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辩证思考_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辩证思考_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辩证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754(2000)05-0006-06

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敏感点。这其中的一个关键方面,就是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要把改革真正引向深入,就必须突破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势,抛弃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全面地看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应有含义、主体地位、判断标准和实现形式。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应有含义是个人与社会的统一

人们通常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心目中的未来社会制度只能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这种看法并没有什么错误,问题在于,人们往往忽略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这样的公有制应充分体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它不但不与个人相对立,而且应使个人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

在《1844年凯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使人与自己的本质即社会本质相异化,个体和类处于尖锐的对立中。共产主义则使人重新占有自己的本质,个人和社会从对立走向统一。因此,共产主义是“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P120)马克思告诫人们:在未来社会,“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1](P122)因为在未来社会,个人与社会是高度统一的,“人的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并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人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必然是较为特殊的或较为普遍的个人生活”。[1](P123)

总之,按照马克思的辩证理解,只有与个人高度统一的社会才是真正的社会。因此,他在巴黎手稿中,经常用“社会”或“社会主义”作为未来社会的代名词。未来社会应是人的高度社会化了的社会,只有在这样高度社会化的社会中,个人才能得到全面和自由的发展。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或经济学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未来社会的必经之路,但不是人类发展的最终目的。“共产主义是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式和有效的原则。但是,这样的共产主义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形式。”[4](P131)人类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个人与社会的真正统一,是人的完全的社会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和社会化了的人类。”[2](P18)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强调了未来的所有制关系应体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应充分重视个人的地位和作用。“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6](P78)在他们看来,个人的活动和力量同生产力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2](P73)因此,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人活动同生产关系的关系:“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2](P78)个人活动的自主性程度是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演变相对应的:“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新的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变成桎梏并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2](P73)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个人和社会、集体实际上处于对立状态,个人不是真实的个人,集体也不是真实的集体。因为在那里,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而集体也只是一种“冒充的集体”或“虚构的集体”。未来社会的个人和集体是相互依存高度统一的,“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而集体也成为“真实的集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P78)

在《共产党宣言》中,针对资产阶级关于共产主义否定个性、消灭个人自由的污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与资产者的偏见正好相反,共产主义不但不消灭个人的自由和个性,而正是要使个人得到自由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P79)

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阐明了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个人与社会相统一的思想,明确提出了“社会个人所有制”这一概念。他说:“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3](P21)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更明确地指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作为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是对个人所有制的重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P267)马克思认为,从分散的个人所有制到资本主义所有制再到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这是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同个人所有制绝不是对立的,相反,个人所有制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身应有之义。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能把个人的地位和作用抽象化,使个人成为抽象的个人,而应真实地体现个人所有制。具体地说就是:第一,不能用国家所有制排斥个人所有制。在国家所有制下,国家是经济生活的主体,它掌握和支配着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注意防止把劳动者个人变成名义的所有者而不是实际的支配者。第二,要尽可能地创造劳动者个人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机会,这样才能调动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第三,不能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全割裂开来。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没有实际的使用权,所有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质和量的统一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我们的国民经济必须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但是,在怎样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问题上,人们存在着不同看法。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疑虑是:根据量变引起质变的原理,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下降必然会造成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从而导致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改变。为避免这一结果的出现,有人主张采取两项防范措施:一是主张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免让其削弱公有制经济;二是主张让某些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过渡。

上述疑虑不能说毫无根据。应当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有量的优势作为自身的内在规定性。没有量的优势,主体就不成其为主体。但问题是怎样理解公有制经济的量的优势?即怎样从量上来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抽象地理解,即脱离质来理解,还是从质和量的统一中来理解?按辩证法的理解,任何量都是有质的量,因此,从量上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必须联系质的方面,即要从质和量的统一中来理解,具体地说:

第一,要联系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来理解。判断国民经济是否以公有制为主体,不仅应看到公有制经济自身的规模,而且应看到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据的部门和行业。在我国,属于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如铁路、邮电、民航、金融等都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电力、石油、冶金、化工等重要行业中,国有经济也都占有支配地位,这些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

第二,要联系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来理解。在一个系统中,有的要素起主导作用,有的要素不起主导作用。例如在一辆汽车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就是发动机,其他要素只是起非主导的作用。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带动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明显的主导作用。这一点也是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

第三,要联系公有制经济的素质来理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自身规模和数量上,而且体现在自身素质上。先进的素质往往能开创以少胜多的局面,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指挥有方的部队甚至能打败十倍于己的乌合之众。因此要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能仅着眼于规模的扩大上,更重要的要着眼于它的技术含量、人员素质和整体效益的提高上。

对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要从质和量的统一中来理解,而且对于公有制经济的量本身来说,也应做全方位的理解。具体地说:

第一,不但要看到经营资产量,而且要看到资源价值量。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经营资产量的比例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资产量的比重也许会逐步下降,但这一点不能作为断定公有制经济量的优势业已丧失的结论。因为在我国,全部自然资源和土地资源都是公有的,这些资源的价值大大超过了社会经营资产的价值。因此公有制在量上的优势是不会轻易丧失的。

第二,不但要看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量,而且要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有制成分的量。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性质上虽不同于公有制经济,但其中包含的公有制的成分也应当看成公有制经济总量的一部分。

第三,不但要看公有制经济自身的量,而且要看公有制经济控制的量。实际上,公有制经济控制的量越大,就越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整体实力的发展,也就越能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就股份制问题指出的:“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四,不但要看到公有制经济与整个国民经济的比例上的量,而且要看到公有制经济与各个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比例上的量。有人看到近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比重的节节上升,便担心公有制经济将失去其主体地位。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非公有制经济本身还有多种形式,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混合经济等。公有制经济与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相比,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会被轻易取代。

总之,如果我们全面地看问题,我们会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牢固的。那种仅根据某一方面的比例断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丧失或将要丧失,进而主张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判断标准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属于经济制度领域的范畴,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判断标准只属于生产关系的内部,与生产力毫无相干,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应当说,公有制确是社会主义的必要规定性。如果抹煞了公有制这一必要规定,也就难以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因此,从生产关系入手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区分开来,进而区分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公有制虽是社会主义的必要规定性,却不是唯一规定性,因为并非任何形式的公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人否认“四人帮”时期实行的也是公有制,但“四人帮”时期的公有制导致了贫穷,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并不属于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对此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因此,“四人帮”时期的公有制只是形式上的虚幻的公有制,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原因就在于这样的公有制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不引入生产力标准,仅从生产关系入手,就难以判断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

首先,判断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坚持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在辩证法看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又反作用于内容;形式是有内容的形式,不存在脱离内容的纯粹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一环,作为形式,是服务于生产力这一内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之所以优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正是因为它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身应有之义。我们不能离开生产力来抽象地谈论社会主义公有制。

其次,判断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摆正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的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这里,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手段只有在为目的服务时才是真正的手段,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为公有而公有,而是为了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离开生产力标准,也就不能理解和判断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再次,判断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必须从实践出发,正如列宁所说的,要把社会实践作为实际的确定者。共产主义是一个运动,而不是口号,这个运动要经历若干历史阶段。判断每一个时期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和范围,都必须从当时的实践需要出发。从目前来说,就是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社会需要出发,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是一致的。

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看,尽管由于历史条件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解侧重于生产关系方面,但他们从来没有把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同生产力割裂开来。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归根到底是受人与自然的关系制约的。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无产阶级在夺得政权后必须“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5](P272)列宁则指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保证新社会制度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6](P18)毛泽东也曾指出:“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7](P377)

邓小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重大的理论贡献之一,就在于他在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中明确地引入了生产力标准,否定了单纯从生产关系方面去理解的片面看法。除了多次提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以外,他还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8](P104)这就说明仅仅有公有制还不一定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

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一与多的统一

从马克思到邓小平,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这样一个过程。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社会主义社会尚未建立。因此,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的认识难免带来某种程度的抽象性。随着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社会主义在发展中展开其自身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正是对这一过程的具体把握。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认识也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所处的时代,认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只能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这一认识经过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再到邓小平,人们终于认识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而且只能是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指出:“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4](P103)因此,从主张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到提倡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

有人可能认为,从抽象到具体只是思维的逻辑进程,不涉及现实领域。然而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逻辑和历史是一致的,思维和存在是同一的。思维归根到底是对存在的反映,思维不仅反映对象,而且反映对象的发展进程。从抽象到具体这一思维行程,必然有一现实的进程与之相对应。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从单一规定性到多样规定性这一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行程,正是反映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单一实现形式到多种实现形式这一现实发展过程的客观必然性。

因此,从实现形式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与多的统一。在这里,实现形式是多,公有制是多中之一。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有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制、共有制等等,同样都有其存在的现实根据;它们与股份制这一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结合,可以创造出多种多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例如股份合作制虽然保留了以股金分红为其实现形式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但它由劳动者共同经营,并实现了企业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支配,因此仍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又如共有制具有多元产权主体,国家、团体、个人都可以成为它的所有者,虽然人人都是股东,但在劳动者占有财产基础上形成的财产不能分割。因此它具备了公共占有整体财产的特点,同样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既坚持了公有制的方向,体现了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本性,又能适应不同层次的社会化生产力,因而能够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恩格斯曾经指出:“为了使社会主义变成科学,就必须首先把它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9](P416)只有从具体的实践出发,才能探索出公有制经济的各种有效形式,使社会主义体现出蓬勃的生命力,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主义理论的不断发展。

收稿日期:20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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