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察特派员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稽察论文,制度论文,特派员论文,监事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强化政府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督,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向上述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这表明,我国的稽察特派员制度开始建立。
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在借鉴现代公司监事会制度等经验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它们之间在设立目的、制度性质、行使权力形式及任职期限等都大致相同。
稽察特派员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虽有许多相同之点,但由于它们各为独立的监督制度,因而仍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一,设立根据不同。设立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的目的虽然相同,但它们的设立根据及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监事会是根据公司法而设立的,而稽察特派员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的。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稽察特派员主要适用于以国家为唯一投资者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不适用于以多元投资主体为特征的现代公司制企业。监事会制度则正好相反,主要适用于以资产为纽带而组建的现代公司制企业。
第三,监督性质不同。据规定,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直接派出,所以它的监督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监督性质。为此,稽察特派员要将稽察结果向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及有关国家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汇报,经各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后向国务院报告。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于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因此它的监督属于公司自律性质的监督,监督结果向股东会报告即可。
第四,人员产生不同。稽察特派员国家(国务院)按有关条件选拔产生,他们代表国家对有关企业进行监督。监事则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他们代表股东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
第五,监督内容不同。稽察特派员的监督内容主要为一项,即对进驻企业实施财务监督。当然,稽察特派员要对企业主要领导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和经营业绩作出评价。但这种评价,是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和检查经营成果实现的。按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的监督内容有五项:(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监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显然,监事会的监督内容多于稽察特派员制度的监督内容。
第六,任职资格不同。即稽察特派员的任职资格必须为行政副部级,其助理必须为司处级。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虽对监事任职的消极资格作了规定,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等五种人不能担任公司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但对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条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这方面,稽察特派员制度比监事会制度规定得较为完善。
第七,监督力度不同。这是由于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是由国务院派出的,且做到三不,即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和任何馈赠。因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没有任何物质利益牵制,在这种情况下,监督的力度就较大。反之,监事的报酬和福利待遇由于均受被监督者的董事、经理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监事往往与被监督者的董事、经理搞“哥俩好”,这就大大影响了监事会的监督力度。
第八,考核规定不同。稽察特派员制度规定,对稽察特派员要进行严格考核,且视工作情况予以奖惩。公司法虽规定了监事的义务,但对监事履行义务情况如何进行考核未作出规定,在这点上,稽察特派员制度也优于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