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的本质--以基本人权为中心_社会救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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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人权的社会保障论的理论基础:社会保障概念和内容

人类享有的生存权、健康权、生命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贫困人群和老弱病残者救助权、离退休人员待遇权、军烈士优抚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是最基本人权,也是起码的社会保障权。消除全球贫困(特别是非洲的贫困)现象是当今世界的重要主题之一,每个国家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存在着失业、贫困和弱势群体。对此,国际社会和每个国家必须承担优先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最终建立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及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一词,学者们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别。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福利制度。① 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对不能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②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动员各种资金,对社会上的贫困者为主的弱势群体和生活困难的人实行救助,使他们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对工薪劳动者暂时或永久失去工资收入后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他们能够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城乡居民兴办的各种福利设施,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尽管人们对社会保障概念理解不一,但对它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它是作为责任主体的国家和社会对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为保证其基本生活(包含最低生活需要)而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措施,通过这些措施起到安定社会、促进经济增长和增进人民生活福利的一种带有社会“安全网”、“稳定器”性质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社会事业。

通常地说,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四个部分,亦称四个子系统。社会保障作为主要的一种法权体系,它是由许多部分构成的。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等差异,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法律的构成上是不同的。从现代西方国家的实践看,其社会保障体系是由若干具体共同社会目标的社会方案构成。在中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构建科学与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始终以经济发展与国民的保障要求为依据,以国际惯例为参照。为此,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法律上应由四个部分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事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力,从而在收入发生中断、减少甚至丧失的情况下,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由于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整个社会中最活跃、最富创造力的群体——劳动者,加之其分支项目涵盖养老、医疗、失业诸重要险种,因此,社会保险体系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与主体”。③ 作为最低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为生活贫困和遭受不幸者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方案。社会福利制度属于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由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旨在保证一定标准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保障方案。社会优抚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特殊的社会成员实施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一种特殊制度。

由此看出,社会保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事业体系。就社会保障四个子系统来看,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点,共性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它们都是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都是一种物质帮助措施,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对大多数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实现维持生活需要、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安定和尊重保障他们基本人权的目的;区别点主要体现在它们在保障对象、遵循的原则、保障水平、资金来源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比如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劳动者,社会救济的对象是那些失去生活来源者、遭遇不幸者、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公民或家庭;社会保险遵循“一投一保”法则,责任与权利是对等的,而社会救济则是一种无偿的援助;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社会救济的保障水平是保证受益人的最低生活需要。比如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的缴费,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的资助。④

在这四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中,社会保险是整个体系的支柱,社会优抚是对特殊成员的关照,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保障,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保障;他们合力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服务。以保障全体公民生存权等基本人权为目标的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生活在处于无助的困境,是该社会和所在国政府的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也充分体现该国家对基本人权保障的最低要求。在当今世界上,社会救济制度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整个社会成员的生活福利普遍增进,其内容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以经济效率为目标的职业福利;二是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推进社会进步。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通过保险机理的运用来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具有明显的社会安全防范性质。这四个子系统在项目内容、机构设置、实施手段、具体目标等因素方面各有不同,形成彼此独立的部分,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则是由多个子系统和众多具体项目组成的一个分工协调性系统。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就是一个社会资源的转移过程,这个过程绝不是单一、单向简单过程,而是由多个相对独立、相对封闭的资源转移过程协力完成,保证社会资源的均衡状态,由此构成社会保障法。同时也为基本人权社会保障论奠定了理论基础;社会保障论的本质是最需要各方面予以保障的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

二、基本人权社会保障论的本质:保护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当今世界和社会生活中的一类特殊人群,他们最需要社会保障。如何重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任何国家,其都客观地存在着,只不过在表现形式、规模程度、影响、产生的具体原因、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程度、关注的方式等不同而已。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不同阶段,弱势群体也是客观存在着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转轨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失调、社会分配不公、市场竞争激烈等社会经济方面的外在原因及弱势群体自身的原因,使得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构成日益复杂化,存在的问题多样化,规模日趋扩大化。弱势群体作为社会问题而产生,演化成一个国家经济问题以至于政治问题,因此对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人格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已引起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人士的高度关注。从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以来,每届政府都会提到弱势群体,提出了要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就业援助。这一问题也成为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及“两会”的热门话题。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关注“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些制度都涉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何给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系统化、多层次的包括法律保护,无疑成为各个部门和广大热心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造成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不少国家政府治国无方,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统治集团借权肥私,特权不受制约,社会财富和资源被大量挥霍流失,无力救助弱者;二是制度缺失,没有实行真正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社会制度,人民并无真正当家作主,当局对强者欺凌弱者的基本人权软弱无能;三是社会分配不公,官场腐败,贫富不均,两极分化,失业者难以就业,有能者无法创业;四是弱者自身能力有限等。

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群体特征,社会学界对此问题有较多的探讨并形成了对弱势群体认识的不同观点。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相近似的概念有: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者等。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各自的界定并归纳弱势群体的一般特征。这些理论观点是我们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界定的重要前提。有人认为“弱势群体就是社会生活中的困难人群。”并归纳了“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群体特征。⑤ 还有社会学者认为: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对社会弱势群体有一个基本相同的界定,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并未形成真正的群体,其内部可能没有组织化,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一般说来,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⑥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在接受记者关于弱势群体问题的采访时,认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包括三层含义:第一,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第二,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⑦ 这个分析概括了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分析学者们关于弱势群体认识的不同观点,不难发现,他们大都倾向于从经济、政治、社会、生理、心理等不同的方面来描述弱势群体的“弱势”的具体内容,从而得出凡是同时具有以上诸方面群体特征的人群或具有其中某些部分特征的人群就成为弱势群体。

应该说,弱势群体是指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是相对于社会主流人群而言的。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可采取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界定方法。狭义弱势群体的界定以经济为唯一标准,凡是生活处于最低保障线即贫困线以下的人群共同体;其基本特征是经济上无收入或收入水平低至入不敷出而生活处于贫困状态之中,均属弱势群体。如各国的难民、失业者和无依无靠的老少病残者。一旦在最低生活保障线已定的情况下,狭义的弱势群体就具有了绝对性。用此方法来界定弱势群体,标准容易确定,范围界线也十分明确,从而可以避免在弱势群体界定标准上的五花八门,也可以避免在弱势群体范围界定上过大的伸缩性。针对这种方法界定的弱势群体,政府和社会也可以非常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之策。广义的弱势群体的界定,则是以经济因素为决定性的标准,再结合诸如政治、社会、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虑。广义的弱势群体界定为,社会中在经济、政治、社会、生理、心理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或状态的人群共同体。经济收入低或无经济收入,生活处于贫困线之下者肯定归入弱势群体。政治上无影响力、社会地位上处于社会底层,易受歧视、生理上性别的差异,心理上缺乏承受力则可以作为辅助标准。以此方法来界定弱势群体,由于标准多元,弱势群体的具体界定则难度较大,弱势群体的范围也较广,内容结构复杂,政府和社会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区别较大。目前理论界多用进步趋势的广义论,即弱势群体界定不单纯从经济方面考虑,而且还应从政治上的影响力、社会方面的境遇、生理和心理方面来综合考虑弱势群体的“弱势”的内容。这有利于从基本人权的高度,侧重保护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和弱者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

很显然,狭义的弱势群体包含于广义的弱势群体之中。采用广义的弱势群体的概念,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这类人群经济生活上入不敷出,日常生活中使用廉价商品、衣服破旧、基本上没有文化、娱乐方面的消费。从物质生活上的贫困状态而言,弱势群体概念中自然包含了“贫困人口”和贫困地位的大多数人。

2、表现为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社会底层,他们参与政治的机会少,对政治生活影响力低,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差,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影响力弱。

3、弱势群体还在生理、心理、社会境遇等方面有自己的特征。弱势群体的生理特征是指由于性别、年龄、病残、犯罪等原因,使得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相较社会主流人群而言,即使经济生活并不困难,但处于相对不利于地位而将其归入弱势群体之列。弱势群体在心理方面的特征是指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社会、对生活丧失信心。有些人缺乏职业技能,在市场竞争中无竞争力或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低且不稳定,因而悲观失望,心理压力巨大。对自身的境况、外界的反应极度敏感,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和认同感。

从社会保障的基本对象看,打工者、失业者、老弱病残者等弱势群体是社会的主力军,是创造社会财产的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满足弱者的最低生活水平和一定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最起码要求,也是构建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这些完全体现了社会保障论的本质。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主要有:就业的基本权、劳动报酬权、为生命健康安全的物质保障权、做人的人格尊严权、不受奴役、遗弃、虐待、人身自由权、接受公正审判权、获得救济帮助权、参政议政权等各方面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

三、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保护的理论依据

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是各国均存在的普遍现象。可以说,以出卖劳动力的打工者、贫困者、失业者为主体的社会性弱势群体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物;而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和以病残人员、老年人为主的生理性弱势群体则是任何社会都不能避免的必然现象。对此,我们应以理性的观念来看待弱势群体这一现象,以正确的方法来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这一社会问题,而不应有歧视的观念、采取错误的方法对待弱势群体。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庞大的以贫困者、失业者为主的弱势群体。在解释一现象时,许多学者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对弱势群体往往采取否定的态度,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1)个人贫穷论;(2)社会进化论;(3)贫困功能论;(4)福利制度贫困论。这些旧观点不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当批判、舍弃。在此不论。

应当看到,弱势群体的出现和规模的日益扩大,既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人方面的原因。因此,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要求弱势群体人员个人的努力,而是要通过制度设计与措施安排,使得弱势群体的生活境况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得到改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为此,近现代出现了一些解决弱势群体难题的新观点:(1)“福利国家论”。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学派是德国经济学界的新历史学派。该学派认为,国家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外,还有一个“文化和福利的目的”。基于这样的观点,他们提出了改良主义的经济政策,主张国家办理一些公共事业来改善国民的生活。其中包括劳动保险、孤寡救济、财政赋税制度改革等。(2)“社会保障论”。其作为经济学的一个范畴,比“福利国家论”晚一些。该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生产状况和就业量的大小是由有效需求来决定的。然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资本边际效率递减和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等规律的作用,会经常性地出现有效需求不足的现象,并由此导致经济危机和失业的发生。因此,为了克服有效需求不足的现象,国家必须以政府支出的增加来弥补私人投资和私人消费的不足,从而达到刺激社会总需求的目的。他的这一理论体系和分析方法为论证社会保障制度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积极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论证了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促进经济稳定和均衡的效应。(3)公民权理论。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英国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理论,认为公民权由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组成,而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方面,即意味着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这一理论为英国福利国家的建设提供了理论上的重大支持,同时也带来对社会问题的新理解,即社会问题产生于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完备,因为在充分满足人们需求的情况下,社会弱者是不存在的。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弱者的存在和问题更多地被认为是社会不公平造成的。

西方国家“福利国家”等理论及其社会保障的实践经验,在我国显然不能生搬硬套,但还是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我国以社会保障为核心,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护的制度体系的建立,应以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及人道主义等作为基本理论依据,这便是笔者提出的“基本人权保障论。”所谓基本人权,是指社会存在的每个人及其组合体(群体)享有由各国政府、社会(包括国际社会)负有主要保障责任的,在各方面(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享有“人作为人”和“把人看作人”的起码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基本人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及其组合体;责任主体是各国政府和社会;内涵是人们享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其本质是保护广大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因此基本人权充分体现了人权的本质,由此推导出基本人权社会保障论。要点有四:

1、不论是什么制度的国家,社会生产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不断推进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从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是基本人权原则最起码的要求。然而,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及其生活的贫困化,违背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发展的根本目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改革,不能以一部分社会成员即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的牺牲作为成本或代价。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队伍的日益扩大以及弱势群体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违背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邓小平理论中的“共同富裕观”。

2、社会主义制度号称是当今人类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其依靠人民的力量打下江山,建设江山,理应保护占绝大多数人民中的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如果连他们基本人权都得不到应然和实然保护,如何构建人与人之间在人格、权利、自由、机会、规则等方面的平等的和谐社会,如何实现人人追求幸福权利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3、基本人权概念有其丰富的内涵,但一般都认为人的生存权、人格权、人身权是基本人权的基本内容。我国政府的人权观点和主流的理论认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首要的人权和基本人权,是第一位的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首先是保障其赖以生存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其次,对弱势群体的歧视、虐待、甚至奴役等不平等和限制自由的行为,就是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侵犯;这些存在问题和现实状态显然是有违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基本人权原则的。⑧

4、人道主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内容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丰富的过程。人道主义倡导的扶贫助弱、爱心、同情、关心人、尊重人、互助等观念,是人类真善美优良品质的体现,是人类本性的良好一面;任何时代、任何国度的人道主义始终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性文明的精神力量。社会保障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对象,集中体现了它的人道性,也体现了基本人权的道德性。人道主义不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的专利,倡导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观念,在理论上为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活动创造条件,使社会慈善性事业蓬勃开展。因此,基本人权原则和人道主义帮助是弱势群体应获得实然帮助的理论依据。

注释:

①林华编:《社会保障学习辅导》,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内部资料》2003年3月,第2页。

②参见樊启荣、林姜:《社会保障法之规范基础及其价值取向》,2002年10月在湖南长沙召开的“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交流会”论文集,第1031页。

③钱惠英:《社会保障是“混合产品”》,《中国社会保障》2002年第5期。

④参见福建省劳动学会等编写:《福建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海风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⑤钱再见:《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

⑥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社会学》月刊2002年第6期。

⑦访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学》月刊2002年第6期。

⑧钟明钊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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