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高等教育产品“定价”政策与有效供给分析_有效供给论文

我国公共高等教育产品“定价”政策与有效供给分析_有效供给论文

“定价”政策与我国公立高教产品的有效供给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教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8418(2004)02-0010-03

从经济环境和社会体制变迁的背景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政府职能的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市场化改造,事业单位的改制,公办学校的转制和民办公助学校的兴起,以及以自负盈亏、成本约束和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特色的私营教育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本身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公立高等教育,也正在一步步走向改革的洪流之中。公立高校如何通过正确的“定价”政策,实现对市场和社会需求的深入把握,是教育领域中“生产”要素投入组合最优配置的重要实践探索。

一、高等教育产品的有效供给

高等教育的产品是一种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是私人性和公共性产品供给方式的叠加或者综合。由于混合产品的消费具有私人和公共的双重性,所以这里可以将其分成两类消费者:直接消费者和间接消费者。直接消费者直接接受混合产品的益处,所以应补偿与其直接受益相对应的成本;间接消费者间接接受混合产品的益处,所以应弥补与其间接受益相对应的那部分成本。也就是说,某一混合产品的供给总量等于每个直接和间接消费者所拥有或消费的该产品数量的总和。可以用公式表示为:X=∑Xa+Xb,其中,X为某种混合产品的供给总量,∑Xa为每个直接消费者所能拥有或消费的该混合产品的数量的总和,Xb为每一间接消费者所能消费的混合产品的数量。值得注意的是,不排除某一消费者既为直接消费者、又为间接消费者的情况。可见,混合产品的有效供给取决于:直接消费者、间接消费者对该产品供给水平的受益满意程度,直接和间接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与支付意愿,以及有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直接和间接消费者消费该产品的数量及其所愿支付的价格水平。

由于混合产品的消费者中也有一部分可能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较低交易成本的途径如实传递自己的实际偏好及实际受益的情况和水平,所以极易出现公共产品中经常发生的成本转嫁(逃票或少掏票钱)、成本超负担(超出受益水平的成本负担)或者过度利用公共资源(如公共教育、公共医疗体系的滥用等)的现象。对其纠正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一是通过市场机制来纠正,二是通过公共部门来纠正。市场机制的纠正途径在于价格信号、产权明晰和技术的发展;公共部门的纠正途径主要体现在征税、补贴、规制(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直接提供该混合产品等[1]。

作为混合产品的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其达到所谓的有效供给在于其供给量及相应的成本分摊与不同的消费者的需求及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水平达成相应的匹配。也就是说,直接消费者承担直接受益该产品的应有价格水平,间接消费者承担间接受益该产品的应有价格水平,它的有效供给需要考虑有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直接和间接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数量和能力。在其有效供给中,既要避免“成本超负担”,即该产品的消费使间接消费者承担了直接消费者的花费,使间接消费者遭受利益损失;又要避免该产品的消费使直接消费者发生“成本转嫁”的行为。

另外,高等教育作为一种混合产品,在其有效供给中有三种情况:当其混合性中的私人性大于公共性时,或者虽然私人性小于公共性、但直接消费者规模较大且足以承担大部分的供给成本时,∑Xa>Xb;当公共性大于私人性,或者公共性虽然小于私人性,但是直接消费者规模较小不足以承担大部分供给成本时,∑Xa<Xb;当私人性等同于公共性,或者虽然私人性与公共性并不相同,但直接消费者与间接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支付水平恰好相等时,则∑Xa=Xb。

总之,一般而言,直接消费者和间接消费者之间负担分摊,直接消费者的付出多少会影响间接消费者的收益或损失;反之亦然。还有,直接和间接消费者的收益与其直接或间接消费者的规模成正比,直接或间接消费者的付出与其所在的消费集团的规模成反比。当收益大于成本,进入者多;当收益小于成本时,退出者多。如普通高等教育中一些公共性较强的基础研究,直接消费者的收益较小,成本较大,进入者自然少,不能得到有效供给,只能通过多种手段从间接消费者那里获取补偿;职业高等教育中的职业性如果较强,且能给直接消费者带来较大收益时,进入者多,退出者少,成本降低,收益加大,而当职业高教相比普通高教的收益要小得多时,进入者少,退出者多,成本加大,间接消费者不得不投入更多资源。

二、高教产品有效供给中的“定价”障碍及其克服

为使高教产品得到有效供给,必须给直接消费者和间接消费者的受益确定一个准确的“价格”水平,避免“成本超负担”或“成本转嫁”,这就是高教产品有效供给的定价。然而,这种按照收益——成本原则的有效“定价”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操作,因为在正确判断教育的受益者、受益多少和支付能力等许多方面,均存在诸多障碍:1.难以确定哪些人构成该混合产品的受益者;2.即使确定了受益者,在同一供给水平下,不同受益者的偏好不一;3.即便受益者偏好相同,也难以确定受益的多少,受益者诚实和信用程度不一;4.即便受益者如实反应自己的收益情况,由于受益者所愿支付的混合产品价格不同(间接消费者对税收的支付意愿不同;直接消费者对缴费的支付意愿不同),可能导致混合产品供给水平不一;5.即便受益者诚实反映其受益真实状况,而且支付意愿都相同,但其支付能力各不同。

综合起来看,上述定价障碍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产品本身的性质、非市场化(市场的不完全性)、政府政策的介入。在三大因素中,排除产品本身的性质这一客观因素,考虑其中非市场化和政府政策介入这两个因素,可以看到这意味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混合产品供给中都有表现。市场失灵意味着效率缺失,政府失灵意味着公平缺失。而高教产品作为混合产品,其有效的“定价”必须考虑公平和效率的共同实现问题。

所谓公平,是指受益负担,能力支付。受益负担,即“定价”应使相同受益的人承担相同的负担。也就是说,消费者所承担的负担应与其从混合产品中获得的利益相一致。能力支付,即根据受益者支付能力的大小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费用。支付能力相同的人承担相等费用;支付能力大的人多支付,支付能力小的人少支付。

所谓效率,就是对于直接效益的“定价”一般按照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并由直接消费者自己负担;间接受益者的费用一般由政府代其负担,政府负担部分来源于政府为履行其公共职能通过征税、国债、收费和其他手段所获取的公共收入,此部分作为稀缺的公共资源同样要求其“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其相对市场成本。

由于政府是公共收入的消费者,是公共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掌握着公共产品(包括大部分混合产品)的生产、提供和维护,政府自身经济活动的不同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着混合产品的供给方式、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政府对所掌握的公共产品的真实成本拥有大量信息,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自己掌握一个追求预算最大化的公共产品预算,政府在公共资金利用效率方面负有极大责任等等,这些都决定了政府政策构成了高教产品有效定价的主要障碍。

可见,克服上述障碍的关键因素在于:政府在制定高教产品的“定价”政策时,实际上是混合产品供给公平和供给效率的机制选择。政府“定价”政策对消费者的经济选择和经济行为产生着重要影响,当政府政策没有足够重视教育公平的原则时,其政策效应是受损消费者做出对抗性反应,受益消费者过度使用公共资源;当政府政策没有足够重视教育效率原则与机制时,政府主观的决策和经验性的干预,会使客观的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状况发生扭曲。也就是说,高教产品的“定价”政策的最优设计在于:充分考虑该政策能否有效地实现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有效配置,有效促进高教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提供适度规模的高教产品,并体现公平原则,调整直接和间接受益者的负担水平。

三、“定价”政策与我国公立高教产品的有效供给

从高教产品的有效供给看,目前我国公立高校“定价”政策的核心在于:能够达成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公共支出的应有职能,以及干预与克服政府自身失灵的效果。公共产品(包括部分混合产品)的生产提供是必须由政府直接供给,还是由政府出资从私人公司购买,或者实行政府与企业、私人分工合作,即由国家投资委托民间经营的方式,主要取决于哪一种方式效率更高。如果政府直接经营的效率高,就应由政府生产;反之,则可以向私人公司购买,或采取双方合作的形式。高等教育产品同样如此。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必须首先考察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当资源进入私人部门能比在政府部门中发挥更大效益时,私人占用这些资源才是合理的;反之,当资源进入政府部门能发挥更大效益,政府占用社会资源才是合理的。

在确定了选择公私部门之后,就面临如何在组织中实现帕累托改进,谋求资源配置优化的问题。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贯彻激励约束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实现政府委托者和学校代理者的互动和博奕,以及给予民办公办高校公开、公平(透明和非歧视)政策,利用价格机制解决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问题,使有限的高教资源尽可能多地生产出符合人们偏好的高教产品。

由于教育产品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加上出于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需要,政府从公共支出中支付一部分用于部分教育投入是必然的。高教产品由于具有部分私人性质,一般以“民办公助”的形式提供,公助的对象包括“助”生产者(即提供高等教育的特定生产者)或“助”消费者(即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消费人群等),公助的方式包括税收减免、土地支持、政策扶持、直接投资提供部分产品或劳务、转移性支出、财政补贴、贴息贷款等。

在我国,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高等教育并没有采用民办公助的形式,主要是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形式。这种形式更要求政府的定价政策要充分考虑高教产品供给的公平问题。定价政策的公平意味着政府利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手段补贴弱势群体,使更多的个人能从教育公平分配与社会福利增加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满足。

与此同时,还需要干预与克服政府自身失灵。政府具有双重经济职能:一方面是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直接所有者”的角色,另一方面是政府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者”的角色,任何角色的缺位都将会造成政府失灵的弊端,并使资源的优化配置受到极大限制。政府负有管理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里的值并非一定是货币化的经济值,还包括社会效益的值)。而政府在行使上述双重经济职能时,必须是廉价而又高效的,这需要政府确保合理有效地分配公共支出,使其价值和效益最大化。

为此,必须着手开展支出效益的评估工作,包括弄清楚其中哪些是政府在越俎代庖,哪些事务可以转由市场来承担;对现有政府职能和支出项目进行彻底清理,弄清楚哪些支出项目完全可以节省下来,哪些项目更为迫切但资金严重不足,哪些项目是政府应该优先保证的,甚至哪些机构本身就可以取消,哪些存在很大节约潜力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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