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场域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建构论文_林长榜

视频监控场域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建构论文_林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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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视频监控系统能够根据安装主体的需求而有计划地设置,在预防和打击犯罪、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视频监控;公共场所;隐私权

一、视频监控场域中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困境

1、数字化生存境遇下隐私权的包容性转向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从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为主发展成为以智能图像分析为特色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呈现出数字化、集成化、智能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通过智能人像分析,能够较为准确地识别出特定人的性别、身高、衣着、年龄等重要信息,这些点滴记录的信息将如同个别、细小的瓷砖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马赛克镶嵌画,行为偏好、个性特征、生活方式等极为私密的个人信息均将暴露无遗,足以窥见个人生活的全貌。更重要的是,通过遍布大街小巷的视频监控装置,系统性地对特定人进行远程追踪成为可能。

以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的大范围应用使得数字化生存和透明化生活成为常态,个人逐渐丧失其私生活秘密和私人信息的支配权。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背景下,信息传播成本极为低廉,传播范围极为广阔,受众群体极难掌控,个人隐私一旦被宣扬容易陷入难以回转和补救的境地,隐私受到侵害的不可逆性使得“防范于未然”成了隐私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个人信息自治权、亲密关系自治权、独处权、空间隐私权与私生活安宁共同成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范畴。从隐私权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日益加速的过程中,个人面对生活空间和活动空间挤压,工作压力骤增而产生的权利,从侧面反映了“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社会进程。

2、工具主义视角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困境

有学者认为,视频监控系统记录的内容具有客观中立性的特征,且公共场所隐私权概念存在“公之于众”与“隐之于私”的逻辑悖论。司法实践中复杂的利益平衡更使得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厘定存在较大困难,公共视频监控下的公共场所隐私权面临着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从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具性视角出发,视频监视系统带有“客观中立性”的特征,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记录,并未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予以歪曲、丑化或者宣扬,不具有侵犯隐私的可能性。在“Peoplev.Carlson”案中,法官认为:“如果监视器拍录的是在普通公众能够接近且可不依赖任何工具设备能够看得到的地方,那么,对其监视并不违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监视器只是作为官员替身(officesubsti-tute),其对公共场所的监视就像警察的巡逻一样,并不会对公众隐私权构成威胁。”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厘定与理论构建

公共场所隐私权承担着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使命,其独特的目的指向性使得公共场所隐私权具有相当丰富的内容,也使得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内涵和性质进行本土化界定成为民法学者一项重要任务。公共场所隐私权蕴含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博弈,应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匿名性权利的赋予原则和合理隐私期待原则三部分组成。

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指在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原则上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这是由公共利益本身的特殊性和隐私权的可克减性共同决定的,根源于社会利益需求的多元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公共利益通常代表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承载着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行为边界和公序良俗等重要的社会价值。私人利益的有效维护有赖于一个良好的公共社会环境,这是公共利益优先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共利益本身具有特殊性,它与个人利益处于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在矛盾的对立统一中相互转化,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只有公共利益得以有效维护,个人的利益才能获得长久发展,享受到安定的社会秩序、便捷的公共交通、舒适的生活环境等公共福利。个人在公共利益面前的某种让步通常会以另外一种方式予以补偿,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确立将使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以最小的成本得到保护,应当予以坚持和肯定。

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是公共利益优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隐私克减理论认为,权利位阶的客观存在和权利冲突的普遍存在致使隐私权的行使在权利冲突时应当遵循相对明确的价值秩序和法益层级,在特定的理论构建和司法规则的指引下,克减隐私权中的若干范畴,符合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平衡。例如,在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中,患者隐私权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但基于必要的治疗手段、防止传染性疾病扩散和家属必要的知情同意,患者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限制。隐私权的可克减性为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提供了价值衡量的理论出路,在不同位阶的权利或法益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自身的逻辑张力为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进行了正当性证成,从而实现了更高位阶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然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并不意味着隐私权的无限克减和让渡。对作为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隐私权(幸福追求权)的限制或者剥夺,无疑应持极端慎重的态度。另外,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模糊性的概念,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类型化分析,灵活看待它在评价对象与评价标准、抽象利益与具体利益、未来利益与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妥当处理它在不同利益之间的互相转换。不妨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方法和程序,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清晰界定出公共利益的标准和范围,在反复的利益权衡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和隐私权保护的动态平衡。

2、匿名性权利的赋予原则

匿名性权利是指个人在公共场所有混迹于人群中而不被发觉和识别的权利。根据欧洲联盟第二十九条资料保护工作组《第4/2004号意见书:以视频监视处理个人资料》,个人在具有面部识别功能的监控摄像和以人类行为研究和预测为依据的软件应用程序面前,有可能导致动态监视和歧视风险,个人实际上会被迫遭受不适当的资料收集和身份识别。虽然个人在公共场所常常处于他人的目光之中,但通常并不希望别人知晓我们的行踪和生活习惯,更多期待的只是人群中的一张脸、蚂蚁窝里的一只蚂蚁。匿名性权利使得个人在公共场所具有与他人适当“阻隔”的利益,能够自由穿梭于人群之中而不被识别,享受公共生活带来的便利而避免徒增烦扰。当特定自然人进入公共场所时,仅作为公共空间“填充物”而受到记录,与监控视频拍摄下的其他物体无任何区别,以保护特定人匿名性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匿名性权利不仅赋予了当事人不被特殊识别的权利,也赋予了当事人对非经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身同意进行特殊识别的反对权,亦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者科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他人提供视频监控资料的义务和在提供视频资料后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适当的通知义务。

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重任,亦带来隐私不保和信息泄露的风险,亟需引入公共场所隐私权进行理论构建,并针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进行专门立法。公共视频监控系统领域的立法应当赋予公共场所隐私权正式的法律地位,以目的正当性原则、比例原则和透明性原则作为整体的规则指引,以职权法定主义为标准对安装主体资格进行严格限制,重新审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构建起风险评估、审批备案、资料保管、信息利用的义务体系,从“结果控制”的角度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保护的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纵博.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刑事证据能力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16(6):76.

[2]张建文.隐私权的现代性转向与对公权力介入的依赖[J].社会科学家,2013(6):11.

论文作者:林长榜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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