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几个问题_转基因生物论文

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几个问题_转基因生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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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影响生命最基本物质——基因为特征的现代生物技术,是当代人类社会科技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成果,转基因生物体(GMOs)可以为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福利,同时,转基因生物体也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生态环境潜存着巨大的危害性。转基因生物体所引发的生物安全(Biosafety)管理问题, 已经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如何有效地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是当前亟待加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转基因生物体的生物安全问题

转基因生物体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指由于转基因生物体的生产、处置、使用的不当,而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转基因生物体的生物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转基因生物体对人类健康的安全性问题。科学研究结果表明,转基因生物体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严重的可以致癌或者导致某些遗传病。有些转基因生物产品(如转基因农作物的果实、转基因动物的肉与奶、转基因氨基酸药品、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等)含有转基因有毒物质和过敏源,会造成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二是转基因生物体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安全性问题。由于转基因生物体是经过科学技术产生的新物种,转基因生物体释放到环境中,可能破坏经过自然演化形成的原有自然生态物种,造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失衡。一些科学家甚至认为,在自然界中释放转基因生物体,会破坏自然界原有的基因库,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冲击不亚于核扩散。

对转基因生物体所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的争论,最早源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科学界,并逐步扩展到工业、农业、商业、卫生、环境保护等实践部门,内容涉及到经济贸易、社会文化、伦理道德等各个领域。世界上第一个实验室基因工程规范——《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 是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于1976年制定的。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对转基因生物体的生物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使得生物安全的管理问题在世界范围受到重视。如欧共体一些成员国在80年代已经开始重视对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法律控制与法制化管理,欧共体于1990年颁布了对其成员国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两个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指令。日本颁布了《重组DNA生物体在农业、林业、渔业、 食品工业和其他相关工业部门的应用准则》和《重组DNA技术的工业应用准则》,规定了重组DNA生物体技术运用的原则、具体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体制和程序。国际社会对转基因生物体跨国生物安全问题的关注也推动了生物安全的国际管理的发展,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第8(g)条,以及第19(3)、(4)条对国际生物安全管理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也正在制定规范转基因生物体及其技术跨国转移的《生物安全议定书》。

二、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针对日益突出的生物安全问题,我国曾颁布一些旨在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的部门行政规章,如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部1996年颁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我国现在对转基因生物体的生物安全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这些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管理规章。但是,由于这些部门管理规章存在着法律效力等级较低,实践中管理权限重叠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我国转基因生物体管理的客观需要。当前,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应该适应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的发展需要。作为世界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的主要国家之一,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甚至在某些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随着我国政府将现代生物技术列为优先扶植的重点高新科技发展领域,可以预见,我国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将更趋活跃。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管理经验,通过立法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主体的研究、开发行为,实施对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的有效管理。

其次,我国转基因生物体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发展对我国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食品供给必须走依靠高科技发展之路,转基因技术在我国水产品、畜牧产品、生物制药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运用潜力。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管理经验,通过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风险评估、安全等级与分类管理、公众听证与专家咨询、申报登记、许可证、产品标签、进出口审批、损害赔偿保险、知情同意、应急等系列管理制度方面的完善,确保其安全性。

再次,根据国际法与国际惯例,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是维护我国经济、环境保护利益的需要。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应该履行国际法律义务;另外,根据国际法与国际惯例的规定,通过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可以对生物技术的跨国转让以及转基因生物体的越境转移进行有效的规范,使之既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又能维护我国经济、环境保护利益。美国与欧盟之间的转基因生物产品的贸易争端已经表明,转基因生物产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问题,其安全性问题甚至可能构成新的国际贸易壁垒。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 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

借鉴国外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应该立足于以下基本思路:

其一,风险防范的思路。风险防范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指如果对某种活动可能导致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害的后果存在着很大的怀疑,应当在该后果发生之前不太迟的时候采取行动,而不是等到获得确凿的显示因果关系的科学证据后才采取行动。由于转基因生物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存在潜在的巨大风险性,不能以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为借口,延迟采取有关安全管理措施。根据此思路,应该制定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我国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的专项立法,使我国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其二,从严管理、速度放宽的思路。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涉及到法律控制与科学研究自由之间的平衡关系,如果过分强调生物安全的法律控制,限制甚至禁止正当的科学研究活动,那么就会阻碍生物技术的正常发展。在具体实践中,各国采取了由严格到宽松的审慎管理步骤,即首先制定严格的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规定,然后在获得某类转基因生物体无害的确凿科学证据的情况下,逐步放宽有关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在1976年至1983年,5 次对《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进行修改,逐步放宽了实验条件, 原有限制性条款的85%被放宽或简化,并取消了对一些实验的限制。

其三,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对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应该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始,到一般转基因生物体的使用、释放、处置,以及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市场化等诸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从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来看,一般都是采取全过程的管理,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欧共体成员国偏重于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一般转基因生物体的使用、释放和处置的管理,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则偏重于对转基因生物产品市场化的管理。

其四,参与国际合作管理的思路。由于全球自然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特别是在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的国际合作尤为重要。由于发达国家对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较为严格,使得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将转基因生物技术和转基因生物体的研究、开发和大田实验等转移到管理较为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在积极参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国际合作的前提下,通过吸收和转化有关转基因生物体安全管理的国际法律规范,加强我国转基因生物体的安全管理,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收稿日期 200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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