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浙江畲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原则和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畲族论文,浙江论文,和谐社会论文,原则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畲族的家法族规制度形成和发展于封建社会,建立在由畲族长期所处的原始落后的刀耕火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上。如今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早已不存在,而代之在山脚畲村是农耕经济,畲民耕作水田种植水稻。尽管畲族家法族规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并且经历了社会变迁和“四五普法”,但畲族的家法族规并没有随之消亡。畲族家法族规作为畲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传承性,而且“制度为适应变化着的经济环境而调整的过程可能是痛苦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平衡的,也不是完全的。变化可能在观念和关系体系的某一点上开始,并由此向外扩散。因此,文化中的某些观念或习惯完全改变了,而另一些仍然顽固地维持了下来”[1]。因此,在畲族地区,仍然存在着畲族家法族规制度。它不同于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既有一致的地方,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针对当今的畲族地区畲族家法族规制度和国家制定法并存的状况,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便成为了构建畲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对浙江省云和县山脚畲村的调查分析①,提出了构建畲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原则和方法。
一、浙江畲族地区法律现状
(一)畲族家法族规制度与国家制定法的区别
在一个复杂的多元社会中,多元规范是客观存在的基本现实,法律不是万能的,仅有国家制定法还不够,“即使是在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在所谓正式的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法律”[2]。在畲族地区,既存在国家制定法,又存在着非正式法律即畲族家法族规制度,它是畲族习惯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制定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来源不同。畲族家法族规制度与其他民族习惯法一样,不是来源于国家的立法而是来源于习惯,它是迥然于中央立法的另一种规范,是畲民在长期的生活和劳作过程中形成的地方性规范,具有乡土性或地方性。
2.程序和运作的方式不同。畲族家法族规制度没有正式的程序可供遵循,家族内部发生的纠纷大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者往往不是懂法的专家而是双方都可接受的亲戚或村寨头人,这些人办事公道,在村里享有很高的威望。它很大一部分是通过长期生活实践自然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的约定形成的,没有什么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敦促,它的产生源于畲民社会生活的需要,其运作主要是通过口头、行为及心理传播和传承,靠的是一种情感和心理上的认同以及价值取向的共同性和社会舆论的维护。
3.适用的范围不同。与国家制定法相比,畲族家法族规制度适用范围窄。因其出自于畲族地区,依据畲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的权威而形成或约定,作用仅限于畲族的村寨,只对畲族地区的全体成员有效。
4.制裁方式和手段不同。违反畲族家法族规制度的行为要受到制裁。制裁的形式一是物质制裁,一般不具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惩处内容,只是以人的经济利益和身体作为主要惩处内容,如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和族人杖击。另一形式为由受罚者办酒席,如偷烧他人山场、砍伐他人木材,除赔偿损失外,还要罚款,或将原物归还原主,有的还要买些香纸到祠堂焚烧,点燃鞭炮,表示赎罪道歉,情节严重的还要罚办酒席。此外,还有社会和心理制裁,如对伤风败俗或作奸犯科者采取直书族谱、革出祠堂等措施,对当事人有较大的威慑力。
(二)畲族家法族规制度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正是因为两者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因此两者存在的冲突也是难以避免的。这种冲突表现在:
1.同姓不婚、畲汉不婚。畲族早婚的习惯及受汉族封建思想影响而形成的包办婚、买卖婚、换婚、服务婚、姑舅表婚与现行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相抵触。
2.浙江畲族夫妻双方一般不允许离婚。但夫妻双方确实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准予离婚。在山脚村只有2对夫妻离婚。夫妻离婚时,有的要举行脚踏手印的离婚仪式,请双方父母、族中老人吃餐便饭,以作佐证。至于孩子,姓谁的就跟谁。议定好双方财产的分割,由代笔人写好离婚书。在离婚书上,离婚人按“脚踏手印”,其脚为左脚全印,手为右手全印,男女双方按上“脚踏手印”后,离婚手续即告完成。离婚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如下:由提出离婚者承担婚嫁中的经济费用,有的还需赔偿对方的身价。其他如家具衣物、农具等,婚前是谁就归谁,原物不在的可折价赔偿;若是男方不要女方,家具农具房屋等平分,双方均可各自成家,女方可向男方索取高于聘金的钱;如赘婿后家庭关系不和,不愿在女方生活,经劝说无效可允许回家,但离家时需付双老的赡养金。
3.寡妇改嫁不准带走男方财产,出嫁的女儿和儿子不能继承生父母财产。这一规范与《继承法》中配偶、女儿、儿子是第一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原则不一致。
(三)畲族家法族规制度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畲族家法族规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流传至今它仍然存在,是因为它本身具备合理因素,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有相同之处。首先,这种一致性表现在男女结婚自主。畲族提倡结婚自由,即使是村中老一辈人的婚姻也没有出现过父母包办的现象。其次,男女地位平等。畲族妇女与男子一样参加生产劳动,在家庭中,妇女同男子一样管理家庭事务,她不仅是家庭主妇,而且也直接参与对家庭事务的商议和决定,畲族云:“寮里无娘难当家”。她们管理家庭的好坏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兴衰。在山脚村,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年龄在16周岁和70周岁之间)都参加劳动,67%的妇女主要从事玩具加工业,22%的妇女从事其他行业,但在农忙时如收割稻谷、插秧等都参加生产劳动,回家后也做家务,只有11%的妇女专门在家做家务,正是因为畲族妇女与男子一样劳动决定了其与男子相同的地位。再次,寡妇再嫁非常自由,不受干涉。寡妇既可招夫养子亦可改嫁,但不能同小叔结婚,畲族人认为“父不在长兄为父,娘不在嫂为娘”。有子女的年轻寡妇可以留在夫家招郎入室做本户继承人,所生的子女跟前夫的姓。夫死无子的妇女一般改嫁。山脚村有2名妇女丧夫后,招进了男子为赘婿。
二、协调平衡的原则和方法
和谐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均匀,社会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各个部分及要素配合得适当和均匀,也就是处于一种相互协调与平衡的状态,则这个社会就是和谐的。所以社会的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和谐,和谐也并不是没有矛盾,而是社会系统通过自身的调节,把矛盾和冲突消解掉。既然在畲族地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制度,他们之间又存在冲突的地方,那么要在畲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使两者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和平衡的状态。如何协调两者的冲突便成为构建畲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关键,以国家制定法完全取代畲族家法族规制度的方法是行不通的。
(一)处理民事纠纷,制定法与家族法相一致的,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在民事方面,与国家制定法一致的地方,即所谓的交叉地带,国家制定法要尊重畲族家法族规制度,互不干涉,由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自由选择适用。
从社会学的观点看,法律始终是依据于客观的现实,来源于实际的需要,是对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肯定、具体的调整。即使是再健全的法制也无法像畲族家法族规制度那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表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律在熟人地区和简单社会中运用频率的低下,必然为家法族规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留下了生存的空间。家法族规制度深深植根于民族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中,根据习惯、传统等制定和创立,通过一代又一代的畲民传承,相沿成习,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通过被人们反复适用,逐渐被人们认同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接纳、共享的资源。它还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人们的心理、智力与情感,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它事实上成为了畲民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在山脚村,家族内部的纠纷,包括家庭纠纷、夫妻之间的纠纷,都是运用家法族规极具特色的调解方式来解决。这种调解方式有两种:一是做娘家头的调解方式,妇女出嫁后,因受夫家虐待,而回娘家控诉,娘家组织亲房叔伯及母舅等数十人到男家去评理,直到女婿认错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这些人叫做“娘家头”。去做“娘家头”的人所花的路费概由女婿家承担,有的甚至可以随意把女婿家的鸡、鸭、鹅、猪抓来宰吃,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样讲理和惩罚的结果,自然是使得虐待妇女的事情很少发生。二是巫术调解,这是一种特殊的家庭调解方式,借用神灵之手抚平家庭成员心中的涟漪。如果畲民家中遇到家庭纠纷、夫妻不和的,纠纷双方便可径自祈求插花娘娘出面评理和调解。在插花娘娘庙中,人们插花为香,祷告神灵,两个巫师盘唱巫歌,其中一人扮演神童,一人扮演插花娘娘,通过与神灵之间的交流,进行有目的性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以达到夫妻和睦,家庭相安的目的。
在民事关系中,国家制定法与家法族规都可适用,到底适用何种救济机制,由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决定,毕竟权利人才是自己私利的真正、唯一的享有者和支配者。在山脚畲村,没有人将家庭内部的纠纷诉诸于国家机关,纳入司法的调控机制,是因为这类社会关系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色彩,适用家法族规比较简洁、方便,成本低、效率高。对于械斗等人身伤害民事案件,由于畲族祠堂审理方式的消失,以及人身伤害事件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大,当事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选择国家制定法获得救济。
(二)制定法与家族法规制度寻求互通
在家法族规与国家制定法都可以适用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家法族规对民事方面的规定也有着不合理之处。如畲族实行土葬对国家资源是种浪费,且不利畲族经济的发展。畲族分布的地区属于东南丘陵地带,区内山峦起伏,丘陵密布,海拔1000米以下丘陵山地占90%。山区县畲族居住在山腰、半山腰,平原县畲族大多住在山脚。畲民要致富,须依靠自身的优势发展山林经济,而实行土葬,占用了有限的山林资源,不利于发展山林经济。国家推行火葬并在1997年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在丧葬方面可以寻求国家制定法和家法族规的妥协与合作,国家制定法要理解家法族规,并在实践中努力寻求沟通,而在操作方面,可适用传统丧葬习俗的行为模式,这样使得国家制定法与家法族规互相取长补短。2001年,该村有3人死亡,都实行了火葬,但仍按畲族的传统习俗操办,这种方式已经逐渐被畲民认可和接受。
(三)刑事方面,国家制定法取代家法族规
1996年10月,山脚村发生了一起打人致死的事件。双方在拦截水源时发生争执,受害人拿着锄头跑到加害人干活的地里打架,被加害人用锄头当场打死。后加害人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法院对加害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这类作奸犯科者,畲族家法族规给予的严厉制裁是“族人杖击(或‘石击’)”。这类事件如发生在过去,依据家法族规,畲族实行祠堂审理。畲民将祠堂作为公正的法庭,对家族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审理,多数由家族权威如族长、房长进行调停,一般均可得到妥善解决。永安市青水畲族乡百岂村《颍川钟氏族谱·贬钺录》载,该家族长房钟某诱骗其堂侄儿入山砍柴,以刀刺堂侄儿喉部,将他害死。因死者血流衣襟,乡人以为是死于虎祸。嗣后,经人侦知真情,以“草人衬衣追魂”,钟某自供实情。钟氏家族祠堂开会,“宰猪请出太始祖神主”,四房48位房长、户长齐跪神主前。族长“开言教诫”凶手,长房房亲一齐杖击凶手,将凶手打得死去活来后,以猪栏扛送到永安县城,鸣官究治。最终,钟某死于牢中。三房钟某某“为匪作恶”,被三房族亲用石头击毙,路人皆唾弃之[3]。但建国后传统的畲族家法族规受到很大冲击,在山脚村已经没有族长、房长,对家族内的纠纷不能通过祠堂审理来解决,再加上刑法知识的推广和普及,使得大家知道刑事案件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来解决。在刑事方面,国家制定法已经取代并且必须取代家法族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正常秩序,达到社会和谐。
注释:
①山脚村共70户,其中69户为畲族。该村位于白龙山脚下,背后紧靠白龙山,其他边界与汉族村庄接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