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深入:直面新自由主义的若干理论建构——兼论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个人主义论文,自由主义论文,直面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C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4)6-0068-10 一、直面新自由主义:要解构更要建构 效率和有序两全,是中国经济改革所要建立的新体制,但如何使之真正得以实现,则一直是中国理论界、学术界所面临的困惑性难题。一个时期以来,不少中国学者转向用西方经济学来解决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些人相信,如果政府完全放开控制,市场经济会自动调节并达到均衡。当他们强调市场是一种极好的分配机制,并且市场经济会显示出比计划经济更多的对于革新的刺激作用时,显然没有注意到纯市场的主张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更没有注意到,以“可靠”方式建立起来的这些理论,其实只适用于少数发达国家相当特定的历史阶段,其根基也并非那么牢靠。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方自由市场理论在中国也是屡遭鞭挞的学说。特别是2007年夏季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使全球经济持续低迷而至今仍暗潮涌动,一些学者更把矛头直指新自由主义市场理论。当今世界都在认真思考个人、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这就向我们提出了更深入认识新自由主义的任务。 就像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使世人从古典自由主义中警醒出来一样,现在我们亲历的这场金融危机也造就了我们深刻反思新自由主义的契机。但应该指出,曾经一败涂地的自由主义思潮,从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滞胀危机发生后到本世纪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这段时间之所以能够重新抬头,甚至一度大行其道,毕竟与凯恩斯主义失灵及斯大林模式失败有关。所以我们反思新自由主义,并不能理所当然地就垂青国家干预主义。 总的看来,中国理论界、学术界关于新自由主义的研究虽多尚很不充分。很大程度表现在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及其在中国的传播的看法上,理论界、学术界莫衷一是,分歧很大。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1)全面否定;(2)极力鼓吹;(3)只介绍不分析、不判断;(4)批判地吸收、借鉴。①而即使第四种观点比较客观也比较具有说服力,也鲜见既去“市场失灵”又去“政府失灵”的理论建树。在个人、社会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和发展,给出“两只手”如何实现有机结合的洞见,才是现实对社会科学研究最需要的。 西方经济学发端于西方科学的机械论,它与19世纪达到顶峰的古典力学的背景有广泛的联系。所以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充斥着非此即彼的两分思维就不奇怪了。应该指出,抨击政府失灵而推崇市场和抨击市场失灵而推崇政府,这两种观点貌似尖锐对立,其实在“非此即彼”上完全是相同的机械论思维方式。 重视科学的经济学,目的是要揭示出一系列能够在经济现象范畴中运用的、一致而且普遍有效的关系,这一点仍然要坚持。问题是,西方科学的机械论果真代表普遍真理或规律吗?如果不是,是否存在一个能够取代古典力学并为现时代需要提供理性洞察力的新科学?这是允许超越市场或政府的狭隘概念,走向一种更为普遍的理论所绝对必需的。 在那些卓越的经济学家之中,只有马歇尔最早意识到经济学家真正向往的目标应该是生物学而不是力学。在这方面,我感到古典力学的衰落和现代复杂性系统科学的上升是不可能不触动传统经济学根基的。近半个世纪来,这门新科学正在实现知识从动力学向热力学、从热力学向生物学的过渡,系统展示了:(1)两种结构(“活”的结构和“死”的结构);(2)两种组织(“自”组织和“他”组织)。既然如此,我们有理由对那种囿于力学决定论的机械思维方式表示怀疑,代之以科学的辩证法思维方式。事实上摆脱了信誉不佳的机械主义,我们发现,只要做到了“有机结合”,就会如“活”的结构、“自”组织及生命现象所呈现的那样,有序和效率可以两全。 我们必须一如既往地寻求建立一个可以有效地消除宏观和微观的摩擦,使组织和效率相互兼容、相互结合起来的新体制,历史才能跳出像钟摆那样在两极(要么自由主义或要么国家主义)之间周而复始的周期律。就此而言,我们要直面新自由主义,特别要对新自由主义在“政府失灵”上提出的种种诘难,通过理论建构做出正面回应。对“自由放任”的“祛魅”,“政府不失灵”的说服力远比解构或批判来得大。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不会自发形成的国度里,对新自由主义的研究仅仅限于解构或批判,终归难免皮相。鉴于此,我们要通过理论建树明确回答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市场机制和运行逻辑做了精细研究,而凯恩斯主义失灵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忽视微观基础的宏观理论是脆弱的②,那么如何才能匡正方法论个人主义?第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继斯密之后再次提出了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国家干预是有成本的,不是免费的午餐,那么政府何以和如何比当事人能做出更好的理性决策?第三,新自由主义的寻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证明,国家干预不仅可能造成市场失灵,而且会产生寻租行为,那么政府怎样才能很好代表公共利益或意志?③ 二、本真地看待人类理性 方法论个人主义是新自由主义的基本架构之一,以“理性的”、追求最高效益的个人作为研究实体分析集体行为,这也被称为“经济人”假设。亚当·斯密1776年在他的名著《国富论》中是这样论述的:“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④ 无论在经济学、政治学还是社会学中,方法论个人主义都是宏观理论建立其微观基础所不可缺少的,迄今尚无更好替代。如韦伯认为,集团并不能思想、感受、理解,只有个人才能如此,因此,社会学的任务在于深入到个体的主观理智之中,通过一种对行动者的移情联系,去理解社会行动。所以,即使经济人假设大量存疑,其内部有着无从消解的紧张或矛盾,方法论个人主义也不意味着就可以简单抛弃。“现代社会科学广泛使用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大有疑问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们已经仔细解释了各种困境,诸如囚徒困境、搭便车、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不稳定的权力均衡、靠不住的霸权、适得其反的制裁、遏制或干涉、无计可施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和文明冲突,等等。可是,如果对问题的清楚认识无法推出对问题的有效解决,那又有什么用?显然,认识问题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描述的方法论不等于求解的方法论。”⑤ 众所周知,古典自由主义是在遭遇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一蹶不振的。哈耶克乃是最早呼吁经济学研究回归到微观基础的经济学家之一。为了拯救和捍卫自由的社会秩序,哈耶克试图用他的真方法论个人主义取代所谓的伪方法论个人主义,并发展出他所谓的社会秩序理论。应该讲,其中确有其洞见。例如他批评了对“经济人”充分理性的化约,代之以有限理性,这是正确的。然而他的真方法论个人主义却又把“自由放任”推到了极致。也就是说,否定了“充分理性”,“有限理性”非但没有抛弃反而强化了放任主义。哈耶克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我们发现:第一,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心智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并正在发挥作用的;第二,套用亚当·弗格森的话来说,‘民族或国家乃是因偶然缘故而形成的,但是它们的制度则实实在在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第三,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⑥ 哈耶克真个人主义有这样的内核: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动作,所以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样一来,心智或理性对决策从重要一下子就变成为无足轻重。因为,尽管人类事实上只在部分上受理性的指导,尽管个人理性是极其有限的而且也是不完全的,但是人类还是达致了他所拥有的一切成就。 那么立基于有限理性,是否“自由放任”因此真的就能站稳脚跟,而使新自由主义成为一种普世化的发展理论了呢? 相比“经济人”假设,哈耶克的确还原了个人有限理性,但是他对理性在人类事务中作用的极度贬低却是荒谬而无法令人接受的。因为,哈耶克在否定“所有的人都始终可以平等且充分地拥有理性”的同时不动声色地从后门塞进了这样的私货:所有的人都始终只有“极其有限”的理性。⑦因为接下来才有:几乎没有人类所达致的成就可以视作是心智或理性之产物。⑧项王舞剑,意在沛公。这样一来,哈耶克抛出真个人主义,在反对理性滥用的幌子下,以一种暗度陈仓的方式,把有形手介入经济事务的理据给彻底切割掉了。 然而在事实面前,哈耶克的逻辑不是真的而是伪的。固然哈耶克也有“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秉赋”之说,一如称其论辩只不过是“旨在表明理性并非万能”。⑨但问题在于,表明充分理性不可能及理性并非万能,怎么就能得出“几乎没有人类所达致的成就可以视作是心智或理性之产物”的结论呢? 事实上,个人拥有的理性依其因受教育等因素所致的素质高低不同,是有很大差异性的,而且人类所拥有的理性无论对个人、对社会还是对国家也绝没有始终不变的道理。例如,哈耶克能够纠偏古典自由主义“完全理性”之说,这本身就是人类理性进步的一个表现。 从经济维度本真地还原人类理性,不难发现下述三点是站得住脚的:第一,经济理性是因人而异的,因此有层次之分;第二,经济理性可以逐步提高而走向成熟,即经济理性中有时间的一席之地;第三,成熟经济理性较之世俗经济理性可以对情势做出较好预判,因此是有助于当事人获得成功的。 求解问题的方法论之薄弱和不可靠正是现代社会科学的缺陷,它使社会科学具有一种反讽性质:问题都清楚,就是没办法。⑩要克服这种状况,社会科学研究非有一个从重解构到重建构的转变不可。就此而言,正面回应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我们还要进一步就成熟理性阐明其特征结构和内容。 应该指出,无论在斯密那里还是在哈耶克那里,经济理性唯有一种,即个体以追求自己利益而行事。但既然哈耶克也否认不了“历史方法乃是人们达致对社会现象进行概括的合理途径”(11),那么一旦在观察中加入了动态考量,我们也就对经济理性有了新的觉会。“在真实世界中人的行为属性和本质,根本不可能用唯一的单极化理性模式予以概括。”(12)实际上,经济发展实践使各类行为主体在自我的调适中历练,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经济理性已从单调日臻走向成熟,并足以作出如下四点概括:(1)“趋利”的世俗理性——指人的自然禀赋,即个体以自己利益为出发点而行事;(2)“共赢”的关系理性——指行动者认识到与他人的依存关系,故谋求在与他人合作中达到自己利益的最优格局(13);(3)“天择”(natural selection)的相容理性——指行动者认识到与外在环境的依存关系,为谋成功顺势而为;(4)“人择”(human selection)的进取理性——指行动者在与环境保持友好的情况下,还有凭借可靠经验和认知不断优化自身境况的人之能动性。 这样一来,从“完全理性”到“有限理性”再到“成熟理性”,有关经济理性的真知就得到了昭示:首先,成熟理性有对世俗理性很好的包容性,即市场经济鼓励身在其中的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山不弃土,故能成其高;海不厌水,故能成其深。”其次,成熟理性非曲高和寡,更非超自然,它乃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所以可以为行动者普遍认知并拥有。再次,由于有了对“风险规避和长期回报”这两点的缜密考量(14),所以行动者拥有成熟理性比单单凭借世俗理性会更容易获得成功。 往深里说,如果文明曾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那么现代和历史的一个分野在于,一旦时空在人类事务中对行动构成实实在在的高成本约束,人类过去那种亦步亦趋的从容便不再拥有。这样一来,尽管人类事实上只在部分上受理性的指导,尽管完全理性不可能,但因为经由不断试错而摸索前行的人类历史实际上已一去不返,所以在现代文明中,理性对决策绝非如哈耶克所言无关紧要,而在“自发秩序”之外,人类今天所达致的成就越来越多实乃理性日臻成熟之产物。 三、寓社会建设于公民本位 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发展不平衡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植根于小农经济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高度人身依附关系使中国传统社会被压缩进国家一维之中,市场经济自难自发生成。正如马克思所说:“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15)既然今天中国有勇气历史性地实施了市场取向的改革,那么在充分释放人民群众被长期压抑的利益需求的同时,将社会建设及社会自治纳入学术关注视野也是很自然的。 社会建设及社会自治的完整讨论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自治之议题直接源于要弥补政府失灵(即全能政府不可能),这就使得有关讨论对于本文也很重要。 针对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邓小平早在1980年8月就明确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这可以说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16) 而就避免政府失灵而言,社会成为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其重要意义在于:第一,由市场经济所催生的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领域,使得国家权力被制衡、国家干预被规约,同时孕育了国家治理模式的重大改变。从权力本位走向社会本位,政府的权威来自民众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民众过上幸福生活,由此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或意志就在社会结构这个最基本的层面上有了保证;第二,对于政府背不起、兜不起而市场又不及的大量社会事务(如公共事务、民生事务),由社会实体唱主角,广泛激发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触角可以无处不到,且民办活动的广泛性、针对性、灵活性、及时性以及低成本运作也往往是官办活动所不能及的。实际上,这在相当大程度上也弥补了市场失灵。 “小政府,大社会”一直是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所在,要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身,就必须让渡那些本属于公民和社会的权力。但是,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在多大程度上适宜于中国的情况,是个要仔细分析的大问题。“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由于社会自治在中国不是自然演进的结果,如果将中国欲图建立的以及正在发育中的市场经济与西方自由市场经济作牵强的比附,并且以剥离了中国与西方市场经济具体差异的经验而获致的空洞的“市场经济”概念作为分析工具,使社会建设之目标被公众误解为要催生一个市民社会,那么我们在理论上就会因实然不能而走进死胡同。 如果说中国前三十年的经济改革主要着力解决政企、政事、政资分开的问题,逐步改变政府一元管理的局面,那么现在正着力要解决政社分开的问题。就个人、社会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社会当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社会总是存在的,因为人不是原子化的人,社会也不能化约为个人。但社会必然存在是一回事,社会能否成为下能有效反映民意、张扬权利,上能有效分担责任、制约权力的伦理性实体,则是另一回事。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形态以个人需要为纽带的社会整合方式创生了个人自由与权利。社会秩序由权力的时代走向了权利的时代,呈现出自主性、平等性与开放性的特征。但这种权力和权利关系的新格局,如果没有社会成为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放权也好,政社分开也好,缺失了载体,就难以落地。这样一来,社会本位就与公民本位勾连起来,培育和发展社会责任主体也就成了当代中国讨论社会建设和社会自治的一个关键所在。 活力和有序两全,既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也是理顺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就此而言,还政于民乃至推进社会自治的重要意义都是不难厘清的。但是,社会建设还有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支撑条件,这就是成熟社会主体。社会自治作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最直接方式,当然是还政于民的现实途径。但目前在居民自治、社区自治、地方自治、行业自治以及社会组织自治等诸形式中,社会自治广泛缺乏责任担当的合格主体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这就需要提出社会建设以公民为本位的主张,并与市民社会的主张明确区别开来。 既然社会不能化约为个人,论及社会本位,当然可以借助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分析框架。但不见人又何以见社会?马克思说,社会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7)这样一来,在以人为本理念的观照下采用方法论集体主义,寓社会本位于公民本位的道理就可以说清楚了。近年来有关社会建设的文章渐多,但理论滞后实践的状况仍相当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讨论都没有以概念澄清为立论前提,致使问题不是清晰了反而是复杂了。其实在中文的语境下,如同“民营”和“私营”不能混用那样,将“市民”和“公民”混用,会招致公众对社会建设的严重误读。就此,我们需要厘清公民意识和市民意识的不同。 当福格森、休谟、斯密等人将物质的文明化引入“Civil Society”的概念中,使其具有了经济内容后,市民社会被描绘成“一个同质的实体,一个牧歌乐园”。黑格尔抛弃了洛克等人所谓自然状态的“完备无缺”的设想,指出了市民社会的“内部不自足性”(18),即“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19)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一针见血地指出:“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自私自利的神就是钱。”(20)在许多新自由主义理论家眼里,人首先是一种经济动物,于是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同时,市民社会被与经济社会等同起来了。现实中的市民社会,在以“谋利”为根本动机的市场机制下,人们往往以“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为指导,从自身的特殊性出发,而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由于中国社会发展历程和文化土壤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体制出自建构而非自发形成的国情下,标榜市民意识,社会本位难免不异化成金钱本位,这便是市民社会主张的局限性所在。 主人翁意识、责任伦理则是公民与市民在思想与人格上的分野。公民的本质特征固然离不开生活在其中的人的独立与自主,但是养成公民意识的社会成员会理智地看待自我。因为他知道:只有尊重别人的利益和权利才能赢得别人对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只有人人遵守活动规则(包括法律规范)才能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得以实现。启蒙思想家所说的理性主义精神、自由主义者所说的合理的利己主义原则和黑格尔所说的普遍主义意识,正是这种思想或道德境界。 社会建设的真谛是人的解放。早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就指出:未来的新社会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21)对于社会自治,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的自由发展是一种“自主活动”,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的时候才能实现。但这应该是朝向公民本位而不是朝向市民本位的。因为“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事情的权利”。(22)否则,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就不能构成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将社会本位寓于公民本位,使我们既见个人又见社会。实际上,方法论集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一样,非纯粹性是难以避免的。(23)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固然获得了高度伸张,但特殊性本身是难以节制的、缺乏尺度的。社会建设以公民为本位,特殊性在获得充分发展和伸张的同时,特殊性本身是有节制的、有尺度的,特殊性的发展和伸张不会导致道德滑坡和社会失序。市民社会立基于世俗理性,但无成熟理性为取向,所以世俗理性可谓是对市民而言的人类理性。在中文的语境下,“公民”有自由、平等、权利、诉求的含义,也有自律、义务、责任、情怀的含义。社会建设以公民为本位,世俗理性仍为人之自然禀赋,却有成熟理性为取向,所以成熟理性可谓是对公民而言的人类理性。由此,集体行动的逻辑也得以昭示。 在政府与社会关系处理中,一般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因而研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必定要从政府本身着眼,解决好政府所能施于人民的权力限度。所以,没有简政放权就没有社会建设。但是相对于政府放权于企业,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市场主体发展的成熟程度要远胜过社会主体。相比之下,社会建设的另一个支撑条件就成了软肋。政府转变职能和角色地位,凡社会能办的就交给社会,这个大方向没错。但这仅凭目前行业协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何以胜任?社会主体发展不成熟、不充分,创新社会管理以及社会自治就难成大气候。以公民为本位的社会建设致力于使每一个社会成员有公民意识,社会责任主体由此会源源不断地生成,这也就昭示了社会主体得以发展成熟和充分的逻辑。 这就意味着,以公民为本位,社会一旦发展成伦理性实体,便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它。在国家和社会都成为伦理性实体的情况下,其组织原则会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公民本位彰显天赋人权(包括自由、民主、财产、安全以及追求幸福等种种权利),同时以正义谋利、契约关系、法治意识、成熟理性、道德精神的整合对市民社会的困境予以克服;而国家则是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在这种普遍利益中不仅不排斥个人的合理利益和权利,反而通过把它们过渡到普遍物的形式而保证其充分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者倡导普遍性原则,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获得普遍性意识,从而自觉地认识和追求普遍物,并把普遍物作为其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这样经由以公民为本位的社会建设,个人最终在国家中获得了社会解放,而人的社会解放正是国家成熟理性的目的。 四、有效干预及其实现 自由经济结构内含的逻辑是均衡的唯一性,即市场经济本身必定是稳定的,这实际上排除了出现经济波动的可能性。不管经济自由主义如何执意鼓吹“自发秩序”,但是经济痉挛症,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大危机宣告了放任主义的经济结构的破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工业化国家纷纷向混合经济过渡,其政府不管政治历史和态度如何,都毫无例外地接受这样一种观点:经济的稳定而有效的运转是政府所肩负的责任。这说明,包括西方经济在内,任何一种经济都不可能单靠市场而取胜。很少看到真正有作为的经济学家或观察家至今还坚持认为,无控制的市场力量自身能够产生出一种具有完备功能的经济。(24)毫无疑问,我们有必要对那种市场万能的庸俗观点保持高度警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效率和秩序两全,这就不仅需要政府的干预,而且需要政府积极的干预。要变革国家全能主义的经济结构,并不意味可以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统统归咎于旧体制。政府之手在集中调度国家资源、公平分配、长远规划等方面都有明显优势,这些长处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珍惜地保留的。(25) 但是,经济秩序中政府之手的不可或缺,并不意味政府获得了“自在自为”的神圣地位。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的下述概括基本上反映了市民社会的三个主要特征:首先,具体特殊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要素,个人乃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其次,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一要素是自治性团体,它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的中介,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第三,“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26)但是对于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黑格尔关于“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新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的论点却招致了马克思的批判。(27)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和最高体现,因而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28)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29)而黑格尔思辨哲学却有国家神话(即国家完人和全能)的预设,把此给“头足倒置”了。 所以今天我们讨论如何避免“政府失灵”,还要认真思考“对国家而言的人类理性”这一问题,特别在政府作为体制建构者的情况下是这样。按照新自由主义的逻辑,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国家不包含任何公共性。这种说法显然有失偏颇。例如,人性事实上具有双重甚至多重特征。人一方面追求利益,另一方面追求黑格尔所说的“承认”(recognition)。由于追求承认,希望得到公众的承认,政治家、公务员完全可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古今中外这方面的例子是相当丰富的。(30)对于一个好的市场经济,我们要讨论制约人的行动背后的制度原因,也要讨论这种制度背后它之所以能产生的原因。 “对国家而言的人类理性”在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这两大方面左右了政府之手作用的发挥,同时才有了黑格尔所说的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们。 第一,价值理性解决的是执政者的干预理念问题,即“为了谁”,其实质是为人民和为人类。康德在论“启蒙”问题时说,启蒙就是要人成熟地使用理性。理性分两种,一种是为私人而使用的理性,一种是为公共而使用的理性。由此透视现实,很多“政府失灵”实乃价值理性缺失所致。因为如果价值理性缺失,国家就有可能沦为少数人或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工具,国家并不必然代表公共利益或意志。很显然,“对国家而青的人类理性”较之“对公民而言的人类理性”有更高的伦理要求。为公而不是为私,就是国家能比经济当事人做出更好理性决策的根据,也是国家能比经济当事人做出更好理性决策的条件。与此同时,因为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政治制度是从属的、第二性的东西,而社会及经济关系领域则是决定的因素,是第一性的东西(31),所以“对国家而言的人类理性”必须有“对公民而言的人类理性”的高度包容性。 在价值理性之下,“对国家而言的人类理性”的核心是“不与民争利”和“透明化”这两条原则。“不与民争利”划定了政府职能的边界。具体而言,政府应该成为市场体制的建构者、市场环境的营造者、市场规则的制定者,而不应该成为市场经济的利益关系者。在经济领域,政府干预的主要任务是给繁荣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以保证平等竞争和市场的健康发育。同时,“不与民争利”,政府才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追求社会价值增长为目标,把政府干预的主要任务放在保障民生上。“透明化”则意味着要克服国家黑箱,打造“阳光政府”。例如,“在财政没有做到透明的情况下,要想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来防治腐败,如不说是不可能的,那也必然是代价高昂的”。(32)而财政透明化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变革,旨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就釜底抽薪地阻断了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 第二,工具理性解决的是执政者的干预方式问题,即“如何做”,其实质是尊重科学及尊重经济规律。在“对国家而言的人类理性”中,工具理性体现了执政者的智慧和能力,其基本原则是“间接调控”。系统自己走向最稳定结构的当代自组织理论研究导致了一系列重要发现,笔者在《论系统的目的和控制》一文中论证道:“宏观间接控制是对复杂系统(如经济系统)实施合目的控制最根本的一条。”(33) 在个人、社会、政府的关系上,新老自由主义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分野。由于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新自由主义也主张经济秩序有多种“理想类型”,所以并不一概拒绝政府干预。例如,在国家职能的问题上,哈耶克也不接受国家无为而治的观念。他认为国家可以适当地承担许多规则性、限制性的积极职能。比如防止欺诈行骗,限制工作时数,救助地震和水灾的受害者,并保证每个人在衣食住行方面有最低限度的标准,以保持健康和工作能力。但这些社会福利都是为了促进竞争,而不是制止竞争,因此最终起作用的应当是服从市场上非个人的力量,而不是服从某些人专断的力量。(34)又如,弗莱堡学派领袖瓦尔特·欧根就曾明确提出国家干预经济要遵循“限制利益集团”、“干预针对经济秩序”和“经济与社会政治系统化”三原则。这些原则和主张着重强调要解决好集中管理过程中的经济计算和资源配置问题。他们既坚持“市场自由竞争原则”,又强调“政府有限干预原则”,同时也不放弃“社会平衡原则”。(35)读过布坎南《自由的限制》一书的人也会注意到新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逻辑: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一种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需要强有力的现代国家提供法律制度。这被称作新自由主义隐蔽的主题;或者借用霍尔姆斯的话来说,它们是自由主义埋在土壤下面的原则。(36) 应该指出,在任何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都必须是游刃有余的干预,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因此“过度干预”总是不对的。就此而言,笔者也一直对“过度干预”持明确反对之态度。(37)但什么是“过度”?笔者的理解却和新自由主义迥异。“过度干预”在新自由主义那里总的是以量来判定的。因为在他们的哲学中,国家干预如果不是导致对个人的“奴役”也是不得已才为之,所以永远处于从属地位而越少越好。这就是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论调,也是华盛顿共识中的关于“政府角色最小化”的论调。而笔者指出,因为是“自发”,作为效率源泉的市场自身必含有否定自身的逻辑,即它同时也必定是无序的策源地。因此要遏止其内在缺陷(如垄断、产生投机和剥削、人为废弃产品、外在经济的负效益、短期行为等等),避免其“失灵”,政府干预非但不是越少越好,相反一定要“积极地干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中,更应处理好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而积极干预之所以可以不“过度”,原因又在于“间接调控”只要有效,国家与市场就可以“相互兼容,相互结合”,即“统而不死,活而不乱”。(38) 在国外国内,关于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至今不息的长期攻讦、相互抨击迄今都未能真正触及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过度”还是“不过度”,关键并不由政府干预得“多”还是“少”来区分,而是由干预方式主要仰仗“直接”还是“间接”来区分。只有厘清干预方式的决定性意义,才能进一步阐明“无形”和“有形”两只手如何相得益彰这个大问题。 “间接调控”的精髓是序参量控制。(39)所谓序参量控制是指通过那些决定系统长期行为而又不减少微观自由度的关键性宏观控制参量来实现对系统的有效干预。序参量控制遵循的是系统自组织的原理。钱学森说:“系统自己走向有序结构就可称为系统自组织。”(40)单从字面上去理解,“自组织”被不少人误解为是对宏观控制的一种否定。实际上,自组织以系统充分开放为前提条件,纯粹无控制的自发过程恰恰对系统发展是不堪设想的。就像鸡蛋能否孵出小鸡还有赖于温度的道理一样。这样一来,序参量控制和过去计划经济那种指令式控制就有了本质性区别:第一,远离僵硬,也就远离了“政府失灵”;第二,远离放任,也就远离了“市场失灵”。 在实施控制的同时保持系统自身的活力,这是序参量控制的真正意义之所在。比如治理通胀,管住货币龙头而不是管住物价,只对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因此微观经济活动仍不失充分自由度。序参量控制重在“杠杆”操作,要求对求助行政手段持尽量谨慎的态度,驾驭而非操纵经济。如果说过去指令式控制因成本高昂而饱受诟病的话,那么序参量控制不仅不如此,而且对政府干预给出了举重若轻的智慧之进路。应该指出,哈耶克对“僵硬”的抨击(41)以及对“全知全能”预设的抨击(42),在序参量控制中是不存在的。由于不是在一个由直接命令创造的系统中运动,序参量控制并不会影响当事人依特定时空之情势相机做出抉择。也就是说,在当事人那里,特定时空之情势的知识仍然能够得到及时的运用。更要澄清的是,控制论中“自我调控系统”秩序的本质被哈耶克大大曲解了。由于“自组织”少不了序参量控制,所以“自组织”与“自由放任”格格不入,是本质地不同于哈耶克所宣扬的“自发秩序”的。 在国民经济宏观方面,拥有了“对国家而言的人类理性”,政府的确能比经济当事人做出更好的决策,也就不难理解和说明了。例如,传统的经济学说只是从经济系统内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来研究社会需求,许多基本观点都以整个经济环境不会枯竭的假设为基础。然而,能源危机、温室效应、雾霾围城等都已一再清楚表明,预算的最终平衡不是在社会内部,而是要在社会与自然之间达成。这样一来,就必须认真考虑自然资源以及它们由于受自然定律的支配而对经济活动所施加的经久不息的压力和影响。对此,尽管“天择”的相容理性可以有效影响公民的个人行为,但在整体上低碳也好、减排也好,它们的具体落实显然只有仰仗“对国家而言的人类理性”才能真正奏效。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新自由主义研究”课题组:《新自由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年第6期。 ②张彦:《系统自组织概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90页。 ③李强、庄俊举:《历史地、全面地研究新自由主义》,《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2期。 ④[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0页。 ⑤赵汀阳:《深化启蒙: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到方法论的关系主义》,《哲学研究》2011年第1期。 ⑥[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2页。 ⑦哈耶克对个人心智有“结构性限制”之说。他认为,理性的成长就如同“提着自己的鞋带不断上升”一样是不可能的。见[英]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86-92页。 ⑧[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3页。 ⑨[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80页。 ⑩赵汀阳:《深化启蒙: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到方法论的关系主义》,《哲学研究》2011年第1期。 (11)[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06页。 (12)王国成:《西方经济理性主义的嬗变和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 (13)张彦、邓业建:《试析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学术月刊》2005年第4期。 (14)赵汀阳:《深化启蒙: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到方法论的关系主义》,《哲学研究》2011年第1期。 (15)[德]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7页。 (16)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8页。 (17)[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5页。 (18)郁建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1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09页。 (20)(22)[德]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40页。 (21)[德]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3页。 (23)杨虎涛:《经济学方法论的个体主义、集体主义及其超越》,《学术月刊》2012年第3期。 (24)[法]佩鲁:《新发展观》,张宁、丰子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12页。 (25)张彦:《系统自组织概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94页。 (26)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27)(29)[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58、10页。 (2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3页。 (30)李强、庄俊举:《历史地、全面地研究新自由主义》,《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2期。 (31)[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2页;[德]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232页;[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306页。 (32)蒋洪:《2009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省级财政信息公开状况评估》,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页。 (33)张彦:《论系统的目的和控制》,《社会科学研究》1993年第2期。 (34)顾速:《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哲学动态》1995年第3期。 (35)中国社会科学院“新自由主义研究”课题组:《新自由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年第6期。 (36)李强、庄俊举:《历史地、全面地研究新自由主义》,《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2期。 (37)张彦:《系统自组织概论》,第287-289页。 (38)张彦:《论系统的目的和控制》,《社会科学研究》1993年第2期。 (39)[德]哈肯:《协同学》,徐锡申等译,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84年,第254页;[德]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凌复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第141页。 (40)钱学森:《系统科学、思维科学和人体科学》,《自然杂志》1981年第1期。 (41)[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41页。 (42)[英]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第103页。标签:哈耶克论文; 个人主义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 市民社会论文; 新自由主义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经济建设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经济学论文; 经济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