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伦理分析_商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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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对商业道德的影响,既有积极效应,又有消极作用。当然,从总体上看,前者是主要的,后者是次要的。但决不可以此为理由而对市场经济的负作用等闲视之。我国商业道德建设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商业价值观的错位。 在整个商业道德理论体系中据核心地位的是商业价值观。商业价值观是指商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商业主体对商业活动存在价值的根本观点及其信仰的总和。索取和奉献则是衡量商业人员价值观的基本参数。在商业行为中,索取与奉献关系的处理不同,不但能映照出市场主体不同的价值观,而且也决定了其市场主体的行为道德的善恶程度。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商业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从商人员的经营目的、宗旨、态度和经营手段,它直接主宰着从商人员的全部活动过程以及服务的态度等。

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证明:由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功利性特征,容易使人们陷入“金钱拜物教”,似乎没有金钱,人生的价值就失去了衡量的坐标。这种对金钱的崇拜渗透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就会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向个人利益方向倾斜,使市场主体在处理索取与奉献的关系时,只看到索取而不知为他人尽义务,为社会做贡献,在具体的商业交往中以索取型价值观指导自己的交易行为,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奉献与索取相统一的共利型商业价值观形成冲突。

具有索取型价值观的人,主张个人利益第一,把个人利益的最大满足作为人生追求的价值目标,把索取物质财富的数量多少作为衡量自我价值实现的唯一标准。在处理义和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上有所偏颇。他们只看到个人利益和需要的至上性,看不到在享受个人权利、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对社会和他人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只看重商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甚至置消费者的利益和生命财产于儿戏,不择手段、唯利是图;只推崇索取,不思奉献,总希望以最少的劳动或者不正当的劳动甚至不劳动就能得到最多的财富,而不管是否道义,是否正当索取,是否违背法律。这种价值观渗透到商业生产与经营活动中去,必然导致各种不道德行为的泛滥,从而在物质上、精神上都给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极大的伤害。

应当看到,索取型价值观的形成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功利原则的曲解有直接联系。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机制,没有对利益的追求,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因此,功利原则应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道德也不否定人们对正当功利的追求。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由于对个人物质利益的片面宣扬,使得有些商业主体把功利原则与物质利益等同起来,把人生价值与金钱等同起来,把功利关系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关系。并误认为既然市场经济最讲功利,也最讲物质利益,所以就应该把追求物质财富当作商业经营的唯一宗旨,把物质财富拥有数量作为人生价值的唯一尺码。受这些错误思想影响的商业主体在处理索取与奉献的关系时必然走进误区,用索取型价值观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利型价值观,进而用各种不正当手段索取物质财富。

(2)致富观的扭曲。 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个体获得自身幸福的最基本的物质保证。但这并不是说,人们可以不择手段地索取财富和无限制地占有财富。因为只有在社会道德所许可的范围内,对财富的追求及其占有才能对自身和社会带来积极后果。然而不尽如人意的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体制转型以来,一些人对财富的追求失去了控制,为追逐财富而不择手段,使得“致富”这一高尚的行动演变成一种变态的“掠夺行为”。这在商业领域,表现为有的商业主体在商品经营中贪婪、急迫的捞钱行为。他们受快富、暴富的功利动机驱使,沉迷于物质欲望漩涡而不能自拔,把自己变成金钱的奴隶。在实际商业活动中,自觉不自觉以“人无横财不发、马无夜草不肥”、“若要发、狠心刮”为经商信条,或者肆意哄抬物价,弁取暴利,不少人们以“宰你没商量”来讽刺当今商业领域内存在的畸形经商致富现象。更有甚者有的商业主体,为获取利润,竞敢挺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前些时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山西假酒案就是重要案例。

致富观的扭曲与对劳动谋生性质的错误理解有密切联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人们为了生存,就必须通过劳动来获得货币,从而换取自身需要的生活资料。这种劳动谋生性质决定了谋生就是劳动的目的,而谋生又离不开金钱。因此,人们把获得金钱包含在劳动目的之中,就自然而然了。这样,劳动谋生性容易被一些市场主体所误解,把赚钱看作是劳动的唯一目的,从而陷入崇拜金钱,狂热追求的误区。可以说,商业领域里出现的伤天害理、弄虚作假缺德行为,无一不是商业主体把获得金钱视为人生一切活动的唯一目的,而忘记了他们所从事职业的社会意义。

(3)商业信用的失常。信用关系是商业道德的重要关系。 所谓信用,简单地说就是信守承诺,不欺骗别人。商业信用则是特指商业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并切实履行的各种服务准则和规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对商业信用履行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物质资源能否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对此,商业信用常常被视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石,或市场有序化进程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诚实守信的经济。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部分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最高目的在于满足广大人民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需求,发展生产力对于这一最高目的来说只是一种手段。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高目的应当是为消费者的利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一种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不应当存在各种经济欺诈等不道德行为。然而,现实的经济活动与理论上的必然要求却存在着差距,其表现为商业信用失常现象存在及其不断恶化趋势。从目前我国商业领域的现状看,有两种商业信用失常行为最有代表性:

一是伪劣商品与假货充斥市场,从而造成不少消费者对所购商品失去信任,产生不安全感,尤其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攸关的商品,更是具有戒备和恐惧心理。据权威统计数字表明,从1993年到1995年一季度,在全国共查出假冒伪劣商品价值52.4亿元,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标值15.8亿元。伪劣商品中数量最大、对社会公众危害最大的是,各种伪劣药品以及直接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食物和假酒。

二是商业主体在商业经营中利用欺诈手段进行经济交往,签订合同。一旦骗钱目的达到就携款外逃,另立门户,根本不考虑义务的承担和合同的履行。据《深圳法制报》报道:广东陆河县彭云辉成立了一家挂牌为“全民所有制驻外企业”。表面上看,仓库、办公室、商场齐备,还按法律要求、手续齐备地与供货商签订合同。然而,一旦货物清点入库后,便以各种理由拒付钱款,致使不少被骗的单位开始了漫长的追债历程。该公司从1993年到1996年案发时止,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共诈骗16家企业,涉及金额301万元,诈骗金额达277万元。类似这种以行骗为目标的“皮包公司”是很多的。由于合同欺诈事件发生,一些企业因此而陷入停产、半停产甚至倒闭的困境。为了避免上当受骗,在一些地方和企业,出现了由现代信用交易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以货易货的传统交易方式倒退的不正常现象。如果让这些商业信用失常的状况继续下去,中国经济发展是很难进入良性循环轨道的,市场经济的秩序化也将成为泡影。

引起商业信用失常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由于经商队伍庞杂而带来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法律、道德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现有从商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文化素质较低,其中在那些弃学弃工弃农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商业经营的从商人员中,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文盲或半文盲。他们既缺少市场信用观念,也缺乏现代法律意识的契约意识,有的商贩甚至没听说过商业道德、商业信用这些概念,再加上社会舆论导向对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过分张扬,从而导致了不少人把坑蒙拐骗看作是市场经济的交易谋略,认为市场经济就是骗子经济,可以自由行骗,不讲信用。因而造成了实际生活中假伪劣商品制售行为屡禁不止的局面。

值得深思的是,在这种现象的背后,还潜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即“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的领导错误地认为:“假冒得利”、“假冒出效益”,把造假售假视为发展地方经济,增加税收的一条出路,把打假与搞活地方经济、商业道德建设与提高企业效益对立起来。这些思想上的误区必然导致其在实际工作中轻视商业道德建设,对本地发生的商业失信行为不管不问,包庇纵容。有的地方制售假冒伪劣的不法分子以及职业行骗的“皮包公司”仗着有地方政府做后台,发生了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恶性流血事件。现实生活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商业信用危机,加剧了商业道德的混乱和恶性蔓延。

(4)、对商业竞争的曲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型经济, 竞争行为是市场主体无法回避的职业行为。马克思说:“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不仅如此,竞争还是一场追求利润的竞赛,是市场主体在营销市场上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而展开的相互斗争的过程,也是市场主体借此战胜对手、获取财富的一种手段。市场经济追求利润的属性,决定了市场主体为了能比别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获得更多的利润,就要取得比别人有利的生产和销售的条件,这样就有可能在那些人人都采用的正常的竞争手段之外,另谋出路,寻找一种新的手段。因此,制订并遵守市场竞争规则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主体之间展开公平竞争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平竞争观,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地被扭曲。被扭曲的竞争即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市场主体采取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商业不道德行为。它包括在商业经营中,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取的诋毁对手信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商标以及低价倾销同类商品的不道德行为;以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为目的而采取的虚假广告、有奖销售的商业欺诈行为;以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为标志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等等。这种不正当竞争已经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后果。它不仅大大增加了商品流通费用,人为地提高了商品成本,物价上涨,经济效益在中间环节严重流失,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而且还使市场上形成了以劣挤优,以落后淘汰先进的怪现象,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中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道德原则,引起了市场竞争条件下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评价的混乱,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产生,同市场经济的功利性,优胜劣汰的残酷性有着直接联系。市场经济的商业竞争不仅表现为追求利润,而且还表现为借助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这种竞争的功利性特征决定了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战胜对手,并不断地扩大自身的经济优势,就必然会采取各种竞争手段。市场主体为了打倒对手,避免自身被淘汰的恶运,除了应用人人都采用的正常的竞争手段外,还有可能会借助其他的不正当手段,如商业欺骗、商业贿赂以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诋毁对手信誉等。

市场经济体制的功利性,有可能使市场主体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在体制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问题,则成为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我国正处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与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两种经济体制时常发生摩擦,形成了计划经济机制管不好又去不了,商品经济不到位又必须搞的“矛盾境地”。与此相联系,在市场竞争领域,也存在着市场规则发育不全或市场规则真空的状况,因而给商业运行过程中的无规可循、有规不循的“无序”、“失序”、“扰序”行为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如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的商品价格双轨制以及“设租”、“寻租”现象,使权换钱;有钱换权;用我手中钱,买你手中权;靠权行方便,合伙赚大钱。再者,一些与市场规则有序化进程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未完备到位,使各种不正当竞争包括非法竞争缺乏相应的法制约束,从而更是加剧了现实中各种不正当竞争的泛滥。比如:对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的打击不力就是典型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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