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直面倾销与反倾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企业论文,直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一时期,有关倾销与反倾销再度成了人们议论的焦点。外经贸部有关人士说,中国目前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已经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自1979年8 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及其盐类反倾销以来,到2000年9月5日,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378起,涉及到我国化工、轻纺、土畜、机电、 医保等行业的4000多种商品,其中涉案金额超过一亿美元的大案就有15起。与此同时,外国产品开始大举倾销我国,我国也是倾销的严重受害者。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关键时刻, 中国企业正面临反倾销与倾销的双重冲击和考验。
那么什么是倾销与反倾销?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倾销与反倾销?如何利用好法律武器,打好倾销与反倾销的国际官司?
倾销: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指出,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倾销是一种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无论是对出口国还是进口国,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对出口国来说,倾销首先是挤占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无论从事倾销的生产厂商出于何种目的对外低价销售,客观上都可以在短期内扩大其在海外市场的份额。这样,倾销厂商就可能抢夺了原本属于未进行倾销的本国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其次是损害了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倾销厂商可以利用倾销手段,处理其库存或剩余产品,从而维持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以弥补其在海外市场的损失。再者是扰乱了本国市场秩序。低价销售会创造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引发国内其他生产厂商的过度竞争。这种过度竞争的后果,会使生产厂商过分关注产品价格而忽略非价格因素对销售的影响,造成本国生产物质与人力资源的浪费。倾销所引发的低价竞争与价格大战,更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阻碍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
对进口国来说,倾销的危害性更大。首先是它阻碍了进口国相应产业的发展。出口国倾销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扩张是通过挤占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实现的。其次是扰乱了进口国市场秩序。倾销产品将会吸引消费者对产品价格的过分注意力,从而引导进口国市场的过度价格竞争,扰乱进口国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再者是威胁和抑制进口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建立。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倾销,将直接阻碍甚至摧毁这些国家对建立新兴产业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而进行的努力。例如,如果不是依靠国家的高额关税保护,美国柯达彩色胶卷与日本富士彩色胶卷对中国的倾销,则将会把中国的彩色胶卷产业扼杀于摇篮之中。
不仅如此,倾销对其他国家也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破坏了世界市场竞争秩序。
反倾销法与《中国反倾销条例》
有倾销就会有反倾销。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销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本世纪上半叶,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美国等国纷纷为反倾销立法,但反倾销问题真正引起全球的关注,却是五六十年代的事情,这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推进贸易自由化和关税减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有关。具有普遍规范性的反倾销国际立法,产生于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即GATT )第六条。后来又经过1967年、1975年和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逐步完善成目前的“反倾销协议”。
没有反倾销法保护的中国特别容易受到倾销行为的损害。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政府根据GATT和WTO 的有关规则制定并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于1997年3月25日开始生效实施。 《反倾销条例》的分布实施,是我国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的主要法律武器。《反倾销条例》颁布实施不久,我国就成功办理了第一起反倾销调查,即中国对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案。
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厂(集团)有限公司等9 家新闻纸生产企业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我国外经贸部提出了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在接到反倾销申请书后,依照我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这9 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在国内新闻纸行业中所占市场份额已达到50%以上,因而有资格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立案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之后作出初步裁定,确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损害,并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 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企业在进口这些产品时,必须向中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初裁之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充分考虑有关证据及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最终裁定, 裁定自1999年6月3日起,我国海关开始对进口上述国家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至此,我国首起反倾销调查以中国企业胜诉结束。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一共有5起,除上述案件外, 还有武钢诉俄国冷轧硅钢倾销案,杜邦等6 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太原3家公司诉韩国、日本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倾销案, 上海高桥等3家公司诉美、日、德等国企业丙烯酸酯倾销案。
中国成了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关税逐步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限制使用,在这种环境下,反倾销逐步演化成了世界各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反倾销也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记者从8月7日在北京召开的“应对欧盟反倾销研讨会”上获悉, 中国已成为本世纪末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从1979年开始至今,中国产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378起反倾销指控,位居全球之首。 对中国反倾销位居前列的国家和地区是欧盟87起,美国75起,澳大利亚30起,阿根廷29起,印度28起。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有15起,其中欧盟9起。由于美欧是中国重要的出口市场,其对我国大规模的反倾销构成了中国出口贸易的严重障碍。从中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类别看,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等。其中很多中国拳头产品在反倾销后,被完全逐出该国市场。中国自行车1991年对欧盟出口200多万辆,1993年被征30.6%反倾销税,现已基本被逐出欧盟市场。
目前大家最为关注的是欧盟对中国彩电和节能灯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是彩电生产大国,欧盟是一个庞大的彩电消费市场。但是当中国彩电企业因为产品卖不出去而频频发起价格大战时,欧盟市场却见不到一台中国彩电的影子。为什么?因为欧盟市场对中国彩电关闭了。1988年,欧盟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和韩国的小彩电(42厘米以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1年,欧盟决定对中国小彩电征收15.3%的最终反倾销税(为期5年);1992年, 欧盟又对来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新加坡的大彩电(42厘米以上)立案反倾销,并于1995年3月对所有的中国厂家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 按照欧盟的有关规定,对小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应于1996年7月到期, 但欧盟一些彩电厂家又于1995年8 月提出了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欧盟委员会也借此机会,主动发起对大彩电案的临时复审,并将大小彩电视为同一品种。复审案一拖再拖,延续达40个月之久,大大超出了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关于复审案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案的规定期限。最终,中国出口欧洲的彩电完全被赶出欧洲市场。在彩电案中,目前已有9家中国企业应诉,除了厦华提出临时复审, 其他企业只能参加“日落复审”的应诉。由于欧盟法律规定,“日落复审”只有维持或取消反倾销税两种结果,所以彩电案前景不妙。
彩电被赶出欧盟市场,随后就是节能灯。今年5月17日, 欧盟宣布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及中国上百家节能灯企业。消息传出,各界震惊。据统计,1999年中国节能灯出口欧盟达4500万只,如果被控倾销成立,欧盟市场对中国关闭,那么上百家企业、成千上万的工人将面临倒闭、失业的危险。欧盟宣布对中国的节能灯反倾销调查后,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首先应诉,到目前境内共有9 家节能灯生产企业向欧盟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6月中旬, 欧盟官员来中国对这些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实地审查。7月底,欧盟委员会对9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做出裁决,裁定飞利浦在中国的合资企业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外资控股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另有5家获得分别裁决。如果此案按照目前的形势继续发展下去, 中国节能灯企业被赶出欧盟市场将成定局。
在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的同时,一场以“制裁中国大蒜对韩倾销”为导火线的中韩贸易战全面展开。5月31日, 韩国有关方面突然宣布,由于中国大蒜涉嫌对韩倾销,中国对韩出口的关税从即日起由原来的30%增至315%。中国方面闻讯后,旋即宣布自6月7日起, 禁止韩国生产的移动电话手机和聚乙烯进口,这场贸易大战随即拉开。这之后,韩国方面主动求和,3次派人来中国谈判。7月31日,中韩达成协议,韩国允许以较低关税进口中国大蒜,中国解除对韩国手机和聚乙烯的进口禁令。在这次贸易大战中,韩国企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中韩两国损失之比为1∶50。
中国企业为何频遭反倾销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陷入反倾销诉讼的困扰呢?首先,实事求是说,我国企业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认识,是随着日益增多的国际对华反倾销调查而逐步加深的,相应的反倾销对策大多是建立在对反倾销的批评而不是对倾销的谴责上。这种与国际惯例相左的反倾销意识与对策,恰是我国企业屡遭反倾销调查和处罚的重要原因。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面对外国的反倾销调查,如果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是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将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倾销本是GATT赋予进口国的一项合法权利,我们很多时候却无视我国企业存在倾销的事实而指责别国在滥用权利或将倾销的罪名强加于我,还夸大反倾销对我国外贸出口的不利影响,从而助长了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蔑视及逆反心理。因为当我们将反倾销法定调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时,把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视为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歧视时,我们事实上就缺少了要求我国企业自主地约束其低价竞销行为的充分理由,也就难以要求我国企业接受这种“歧视”而去主动地配合调查、提供资料和积极应诉了。而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是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会给外国反倾销调查机构造成误解,认为中国政府对自己企业的出口倾销是默认、鼓励和支持的。所有这些,当然会使进口国有关企业更加感受到中国商品倾销的威胁,而要求采取更为严厉和更大规模的反倾销措施。
其次,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导致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增加。长期以来,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种方法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倾销。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或继续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
再者,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是,我国一些商品的低价倾销是导致反倾销案产生的基本原因。据香港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商品调查, 发现有120种商品的出口价格比应有价格低20%。按一般估计, 每年的国际市场价格指数要上升3%,低于3%就意味着出口价格相对下降。 而在1981~1989年期间,我国商品出口价格指数下降了10.8%。 我国重要出口商品的价格指数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都比上一年同期下降6 %~10%。这种价格指数绝对下降的情况表明,类似山地车在国内市场售价600元~700元人民币而到美国市场售价却只有30美元的低价倾销行为绝非个别现象。
另外,对反倾销案应诉不力是引发大规模反倾销调查的诱因。实施反倾销调查本身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而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构成倾销。在我国的出口产品中,尽管有许多是自我竞争造成的低价,但也有一些商品确实具有竞争力,完全具备通过法律途径和积极应诉赢得公平解决的机会和条件。然而,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却极少依法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据统计,在已发生的378 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我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案应诉不力,恰是导致我国反倾销案80%以上败诉的重要原因。而拒绝应诉所导致的高比例倾销成立的裁定,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严重恶化了我国企业涉外经营的国际环境,而且还使任何不以高于正常价格进入他国市场的中国商品,都难以避免倾销的嫌疑而被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也给某些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以把柄,造成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印象,从而更加变本加厉提起反倾销诉讼。
如何应对反倾销
许多人说,我们能不能像中韩大蒜贸易战那样,凡是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都还其以颜色?专家们指出,贸易战的背后是两国实力的对比,除韩国外,还有美国、欧盟、日本,你有多少贸易牌能打?专家们说,大力进行市场取向改革,打好法律牌才是中国企业和政府应走之路。
首先要加大应诉力度。实践证明,在反倾销问题上,积极应诉与否,其结果大不一样。凡是应诉的企业,即使最后裁定倾销成立,其倾销幅度也仅为原来被指控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如能聘请到合适的当地著名律师,则反倾销案胜诉的概率也很大。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倾销成立率大约为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
其次,继续加大政府交涉的力度。尽管经过长期交涉,国外特别是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政策均有不同程度的改进,但是严重影响到裁决结果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和“单一税率”问题仍未根本解决。由于国外对华反倾销中的歧视性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从长远看,美国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将更多地体现在具体案件中,而不是在明文规定的法律中。因此,我们必须长期保持“交涉压力”。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当努力通过对外交涉工作和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实践,进一步澄清有关中国经济体制问题,尽早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从而为扫清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歧视性做法奠定基础。
再者,国内企业应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特别是要加紧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从长远看,应对倾销指控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出口竞争力,真正做到以质取胜,高质高价。企业还应加强对国外有关法规的研究,知己知彼,争取主动,并尽快培养一批反倾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