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民健身法规建设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民健身论文,法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生活化、产业化的全民健身体系,初步形成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结合,单位、社区、家庭共同发展的全民健身新格局。这表明国家有义务为公民的健康和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地域辽阔、南北、东西地区间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国情下,如何才能使《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到实处?广大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证?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国家立法。然而,从整体上看,我国体育立法还比较薄弱,全民健身法规建设则刚刚起步,难以适应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我国已有的涉及体育方面的法律规范,除了体育法外,在调整社会成员体育行为和社会体育关系方面,尤其是针对全民健身计划的推行,按立法程序规定的法律规范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加快全民健身立法刻不容缓。象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要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除了优越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保障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通过法制来保证全民健身计划的落实。
1 全民健身法规建设的内涵与意义
1.1 内涵
所谓法制,主要包括两种含义:从静态意义讲,一般指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一个系统。应用法制这一概念,必须把这两层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全民健身法规,是指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由国家机关依其立法权限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调整各种全民健身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各种具体名称但只是依立法程序制定而具有法的性质的所有行为规范。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规,泛指各个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与广义的法和法律同义;狭义上的法规,是指具体称为法规的那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省级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文所使用的法规同义于广义的法和法律。
全民健身法规建设的目标是: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以宪法为指导,以体育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结构合理、层次衔接有序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执法监督及法律服务体系。全民健身法规建设,强调要在全民健身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全民健身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与监督等各个环节上协调统一。
1.2 加强全民健身法规建设的意义
1.2.1 是完善体育立法工作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法规是体育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必要的进程。对法律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促进作用和调节功能要有明确的认识;对用法律手段组织、管理全民健身,调节其管理关系的必要性要有足够的重视,切实解决在现实中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法规。
从某种意义上说,《体育法》的颁布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出台,只是解决了一个有法可依的问题,只是实现了全民健身法制建设的第一步目标,而怎样加强和完善全民健身法规建设,使全民健身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却是体育立法过程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
1.2.2 是国家组织和管理群众体育活动的主要手段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管理国家事务、规范社会行为、调整利益关系的主要手段。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必然要对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实行较为严密和系统的组织,将具有不同特性的人群用适当的方法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如场地、器材、技术指导等),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以促进体育社会化进程,改善人们的体质健康状况,增强体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体育运动的各种需求,丰富社会文化生活。而实现这种组织的主要手段就是全民健身法律和法规的运行。国家管理群众体育活动,是通过各级行政机构及各个管理系统制定的各种类似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来进行的。这些行政机构和系统依据法律,结合群众体育活动的特点和实际,以各种法令、条例、规则、章程及通知、意见等形式对其实施法规化管理。
近、现代社会对健康的普遍需求和全民健身向社会的广泛渗透,已促使全民健身成为国家管理的社会事业,成为人们经常发生的社会行为。现代国家普遍将体育作为一项社会事业予以重视,并列为国家事务,通过政府行为进行干预,从而形成了国家管理全民健身的法律形式。在法中昭明公民的健身权利,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公民的全民健身行为,以法律保护公民全民健身权利的实现,是现代国家健身管理的通行做法。
1.2.3 是国家调节健身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
全民健身法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调节人们在体育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通过全民健身法规,将人们在体育活动中的各种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在大众体育活动中,各级组织之间的领导、监督与协调,工作的作用与责任,所处的地位以及人们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们在群众体育活动中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环境。在这种条件下,为了保证全民健身活动的健康发展,把人们从事健身活动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必须以一定的全民健身法规来对其进行有效地调节和控制。
1.2.4 是建立全民健身管理体制的需要
加强全民健身法规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体育事业深化改革以求持续发展的必然,是全社会对全民健身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取得一致性的共识。
全民健身事业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迅速发展,一靠改革,二靠法制。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明确人们在从事体育活动过程中调整相互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民健身运行机制,才能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建立全民健身管理体制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任务就是依据《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从法律上固定各种管理关系、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的组织形式。全民健身管理体制的基本内核只有在具备了法律的保障之后,才能使体制改革得以深入进行和顺利完成,才能充分保证各种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在全民健身活动中规范参加者的行为,使之更适应现代化社会生活的需要,实现我国全民健身管理的目的。
2 加强全民健身法规建设的构想
2.1 强化全民健身立法意识,加快全民健身立法
随着《体育法》的施行和我国体育体制的转轨,尽快制定全民健身的配套法规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要使全民健身由松散状态向有序方向发展,强化全民健身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全民健身立法,是体育行政部门适应改革需要而应特别加强的一项管理职能。在目前我国体育立法较为滞后的情况下,全民健身立法的任务就显得更为迫切。加快全民健身立法可以为涉及全民健身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把全民健身成果以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形式确定下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发展。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服务群众、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这里明确提出了全民健身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目标,而“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工作保障系统和服务支持系统”,则明确提出全民健身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由此可见,全民健身工作的运行已进入到主要依靠法制、辅之以一定政策的阶段。全民健身工作需要法律来规范与保障,法律规范要渗透到全民健身领域的各个方面,依法治理全民健身工作。
2.2 建立全民健身法规体系
作为体育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方面和相对独立系统的全民健身法制建设,同样面临着建构自身法规体系的任务。全民健身法规体系,是指各个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各方面全民健身关系的多种层次、不同形式的专门法规文件和有关法规规定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建立全民健身法规体系是一个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对体育法制甚至整个国家法制建设都有深远意义的大事。它有利于为全民健身工作提供完备的法规保障,有利于全民健身立法的预测和规划,有利于全民健身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套,有利于全民健身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
2.3 开展普法活动,增强全民健身法制观念,提高管理者素质
全民健身计划的落实,有赖于全民法制观念的增强,善于用法律、法规保障自身要求健身、健康的权利。因此,开展普法活动,增强全民健身法制观念,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十分重要。
法制观念是人们对该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态度,是一种肯定的价值判断。人们能否按照法律规范行事,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制观念。因此,首先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各级领导率先增强法制观念,才能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依法治体,依法行政,遵守和执行全民健身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全民健身法规建设的过程,就是管理者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管理能力的过程。
2.4 深化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
改革是为了发展,加强法制建设也是为了发展。要通过加强全民健身法规建设,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过去,那种主要依靠国家拨款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办事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配置,主要依靠经济规律的运作和法律手段的保障。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过程中要勇于探索,摒弃陈旧、僵化的管理体制,在全民健身法制的有力保障下,最终建立新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
2.5 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执法公正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监督是为保证国家权力在正常的范围和轨道上运行。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监督和法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九五”期间体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体育工作是否坚持了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体育行政部门是否依法治体,依法行政,《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否落到实处,这需要相应的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以确保全民健身工作的法制化。法律监督的实施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群众的社会舆论监督对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施行也有强大的力量。因此,要增加全民健身执法的透明度,让群众参与、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建立起法律监督体系,使全民健身事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健康发展。
2.6 加强全民健身法规研究
就整体而言,我国的全民健身法律法规还比较落后,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才缺乏,研究还难以深入、全面地开展,这已成为加强全民健身法规建设的一个严重障碍,应当引起体育行政部门领导的充分注意和重视。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已成为我国现阶段体育立法工作的重点,但由于管理相对滞后,还没有相应的实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全民健身尚未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此,体育工作者要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体育,特别是对全民健身事业加以深入研究,为体育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依据。
3 建议
3.1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全民健身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实行法制化。体育战线要在“九五”期间以体育改革、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和法制建设为目标,以《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为契机,把我国的全民健身法制建设推向新阶段。
3.2 《体育法》作为国家的体育基本法,只能确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一些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而难以对目前不断发展变化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做出详细的、硬性的规定。所以,逐步建立起便于操作的全民健身法规制度是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保证。
3.3 加强执法和守法意识的教育,是全民健身法规建设的一个关键因素。一方面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应提高执法意识,克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对从事健身活动的人进行守法意识的宣传。体育报刊杂志应开辟全民健身专栏,介绍各地全民健身法规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要进行曝光和跟踪报道。
3.4 当前,我国全民健身立法要从全局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发展体育事业和深化体育改革的需要出发。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不能超越阶段脱离现实条件,它必须同全民健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相吻合。对其中一时拿不准的,或缺乏十分把握的,可以先搞暂行法规,通过试行,总结经验,最后确定,从而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科学性、权威性。
3.5 立法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完善执法是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体育行政部门是实施全民健身法规的监督机构。要做好全民健身法规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关键在于行政部门必须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为此,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必须建立起一支能适应立法工作需要、熟悉立法知识与技术并掌握体育业务的全民健身执法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