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好,实验成功”的北京11校办学模式和市级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陶西平_北京市十一学校论文

“效果好,实验成功”的北京11校办学模式和市级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陶西平_北京市十一学校论文

“效果是好的,实验是成功的”——就北京市十一学校的办学模式与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陶西平一席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平论文,北京市论文,该市论文,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论文,效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2年,北京市十一学校校长李金初提出了“学校国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自主办学”这种新的办学体改模式,这在当时的教育界,无异于一个晴空霹雳。但作为当时的北京市教育局局长、现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陶西平同志,却全力支持这种办学新体制的实验。为此,最近我们在位于建国门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里访问了陶西平同志。

谈到当时的想法,陶副主任告诉记者,九十年代初,中国教育提出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和“办好教育为人民”的口号。要使这种口号真正得到落实,必须回答如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和如何提高教育质量这两个问题。十一学校办学新体制的出现正是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有益尝试。北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基本标准、一般标准、较高标准,但直到1993年北京市义务教育通过国家验收时,也只有85%的学校达到基本标准。因此,必须不断增加教育经费。同时,市民的教育消费需求在增长,愿为孩子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增加投入。根据这一需要和可能,十一学校自主筹集教育经费就具有可行性。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学校的行政干预过多,学校缺少办学自主权,包括用人、理财和进行教学改革试验的权力,学校很难形成特色,因而也难于提高教育质量。现在,学校有了办学自主权,校长就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按照教育方针,按照自己的办学思路,大胆地充分地推进教学改革,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由于学校对政府的最大依赖是经费,因而经费自筹也为校长更好地行使办学自主权创造了条件。可以说,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我们支持这项试验。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免收学费的,而十一学校这类国有学校却收学费,这似乎不符合《义务教育法》。陶副主任对此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义务教育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公民有送子女受教育的义务,国家有提供学校免收学费接收公民的子女受教育的义务,只要做到这两点,就不违反《义务教育法》了。当国家在提供了免收学费的义务教育学校之后,如果公民想让自己的子女进入更高水平更好条件的学校,那就应当为这种选择缴纳一定的费用。特许的少量的这类学校的出现应该说没有违背《义务教育法》。

对十一学校几年来的改革效果,陶副主任很满意,他说,“近几年来,十一学校的改革效果是好的,实验是成功的”。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补充了教育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把从十一学校节省下来的经费支援其它学校;二是办学条件得到改善;三是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使学校改革的速度加快;四是满足了部分家长的需要。他认为这种办学新体制应该经过特许得到推广,义务教育阶段的这类学校加上民办学校可以达到15%左右,高中阶段的比例可更高。特别是在扩大校长办学自主权这方面值得所有公办学校借鉴。公办学校应当有国家全额拨款、经费部分自筹、经费全部自筹三种实现形式。从理论上讲,多数公办学校是政府全额拨款,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公办学校都是经费部分自筹,少的自筹部分达到20%,多的达到50%以上,所以经过特许少量学校日常经费全部自筹也是公办学校的一种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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