研究职业的这些特殊的性质,它对科学家行为规范的社会控制方式也与众不同。第一,科学研究没有明确、成文的职业规范。其他社会系统或职业都有明确的规范,如法律、条例等,唯独科学不同,科学的社会规范是完全内在化的。在这个意义上,“内在的社会控制”之发达,是科学界社会控制的第一大特征。第二,在科学界的社会控制中,也存在着“制裁”这种外在的社会控制的形式,但制裁往往是针对科学家的“越轨”行为而言的,如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这种制裁往往是非正式的,不存在正式的“科学法庭”之类的制裁机制。科学家面对的是科学同行,科学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一个潜在的“警察”,一旦发现其越轨行为,他马上就会受到各种非正式的制裁——名誉扫地,失去同行的信任与交流,因而实际上,他将永远被开除出科学界。第三,在科学界的外部社会控制中,很自然地包括所谓的“正面制裁”,即积极的奖励。在这种社会控制的方式中,还包括非正式和正式的两种。非正式的奖励体现在科学家能够参与科学交流,能与科学同行保持密切联系。参与科学交流不仅对于科学研究至关重要,而且对于科学家本人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激励。正式的奖励就是科学奖励系统。获得正式的科学承认是科学家的愿望,科学奖励系统为科学共同体注入了“能源”,科学家在这种愿望的驱使下遵守科学共同体的规范,不断作出新的贡献。科学界的上述社会控制机制作用的结果,便是科学共同体正常而有序的社会秩序,从而也使科学家遵循其社会规范即科学精神成为可能。科学发展到十九世纪,科学共同体才得以出现,它直接以科学的职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为基础。因此,社会关系层次上的科学精神的规范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科学的社会体制化的一个标志。

科学精神的递进在经历了认识论层次和社会关系层次之后,科学的社会功能不断增强,随着人们对科学的反思,科学精神相应地进入到价值判断领域,即科学精神相应地递进到价值观层次,这是科学精神的最高层次。

科学的价值观就是人们对科学有用性的评价。许多学者只重视科学的真理价值,他们认为,艺术在于求美,伦理在于求善,而科学在于求真。其实,追求真理并非科学的全部价值所在,科学通过求真,可以达到求美,求善。科学把追求真、善、美的统一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准则。

依靠追求真理,把它作为科学律令,就可以发现一条道路,与其他人类活动合流,达到善。原因首先在于,追求真理,这意味着无条件地把客观的现实世界作为科学活动的出发点。立足在真实的世界上建立人类文明,这样的文明才符合人类崇高的理想,也与追求真理的价值观完全适应。其实,追求真理也标志着思想自由和探索自由,它为人类精神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合乎逻辑的导向善。自由地、自觉地追求客观知识,就能实现向善的过渡。这个绚丽的前景向人们展示出,真的追求和善是统一的。

科学与美的密切关系早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科学家在追求真理时,因为新的发现而在内心充满了美的感受。同样,人们在接受和评价科学理论时,也会象欣赏艺术品一样,体验到某种审美快乐。由求知的愿望而创造、欣赏,达到美的满足,这是一条从真通向美的道路。另一方面,对美的追求亦有助于真理的探索。例如,美学原则在假说建立及科学发现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方法论学者甚至将其概括为“臻美原则”。总之,科学的发展,确实在美的价值、美的概念上深刻地打下了真的烙印。

其实,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曾科学地揭示了科学的价值系统。马克思“把科学首先看成是历史的有力杠杆,看成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72页。)马克思在这里所阐述的科学的革命精神,是对科学精神的价值规范的最高概括。无论从物质上讲还是从精神上讲,科学都是一种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的进步和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因此,马克思把科学这种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导向人类的自由和精神的解放,导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建立,而共产主义社会是真、善、美高度统一的社会。这样,科学作为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在追求真、善、美的统一的过程中,把人类引向自由与民主,富裕与光明。可见,马克思在认识到科学的本质力量之后,为科学文化设置了价值系统。这个价值系统的全部本质内涵就是: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它把追求真、善、美的统一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准则。(注:郏斌祥:科学文化与现代化,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8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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