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人口论文,比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虽然,历史典籍中关于这方面的直接数字材料奇少,但是,有关性比例失调的间接史料屡见于史书,如《墨子·辞过》载战国时期有“男多寡无妻,女多拘无夫”现象,《史记·货殖列传》载秦汉时期江南地区有“丈夫早夭”现象,谢承《后汉书》载西汉后期燕赵地区有“三男共娶一女”现象,《太平经》载东汉后期社会有“男多而女少不足”现象,樊绰《蛮书》载唐朝西南地区有“多女少男”现象,清代赵翼之《簷曝杂记》载甘肃省有“多男少女”、“兄弟数人合娶一妻”现象等等。这些现象都属于我们今天人口学概念中性比例失调的范畴,都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中国古代人口繁衍的重要因素。那么,中国古代社会产生这种失调问题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既有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人为化和社会性因素,又有自然条件、生存环境恶劣等因素造成的地域化差异。
二
(一)因自然环境恶劣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在宗法观念、宗法制度十分严格的中国古代,男性是维系家庭和血缘关系的根本因素,因此,早在三代时期,人们已形成很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诗经·小雅·斯干》中的“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惟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就是很好的证明。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更是形成了“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注:《韩非子·五蠹》。)的风气,然而,这种种做法和风气还是不能改变劳动生产过程中成年男性高死亡的局面,其主要原因,就是经常性地受到生产力水平低下和自然环境恶劣的共同影响。众所周知,生产力就是人类适应自然和改变自然的能力,而能够体现生产力水平高低的是劳动工具,从三代到明清,无论是农业生产技术,还是手工业生产技术都有一定的提高,但是,终不能脱离简单地重复性劳动、“人海战术”和缺乏劳动保护措施的生产模式,而且,有很多的劳动工具几千年一贯制。在这种简单、重复、缺乏劳动保护作业和使用陈旧劳动工具的生产条件下,大量的成年男性劳动力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越低,自然环境对人类的制约力就越强,如中国古代的采矿业、冶铸业、造船业等手工业,大都布点于山高路远、条件恶劣的边远地区,受恶劣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共同制约,成年男性的高死亡更是难以避免。据《周礼·职方》载,西周统治初期,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着程度不等的性比例失调问题(男74∶女100),天下九州之中除雍州、冀州外, 其余七州的人口中都有女多男少的现象,而扬州、荆州女多男少的现象尤为严重,其性比例分别为(男)40∶(女)100,(男)50∶(女)100。扬州、荆州远在长江流域,在西周灭商纣的战争中受到的影响最少,战争消耗其男性的因素几乎不成立,所以,扬州、荆州女多男少的主要原因只能归结为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自然环境恶劣这两个方面了;《史记·货殖列传》载:“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水耨”,可见,与黄河流域相比,江南地区采用的还是“火耕水耨”的落后生产方式,再加上“江南卑湿”的恶劣环境,“丈夫早夭”是必然的。再例如公元八世纪南诏国阁罗凤在位期间,由于自然条件十分恶劣,性比例失调问题非常严重,据唐樊绰《蛮书》载其部民“裸形蛮”聚居地区,“多女少男,无农田,无衣服,惟取木皮以蔽形,或五妻十妻其养……”从而证明这一时期云南地区确有女多男少的现象存在。
(二)因战争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历史上的战争,无论规模大小,无不对人口的自身发展产生轻重不同的影响,以往曾有人根据历史资料对全球的战争进行过统计:从公元前1496到1861年,人类共打了3130年的战争,仅有227 年人们才生活在比较平和的环境里(注: 高学训:《全世界军事精粹》, 国防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也没有能逃脱战争对她的残酷蹂躏,而且,持续数十年、杀伤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大战争屡见于史册(注: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如《逸周书·世俘解》载周武王伐商,共杀死、俘虏殷商国人48万多,占晚商人口总数780 万的十六分之一(注:宋镇豪:《夏商人口初探》,《历史研究》1991 年第4期。)。再如在战国后期到秦始皇完成统一全国的战争期间,见于史书记载的死亡人数达三四百万。如此惨烈的战争,对当时的人口繁衍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其具体表现如下:
1.在战争的准备和进行当中,需要数倍于军队实际人数的精壮劳动力进行后勤保障工作,这种费工费时的保障工作,使得大批男性婚姻失时,社会上也会出现高女性率,而高女性率的出现,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性比例失调现象。如汉武帝在位前期,连年征伐,仅对匈奴的战争就持续了三十多年,动用的汉军最多达三十多万,最少也有数万人;同时,武帝还征发数倍于军队的农民转运粮食给养,并多次征调农民到边境筑城、屯田,如元朔二年(前127年)兴十万余人迁徙朔方, 元狩四年(前119年)迁徙山东贫民七十二万实新秦中等。 由于大批的农民被迫离开了土地或家园,奔波于千里迢迢之外,所以,武帝“外事四夷,内兴功利”(注:《汉书·食货志》。)的举措,不仅浪费了汉代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使百万人以上的丁壮男性丧失了婚配或生育的机会,这难道不是因战争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吗?
2.战争开始以后,随着战争的深入,交战双方大批男性死于战火,从而使社会上出现一代甚至几代人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例如炀帝在位期间,除赋税和徭役十分繁重外,还大事征伐四方:东征流求,“士卒深入,蒙犯瘴疠,馁病而死者十八九”(注:《隋书·食货志》。),西讨吐谷浑,“士卒死者十二三焉”(注:《隋书·食货志》。),大业八年(公元612年)起又连续三次侵伐高丽,第一次发兵为113万人,先锋宇文述所部30万5千人渡过鸭绿江,因萨水战败,“ 及还至辽东城,唯二千七百人”(注:《隋书》卷61《宇文述传》。),其它两次对高丽的战争,也以隋军的惨败而告终。由于隋炀帝大规模的征调和战争,不仅使得“耕稼失时,田畴多荒”(注:《资治通鉴》卷181《隋纪》5。),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而且也直接导致了隋末农民大起义的爆发。在隋统治的最后十几年的战乱中,往日社会经济十分繁盛的黄河流域,呈现出“宫观鞠为茂草,乡亭绝其烟火,人相啖食,十而四五”(注:《隋书·食货志》。)的惨象。李唐代隋之后,又进行了长达十一年之久的统一战争,到贞观初年时,黄河流域更加荒凉,连当时的重臣魏征上书唐太宗时都说:“今自伊、洛以东,暨乎海岱,灌莽田泽,苍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道路萧条,进退艰阻”(注:《旧唐书·魏征传》。),可见,自隋后期到李唐初期人口损耗有多么严重。在以上所举的历次战争中,男性的死亡,尤其是丁壮男性死亡尤为严重,所以,在隋末、唐初所损耗的人口中,丁壮男性应占有其中很大的比例,这样的结果,必然造成唐初年女多男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而唐初女多男少的局面也必然会成为唐朝人口增长的不利因素。事实证明:虽然唐初,尤其是唐太宗时期颁布许多发展生产、鼓励人口生育的政策法规,采取“均田制”租庸调制等与民休息的好措施,出现了历史上少有“贞观之治”的盛世,但是,由于女多男少的限制,唐朝直到开元22年(公元734年), 人口才达到隋朝人口最盛时(大业5年,即公元609年)4600多万的记录。按唐律“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规定计算,大约三十年为一代人,而唐代人口正好经历了四代人的努力,才达到隋朝人口最盛的记录,这不正好说明性比例失调是限制人口增长的重要原因吗?
(三)因徭役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众所周知,徭役是古代国家强迫平民(主要是农民)从事的无偿劳役,一般有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的区别。中国古代的徭役起源很早。《礼记·王制》中就已有关于西周征发徭役的规定,《孟子》中也有“力役之征”的记载。不过三代以前,国家的徭役负担较轻,所谓“古者使人,岁不三日”(注:《宋书·范宁传》。)就是例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疆域的扩张和统治者个人私欲的极度膨胀,封建国家越来越频繁地强迫农民为其从事繁重而无偿的劳役,这不仅使农民不得不常年累月奔波在外,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负担徭役的多是丁壮男性,他们背井离乡地出外服徭,必然影响婚配和生育事实的完成,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性比例失调问题。例如:秦统一六国后,没有采取任何与民休息、发展生产的措施,反而更变本加厉地奴役广大农民,在秦王朝统治的短短二十几年里,不仅农民的租税负担“二十倍于古”,而且农民的力役负担也“三十倍于古”(注:《汉书·董仲舒传》。),秦朝除修建“东西一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注:《史记·秦始皇本纪》。)的阿房宫和动用“吏徒数十万人,旷日十年”,建成“下彻三泉,合采金石,冶铜锢其内,漆涂其外,被以珠玉,饰以翡翠,中成观游,上成山林”(注:《汉书·贾山记》。)的规模庞大、极尽奢华的骊山墓外,还有许多大规模的徭役征发,其中如筑长城、开灵渠、戌边塞、修驰道等,虽然它们在客观上对国家统一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秦王朝是短期内百役并兴,且旷日持久,则必定占用生产、生活领域中大多数丁壮男性。据统计,秦朝全国人口约两千万,而每年被迫股役的不下二百万人(注:均引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主编之多卷本《中国通史·秦汉卷》上册。)。按正常的性比例计算,秦朝的男女各半;在一千万人男子中,老年、稚童、少壮(十五始服役、六十岁老免)(注:均引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主编之多卷本《中国通史·秦汉卷》上册。)各占三分之一,这就是说秦朝三百万左右的少壮男子之中,每年至少有二百万人不得不去服役;按同样的计算方法,秦朝成年女性也应有三百万人左右,那么除去二百万成年男子服役的因素后,秦朝成年男女的实际比例应在(男)67∶(女)100 左右。这么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怎么能不影响人口的繁衍呢?无怪乎当时的歌谣这样唱道:“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脯,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注:《水经注》卷三引。)。暴君隋炀帝在位期间,也是无休止地滥征徭役:掘长堑、筑西苑、建东都、开运河、修长城、治离宫……等等不一而足,每一项工程大的要役使一、二百万人,少的也要征发一、二十万人,而且有时几项工程还同时并举,以致“丁男不供,始以妇人从役”(注:《隋书·食货志》。),死者不计其数。单就营建东都时,由于东都“役使促迫,僵什而毙者,十四五焉,每月载死丁,东至城皋,北至河阳,车相望于道”。隋炀帝修东都,“每月役丁二百万人”(注:《隋书·食货志》。),到东都建成后,役丁就死亡八十到一百万。
当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徭役征发的对象,并不完全都是丁男。在统治者剥削程度极度加重,或人口总量较少,可供征发徭役的丁男又缺乏之时,丁女也往往成为徭役的征发对象,丁女服役与丁男服役一样,也会影响人口的繁衍,只是影响的程度有轻重之别。例如秦隋两朝在大规模征用丁男以外也都使用过丁女服役,秦每年征发二百万以上的丁男服役,所以秦的大部分农业生产和家庭手工业的重任只能落在丁女身上,再加上秦在对匈奴、岭南十几年的征战中,丁女充当着后勤保障的重任,《汉书·严安传》载:“秦王……使蒙恬将兵以攻强胡,辟地进境,戌于北河,飞刍挽粟,以随其后,又使尉屠睢将楼船之士攻越,使监禄凿渠运粮,入越地……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可见,在秦王的暴政下,丁女的损失也十分惨重,以致到汉初,黄河南北的广大地区出现了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注:《史记·货殖列传》载“江南卑湿,丈夫早夭”,加之江南受战争的破坏较少,故汉初江南仍维持女多男少局面。)《汉书·惠帝纪》所载惠帝诏令“女子年十三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就是证明。汉代对成年人每年征一百二十钱的算赋,对商人和奴婢征收二百四十钱的算赋,而对“女子年十三以上至三十不嫁”者惠帝却征收六百钱的算赋,我们认为惠帝此举,除了反映鼓励早婚早育的政策外,还反映了当时社会男多女少的现状,反映了惠帝极为反感社会上以未婚女子为奇货,借婚姻之机横加邀财的作法。同时,汉代盛行的妇女再嫁改嫁之风(注: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5页。 ),汉初后妃出身的低贱以及文帝在位期间多次下令放免“后宫美人,令得嫁”(注:《汉书·文帝纪》十二年冬二月诏令:“出孝惠后宫美人,令得嫁”。)的作法,也从侧面反映了汉代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与秦汉相对比,隋唐时期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又有不同的特点。隋朝虽然也使用丁女服役,但是时间较短,规模也要小一些,再加上隋朝人口基数大,人口数有4600多万,比秦朝人口多一倍以上,所以,丁女的损失程度较轻,延至李唐,社会才出现女多男少的局面。
(四)因统治者多妻制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后宫制度历来都是很完备的。《礼记·昏义》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所以,远在春秋、战国之交,著名的思想家墨翟就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说:“当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是以天下之男多寡无妻,女多拘无夫,男女失时,故民少。”并尖锐地指出:“君实欲民之众而恶其寡,当蓄私不可不节。”(注:《墨子·辞过》。)然而,统治者为了自己荒淫无耻和毫不节制的生活,根本不会考虑人民的生活,更不可能接受墨翟一厢情愿的政治主张。首先,从史书记载看,历代统治者后宫的妃嫔人数有增无减,如秦:“除皇后,自昭仪以下,秩至百石,凡十四等。”(注:《史记·秦本纪》注引《正义》。)到西汉,除上承秦之称号外,还有美人、良人、八子、长使、少使之号;至武帝,制婕妤、侄娥、容华、元使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注:《汉书·外戚传》。)。其次,统治者除拥有数目众多的妃嫔外,还在皇宫内霸占了成千上万的宫女。如秦始皇的后宫中有列女万余人(注:《史记·秦始皇本纪》。);汉武帝时,又多娶好女,至数千人以充后宫(注:《汉书·贡禹传》。);三国时,吴孙皓“后宫数千,而采择不已”(注:《三国志·吴书·孙皓传》。),其后又增至万余;西晋武帝“内宠甚众,掖庭多至万人”(注:《晋书·武帝纪》。);到穷奢极欲的隋炀帝刚即位时,即营建西苑,内有宫女上万人;“游江都,从幸宫掖,常十万人。”(注:《隋书·食货志》。)其次,从历代宫掖的来源看,统治者霸占妇女手段极为无耻。如荒淫侈靡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 年)“诏聘公卿以下子女,以备六宫采择,末毕,权禁断婚姻”(注:《晋书·武帝纪》。);“太康二年(281年) 诏选孙皓妓妾五千入宫。”(注:《晋书·武帝纪》。)更有甚者,为了霸占女色,某些统治者竟然厚颜无耻地抢夺吏民妻子,如魏明帝“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从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注:《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引《魏略》。)又如五胡乱华时,石季龙曾“夺人妇九千余人”,“百姓妻有美色,豪势因胁之,率多自杀”,“自初发至邺,诸杀其夫及夺而遗之,缢死者三千余人。”(注:《魏书·石季龙载记上》。)手段之毒辣,影响之恶劣,无不令人发指。当然,统治者有时也会根据社会状况对采选宫女作某些调整,如朱元璋洪武二十九年(1397年)规定:“所取女子,除富豪不用,其余不问贫难之家,女子年十五至二十岁,送进洒扫宫院……其在京军民之家,有女子及无夫妇人能写会算者,不论贫富丑陋,皆许进用,赏与前同,不许将体气恶疾,及已曾进到者一概进来。”(注:《明会典》卷37。)估计朱元璋此举可能与长江中下游遭受战争破坏严重,女性人口较少的原因有关。
与最高统治者的皇宫对照,历代达官贵人的府第之中妻妾成群的现象也非常严重,而且贵族之间豪侈相竞、以多为尚之例举不胜举。如两汉公卿豪民以蓄妾相尚,据《盐铁论·散不足篇》载:“今诸侯(妻妾)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是以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另据《后汉书·仲长统传》载:“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妇千群……妖童美女,填乎绮室。”进入魏晋南北朝,豪门权贵竞相蓄妾之风愈演愈烈。如《洛阳伽蓝记》载:“石崇伎妾千余人”,《晋书·陶侃传》载:“(侃)媵妾数十,家僮千余”,《晋书·殷仲文传》载:其“后房妓妾数十,丝竹不绝音”。南朝门阀士族更是侈风相承,姬妾益盛:《宋书·南郡王义宣传》载其“多畜嫔媵,后房千余,尼媪数百”,《宋书·臧质传》载其“据妾百房,尼僧十计,败道伤俗,悖乱人神”。又《梁书·曹景宗传》载:“景宗好内,妓妾至数百,穷极锦绣。”北魏献文以后,社会风气渐趋侈靡,贵族公卿蓄妾之盛丝毫不亚于南朝:《魏书·献文六王列传上》载:“(咸阳王)姬妾数十,意尚不已。(高阳王雍)伎侍盈房。”
从以上所列举的十几个事例中可以看出:中国历代最高统治者和达官贵人霸占了当时社会上众多的女性人口,这对当时社会的人口繁衍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首先,统治者虽然霸占了众多的女性,但真正能够有生育机会的女性却寥寥无几,正因为这众多女性只有很少的婚姻机会,则必定造成社会上局部范围内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从而影响了人口繁衍。其次,每一历史时期,社会上的女性人口数是一定的,统治者霸占的女性多,社会上就必然会有与之相当的男性处于无妻状态,有时成年男子为了完成婚姻和解决生理上的需要,不得不数人合娶一妻。如西汉后期,燕、赵之间便有一妻多夫的现象。据《太平御览》卷231 引谢承《后汉书》载:“范延寿,宣帝时为延尉。时燕、赵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生四子,长,各求离别,争财分子……至闻于县,县不能决。”成书于西汉后期的《焦氏易林·节》中也记述了类似的现象。西汉后期之所以出现这种一妻多夫现象,与当时宫庭和达官贵人府第中多蓄养燕赵女子有极大的关系(注: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8页。), 另据清代赵翼之《簷曝杂记》载:“甘(肃)省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阔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女,比比皆是……有兄弟数人合娶一妻者。”可见,迟至清代,中国的边远地区仍有一妻多夫现象。
(五)因杀婴行为而造成性比例失调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各个历史时期都有程度不同的杀婴行为,且这种杀婴行为不仅仅限于杀溺女婴,有时杀溺男婴的现象也很多见。虽然杀溺男婴的作法,与儒家思想和历代统治者增殖人口的政策相违背,但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背景下的杀溺男婴现象还是屡见于史册。如汉武帝时期“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注:《汉书·贡禹传》。)。汉宣帝时,由于“聘妻送女无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注:《汉书·王吉传》。)。到东晋,由于徭役负担十分沉重,百姓中致有“生子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妻娶”(注:《晋书·范宁传》。)的现象,降至北宋,民间为了规避丁税,“往往生子不举”(注:如《蔡忠惠公传》卷22,《应斋杂著》卷1, 《东莱吕太史文集》卷3均有记载。)。
相对于杀溺男婴的作法,中国古代社会杀溺女婴的恶习则起源更早,这其中除了与中国古代重男轻女思想的原因外,还和统治者的剥削政策有密切关系。成书于东汉中后期的《太平经》载:“天下失道以来,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以致女婴大量死亡,从而造成了东汉后期“男多而女少不足”(注:《太平经·分别富贵法》。)的社会问题。正是由于这个社会问题,不仅使人口的繁衍受到遏制,而且也造成了魏晋时期十分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三国志·魏书·后妃传》载:曹操的夫人郭氏约束宗族不要纳妾,其原因是“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娶以为妾”;同书《杜畿传》注引《魏略》载:杜畿和赵俨相继做河东太守时,曾多次录夺民间寡妇和士妻之寡者以嫁士家(注:高敏:《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 西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年)下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 使长吏配之”(注:《晋书·武帝纪》。),不仅如此,西晋武帝还在咸宁元年(275年)下诏:“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注 :《晋书·武帝纪》。),想借减免赋税的办法来奖励百姓多育女儿。
(六)因人牲、人殉及守丧习俗所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丧葬制度,它们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当时的人口繁衍,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三代直至秦王朝时期,由于统治者残酷的人性、人殉暴行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作为奴隶制社会,三代时期奴隶主的人牲、人殉现象十分严重,殷商卜辞中记载的“伐羌”、“刖羌”,一次便要杀死几个到几十人,卜辞中所谓妾、沉妾、伐妾,指的就是以斩杀女奴隶祭祀神灵的几种仪式(注:翦伯赞:《中国史纲要》第一册,第22页。)。据胡厚宣先生研究,殷商卜辞中反映商代统治者用羌人做人牲的达7426人之多,其中最多的一次便杀了400个羌人作祭品, 而卜辞中记载以女奴作为祭品的只有173人,另有68条未记人数(注: 胡厚宣先生:《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一文,《文物》1974年第8 期。)。 另据1976年考古工作者在安阳武官村殷商王陵区发掘191个商代祭祀坑表明,这些祭祀坑共埋葬奴隶1178人;同时,通过对人骨的性别年龄鉴定后,考古工作者发现这些人骨中绝大多数为15—35岁的青壮年男性,此外还有少数的青年女性和14岁以下的儿童(注:《安阳殷墟祭祀坑人骨的性别年龄鉴定》,《考古》1977年第3期。)。春秋、 战国时期,社会上的杀殉现象更为普遍,由于“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注:《墨子·节葬下》。),所以遭到社会上许多有识之士的严厉谴责。到二世统治时期,为了埋葬始皇帝,二世下令始皇后宫凡无子者,一律殉葬;同时,为了防止工匠泄密,二世还下令将全部工匠闭死在墓内(注:《墨子·节葬下》。),故史称秦始皇葬于郦山之阿,曾“多杀宫人,生埋工匠,计以万数”(注:《汉书·刘向传》。)。2.丧葬制度中十分繁琐的守丧规定影响了人口的繁衍,造成了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性比例失调问题。按照儒家礼法,“君死,丧之三年;父母死,丧之三年;妻与后子死者,五皆丧之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族人五月,姑姐甥舅缘皆有月数。”(注:《墨子·节葬下》。)在丧期中的男女,不仅需要缩减衣食,抑忧寡欢,而且还严禁谈婚论嫁,生儿育女。由于古代社会丧期太长,居丧名目繁多,且丧期内严禁婚嫁的规定为历代法律所重视,所以,守丧之礼必然造成成年男女的婚嫁失时,从而形成一定时间范围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七)因婚姻制度或婚姻习俗而造成的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
各个历史时期,既有不同的政治制度,也有与之相适应的不同婚姻制度或婚姻习俗,它们共同决定了占据当时社会主流的婚姻行为的完成。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制度本身的片面性,必然会对当时人口的繁衍产生影响,并可能由此衍生出新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试举例加以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是豪门士族对社会政治、经济长期垄断、控制的时期。在这一时期里,豪门士族为了维护自己至高无上的政治地位,便千方百计地限制其它阶层的介入,这一时期的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即反映了这一特点。如北魏文成帝、孝文帝曾多次下令严禁百工卑姓与贵族吏民为婚,就是很好的例证。据《魏书·高宗文成帝纪》载:和平四年(464年)诏:“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 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北魏孝文帝在位期间又分别于太和二年(476 年)和太和十七年(492年)两次下诏再次强调文成帝之令, 太和二年五月诏:“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顾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只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注:《魏书·高祖孝文帝纪》。)太和十七年九月下诏:“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注:《魏书·高祖孝文帝纪》。)从文成帝、孝文帝三条诏令看,至少是在文成帝到孝文帝统治的四、五十年间,“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顾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已颇成风俗;同时,从深一层看,北魏的“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存在着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否则他们怎么肯自降身价而与“百工伎巧卑姓”相婚偶呢?!
关于这一点,笔者统计过《魏书·皇后列传》:北魏时期共有皇后28人,其中四分之一的皇后是微贱出身或坐事入宫者;另从孝文帝太和三年(477年)春秋两次放免宫女, 以配代郡(今大同附近地区)鳏贫之人看,北魏鲜卑族确实存在着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而文成帝、孝文帝多次下诏严禁“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并诉诸法令,必然使民间很多适龄男女不敢婚嫁,这难道不是因北魏婚姻制度的局限性、片面性而造成的新的性比例失调吗?!
又如东晋南朝盛行财婚习俗:据《晋书·阮籍传附从子修传》载:“修居贫,年四十余,未有室,王敦等敛钱为婚。”《宋书·颜延之传》载:“颜延之,字延年,少孤贫,居负郭,室巷甚陋,好读书……年三十,犹未婚。”《梁书·刘勰传》载:“刘勰,字彦和,东莞莒人……早孤,笃志好学,家贫不婚嫁,依沙门僧祐,与之居处,积十余年。”《南齐书·刘传》载:“刘……宋大明四年举秀才……住在檀桥,瓦屋数间,上皆穿漏……年四十余,未有婚对。建元中,太祖与司徒褚为娶王氏女。”从上面四例看:东晋南朝盛行财婚习俗,守贫者虽博学知名之士,亦不能得妻。可见,财婚习俗的盛行,使东晋南朝出现了新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八)由于古代社会宗教信仰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也会影响人口的繁衍,从而造成古代社会因宗教信仰而衍生出来的新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魏晋南北朝佛教大为盛行,据李唐法琳《辩证论》载:南朝到萧梁时,共有僧尼82700人, 比东晋时寺院增加一千余所,僧尼数量增加三倍多;另据《魏书·释老志》载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477年)时魏全境寺院6478所,僧尼77258人;到宣武帝延昌中(513—515年),寺院增加一倍多,达到13272所; 又经过三十多年,到东魏末年,魏“僧尼大众二百万矣,其寺三万余。”又例如在藏传佛教十分兴盛的西藏地区,喇嘛的人数在总的人数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据清代《藏志》载,乾隆元年(公元1737年)西藏地区的喇嘛人数占西藏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一点五至百分之三十三点七;而内蒙古地区,在明、清数百年间,蒙古族喇嘛也占蒙古族人口的三分之一(注:张天路:《西藏人口的变迁》,中国藏学出版社1989年版。)。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大量寺院的修建,不仅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影响了社会的进步程度,而且也使得从佛教传入中国后历朝历代都有数以万计僧侣由此丧失了婚配生育的宝贵机会,从而形成了因宗教信仰而产生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三
综上所述,形成中国古代社会的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自然条件方面的因素,又有社会方面的因素;而其中经常占据主导地位的还应当是社会方面的因素。同时,与形成性比例失调的诸多因素相对照,中国古代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也表现出两个显著的特点,即绝对化与相对化的区别。如由于战争、徭役、杀婴、杀殉等造成人口大量死亡,从而形成永久性、绝对化性比例失调;由于战争、徭役等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占用大量劳动人口或因守丧、婚姻制度、婚姻习俗延缓婚嫁时间,而形成的暂时性、相对化性比例失调问题。而且,这两种性比例失调问题贯穿中国古代历史始终,对中国古代人口的繁衍起了巨大的作用。此外,从另一个侧面看,不同历史时期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还可划分为一定阶段的、一定民族的、一定地域的和一定时间范围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这几种类型的性比例失调问题,或同时出现,或单独作用,无不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影响了中国古代的人口繁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