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金融制度创新及其角色担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农村土地论文,角色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难题,并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改革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立一体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1]。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重要的资产,盘活农村土地对搞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盘活农村土地又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这就需要建立一体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土地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用地矛盾逐渐突出。城市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我国城市土地流转以及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合理补偿,有利于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对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
农村土地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有四种可供选择的制度设计模式。
(一)农村土地金融创新的理论依据
随着发展经济学研究的不断推进,金融发展理论被广泛关注。金融发展理论主要研究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即金融体系在什么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什么样的金融体系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是金融发展理论的奠基者,他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指出“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立了衡量一国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基本指标体系[2]。经过多年研究,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得出:“金融相关率与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①。这个结论为此后金融发展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参考和分析基础,成为此后各种金融发展理论重要的理论渊源。
继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之后,麦金农和肖在他们的著作《金融发展的货币与资本》和《金融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中分别提出“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对金融活动实行种种限制,这种限制扭曲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价格,扭曲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抑制金融发展,进而也抑制经济发展”[3]。在肖看来,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健全的金融体系能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社会生产领域,良好的经济发展也能增加的金融服务的需求,进而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4]。因此,在麦金农和肖看来,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抑制和经济发展落后的恶性循环,其根本原因是政府过度干预金融市场。因此,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推行金融自由化改革。
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金融抑制现象,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农业发展资金短缺。小额农业贷款已经难以满足农业规模经营对大额资金的需要;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难以满足“三农”可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农村地区急需资金支持与大量资金流出农村矛盾凸显。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抑制的表现主要有:一是金融机构单一且网点少。农业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特点使许多商业性金融机构纷纷撤离农村,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自中国农业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后,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大量收缩,发展战略逐渐从农村转向城市。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加剧了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矛盾,抑制了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少,创新速度慢。农村地区信贷以小额信贷为主,而且信用贷款几乎没有,大部分贷款都是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这与农村抵押担保物缺乏和农村地区信用体制建设滞后相关。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意识不高,动力不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少,而且缺乏创新。单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已经难以满足“三农”对资金多样化的需求。农村地区贷款抵押品缺乏已经成为农民获得贷款的一大瓶颈。三是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存在限制。我国金融体系改革路径是先对外开放再对内开放。金融市场先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金融市场对内开放的重要性。四是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和重视不够。从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建立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建立过程中应起到引导作用,采用财政、税收和收入政策支持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初始资本金,并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5]。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三农”问题长期被忽视,直到“三农”问题成为阻碍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时,才逐渐受到政府重视,对“三农”问题长期忽视使农村地区金融抑制越发严重,金融抑制反过来加剧了“三农”问题。五是长期的利率管制。麦金农指出,发展中国家对利率的管制导致信贷配额,降低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我国银行存贷款利率受到限制,不能充分反应资金供求关系。利率管制导致低利率,甚至负利率现象②,导致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就不难理解。适度放宽利率管制,让资金价格(利率)引导社会资金从城市流向农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变我国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现状和缓解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不足的现状。
(二)农村土地金融创新的困境
1.农民有效信贷抵押资产缺乏,获取信贷支持难
“融资难,难在无抵押”,农民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可用于有效抵押担保的财产有限[6]。农民贷款难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农民缺乏有效抵押资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不能进行抵押。因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程度低,如果再失去维持生存的土地必然会带来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农业贷款风险大,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贷款可收回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往往都只发放抵押贷款,几乎不发放信用贷款。要搞活农村经济,必须突破抵押资产缺乏等问题。这可以从两方面来思考:一方面是从法律上寻求突破,允许农民用宅基地、林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获取贷款;另一方面是建立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等。当然,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
2.农业生产高风险低收益以及预期收益不确定性大与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可持续性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农业小农生产模式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小规模家庭生产导致规模不经济,机械化利用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农产品价格被管制,这些都导致农业产业利润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农业生产呈现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也导致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大量土地荒废,大量农民背井离乡,外出务工,农村出现“空巢”现象和“留守儿童”问题。农业生产高风险,增加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作为贷款方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必然要求更高的贷款利率,这是由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决定的。如果贷款利率低于银行的盈亏平衡点,则金融机构难以实现财务可持续性。当前,我国利率管制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发放农业贷款,而农民却急需贷款的局面。适度放宽对利率上限的管制,让市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服务和支持农业生产。
3.农村社会保障程度低
在城镇化进程中,“三农”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农民的社会保障才刚刚开始。在农村社会保障还未完善的条件下,实行农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和宅基地抵押等,可能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出现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和生产要素,实现土地流转是搞活农村经济,盘活农民资产的重要途径。在农村社会保障还未完善的条件下,农民往往不会轻易放弃土地使用权,农民普遍担心失去基本的生存保障。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农村信用体制建设落后
一国金融体系的良好运转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信用体制,信用体制建设有利于金融体系稳定和持续发展。金融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信任来自于彼此的了解和社会制度的约束。我国农村地区信用体制建设滞后,很多需要贷款的农民没有信用记录,在缺乏信任和了解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只发放抵押贷款。
5.农业保险发展落后,相关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不健全
风险分散原理是一个“理性经济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风险分散原理,通过多样化投资可以分散非系统性风险,而系统性风险是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消除的,这就需要风险的分担和补偿③。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分担的主要方式,但是我国农业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又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保险机构职能定位不准确,逐渐偏离“三农”。农业是急需政府大力支持的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一大瓶颈。建立农村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已经迫在眉睫,这将有助于推动农村金融体系构建,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三)农村土地金融设计
1.国外土地金融制度的比较
土地金融是以土地获得信用保证而取得的资金融通,它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制度和农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农业现代化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7]。尽管各国建立土地金融制度的背景不同,但是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现代化。从表1中可以发现以下共同点:政府在农村土地金融建立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都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管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组织结构,都形成了一体化的农村土地金融服务体系。
当今世界,大多数发达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土地金融制度。虽然,各国建立土地金融制度的历史背景不同,构建土地金融制度的时机、运作方式与相关的配套政策各有侧重,组织方式也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协助政府农业政策推行、集中资金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8]。政府在农村土地金融建立过程中,为农村土地金融机构提供初始资本金,为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建立奠定基础。同时在政府的推动下,各国也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金融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从实际出发建立了一体化的农村土地金融服务体系。从农村土地金融管理机构到土地银行再到基层农村贷款合作社,从抵押信用合作社再到土地合作银行,各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农村土地金融体系。
2.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制度设计
一是单一土地银行制。单一土地银行制是指在全国建立一家土地银行,专门从事与土地相关的信贷业务,称为中国土地银行④。中国土地银行的建立可以新设立也可以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制而成,也可以由农村信用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并建立。新建成本高,而且短时间内难以完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支持农业发展的专业性政策性银行,长期以来业务仅定位于粮油收购信贷,业务单一,金融产品创新不足,业务定位逐渐脱离“三农”,没有真正尽到一个政策性银行支农、惠农的职责。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制为中国土地银行,从事农村土地信贷业务,真是做到支持“三农”,搞活农村经济,盘活农民土地资产,在目前看来是一个较为可行的选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相对农村信用社和中国邮政储蓄而言要少得多,可以利用农村信用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优势,开展土地银行业务。农村信用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强强合并,组建中国土地银行,成为贴近“三农”从事农村土地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较好的选择。成立土地银行,对土地银行赋权,兼顾经济社会多重目标,给予它主导土地流转的权限,使得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市场逐渐对接和对等,并更好地服务农民创业和农业产业化[9]。
二是多头土地银行制。所谓多头土地银行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自上而下相互关联的土地金融机构。在中央设立中国土地银行,中国土地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统领全国土地金融机构,指导地方性土地金融机构开展土地金融业务。在地方设立土地金融公司或者在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内设立土地金融业务部门,执行中国土地银行制定的土地业务相关规定,并按照这些规定开展土地银行业务。在农村基层可以建立农村土地金融合作社,该合作社由农民自愿入股设立,成为最贴近“三农”的微型农村土地金融机构。中国土地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土地债券,为开展土地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可以利用人才和信息优势进行土地金融的监管和土地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农村土地银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和制度效应的最大化,是破解“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王铁,2008)。
三是农村土地合作社+内置金融+外置金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存在法律障碍,即使法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存在调整风险,银行几乎不接受农户用土地使用权抵押来获得贷款,也就是说农地使用权不是一个良好的抵押物权。但是能否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获取贷款呢?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如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获取贷款,金融机构也乐于接受,并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确定的,是一个比较好的担保物权。
在农村地区由村社集体引导组建农村土地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并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农村土地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给农业生产企业和种植大户,同时收取土地租金。农业企业和种植大户土地开发资金缺口可以通过农村土地合作社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抵押获取。农村土地合作社在资金流动中起到了桥梁或中转站的作用,在金融机构和农业企业及种植大户之间建立起了一座金融桥梁,“外置金融”的信贷资金通过“内置金融”这座桥梁流向资金需求者手中(见图1)。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解决抵押品缺乏,解除“外置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这种模式使“外置金融”机构与农村土地合作社之间建立信贷关系,避免与单个农户建立信贷关系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有利于降低“外置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也有利于资金回流,支持农业生产。
图一 内置金融+外资金融模式
四是农村土地合作社+股权质押。“农村土地合作社+内置金融+外资金融”的模式可以解决农村土地开发的资金缺口问题。然而,农村土地合作社的股东又怎么来盘活自己的股权,获取发展资金呢?股权是一种资产所有权,入股农民可以依据这种所有权享有农村土地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权。一般而言,农村土地合作社都规定了每年入股土地的保底收益分配,也就是说这种股权的收益分配权是确定的,并且有连续的现金流。可以看出,农村土地合作社股权是一种较为良好的抵押资产,有条件的地方完全可以开展农村土地合作社股权抵押贷款业务。由于农业产业特点,土地合作社与农业企业和种植大户签订的一般都是长期租赁合同,土地合作社收入基本稳定,即农村土地合作社入股农民股权能产生持续的现金流,农民土地合作社股权抵押对金融机构来说风险相对来说较小,金融机构有动力开展此项业务,同时农民也能盘活自己的股权,获取进城的发展资金,这种模式能够实现双赢的局面。
(四)不同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优劣势分析
我国目前有基础开展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土地金融公司、土地银行和各种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在此主要从资金实力、对“三农”了解程度、人员素质、治理结构、网点分布、技术应用和管理能力等方面对以上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
从表2可以得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开展农村土地金融业务具有业务经验比较优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具有网点比较优势;而土地银行和土地金融公司具有专业性比较优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扎根农村比较优势。因此,应充分利用好各种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比较优势,扬长避短,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土地金融模式。短期内,应选择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作为试点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机构;中长期内,应在政府的扶持下成立土地银行,并逐渐减弱政府在土地金融制度中的作用,增强土地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性[10]。
二、城市土地金融制度创新
城市土地金融制度创新多以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基础展开,具体有四种不同的模式。
(一)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债券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购、收回、置换、征收、整理、储备、组织土地一级市场开发和承办土地交易市场等工作。其宗旨是为政府土地一级市场提供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土地收购、储备、流转、开发。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充当着城市土地“蓄水池”的作用,能够调节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供给,能引导城市土地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到金融市场,进行融资。土地储备中心除了从政府获得资金外,可以用土地进行抵押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也可以通过发行土地债券从资本市场融得资金。然后,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资金用于土地回购、征用、置换和整理等。
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建立,使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供给从地方政府转移到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更加透明化。同时,城市土地储备中心还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城市土地流转行为更加规范化。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城市土地与城市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条相互促进资金链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土地储备所需巨额资金,同时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活动也促进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土地储备中心的建立使城市土地的供给、流转、开发利用过程更加透明化、规范法,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冲动和政府官员的寻租、腐败。
现阶段我国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从政府和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资金来源范围窄,土地储备中心资金来源出现瓶颈。一方面,金融危机后地方政府大量举债投资,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的不断积累使地方政府支持土地储备的财政资金吃紧;另一方面,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大量集中于银行,银监会已经出台政策限制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中心从银行获取土地储备将越来越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已经有了较快发展,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市场投资者逐渐成熟。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储备中心完全可以通过发行土地债券从债券市场融资,突破目前的资金瓶颈。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建一个特殊目的机构来发行土地债券,目的是使土地储备中心和特殊目的机构的资产分离。特殊目的机构组建土地资产池,经政府或担保机构担保及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土地债券,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城市土地一级开发融得资金(见图2)。
(二)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信托
城市土地信托模式可以实现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分离。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一级市场开发权和拍卖权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在此基础上设立信托计划,集合投资者的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是土地拍卖收益的优先受益人,而土地储备中心是次级受益人,土地二级市场拍卖收益首先满足优先受益人的受益权,如还有剩余归土地储备中心。若土地拍卖收益不能完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受益权,则次级受益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补足差额部分。这样可以保障信托计划投资者的受益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为了增加信托计划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信托,政府或担保机构可以为土地信托提供信用担保(见图3)。
图二 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债券模式
图三 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信托模式
图四 土地银行促进城市土地流转
城市土地信托模式可以实现多赢的局面:土地储备中心通过信托模式避免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开发带来的种种问题,同时也缓解了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给政府财政资金造成的压力;对我国信托机构而言,土地信托作为一种新的信托产品,拓展了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利于收益来源多元化;对投资者而言,由于政府的信用担保和城市土地增值效应,可以获得投资风险相对较低而投资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机会。
(三)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基金
土地基金是国家或政府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合理开发利用,通过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费用、土地增值收益等途径集合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土地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市土地出让收益,部分来自政府拨款和吸收公众投资。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扩张必然会使用更多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开发整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政府应该对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来源有长远的规划。土地基金通过良好的运作管理,一方面可为城市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提供资金;另一方面可实现基金的增值,实现基金的可持续性。土地基金可缓解政府土地储备的财政压力,有助于控制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扩张;土地基金的增值功能还能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提供长久的资金支持;土地基金可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并推动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四)土地银行
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专门从事土地金融业务的机构,即土地银行。土地银行在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中具有与土地储备中心相似的功能,只不过土地银行是一个专门从事土地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资金筹集和运用方面更加专业。土地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可以进入银行间资金拆借市场,能方便地进行资金的拆入拆出,解决资金头寸问题。当然也可以在债券市场发行土地债券筹集资金。土地银行在进行土地融资上更加专业,更有效率(见图4)。当然,有些业务土地银行完全可以外包出去,比如拆迁、整理和规划等。土地银行在城市土地储备资金筹集方面效率更高,但土地银行在土地回购、征用、置换、土地整理和规划方面没有专业优势,服务的外包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又会增加交易成本。
三、土地金融与其他金融之间的互动
土地金融制度创新需实现土地金融与其他金融之间的互动。
(一)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
土地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主要体现在资金、管理、技术和人才方面。土地金融机构从事土地相关业务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仅仅依靠政府财政的支持是不能完全解决土地金融资金问题。一方面,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另一方面,政府资本在土地金融机构成立后会慢慢退出,这就需要解决土地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就短期资金来源而言,土地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解决临时资金短缺问题。就长期资本而言,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参股或控股的形式投资土地金融机构[11]。参股或控股土地金融机构还有利于改善土地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使土地金融机构经营更加规范,更富有效率。
土地金融机构还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共享资源或技术平台,如自动柜员机等。通过共享实现成本集约化,有利于土地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也有利于提高土地金融机构的技术应用水平。此外,其他金融机构还可以为土地金融机构培训员工,为土地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宣传,或者与土地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土地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能够帮助土地金融机构解决资金、管理、技术和人才方面的问题,有利于土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市场之间的互动
由于农业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特点以及资金的逐利性,导致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农民贷款难,农业发展资金短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搞活农村经济,必须解决资金流向问题,要想方设法转变资金流向,让城市资金逐渐流向农村,用金融来助推农业生产发展。
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货币市场上,土地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间资金拆借市场进行资金融通。在资本市场上,土地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土地债券融资,满足土地金融业务对资金的需求。土地金融机构要在资金拆借市场进行资金拆借必须通过中央银行的批准,这就需要政府和中央银行出台相应的法规,支持土地金融机构进入拆借市场进行资金调剂。同理,土地金融机构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土地债券,也需要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绿色通道”,方便土地金融机构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风险分担机制的互动
农业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特点决定了土地金融机构经营的高风险性。因此,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对土地金融机构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农业最先建立的最基本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也是农业最重要的风险分担机制。但是从我国实践来看,由于我国气候条件差、自然灾害较严重、农产品价格偏低等因素导致农业保险机构无法持续发展。另外,担保机制也是风险分担机制之一,担保通过监督和约束机制,可以降低借款人的信用违约风险,承担连带责任等措施可以降低土地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另外,建立农产品远期和期货交易市场,放开对农产品价格上限的限制,这将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以及土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金融相关率是指一国某时期全部金融资产与该国经济活动总量的比值。通常用金融相关率来衡量—国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可以M2/GDP来表示。
②负利率是指通货膨胀率超过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现象。负利率现象说明我国居民存款正在缩水,同时负利率现象也强化了人们的通胀预期。
③在证券投资中,风险通常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具有全局性对整个市场收益率都会产生影响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只影响个别行业或证券收益率产生影响的风险。
④土地银行是指专门从事与土地有关长期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德国于1770年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土地银行——土地信用合作社。之后,土地银行在世界各国兴起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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