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行地方债券的外部环境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券论文,外部环境论文,我国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行地方债券,一方面可以高效率筹措资金,另一方面可以高效率、透明化使用资金,是目前发达国家筹措市政建设资金的主要方式[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采用发行地方债券筹措市政建设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财政压力的呼声日益高涨。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行地方债券不是一项独立的政策措施,它需要诸多外部条件的配合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本文拟就从外部因素对发行地方债券的成本收益影响加以理论分析,进而对我国发行地方债券的外部环境进行考察,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对我国发行地方债券外部环境的理论分析
地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依据信用原则,从社会上吸收资金来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公债体系的组成部分。发行地方债券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存在一定的实施成本。发行地方债券的成本实际上包含三个部分:一是实施该政策所必须付出的行政成本,包括政府测度、监督实施管制的成本;二是发行地方债券的经济成本,主要是指债券使用过程中的资金管理所产生的成本以及相应的债券利息成本;三是由于政策执行组织效率、配套工具选择和不确定因素等诸多外部因素造成的带有不确定性的外部成本[2]。目前理论界往往集中于对发行地方债券与单纯政府投资进行市政建设的比较,强调发行地方债券在经济效率上的优势,而对政策实施的外部成本考察较少。但在现实世界里,发行地方债券会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该政策工具的成本存在诸多不确定性[3],因此,我们考察发行地方债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外部成本,根据不同的现实情况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从而指导我们推进政策实施。下面通过结合存在外部成本的静态成本一收益分析模型,对地方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理论分析。
首先,假设在一切外部制度均能有效运行,使发行地方债券所需外部成本为零,为了追求净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将力图把市政建设投资水平制定为边际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相交的位置,同时,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忽略社会边际收益曲线的变化。如图1,在无外部因素影响情况下,通过发行地方债券进行市政投资的社会边际成本线msc1与社会边际收益曲线mb相交于a点,市政投资数量为Q[,0],均衡价格为p,此时达到帕累托最优。假设不发行地方债券而是通过政府财政筹资等传统方式进行市政投资的社会边际成本线为msc2,由于传统的政府直接投资方式在筹资以及资金使用上的低效率导致其社会边际成本曲线msc2较采用发行地方债券的社会边际成本msc1向上偏移,与mb交于b,其所能达到的最优均衡状态的市政投资量为Q[,1],价格为p1。从图1很明显可以看出,市政投资数量Q[,0]>Q[,1],p1>p,相对发行地方债券而言传统方式下产生面积为△abc的社会福利损失,这就是理论上无外部影响的发行地方债券与否的成本收益情况,显然发行地方债券效率高,社会收益大。但是纯理论状态与存在外部因素的现实情况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将分别通过图2和图3来讨论存在外部因素影响下,选择发行地方债券与否所面临的成本收益情况。
如前所述,由于政策执行组织、配套工具及其他外部因素影响,会造成发行地方债券的社会边际成本曲线与理论状态存在差异。就地方债券发行来说,目前我国实际是实行的中央代地方发债即将国债中一部分转给地方使用,其初衷一方面是控制宏观债务数量另一方面也防止地方大量不良债务的产生,影响社会、经济稳定。但是实际上,中央无法准确掌握地方对市政债券的准确需求,而且由于地方财政紧张以及没有一整套相关的地方债券实施政策工具加以配合,导致各地隐性债券大量存在,而且坏账呆账比例很高,使得发行地方债券的外部成本很高,另外其他诸如国际周边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都会使债券的发行产生许多难以确定的外部成本,导致在进行地方债券发行成本收益分析时的社会边际成本线与理论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将这些外部因素所导致的成本内在化,纳入成本—收益线来考察,如图2,假设存在较强外部因素影响下,现实社会边际成本曲线为msc1′,由于外部成本的增大,导致msc1较msc1向上有较大的平移,设msc1′与mb交于d,市政投资量Q[,2],均衡价格为p[,2],通过图2可以得出存在外部成本的均衡状态相对于不考虑外部成本的理想状态造成了面积为△ade的社会福利损失,这部分社会福利损失就是由于外部因素影响下政策制订与实际执行效果之间存在差异导致的。而且△ade的面积大于△abc面积,即发行地方债券如果存在较强外部因素影响,其社会净效率损失将超过由于传统筹资建设方式所造成的效率损失。
因此,我们衡量是否发行地方债券进行市政投资,必须考虑存在外部制约的社会边际成本线的位置,就是需要比较△ade与△abc的大小,当△ade大于△abc时,即相关制度条件不成熟、外部不确定风险较大所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超过了由于传统方式的低效率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则二者取其轻,选择传统方式投资市政建设会相对合理。如图3,设msc1″为临界状态的社会边际成本线,此时b点与现实边际成本线交点d重合,p1=p2,Q[,1]=Q[,2];当现实边际成本线msc1高于msc1″时,则不适宜发行地方债券,当成本低于msc1″可以考虑发行地方债券进行市政投资。当然,外部因素是始终存在的,msc1永远也不可能等于msc1,而且现实的社会边际成本线msc1也很难准确确定,因此,我们在决定一项政策的实施与否时就必须努力把各种外部因素所造成的福利损失降到最低,通过完善法律、管理、监督等诸多制度使现实的社会边际成本msc1′尽量接近msc1,使d点低于b点,使外部成本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小于传统筹资建设方式的效率损失,发行地方债券才具有施行的合理性,换句话说,要实施发行地方债券这项政策工具,就必须努力完善法律、管理、监督、风险防范等各项制度、协调各项政策工具的运用,充分发挥地方债券筹集资金的效率优势,降低由于外部因素所造成的外部成本。
二、我国发行地方债券的外部环境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债券的运用已经有一定的环境基础,将提交发改委讨论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中也提到要将债券作为地方政府筹资的一种方式。但是,仍有几方面问题对地方债券的发行会产生重要的外部制约,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使地方债券的成本偏大,影响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这需要我们冷静对待。
(一)发行地方债券存在法律障碍,债券的隐性无序使用还是公开统一管理面临选择
我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地方债券在我国目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这又从另一方面杜绝了公开发行地方债券的法律上的可行性。究其原因,一方面中央政府担心地方政府超过自身的偿债能力举债,会造成债券危机,影响政府的信誉和形象,并会最终加重中央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有对于在国债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条件下,过早地开放地方债券市场,可能导致债券市场秩序紊乱的考虑。
然而,现实情况是各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压力以及各种因素的驱动,变相的地方债券已经大量存在,且管理不规范。这些变相地方债券比较多的是以事实上的政府担保,由与政府联系密切或者本身就是政府下属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发行的企业债券的形式存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债券的隐性化特点,该部分隐性地方债券的信息不能及时公开,具体数量及运行状况难以掌握,社会监督匮乏。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导致该部分债券的发行存在随意性,往往同级政府多个部门可以多头担保,多头发债,而且对于发行的债券多头管理,同时由于多头管理存在的资金管理使用效率差异以及未能建立有效的偿还机制,从而导致地方隐性债务负担加重,财政风险不断加大。
因此,与其纵容大量变相地方债券增加财政风险倒不如将问题公开化,把地方债券纳入法制化、公开化的统一管理渠道上来,将隐性风险变透明反而更加有利于政策实施的效果以及存在问题的解决。与此同时,如果要采用公开发行地方债券筹措资金,就必须首先解决制约公开发行地方债券的外部法律障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地方债券加以承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地方债券的发行加以约束管理,不仅大量已经存在的不规范地方隐性债券将会严重干扰地方债券的公开发行,而且,没有严格法律约束的公开发行地方债券,只会给地方以致中央财政增添更多的风险。
(二)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不明确,发债主体产权模糊[4]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已经十多年时间,一级财权一级事权的公共财政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但是,仍有诸多环节需要完善。虽然在实行分税制时已阐明了基本原则,即:受益性原则和平衡发展原则,但在我国中央、地方事权界定模糊,有些方面还存在交叉,职责权限不明确,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性事务的划分上比较模糊,仍存在较多事权上划下移,具体来看:
1.地方承担中央事权。我国目前政府间支出事权格局中,存在一些宏观性强、具有较大受益外部性、本属于中央的事权,但由于历史原因,现仍由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有(1)军供粮价差补贴,包括军队、武警的粮食价格补贴。(2)库区移民安置。(3)长江防汛。(4)黄淮海综合开发。(5)军队武警的营房设施建设。(6)国家间互访性质的外事外交支出。(7)邮电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2.中央承担地方事权。中央要求地方承担大量中央事权的同时,中央也通过各种专项资金转移方式承担着大量的地方事权主要以专项拨款形式进行。表1提供了2000年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资金比例情况。
表1 2000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资金比例情况
类 别
比例类 别 比例
基本建设支出
32 社会保障补助
16
挖潜改造资金2 行政支出1
科技三项费用1 公检法司支出1
支援农业支出5 其他专款支出
11
缺文教科卫等事业费 4 支援不发达地区 6
抚恤和社会救济费4 政策性补贴支出 17
以上项目中,除去中央政府委托地方具体实施的项目外,有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有支持地方社会事业发展的,有救济地方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改善地方办案环境和设备购置的,导致中央地方事权交叉模糊。
事权的划分模糊使得财权的划分及财权的独立相对模糊。“发债权”作为一项政府财权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清楚的确定;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权在目前的法律下也是模糊不清的。在分税制公共财政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税收拥有的只是一种使用权与管理权,而非独立的财产权,故只能将这些收入用于预算支出,而不可能以税收为担保来发债。因为产权的模糊,担保便需要得到中央的许可,而中央一旦许可,就等于同时负担起了连带责任。其实质最终还是要算作中央债务。
(三)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债券发行缺乏保障机制
控制信用风险是地方债券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能否保证地方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是开放和发展地方债券市场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虽然有一些提供信用服务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等市场运作机构;也有一些信用产品,如信用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是由于信用机构水平和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正常获取和检索的渠道,故商业化、社会化程度低,客观、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资信评估等方式难以正常使用且效果也不理想,另一方面,社会各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也仅仅考虑成本收益而忽视信用产品的作用,信用中介服务还存在严重供需双重不足的情况。此外,社会诚信意识匮乏,信用资料提供单位的职业道德问题令人担忧,中国股市上的“蓝田”“东方电子”问题的出现就与会计咨询单位的职业道德有很大的关系。
地方债券的运用必然会遇到评级、财务信息提交、公开等问题,社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必然对这些问题造成不利影响。而我国目前缺乏针对债券发行的债券担保公司和债券保险业务,债券发行缺乏保障机制,也必然对地方债券的吸引力产生影响。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其涉及的信用是建立在“公共信用”基础上的“经济信用”,虽然其安全性上仅次于国债,但是1975年2月25日纽约州城市开发公司拖欠了属于纽约市政债券的1亿美元票据,产生地方债券信用危机这一事实已说明地方债券也有信用风险,而且一旦地方政府失信,其产生的损失将涉及社会、政治稳定,还会对其他地方政府债券及中央政府的公共信用带来损害。
(四)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的影响
我国近年来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程序,从“招投标制”到“项目法人制”等等,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在逐渐成熟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至今在根本上也没有得到解决。拿立项、评估、建设、竣工、审计过程要求最为严格的国债项目来说,仍存在地方政府虚报预算,或将资金用于非国债支持范围内的项目等现象出现。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变相融资,多头融资,多头管理,已经处于债务资金使用和偿债能力不清的状态,其中主要分散于众多职能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多数具有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造成数量无法准确估计的地方隐性债务,如果这方面的债务压力不能提前给予缓解,又在此基础上公开发行地方债券,势必增加地方财政风险强度,不利于地方债券的稳定发展。
这些现象、问题的出现客观上是由于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督不严,但其根源却是因为植根在代理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土壤上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行为不规范而产生的。地方债券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可以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基本建设资金,并能促进社会监督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若因为政府行为不规范而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特别是若出现依托政府不规范行为的失信,其社会成本必将大大超过发行地方债券所节省的资金效率,甚至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5]
(五)监督评估制度建设不足
债券的筹集使用需要进行整体规划和科学的项目论证,目前我国地方债券融资依然是多部门管理缺乏科学合理规划,特别是仍有相当多的债券融资项目是竞争性领域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势必会使债券风险转化为政府的财政风险。而仅仅依靠中央的监督管理显然很难顾及所有地方所有项目,据统计,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1998~2001年先后派出稽查组318个,出动稽查人员1 800人次,但重点稽查项目只占国债项目总数的5%,稽查办案不堪重负,因此,地方政府公开发行地方债券必须建立一个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政府债券风险动态情况的部门,对地方债券的数额、项目和使用监督进行统一规划。
同时,我国地方债券风险预警评价体系尚属空白。地方负债多少,是否超出其负担能力没有一个明确的预警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缺位,对于地方领导干部的任内经济审计尚未全面展开。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求政绩不顾自身财政状况,盲目提供政府和职能部门担保,超额负债搞建设,或者任意挪用债券资金从事短期项目以及未经科学论证的项目,导致地方隐性债券不断膨胀。
在我国目前地方债券的监控基本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下,缺乏有效的债券管理,灵敏的反映监控体系,以及系统的地方政府综合评价体系,而贸然发行地方债券,其结果只能是增加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的另一种筹资手段,最终只会增加财政风险。
(六)宏观经济政策对地方债券的发行压力
一方面,我国目前债务压力较大。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近五年的时间里,成效是显著的,但其负面影响也已逐渐显现。通过对以国民经济应债能力与财政应债能力划分的两类国债指标的国际横向比较(见表2),可见我国国债规模指标已达到或超过国际警戒线的结论。
表2 国债规模的各项指标对照表 (%)
总赤字率
国债负担率国债依存度国债偿债率
GDP 发行规 余额
年份 国际公 国际公国际公国际公
(亿元)
模(亿元)
(亿元)
实际值 实际值
实际值实际值
认标准 认标准认标准认标准
1996 67 884.6 1 967.28 4 763.8
0.783.0 6.43 60.00 21.17 20.00 18.29 10.00
1997 74 462.6 2 476.82 5 511.06 0.783.0 7.40 60.00 22.21 20.00 22.17 10.00
1998 78 345.2890.93 7 838.65 1.183.010.00 60.00 29.59 20.00 23.82 10.00
1999 82 067.5 4 015.03 10 606.8 2.133.012.92 60.00 26.59 20.00 16.69 10.00
2000 89 403.6 4 657.00 13 010.0 2.793.014.55 60.00 25.71 20.00 16.64 10.00
2001 96 930.1 4 578.92 15 678.0 2.773.016.28 60.00 21.86 20.00 12.85 10.00
2002 103 604.0 5 934.00 19 337.4 2.993.018.70 60.00 26.96 20.00 13.55 10.00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有关数据计算。
另外,除国债这一政府显性债券之外,我国还存在大量隐性债务,我国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主要有外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社会保险欠账等这三项加起来,规模相当于2000年GDP的112%,再加上可以量化的粮食系统和供销系统挂账则达到114%,把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考虑在内的话,将达116%左右。如果考虑进隐性债券因素,我国的债务负担各项指标已经远远超出国际标准。
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特点,地方债券一旦出现偿还风险,势必最终由中央兜底,对于公开发行地方债券,势必增加我国整体的债务压力,同时,在国债控制总量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国债与地方债的规模、发行、期限结构、推销方式等均需妥善解决。另一方面,经济过热,积极财政政策已经转型。2003年以来,由于各级地方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导致了经济局部过热,虽经中央及时进行宏观调控,局部过热明显缓解,但2004年GDP增长仍然达9.5%,高于政府设定的7%左右的目标。与此同时,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正式转型,而国家宏观要控制发债规模,控制流通中的货币量,但是要发行地方债券,就不可避免的会增加货币供给渠道,增加财政赤字,二者存在一定矛盾之处,如果不能妥善安排,将会抵消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效果,对于国家整体经济形势的发展会产生牵制作用。
三、解决发行地方债外部制约因素的几点建议
从经济角度看,地方政府的借贷与普通主体的借贷没什么不同,就是一个“借贷—使用—偿还”的过程。理论上说,一个主体只要有偿还能力,并且愿意支付使用其他主体资金的费用,就顺理成章可以合法的借贷。不过地方债券的借贷主体及其使用范围却使得其产生了特殊性。特别是在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构架”及“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如果想要充分利用这项政策工具,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一系列外部制约因素,将外部成本最大程度的加以消除,为地方债券的公开发行做好充分的前提准备。
(一)明确地方债券的法律地位,规范清理隐性地方债券[6]
解决发行地方债券的法律障碍,将隐性债券纳入公开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是确保地方债券公开发行,促进地方财政良性发展的基础,也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修改《预算法》和《担保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方政府的发债权是首先要完成的工作[7],同时国务院应出台《地方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发债的主体资格、审查和批准、监督和管理、发债方式、期限和利率的确定、地方债券的适用范围以及偿还方式等问题。
另一方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质量和体系建设,防止由于法律体系的漏洞而产生的擦边球情况,目前大量存在的不规范的隐性地方债券就是原有不规范法律体系的最直接的不良后果。因此,必须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法律制度的质量,确保地方债券发放的法律刚性,杜绝各种变相的地方隐性债券,同时,对现存的隐性地方债券加以严格清理整顿,通过建立统一债券管理体系,清偿、转化存量地方债券、预算安排偿债准备金等方式将现有隐性地方债券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并逐渐缩小其规模直至彻底消除不规范地方债券。
(二)明确界定事权范围,改革现行分税制[8]
以公共财政为事权划分的基本界定范畴,通过法制化的制度规定,明确界定中央地方事权职责,严格按照事权与财权的对应关系,明确地方财权的完整性,明晰地方债券发行主体产权的独立性,为发行地方债券提供基本前提。
逐步改革现行分税制历史遗留的“基数法”分配问题,按照马斯格雷夫对政府间的税收划分理论,结合我国的分税情况,可以考虑在政府间重新调整各类税收归属。把具有再分配性、对经济具有自动稳定作用和涉及对流动性生产要素课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为主的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不流动要素课征的税种应划归地方税,如财产税、房地产税等,合理划分税收收入比例,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税税制结构,增加地方税收种类和数量,为地方财力增长提供稳固的税源,增加地方防范财政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要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的成本,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扶持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对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尤其需加强管理维护资本债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维护市场执法的公正性。
(四)加速政府机构改革,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一项政策工具的执行组织是影响政策实施的重要外部因素,因此作为发行地方债券主体的地方政府的行为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加速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安排政府间以及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责分工。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政府行为的考核监督,革除“只看产出,不看投入”的政绩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党政领导进行综合成本收益考核,在政府内部以及政府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政府节约执政成本,提高执政效率,同时,加强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促进政府机构的规范执政,使发行地方债券的执行主体能够将这一政策工具科学高效的加以运用。
(五)建立统一的债券管理机构和债券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各地要相应成立独立的地方债券监控管理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直接对上一级的对口机构负责,与此同时,制定一套完整的债券风险预警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各项财政风险监控指标,对地方债券的运转进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分析、预测和监控,对地方债券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早预警,防患于未然。
完整的预警机制至少应该能够发挥预警功能、实时监控功能和风险预算三种基本功能。我国在构建地方财政风险预警系统时要坚持适用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这有助于指导人们通过积极的实践活动,最终为地方债券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找到更具有实用价值的风险指标体系。
(六)科学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
国家宏观经济形式的起伏,宏观调控手段妥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地方债券的发行规模与质量。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科学宏观调控,着力解决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抑制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加强经济运行中的薄弱环节,避免了经济大的起落。目前来看,需要处理好控制国债规模与发行地方债券的取舍问题,流通中货币量的总量控制与投入渠道增加问题,既要保证地方债券促进地方公用事业发展,又要保证国家整体债券风险,同时加速调控宏观经济,抑制过渡的投资需求,消除经济中的泡沫,为地方债券的发行创造稳定有利的经济环境。
(七)建立债券保险制度
为推动我国市政债券市场的发展,增强市政债券的吸引力,减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融资成本,防范和降低偿付风险,应大力发挥金融担保和信用保险公司的作用[9]。可要求国有保险公司积极扩大信用保险业务,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由一家国内保险公司和一家熟悉全球信用市场的国际保险公司合资成立专门从事债券担保的公司,做好专业性债券担保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只需要评估这家合资保险公司的信用价值,而不用过于关注一个特定省、市或借款人的信用。保险公司可在因其担保而节省的发行债券成本中收取费用。在美国,市政债券保险业务始于1971年,目前已有十多家专业市政债券保险公司,并成立了行业性组织“金融担保保险协会(AFGI)。1997年AFGI承保的市政债券本息总额为12 6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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