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价值与人文价值--兼论区分这两种价值的理论基础和意义_劳动价值论论文

经济价值与人文价值--兼论区分这两种价值的理论基础和意义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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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价值和人文价值都是哲学“价值”概念的子概念,即两种不同的价值类型。“经济价值”是指任何事物对于人和社会在经济上的意义,经济学上所说的“商品价值”及其规律则是实现经济价值的现实必然形式;“人文价值”是指对于人自身的意义,它事实上可以覆盖一切价值,因为一切价值归根到底都是对于人和人类文化发展的意义;但在通常的情况下为了特定的使用,我们把它主要理解为区别于经济价值的其他一切价值的总称。

联系我国现实思考价值问题,不能不注意一个思想理论基础方面的特殊的情况:多年来在学习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时,有关价值问题的理论概念多是来自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即与“商品价值”概念有关的价值观念,而对其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相对比较陌生和淡弱。同时,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实践活动,也把人们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追求和实现“经济价值”的上面,这一点又会起到强化“商品价值”的作用。这两种情况结合在一起,就有可能造成对“价值”这一哲学范畴所固有的主体人文精神的否定。为了在理论上防止这种片面性,需要建立一种完整全面的价值观念及其思考方式,并用于指导实践。

价值问题与“劳动价值论”

关于哲学上所说的“价值”与经济学的“价值”即“商品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究竟是一个还是两个概念等问题,近年有很多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概念只能有一个,不能有两个;并且只能到《资本论》等论及“价值”范畴的经典著作中去寻找它的统一规定;因此政治经济学中作为根据的“劳动价值论”也应该是哲学价值论的根据,具体说来就是必须从商品价值定义抽象出哲学价值定义,把价值规定为诸如人类劳动的凝结等,才是保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一致性。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理由主要是两点:首先,这里存在着一个知识性的问题,即不能把经济学上的“劳动价值论”简单地等同于马克思主义。众所周知,“劳动价值论”原是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从威廉·配第开始,经过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进一步论证和深化,英国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了“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的尺度”(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并且确认了商品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就是所谓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含义和由来。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们甚至曾运用这一理论触及并初步探讨了剩余价值问题,发现并肯定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这一切都表明,劳动价值论的意义是决不可低估的。然而毕竟这个理论“实质上是十八世纪的产儿”,“并且也带有那个时代的一切优点和缺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90页)。虽然马克思主义从未因其有种种缺陷而否定其巨大历史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价值论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就它与马克思主义的联系来说,只能算是“前马克思主义”。因为即便在经济学上,马克思也并未停留于此。“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来决定的。作出这样的解释,古典政治经济学就认为满足了”,“这种解释在今天已经完全不够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2页)马克思主义在这里所做的特殊贡献,不仅是坚持并进一步充实了劳动价值论,更在于对它加以改造并创立了完整的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同时还超出经济学的范围阐明了一种全新的历史观——唯物史观(也可以叫做劳动史观)。而这些才是真正的、确切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可见,在未弄清价值概念在经济学中的特殊涵义的情况下便急于完成这种概念上的“统一”,本身恰恰意味着并未弄清这里的马克思主义究竟是什么,很可能是仅仅停留在“前马克思主义”的水平上,甚至用它来代替了马克思主义。

其次,劳动价值论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于哲学层次,本身是需要论证的,论证“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原理对于任何价值现象都普遍成立。然而我们考察的结果却是否定的。因为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在经济学上,“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本身就是有严格限定的,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在这里,“劳动”是个狭义概念,它始终只是指为了制造产品而支付体力和智力的活动,并不包括人们与商品生产无关的其他劳动;而它所创造的“价值”,也主要是指“商品价值”,即成为交换价值基础和尺度的“价值实体”。可见,它所回答的只是产品的交换价值与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任何价值的起源和本质问题。这里首先不包括普遍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也是价值,它在内容、特征和起源等方面都与交换价值根本不同。按照劳动价值论,一切不成为商品的东西,都没有“(交换)价值”!阳光、空气等之所以“没有价值”,无非是指它对人的使用价值中并没有吸收一定的直接劳动,并非指它们对人没有意义。因此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不等于不属于哲学和科学的研究范围。一些论者始终对研究使用价值抱有怀疑和否定的态度,恐怕正是因为,他们并未使自己的视野超越经济学的层次。

至于在哲学上,也就是在更广泛、全面的现实生活中,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就更加明显了。因为这里需要思考的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还有诸如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现象。覆盖这些现象的共同“价值”概念,已经与“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价值概念完全不同。在这里需要回答的不是什么产品之间的交换尺度问题,而是人们通常所关心的“有用无用”、“善恶美丑”等等的本质和规律问题。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中,使用价值问题是普遍的交换价值问题之外的一个特殊,它不处于理论研究的中心;那么在哲学上则相反,在这里“交换价值”的问题却只能作为一种暂时的历史现象而被当作一个特例,处于理论研究中心的恰恰是另一些更具有普遍共同性的人文价值问题。

用“劳动创造价值”来说明诸如使用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人文价值现象,往往是说不通的。因为“物的使用价值……在物和人的直接关系中就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0页)。例如,阳光和空气对于人的生命的价值,在哪一点上是劳动创造的?首先阳光和空气不是劳动的产物,其次人享受阳光的温暖和呼吸又能算是什么劳动?通常人们往往想到,有价值的事物总是与人的劳动有关的,或是归根到底由劳动创造出来的,就以为制造产品的劳动本身创造了它的具体价值。这是没有分清“价值客体”同“客体的价值”两个概念,更没有注意到一种普遍的现实情况:——由同一劳动所创造的同一产品,却总是在不同时代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使用价值。那么这种使用价值上的不同,是由制造产品的劳动造成的吗?什么样的劳动造成了这种不同的呢?实际上,具体的有用劳动只是创造出能够形成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即价值客体,而最终实现什么样的价值,并不完全由此决定,它还要经过价值主体才能实现。显然,这里的问题与劳动价值论的道理不是一回事。

至于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等的实现,就更能说明问题:——它们取决于谁的、什么样的“劳动”?一位见义勇为者救助溺水者的行为所创造的道德价值,是与他跳下水去的活动量(或这一行为的“社会必要活动量”)成正比,还是以人类和社会在道义方面的发展为尺度?一件艺术品的审美价值究竟体现在哪里,是作者所花费的时间和心血,还是观赏者所得到的艺术享受与心灵启迪?一场演出的经济价值(排演费用、演职人员的报偿和票房价格等),可以根据劳动价值论(以演职人员的劳动为标准)来说明,但能够以同样的方式说明演出的审美和艺术效果吗?如何回答这一类问题,必然构成对所谓“劳动创造价值”的挑战。

为了应付这个挑战,当然也可以设想一种方式,就是把“劳动”概念加以无限的引申和泛化。因为只要抓住一点——一切主体及其需要和能力都是劳动的产物(归根到底是“劳动创造了人”),就可以说一切价值最终都是劳动的表现,似乎这样就是把“劳动创造价值”坚持到底了。我们在一些论者那里看到了这种意图。但这种方式有一个明显的毛病,就是脱离了科学概念本身原有的严格规定,把它的涵义、定义同它引申的意义混为一谈。这样一来,它与本来的“劳动价值论”相去甚远,面目全非,其实是把它悄悄变成了劳动史观的同义语。同时这也似乎更加证明了我们下面将要得出的结论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在我们所要研究的现实普遍领域中,“价值”已经与政治经济学中的(交换)价值有了实质的不同;而随着这里“价值”含义的改变,“劳动”的含义也必然有所改变;就是说,价值创造活动决不限于制造产品的活动,而应该扩展到人的全部对象性的生命活动和社会活动形式,其中既包括制造产品的劳动,也包括非劳动即占有和享用物品的活动(例如通过呼吸这种活动才能创造和实现空气对于生命的价值);既包括人的物质性对象活动,也包括人的精神性对象活动……而这就意味着要用“活动”来涵盖并代替“劳动”。对于在哲学意义上所要讨论的人文价值来说,价值的本质和来源,在于人的主体性活动,即“人的活动创造和实现价值”!

客体论与主体论:两种不同的思维走向

在我们看来,“实践”这个概念比“劳动”有更大的普遍性,比“活动”有更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因此更适合于说明价值的起源和本质。我们的观点可以表述为“实践价值论”。有人会以为,实践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似乎并无实质的区别,——人的活动、实践中,最基本的形式不就是劳动吗?既然如此,那么劳动价值论的缺陷至多不过是有些不全面而已。这种看法其实是很表面化的。从更深刻的理论意义上说,这里并不仅仅是变换了一个概念(以“实践”取代“劳动”),而是实际上表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思维走向和思维方式。

为了认清这种差别,我们需要对主客体概念有明确的把握。作为一对辩证关系范畴,“主体”与“客体”并不是一般意义上“人”与“物”的别名,而是表达了人的各种各样对象性活动中的两极关系项,即活动者和他的对象。从客体本身的内在要素或属性来规定其价值(虽然这种规定所采用的尺度实际上仍然是主体的标准),其思维方式是属于“客体论”的;而从主体可能用以得到什么样的满足与实现来规定客体的价值,则是“主体论”的;思维方式。

让我们来看两个具体的例子。一个是“资源”问题:按照我们的哲学观念,一种自然或社会存在物被称作“资源”,这本身就已经是对它作出了价值判断,指它可以满足人对某些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需要。然而按照劳动价值论却相反,未经劳动加工的自然资源如土地、山峦、河流、植被,乃至空气、阳光等等,都是没有“价值”的,即它们本身不含有交换价值的基础。两种概念各有其根据和用处,不可混淆,也不可相互否定。我们不能用后一种方式来解释生态学的观点,不能置环境的生态价值、资源价值等于不顾,而说它们对于人类“毫无价值”。反之,如果有人以“不能包括资源的使用价值、生态价值”等等为理由,提出要否定或重新规定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又该何以处之?两种观念有一致之处,就是都以人和社会为主体,以一定的物为客体;之所以会得出看似相反的结论,是因为它们一个以客体“是否可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为尺度来规定其价值,另一个则以客体“有什么、是否含有人的劳动”来规定。这就是分别采取了主体论或客体论的不同方式。

另一个是“人的价值”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具体的主客体关系常常被忽视或误解,结果就导致几种不同角度的理解之间互不相容。譬如,按劳动价值论的概念,即以“吸纳劳动”为价值,那么“人的价值”定义就应该类似于经济学上“劳动力的价值”定义(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劳动,其货币表现是工资),指造就和培养人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即人占有和享用的社会财富越多就越有价值,与他所能提供的劳动和贡献无关;相反,按照时下人们认同的观点,用人的贡献来规定人的价值(这类似于经济学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以“付出劳动”为价值,则必然是贡献越多越有价值,与他的占有和享用无关。这两个彼此对立的观念,共同点是都以“人”或“劳动力”为客体,而主体实际上是下定义者,即社会或雇主。两个结论之间的差异来自定义的方式不同:前者以客体(作为定义对象的人和劳动力)自己的本性和需要为尺度,后者是以主体(社会或雇主)的需要为尺度。这两种情况在哲学上分属于不同的价值类型,前者是“社会对于个人的价值”问题,后者是“个人对于社会的价值”问题,彼此并不排斥和冲突,可以在“满足者(客体)与被满足者(主体)的关系”同一逻辑中说明它们。但二者却显然不能在“劳动创造价值”的传统逻辑上统一在一起。因为如果承认“吸纳劳动为价值”,那么任何一个人不管他是否劳动都是有价值的,因为每一个人都受家庭和社会的供养长大。但是这种“人的价值”也就与个人自己的劳动无关,而只意味着前人和别人的“劳动创造”;如果承认“付出劳动为价值”,那么任何人的价值又只是在他从事劳动贡献的时候才有,在他有劳动能力之前和丧失劳动能力之后,他就必然没有“价值”!这里不仅“价值”概念有了两个,而且“劳动”也有了可分析之处(谁的劳动)。除非在推理过程中偷换了不同的“劳动”和不同的“价值”概念,否则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是推不出“人的价值在于贡献”来的,因为它恰恰违背了政治经济学上的一个基本常识:不能把价值与使用价值混为一谈。

上述两个例子中的概念冲突和危机,并非因为它们一个正确,另一个错误,而是因为概念各自反映现实的层次和角度不同,因而其适用的情况和范围也不同。把属于不同体系的概念生硬地扯在一起,想把它们合并成一个,或者用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时候,才会陷入困境。

经济学上的“劳动价值论”,在哲学上意味着一种“客体论”的思维视角,即从客体(劳动产品)的方面,用客体本身的成因、属性和规律等来说明其意义:商品的(交换)价值来自、并且本质上就是商品中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请注意,在这种方式中,“价值”已经被确定为客体物所具有的一种属性,这种社会属性是通过把人的(劳动和交换的)社会性“凝结”、“物化”于客体之内,成为“客体”本身的一个内涵、一个内在尺度而赋予的。作为生产者的人和他的劳动,在这里并不是以价值主体及其主体性活动的身份出现,反而是作为被交换的价值客体及其内涵来对待的。在商品交换这种价值关系中,生产者的劳动只是占有者占有的对象、交换者交换的对象,即价值客体;只有占有者和交换者(买方和卖方)才是这里的价值主体,买方获得商品使用价值的支配权,卖方获得商品的交换价值。一件产品所吸纳和包含的社会劳动(也就是劳动者的投入)越多,它在交换中表现的社会价值就越大。只有这样才能用统一的尺度衡量各种不同的商品。这无疑为解决商品经济中普遍的交换尺度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根据。因此这一视角和思路在商品经济实践和政治经济学领域内才是完全适用的,一旦超了这个范围,如前所说,它就未必合适,未必能说明问题。

而“实践价值论”则联系着一种“主体论”的思维视角和方式。它是从主客体的实践关系、即主体的对象性活动方面,来考察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客体的价值本质上是客体(存在、属性等)同主体尺度(需要、能力等)的关系。客体在什么方面、什么程度上能够满足(或否定)主体的需要,在什么方面、什么程度上适合(或不适合)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对主体生存发展的实际(正反向)影响,它对主体就有什么价值。在这里“价值”已经不是被看作客体本身的某种固定“属性”,而是主客体关系的一定内容,是这种“关系”的特定质态。它成了一个主体性的“关系”范畴。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思考价值问题时,已经不再是、或者主要不是仅仅根据“客体是什么、有什么”(哪怕这个客体完全是人的活动产物、人的劳动的凝结)来判断它的价值;而是根据主体的尺度,用主体从中可以“得到什么、实现什么”来界定和判断。这种思维方式适合于更广泛、更普遍的价值问题:用它能一以贯之地说明什么是“使用价值”,如把它界定为“满足主体的具体效用需要”;什么是“道德价值”,如“人的行为符合人与人之间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其规范”;什么是“审美价值”,如“引起人的无私愉悦感和自由感”;等等。

“主体论”的方式也为解决两种价值概念相互联系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思路。经济学上的“商品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作为一个特殊实例在这里得到解释:商品价值和交换价值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劳动及其产品的社会价值(满足人和社会对劳动及其产品的需要),而必然采取的一种历史形式、一种现实的条件和手段;它们有着重要的社会历史价值,却并不因此而与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合而为一。就是说,当我们把经济学的“商品价值”和“交换价值”等概念纳入哲学价值论的考察范围时,接受的并不是它们的“定义”,而是它们的“意义”。

文化与市场:区分两种价值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引起人们高度关切、并表现出复杂歧义的价值问题。这些问题相对集中在如何处理事物、行为、政策的经济价值与人文价值的关系上。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当前关于“文化能否市场化”的争论。争论中所说的“文化”,依其具体所指,似乎是一个极狭义的范畴,仅指某种精神文化的层面。以下我们暂取此义。

争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文化生产活动也是劳动,其产品是劳动产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具有交换价值;因此文化和文化产品应该而且能够进入市场,按照市场规律来实现它们的价值;文化生产部门只有走企业化的路子才能生存和发展。这显然是以“劳动价值论”的观念来看待文化的价值,而且所看到的主要是它的经济价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文化及其产品的价值不等于它的经济价值,或者说主要并不在于它的经济价值,而在于它的文化价值;文化价值“归根到底就是对于人的全面发展所具有的意义”,它不可能在商品流通领域之中,而只可能在商品流通领域之外实现;因此文化价值的实现决不能靠市场来解决,“文化市场化”和文化部门企业化不是一个正确的选择。这一观点部分地体现了哲学价值论的思考方式。(以上引文和部分转述,请参见《哲学研究》1994年第10期庄思晦同志的《文化价值与商品价值》一文)

我们认为,前一种观点显然有很大的片面性。诚如后者所指出的那样,它只看到了文化生产活动的经济价值或商品价值的方面,却忽视了文化更深层、本质的方面,即文化本身非经济性的人文性质和人文精神。在这种意义上强调文化生产的产业化和文化部门的企业化,就难以防止文化事业走上狭隘功利主义和“钱本位”的歧途。这将真正给我们带来“文化沙漠化”的后果。所以我们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具有更大的科学全面性和现实意义。对“文化市场化”这种提法,需要慎重。

但如果由此而走向另一个片面,认定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文化的逻辑与市场的逻辑是彼此根本不相容的,文化发展可以而且应该脱离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同样也是不妥的。因为它有可能从另一方面犯同样错误,即只承认一种价值概念而否定了另一种。

这里有两个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弄清:一个是“文化价值”与“文化产品的价值”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文化价值的目的性与实现它的条件、手段的关系。

按照“主体论”的价值思维方式,要求严格地区分“文化价值”与“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两个概念:“文化价值”是指任何事物对于人和社会的文化生存与发展的意义,“归根到底就是对于人的全面发展所具有的意义”;“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则是指文化产品对于人和社会发展的任何一方面可能具有的意义。二者之间是价值与价值承载者、提供者(客体)之间的区别,不应该混淆。创造文化价值当然是文化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本质和目的之所在,但文化价值却并非只有专门的文化产品才能提供,其他社会产品也能够担负一定的功能,譬如衣食住行样样物品中都可以体现一定的文化意蕴。而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也并非仅限于它的文化价值,在现实中还表现为它的功利的、经济的价值等等。犹如一套人生观的教科书,它的根本价值固然在于给人以人生的启迪,但获得这种启迪的来源却并非只有书本;编写和出版这本书的实际意义,也不仅仅限于它的思想价值,同时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它对于作者、出版和发行经营者、读者等各方面的其他意义。

应该注意区别和分析两种不同的“价值”,但区分并不意味着要使它们彼此对立、互相排斥。相反,正确地区分也是正确地联系的基础。区别的意义正是要找到使它们合理地统一和结合的方式。在现实条件下,我们觉得有效的方式之一,是要正确地把握文化价值的目的性与实现它的条件、手段的关系。就文化事业而言,它所追求的目的和它所创造的价值,在于人和社会的文化、特别是精神文化的全面发展。文化价值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目的性价值;而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则是在现阶段不能不借以实现的途径和手段之一。因此关于文化与市场的关系,就可以、并且应该以此为契机,有一个更开阔的视野和更现实的思路:

对于“文化”,在把它当作一种合理的目的性价值体系时,不应该使之与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手段对立起来。文化产品的商品化与文化价值的商品化不是一回事。文化和文化价值本身是不能成为商品的,但文化产品却可以。正如道德情操和艺术修养不能买卖,但道德著作和艺术作品却可以上市一样。既然在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取消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那么实现它们的商品价值,也会成为实现其文化价值的必要手段和途径之一。所以我们原则上并不需要、也不应该拒绝和否定文化产品、特别是那些大众消费型的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相反,倒应该有目的地、主动地开辟和扩大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文化产品市场;

对于“市场”,不应该只承认它的经济功利价值,也应该注意它的文化价值负载。因为任何经济体制本身都必然联系着一定的人文精神,产生一定的文化价值,只不过有显潜、强弱、优劣之分罢了。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仅仅把经济上的发展当作目的,同时也必须把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当作目的,包括给予文化的发展以必要的和有力的支持。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它事实上也不会没有任何文化价值,而是很可能产生更多的负面文化价值。

应该说,我们目前在不违背目的的前提下,对于手段(包括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在内)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际上还并不充分。有效地运用经济杠杆的力量为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打开出路的工作,显然还有很大的不足。手段更多地为低文化、浅文化的东西所用,甚至出现了为了手段而放弃目的,或者把手段完全当成目的的片面功利化、庸俗化乃至反文化倾向的苗头。这是非常令人担心的现象。难怪有识之士要挺身疾呼:还我文化价值!

由是观之,关于文化与市场争论的关键和实质,并不在于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是否应该和能够进入市场(这一点已由事实做出了回答),而在于为了什么和怎样进入市场?是以市场为手段,让它为实现文化价值的目的服务,还是把手段本身变成了目的,用文化产品的商品价值取代了它的文化价值,让文化生产部门主要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去追求利润?这是在文化事业发展上进行价值选择的分水岭。如果确实是保持文化价值的目的性,即着眼于人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人的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那么就必然对文化活动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方式和程度有所选择,有所限制。

总之,依据对于经济价值和人文价值的上述理解,我们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文化产品可以而且应该“市场化”到什么程度,其是非得失的标准和界限,应该掌握在“是否有利于保持文化价值的目的性地位”这一点上。其具体体现是:是否保持和促进社会精神生产的能力不断增强、潜力得以充分发挥;是否保证和促进文化产品的质量和结构不断优化;是否有利于优质文化产品的社会影响作用成为主导;等等。其直接结果则是文化事业本身的繁荣发展,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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