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小农户视角下的乡村治理:问题与路径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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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范式危机及其重构:社会化小农的提出

       世界各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农民学家等有关小农的假设、论断、著述颇丰。他们依照各自国家的状况提出了各式各样的小农观,在此基础上也就衍生出了对于农民这一群体不同的治理思维。总的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关于小农的基本假设:

       第一,马克思主义的小农观。马克思认为,由于小农生活环境大致相同,且其群体规模较小,因此彼此间缺乏多样的社会关联,加上生产方式和生活工具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小农之间不存在丰富多样的社会关联。马克思的小农观主要是根据法国农民的状况总结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或者农经学者在比较法国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时大多采用这一范式。如董正华在研究中外农业生产中的家庭经营与小农传统中提到:“小农可以自主经营、流转农地、自由协作、结社,也可以自由退出结社,所以都是自由的‘家庭农场主’。马克思始终把自由的农民同家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看作一种生产方式。①”徐勇在研究中国家户制传统和农村发展道路中也秉承了马克思的小农观,他认为:“中国是有着悠久农业文明,由此构成了当代中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大国小农’,即由数亿农民构成的农民大国,中国农村的发展道路不同于西方的庄园制,也不同于俄罗斯和印度的村社制,而是以家户经营为制度底色的发展模式。②”徐勇的分析把传统的小农个体单位拓展延伸到了以家户为主的家庭单位,但是这种家户单位在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上和小农的自由经营发展如出一辙,同样体现出分散、自由的特点。

       第二,舒尔茨—波普金命题。这一命题指出,小农的经济行为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波普金在《理性的小农》中将小农的行为表述为:资本主义使用的“公司”概念最能阐述农场的本质,但小农这一概念则更贴近于政治市场上的投资者,根据“理性人假设”,小农是在理性的原则指导下经过利弊衡量后,做出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的理性抉择人。③

       第三,恰亚诺夫—斯科特命题。该命题则反对用利润计算法来判断小农,不同于资本主义公司计件制薪酬核算制度和劳动力雇佣规模化生产方式,小农生产者所依附的农场生产由于生产规模、技术工具的限制,往往采取家庭内部劳动,举全家之力全年投入生产劳动,除了不考虑人工成本外,在整个生产链环节也无法分计单个环节的生产成本。这主要根源于小农家庭农场式的生产方式是为了满足其家庭消费需要,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益。④斯科特的说法则更为精确,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原则是坚持安全性和稳定性,小农经济行为存在自身的核算标准,在日常生活行为中,小农往往建构自己的防御圈,在防御圈内部依据血缘的亲近、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将潜在性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范围内。反之,针对涉及与防御圈外围人员交易的其他显性经济行为仍采用资产阶级的利润核算标准,其行为也更加遵循外部法律,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内部习惯法。⑤斯科特的研究对象是东南亚发展中国家的小农生存现状,这里的研究对象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在生存状况和行为逻辑上存在巨大的不同,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假设。

       以上三种假设在中国农民学研究中都有一定的拥护者,他们从各自的学术角度出发对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进行了不同的定性,然而这仍然无法切中具有丰富乡土传统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要害。对于这一点的考察,我们需要回到历史的维度。关于中国农民到底处于什么样的经济状态,或者说乡土中国的农民是如何选择自己的行动策略,如果要在前人的著述中寻找答案,梁漱溟与费孝通的研究最为适合。梁漱溟认为,传统中国农民行为逻辑遵循的是“伦理本位”和“关系本位”。但由于缺乏像西方国家完整系统的集团式生活,导致中国农民伦理架构上往往关注单个个体彼此间的相互关系,而忽视了个体与社会间的关系互动过程。⑥费孝通则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认为传统中国农民行为逻辑关系的起点是以自己为中心,个体与其他群体发生关系时的特征类似石子投入水中,像水的波纹一样,通过圈层不断往外扩展、延伸,由此形成了社交圈,这与西方传统意义上同一平面的团体分子式交往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⑦当然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巩固和完善,这一行为逻辑随着历史而发生变迁。在集体化时期,农民在公开场合所表现的集体主义行动逻辑往往基于对现实的不满,这时期农民发生的损公肥私、破坏劳动生产工具,乃至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闹单干”改革行为,都是“客观性现实”的典型代表。⑧

       随着改革开放以及之后市场化潮流的到来,农民对集体的组织依附性开始减弱。农民从原先的总体性格局中脱嵌出来,出现了一定的“个体化”倾向,由此,中国村庄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自然而然催生出了新的农民行为逻辑。农村内部的权力结构被卷入到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来。于是一种新的小农假设被提了出来,这就是“社会化小农”的理论。简单说来,由于在农村市场化进程中,伴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农村“人情费”的增加以及通货膨胀的加剧等,农民自身货币消费与支出压力不断增加,农民对现金收入的追求动机已经成为考量农民行为逻辑的主要内生变量。⑨这一趋势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础、资源与条件,而且重塑了农村社会的治理空间、治理权威以及治理话语体系。在这种背景下,农民的行为逻辑就发生了变化,其中,行为的外部性是其主要表现,包括个体的社会化、动机的多样性、综合效益最大化等方面。在这一判断之下,如何实现村庄的有效治理则成为了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二、社会化小农背景下村庄治理的困境

       农业税取消之后,国家与乡村(农民)的关系发生了质的改变,原先国家将农村视作资源的“集装器”,通过财政汲取的方式来使农村处在一个较为压缩的发展空间中。农业税的取消,使得这种不合理的发展模式退出历史舞台,国家对于农村则由“汲取”转向“输血”,并通过“统筹发展”等国家层面的宣言予以确认。然而,在这种城乡统筹发展、各种资源下沉的背景下,村庄治理由于受到传统治理路径和逻辑的影响,表现出如下几种典型困境。

       (一)小农的社会化与村庄利益结构失衡

       近些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了对农民和农业的各种补贴,也拨付各项专项资金用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完善“新农合”和“新农保”等社会保障制度来对农村进行救济。依托于国家转移惠农政策的大力推进,一方面带来了农村的繁荣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更是得到了有效缓解;另一方面也受基层政府和社会(农民实际行动逻辑)实践过程中既存的种种困境的制约,造成了利益失衡的问题。具言之,随着农村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民被卷入市场而日趋社会化,农民的行为更趋于理性——尤其是经济理性,在这种行为逻辑下,农民既在心理上形成了利益期待,也在行动上运用各种可能的策略获取利益。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在风险控制的考量下,容易受消极作为与“不出事”逻辑的影响。⑩而当农民利益获取的策略行动与基层政府“不出事”逻辑支配下的地方治理路径依赖相遇,就容易出现资源输入背景下的村庄内部利益结构失衡问题,并从而对传统的村庄治理提出了挑战。

       (二)精英流失与主体弱化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集体化时代,农民对干部的依赖性较强,干部与村民形成了一种“依附性”的关系。因此,村干部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精英主体,村干部的权威是建立在“这种政治逻辑而非行政逻辑”之上的。随着村民自治的开展,通过选举逐渐改变了这种状况,“它试图将干部公共身份的最初授权,从基层干部(利益)群体垄断性的控制中,转移至更广大的人群中,并因此促进候选人同社会利益联系的竞争”,但“社会利益和基层权威的整合关系、尤其是制度化关系,并没有因为推行乡村选举得到根本改善”。(11)可见,无论是集体化年代还是村民自治时期,村干部都是村治中的精英,尤其是在大量项目下乡的背景下,项目的实施在给村庄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村庄的权力结构进行了重塑,作为村庄权力主体的村干部也增加了获得额外政治与经济的资本,这种权力的角逐动机也使得村干部在国家代理人和村庄当家人两者间游离和斡旋。(12)

       但是,仍要看到事物的另一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巨大缺口,以及农民对生活质量的向往,使得村治精英阶层出现了两个转变的趋势:一方面,由于人们交往的理性化,经济收益成了衡量村民个人能力和家庭幸福感的核心指标,因此村庄中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使得村庄中相对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技能的精英流失;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人们行为逻辑愈发实际和理性,尤其是在取消农业税之后,村民对村干部的权威不再像过去那样保持着低姿态。因此,这就带来了两方面的结果:一是村庄精英的流失问题日益严重,一些村干部等政治精英离职退休,经济精英、社会精英对于政治不关心、不热衷等状况较为普遍。二是村治组织治理能力减弱的问题,这批村治组织成员的年龄逐渐增大,加之他们多数未受过系统的教育,精力和能力较难以适应当前村庄治理的工作需求。

       (三)乡土流变与文化流失

       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具有浓厚的人情与关系特征。人情关系构成了农村社会交往的基础,并提供了基本的伦理规范和意义秩序,“使得人们以一种社会约定俗成的方式与他人活动。中国关于人情的观念应首先被理解为一整套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13)。由此看来,人情关系构成了乡土中国农民交往、互动与交易的文化基础。这一点经过了集体化时期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依然是乡村社会的主流特征,但市场化经济浪潮的袭来,打破了这一切。村民外出打工,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逐利性本性的驱动,传统意义上的血缘关系不再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唯一取向,血缘张力和资本张力两者力量的变化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利益已经成为现代行动的逻辑起点,利益分化及利益的理性计算,已经成为人们之间关系的基础,成为决定关系亲疏的最大的砝码”。(14)因此,当下中国农民迈上了一种个体化的道路,这一个体化是可以与小农社会化放在一起来探讨的。

       农民个体化凸显的大潮喷涌而至,正是由于国家在集体化时期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干预过深,因此,在集体化之后这种作用的急剧减少对农民的私人生活产生了可能较为负面的影响,即在集体“干预”减弱的情况下,农民更加自由与活跃并衍生出了一种“个体优先”的个人主义倾向。这种个体化是一种从自我而非村庄集体出发的过程,个体成为一个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个体的成本收益而非集体利益成为了衡量利益的基础,乡土中国正在走向消费化和市场化的道路,社会交往越发货币化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乡土性的流变。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体现在由“个体优先”倾向带来的交往行为的理性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村庄合作治理与公共利益失效。

       三、社会化小农的“驯服”与公共性的回归

       社会化小农的假设是对当前农村社会农民生存现状的高度概括,从这一视角出发,前文总结了在资源密集输入的大背景下村庄利益结构失衡的问题、精英流失所导致的村治主体弱化的问题和乡土社会中文化基因逐渐缺失的问题。通过对以上三点的分析,虽然不能涵盖当前村治困境的诸多方面,但是基本上涉及了村庄治理的核心方面,一是村治的精英问题,即村干部的队伍建设;二是村治的模式问题,即如何探索村庄治理的有效实现形式;三是村治的基础问题,即村庄的有效治理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基础。

       (一)重塑村庄精英阶层

       农民行为逻辑的社会化表明,当前村庄干部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固守传统的思维定势,必须提高自己的治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过去“国家—村庄—农民”处在一个较为均衡的状态,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国家的政策直接针对农民,村干部变成了配合的角色,过去村庄“当家人”这一角色不复存在。因此,村庄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逐渐弱化,其主要表现在村治组织涣散无力、村干部年龄和知识结构不适应、改善村庄治理的动力不足等方面,根本原因在于村级组织这一村庄治理核心的成员和干部队伍能力不足、来源缺失。因此,村庄治理的关键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

       在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践中有些地区针对目前村治困境作了一些制度性的尝试与创新。“村医村教进村级两委班子”就是针对村治困境一种全新尝试,它诞生于地方政府在基层的长期实践。村庄中的教师和医生原来是相对独立的农村社会力量,通过自下而上的主动的政治“吸纳”(包括自我举荐、政治考察和两委选举等环节),使之成为村治精英主体的一部分。村医村教在进入到村级班子后,成为了村庄治理的润滑剂,在推动政策在农村的落地实施、优化政策资源配置,调解征地拆迁、土地权属纷争、邻里冲突等基层矛盾,维护村民利益、整合建设资源、服务乡村环境等诸多方面,对改善村庄治理的现状发挥了积极作用。村医村教在进入到村级班子后,村庄治理的自我组织能力、自我服务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再动员,村庄治理被激活了。这一制度设计重塑了国家—村庄—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国家与农民良性互动的形成,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做法逐渐被形塑为一种全新的乡村“治理术”。

       (二)自组织发育与合作治理

       小农社会化是20世纪90年代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的结果。这一进程包括农资、劳动力、公共服务商品化、农村青年外流、家庭生活碎片化、村庄内部关系原子化、社会交往去人情化、社会分化等等,体现在村庄治理中,就是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缺乏合作和协同。在一个特定的乡村场域中,由于土地资源、血缘宗族关系等缘故,村民之间多多少少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摆脱了集体化时代“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搭便车行为,但是从眼下来说,农村的合作经营仍然是提升农村社会经济水平的重要抓手。关于合作,有学者将其分为外生型与内生型两类,前者是指通过外部压力将分散的个体纳入一定的组织体系中而强制人们合作。后者又可以分为以市场为基础的自愿合作和以地域为基础的自治型合作。(15)从这一理论出发,自愿合作与自治型合作当然更为契合当下村庄的现实状况。那么如何来实现市场化的自愿合作呢?市场化的合作是以利益为纽带的,就是要促进相关类别经济合作社的发展。自治型的合作则是以社区利益的规范认同为基础的,那就是要促进村庄内部自组织的发育。因此,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最终都在一个地方落脚:培育乡村社会的中间(经济的或是自治的)组织。

       一般来说,在一个乡村社会,已经具有两种组织形态:一是国家政权体系中的村两委;二是村庄中的宗族力量。但是很显然,这二者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一方面是村委会的科层化,另一方面是宗族组织过于封闭而不具备现代特征,从而无法实现跨越宗族的普适性公共利益。村庄社会的中间组织发挥聚合和润滑作用,促成村庄成员通过协商与信任来搁置争议、达成共识。由此可以弥补与克服国家政权组织在提供村庄公共利益方面的滞后与宗族组织在提供村庄公共利益方面的狭隘。信任—协商—合作是自组织最为重要的三个落脚点,这样一来,村民围绕着特定的“事务”,农村社会被有序地组织在各种差异化的社会组织之中。小农行为逻辑的社会化、离散化、理性化就会在这种中间组织中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高度统一,信任为彼此提供了交往最基本的社会资本,而协商则提供了表达自己利益诉求与偏好的平台,合作则创造了实现利益共赢的机制保障。

       (三)培育公共精神与再造乡土团结

       小农社会化带来一个最直接的结果是村庄公共精神的凋敝,公共精神或者更广意义上的公共性是村庄团结得以维系的文化基础,而村庄团结则为一个村庄的发展提供着不可或缺的意义秩序。在当下这样一个高度“社会化”的或者说个体化的乡村中,如何重构公共精神来再造乡土团结呢?既言“公共性”,必谈差异性,共性并不排斥个性。“公共性从不否认差异性,甚至承认和尊重差异性,是一种力求让存在差异的个体得到合理的解读,彼此间共处的理论”,(16)换句话说,倡导重塑公共精神与乡村团结,并不是要退回到传统意义上的总体性社会,相反,我们是在力图探讨如何建构一个让多元差异化的个体甚至群体性组织在当前和谐社会的理念倡导下实现无缝隙对接和包容性生长的社会大环境。(17)前提明确之后,再来确定当前乡村社会公共精神重塑的背景与基础。在市场化和城市化双重浪潮的冲击下,村民个体从家庭、宗族和乡土中脱嵌出来,成为孤零零的个体。理性思维、个人偏好成为当下人们行为逻辑的出发点,由此带来的如何重塑村庄公共精神的问题就值得深入探讨了。

       一方面,重塑公共精神首先要有公共关系与公共规则的建立。小农的社会化与生活选择的个体化,难以成为村庄公共生活的基础,也就无法为公共精神的养成提供“培养皿”,而作为一个社会集合的村庄,公共利益是通过复杂的公共事务来实现的,而公共事务又必须以公共关系与公共规则的存在为基础。这就相当于要求村民暂时隐藏自己的个体性,为自己融入群体适应公共性角色奠定前提条件。公共关系决定着公共事务的发挥程度,公共关系系统内部产生维系处理公共事务行为的理念,并指导人们的日常行为,建构适合自身运行的公共事务规则。(18)因此,建立公共关系与公共规则是培养公共精神与再造团结的体制化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重塑公共精神还需要国家权力与村庄内生结构的双向互构。由于农民的意识逐渐从家族、公社、集体等地方共同体中分离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我性”,在获得自由与权利观念的同时,也失去了意义归属与认同感。在个体的选择上,个人利益压倒其责任与义务,个体与村庄之间的联系愈发单薄,这种内生结构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事实”。那么国家政策向农村倾斜的过程中不能仅仅限于“物质”的供给,而是要通过文化下乡的方式,重新激活农民的精神世界。但随着村民与村庄基于传统权威依附型关系的减弱,村庄过去形成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衰弱,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隔膜,这种隔膜需要借助中间组织来打破。在某种意义上,农村组织的发展价值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推动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完善治理服务机制等层面,在本质上,其已经成为联结国家与农民、农民与农民、市场与农民的桥梁媒介。(19)因此,只有完善国家与村庄的良性互动,才能克服小农社会化的不良后果,实现团结再造。

       有什么样的小农观点或者小农假设,就会有什么样的村庄治理理念。本文所采取的假设是“社会化小农”这一假设,这一假设超越了以往诸种范式在解释当下农村社会行为逻辑时所面临的不足与缺陷,以往的诸种范式要么不符合中国的国情,要么不符合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的情境。因此,从空间与时间上,社会化小农理论都切中了理解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要害。从这一理论出发,本文总结出了当下村庄治理困境的三个方面,分别涉及经济原因、政治原因与文化原因。从而“对症下药”,从精英再造、合作治理、公共精神重塑等角度切入来克服小农“社会化”给村庄治理带来的缺陷。当然,这种“药方”是偏理论性的,而缺乏充分的经验支撑,还需将研究更精更细更深地推进,从而为当前村庄的有效治理建言献策。

       注释:

       ①董正华:《中外农业生产中的家庭经营与小农传统》,《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第2期。

       ②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③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4页。

       ④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6页。

       ⑤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45页。

       ⑥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84页。

       ⑦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7页。

       ⑧吴理财:《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及其论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⑨徐勇、邓大才:《社会化小农:解释当今农户的一种视角》,《学术月刊》2006年第7期。

       ⑩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2010年第6期。

       (11)张静:《村干部的产生及其组织化支持系统》,《二十一世纪》1999年第10期。

       (12)梁振华:《农村发展项目中的村干部能动行为分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11期。

       (13)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244页。

       (14)熊凤水:《流变的乡土性:移植、消解、重构》,博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2011年,第143页。

       (15)罗兴佐:《农民合作的类型与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16)张法:《主体性、公民社会、公共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思想史上的三个重要观念》,《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17)吴理财:《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期。

       (18)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178-179页。

       (19)吕方:《再造乡土团结: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新公共性”》,《南开学报》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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