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的城市社会自治论文_李玉麟,曾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的城市社会自治论文_李玉麟,曾莉

湖北日报社 湖北省武汉市 430077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社区是社会的组成单元,一个社区是一个城市的微观缩影和基层政府组织。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政府主导型社区自治是当前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有意识地自上而下建构城市基层社会的必然结果。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之后,这种社区自治将如何调整,如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城市;社区自治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指明了方向。

所谓社会治理,是指在多元化的社会主体之间建立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关系,通过分工协作和资源整合,实现各方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公共决策,共同开展社会管理实践,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决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这既是对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论断,也是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的“社会治理制度”具有五大特点

第一,社会治理制度体现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为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党和政府就必须制定科学发展、协商民主和简政放权的治理制度,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共同推进,推动社会治理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

第二,社会治理制度体现了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必须重塑社会治理理念,构建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平等协商、分工合作、互利互惠、共治共赢的新模式。通过重塑社会治理理念,使各方社会主体的活力得到充分焕发、潜力得到充分激活,使社会治理结构达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均衡稳定状态,让改革发展的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第三,社会治理制度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健全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公正性,能够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社会治理井然有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权威性,通过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强调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科学性,能够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法律规范和程序,反映社会变迁的本质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稳定性,通过制定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强制性,由国家保障实施,推动社会改革阔步前行。由此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切社会治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第四,社会治理制度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进步。社会治理制度强调人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直接体现。这一制度充分保障人民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使各阶层民众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决策,监督权力运行,实行自我管理,进而实现协商民主的目标。政府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决策咨询、政策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积极培育社会自治组织,打造公民有效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通过积极开展协商对话,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彼此尊重、平等交流的良性互动关系,使民主制度更加健全、民主渠道更加畅通、民主形式更加丰富。

第五,社会治理制度体现了“善治”的价值指向。“善治”是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治理过程。从内容上看,“善治”目标对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要求包括法治、公平、参与、效率、回应、透明、安全、和谐等多个方面。其本质特征是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对公共事务实现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充分整合治理资源,不断提高治理效率,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福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善治”在赋予公民更多机会参与公共决策的同时,也强调充分发挥公共政策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功能;既为平衡社会治理结构提供了标尺,也为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明晰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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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社区治理也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同样适用于城市社区治理。

所谓城市社区自治,主要包括人事自治、财务自治、教育自治、管理自治、协管自治等内容。在人事自治方面,要求社区的居委会主任等领导者都是经由该社区具有选举权的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也可按照时下流行的方式,通社会招聘、竞聘等方式,招选社区主要管理人员。在进行一定时期的试用之后,再由居民选出。同时居委会享有补充和撤换居委会成员的权利。

财务自治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居委会为大家设立的生产生活服务,从中获取利润,居委会享有支配权。另一方面,若居委会出于兴办公益事业、提供公益服务等目的,其所需费用可在征得居民同意后,由居民资源筹集。同时,对于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事业,居委会可通过讨论后自行决定,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

社区自治的主要特征有——

(1)具有独立性。社区不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也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之间不存在任何从属关系;故国家机关与基层机构并没有对社区居委会发布指示或强制性命令的权利。

(2)基层性明显。从本质上来讲,居委会属于一个基于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其所涉及到的工作范围也主要集中在居民所在社区的公益事业以及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等。

(3)对民主性的要求高。居委会从诞生、管理层选举、各项服务事业的开张等,都严格遵循民主性原则,立足于对居民的自我管理教育,来开展各项工作。另外,民主选举、居住决策、民主性监督等都是居委会工作中的核心内容。

三、不断坚持和完善社会社区治理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坚持和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强调社会治理结构扁平化。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治理主体广泛参与、平等协商、共同决策,治理结构由垂直型的管理体制变为扁平型的治理体制,进而实现多元共治。治理结构扁平化的核心价值在于促进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持续良性发展,达到最佳和谐状态。尤其需要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二是强调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双向互动。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同类型的治理主体目标一致,各个治理要素紧密契合,既有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面向社会履行决策、管理、服务、规范、调控等多方面职能,也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治理主体面向政府开展监督、建议、评价等多方面活动;既有自上而下的管理与约束,也有自下而上的反馈与参与。这种“双向互动”的治理架构充分体现出社会治理创新的民主化特征。

三是强调法治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首先,“良法”和“善治”是统一的整体。必须以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为前提,才能形成“善治”的基本规则。其次,法治为社会治理实践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法治是一切社会治理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基本行为准则。再次,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基础。社会治理创新的首要目标就是实现“规则之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顶层设计,实现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四是强调发挥协商式民主的功能。社会治理工作涵盖多方利益主体,涉及多种多样的利益诉求,更需要政府广开言路,坚持“开门搞治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不断拓宽社会基层的民主参与渠道,多方面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协调处理好各类社会纷争,最终达成共识。

五是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信息公开不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制度,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多元化的前提条件。要善于运用新媒体手段,及时、准确地面向群众公开政府办事流程和法律、政策依据,将政府管理和服务置于阳光下,主动接受监督和批评。

论文作者:李玉麟,曾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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