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微[1]2007年在《试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的程序违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责任的司法审查的规定仅限于撤销,责任形式过于原则和简单,无法应对实践的挑战;学界对于违反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一律撤销也一直存在争议。为更好地监督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建议我国区分不同的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马永平[2]2017年在《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程序性法律后果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范畴,核心内涵是通过在程序规范中系统设置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来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该理论提出后被广泛接受,并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救济、程序性处置和程序性制裁等多种学说发展形态。除规范构成学说之外,程序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权利的现实性及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也是程序性法律后果及其后期发展形态重要的理论基础。程序性法律后果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具有独特作用,更深层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程序法定、促进程序理性和保障程序安全等方面。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建构的前提是实现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在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违法行为本质特征和证明方法的基础上,应依托诉讼行为进程、诉讼行为要件等定型理论,以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构成要素为标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分类。相应地,在比较分析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基础上,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程序性法律后果确定为程序原则,并在程序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充分配置程序性法律后果要素,在证据形成行为中适用排除与例外体系,在其他诉讼行为中适用无效与补正体系,以实现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系统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和程序性法律后果体系化的目的在于为现实中发生在诉讼各环节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配置有效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法律后果实践展开的视角应投放到看似边缘的违法形态上,特别是对辩护权行使的阻挠妨害以及公诉权滥用和审判权滥用的隐形违法形态方面。侦查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应是告知行为相对无效。对于不当限制会见权的行为,既要配置申请撤销的快速通道,还应从排除体系或无效体系内选择配置最严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方式予以应对。对于积极公诉权滥用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可根据情形分别适用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裁定不予受理和补正等方式。消极公诉权滥用则可维持现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对于审判阶段的诉讼拖延,应当赋予被告人要求快速结案的申请权和申诉权,在理由成立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拖延的程度选择适用赔偿、解除羁押或减轻刑罚后果方式。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简化为无效简化,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发现都应及时回转到普通程序,否则,构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由;其他形式的简化,则可随时因被告人提出异议而回转到普遍程序。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责任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最大程度地接纳实体性法律后果及其他制约形式;二是通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与重构,确保程序性法律后果能够以最快速度兑现。
李新实[3]2010年在《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文中认为正义的实现需要实体和程序的完美结合。我国对于行政程序法治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相对薄弱,又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致使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困惑。如违法原则作为行政程序的归责原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致使许多的行政程序没有明显的违法但是却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的不到法律的追究;缺乏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司法机关对行政程序性行为的审查范围过窄,致使许多行政程序违法的行为的不到追究;另外还有行政程序理论研究尚不深入,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程序性的法律责任得不到追究,致使行政公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行政程序意识淡薄等。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和理论,在我国有关行政程序制度的基础上,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在本部分,主要从理论上面论述了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素、行政为程序违法的表现、归责原则和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这几个方面。本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构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也就是说为什么要研究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笔者从叁个方面进行论述,即从实现行政法治的角度、保障人权的角度和存在行政程序性义务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述构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本文的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关于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都散件于其他的法律文件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本文的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了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完善进行了思考,而在实践方面,主要是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目的是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的理论体系以便于更好的指导实践;
周律格[4]2018年在《试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过度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不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化要求,从而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权力恣意。所以,我们应当倡导在行政执法中贯彻落实"程序正义"理念,将实现程序正义放在首要位置。本文对于程序正义的论述,将通过介绍其概念、基本要求、价值与意义,尽量对其形成较为系统化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论述我国行政执法中程序正义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寻求对我国行政执法程序正义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具体方案。
周淑云[5]2004年在《试论行政程序违法》文中研究表明行政程序违法是行政行为违法的一个方面,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规定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及其它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其中又以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规定为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如果程序违法,即违反了其程序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阐述了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特征、认定标准及分类,同时规范和完善相应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以提高人们的程序意识,保证行政机关履行程序义务,使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程序违法概述。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程序违法,首先从行政程序的定义及其存在的独立价值,进而分析行政程序法是为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提高行政效率。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国外行政程序违法概念的分析,得出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及特征。第二部分是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分析了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包括“法”的范围的界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法的原则、精神)及行政程序违法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行政程序不当属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区别于行政程序违法,只有明显程序不当才承担法律责任,而滥用行政程序则属行政程序违法,这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滥用职权行为有审查权。另外,分析了确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意义,使行政主体重视行政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相对人真正参与到程序中来,有效地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益。总之,体现了行政程序权利义务的独立性。第叁部分是行政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分析。根据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划分,行政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方式违法、步骤违法、顺序违法和期限违法。同时从行政管理的实践分析行政程序违法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领域,还从行政程序违法的外延对行政程序违法的类型作了分析,并通过笔者从事行政审判的实践结合案例分析了行政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行政程序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德、法等西方国家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的构想。考察国外的规定,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特点,规定了撤销、无效、补正、变更、转换等多种形式,并且区分不同的程序或情形,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一律予以撤销。与国外的有关规定相比,我国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和简单,不利于
申统, 王岩[6]2009年在《试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文中提出程序与实体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完整的正义。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的程序违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责任的规定仅限于撤销,责任形式过于原则和简单,无法应对实践的挑战。学界对于违反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一律撤销也一直存在争议。为更好地监督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建议我国区分不同的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杨亮庆[7]2001年在《试论一类程序违法行政案件的判决——兼析《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57、58、59条》文中研究表明对于程序违法但不可撤销或者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处理 ,一直是司法机关难以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结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该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 ,可采用几种判决方式 :(1 )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如果已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 ,判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赔偿 ;(3 )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4 )向被告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主要行政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5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 ,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吴婧萍[8]1997年在《试论行政程序违法及法律后果》文中研究指明一、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基础现代行政法治理论成熟的标志之一即是人们对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有了充分的认识。"公正的行政程序规则不仅是行政实体法权利义务落实的方式与手段,同时也反映着法治体制、法律正义观基本价值的核心",现代法治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要遵守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法制化是世界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的标志和必然趋势。但行政程序受法律控制的方式、程度与行政实体权力的不同,后者必须是法定的,"无法律即无行政"而行政程序的灵活性较大,它作为实体权力行使的形式,为适应千差万别的社会环境,不得不具有多样性,国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行政行为的所有形式都加以严密具体的规定。但是重要的程序,即直接涉及实体权力行使规范化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和行政效率的提
宋雅芳[9]2007年在《试论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程序和实体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完整的正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有关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体现行政程序的价值,因此,应当对不同程度的程序违法情形进行区分,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为了凸显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应当建立禁止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后可以重新作出的制度。
赵美薇[10]2017年在《论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行政法学中的行政程序是当下的研究重点,也是研究热门,其中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又是行政程序必不可少的组成分支,是行政程序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与其他国家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研究相比,国内学界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研究还非常浅显,因此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重要性理应被重视。自20世纪开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或行政程序规范的建立已初具规模,与此同时,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也随着行政程序的兴起相应地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反观国内,由于种种原因,国内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才刚刚起步,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立法的不完善和理论的不重视致使在实务中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没有得到应有的监督,拖延了行政法治进程。所以,从理论上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建设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学位论文的研究重点是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文章将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基础概念入手,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立法状况和理论研究状况,通过对比国外和国内的差别及不同,找到我国在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方面与国外的差距,深刻反思国内现有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理论和制度的缺陷,并依据本国国情用理论分析和对比研究的方法探究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有所助益。论文大概四万字,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绪论。论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章,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本章主要是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及衍生概念进行描述;第叁章,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分析。本章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对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立法现况进行概括,归纳总结出我国现有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共通点与特性,找到其中存在的缺陷;第四章,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无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比较。本章将深入研究发达国家及地区先进的、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并加以学习,通过比较借鉴来学习国外的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以达到更好地服务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研究并使之更加完善的目的;第五章,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建议。通过前两章对国外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比较与对现行立法中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缺陷分析,本章将提出个人对构建健全的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建议。第六章,总结。通过以上几章的分析研究得出结论。
参考文献:
[1]. 试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J]. 张微. 法制与社会. 2007
[2]. 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D]. 马永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3].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D]. 李新实. 延边大学. 2010
[4]. 试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J]. 周律格. 法制与社会. 2018
[5]. 试论行政程序违法[D]. 周淑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6]. 试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J]. 申统, 王岩. 网络财富. 2009
[7]. 试论一类程序违法行政案件的判决——兼析《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57、58、59条[J]. 杨亮庆. 政法论坛. 2001
[8]. 试论行政程序违法及法律后果[J]. 吴婧萍. 研究生法学. 1997
[9]. 试论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J]. 宋雅芳. 中州学刊. 2007
[10]. 论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D]. 赵美薇. 东北林业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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