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黎巴嫩北部事件的真相和责任*_李鸿章论文

关于黎巴嫩北部事件的真相和责任*_李鸿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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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年6月下旬(光绪十年闰五月初),一支法国军队强行接收援越清军驻地谅山,双方在北黎附近发生激烈军事冲突,史称“北黎事件”或“北黎冲突”。这一事件导致中法两国重开战端,战争迅速升级,战火从越南北部扩展到中国东南沿海。冲突发生后,法国政府认为这是清政府破坏和平的阴谋,清廷则把它解释为因法国误会而酿成的恶果,西方一些史学家则把它描绘成各种矛盾突然激化的偶然事件。那么北黎冲突的真相究竟是怎么样,谁应为中法两国再起干戈负责呢?笔者通过分析考证有关文献资料特别是大量的法国档案,认为北黎冲突并非是一次偶发事件,而是法方的故意挑衅,冲突责任完全在法国一方,且法国当局有挑起冲突图谋勒索赔款的重大嫌疑。

山西、北宁战役后,黑旗军元气大伤,清正规军一战即溃,士气低落。清廷不仅遭受军事挫折,还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和货币危机。越南当局此时背信弃义,投向法国殖民主义者的怀抱,竟然派兵助法与清军为敌。日本趁火打劫不断在朝鲜挑起事端,德俄等国也企图利用中法冲突伺机扩大在华权益。在这种不利的国内国际背景下,清政府决定采取现实主义对越政策,放弃“保藩”退而求“固圉”,以便集中力量对付咄咄逼人的日本,故有意以体面方式结束中法冲突。

法国基本控制红河三角洲后,国内对华政策大致有两种观点,以众议员布朗书贝为代表的一股政治力量主张利用有利的军事形势进一步扩大战争,用武力迫使中国放弃越南(注:法国外交部档案:M.D.Asie.Vol.43,p.143~149。);驻华代办谢满禄则提出以军事实力为后盾,利用中国不利的国内国际形势,采取外交讹诈的手段达到不战而胜的目的(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4,p.48~57),这种主张既可使法国无国际干预之虞,又可迎合国内反殖民政策的呼声,被纳为对华政策。这样就出现了中法天津谈判。

1884年3月,法国海军中校福禄诺利用与深受李鸿章信赖的广州税务司德璀琳邂逅的机会,向李提交一封“恐吓信”,提出中国撤销曾纪泽驻法公使职务、不阻碍法国在越南的行动自由、南省通商、中国赔偿法国军费四项要求作为中法和谈的前提条件(注:《清季外交史料》卷四十,页九。),李鸿章出于对时局的认识及担心法国舰队进攻他的防区,威胁自己的地位,主张清廷利用此机会与法国谈判。清廷认为“事属可行”,但下谕和谈要遵循越南职贡照旧、不允内地通商、不允法国驱逐黑旗军、不偿军费四项原则(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三,页十四~十五。)。

5月6日,李鸿章和福禄诺正式谈判。是时,利士比舰队十余艘停泊上海,扬言“半月内保无动静”(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四,页四。),胁迫李鸿章接受法方单方面动议、“只字不能改”的五条约款——《中法简明条约》。但该条约中法文约本有较大差别。中文本(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五,页十二~十三。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55页。)第二条规定中国军队撤出越南北部,但并未确定明确期限,且约定中越边界3个月后划定。法文本(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4,p.339~400)则规定清军立刻撤出北圻;按中文本中国对法越之间的条约只需“概置不理”,法文本却使中国承担“尊重”越法诸条约的义务。5月17日福禄诺再次与李鸿章会晤,向李提交了一份照会,要求中国军队限期撤出越南,未得到明确答复,福氏即给法国远征军司令米乐发出接收谅山、老街的通知(注:福禄诺给米乐所发通知的电文如下:

“20天后,即6月6日,你们可以占领谅山、老街、高平、室溪及所有毗邻广东、广西的东京各地,同时你们可以在整个东京海岸线上建立海军停泊站;”

“40天后,即6月26日,你们可以占领老街及所有毗邻云南的东京各地;”

“我已通知李鸿章这些期限满后,你们将立即驱逐所有滞留在东京领土的中国军队。”

参见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4,p.435.),并于次日离华返国。这份照会即法国后来所谓“续约”或“补充性条款”。

天津条约草签之后,清廷下令朝臣评议津约(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五,页十三。)。于是大臣们纷纷上书指责条约流弊,对津约能否“不留后患”十分疑虑。5月13日清廷下谕“此次津约与初十日所谕该署督各节尚不相背,惟……未将属蕃一层切实说明,殊未惬心……最要者全在随后所议详细条目商务界务确切分明,不准稍涉含混”(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五,页三十。),基本接受了天津条约,只求订立正约时进一步完善。

法国国内对《中法简明条约》评价不一。津约签定后第二天茹费理即致电福禄诺;祝贺“条约在欧洲和法国得到广泛欢迎”(注:Vicomte de Semallé,Quatre Ans à Pékin,Paris,G.Enault,1890.p.183.)。后又赞扬条约“打开了通向这个古老世界的狭窄通道”,取得了从未想到的胜利(注:Un Diplomate,L'affaire du Tonkin.Paris,p.161.)。这些都表明茹费理内阁开始是对天津预备性条约比较满意,然而法国军政界有一部分人对条约极不满意。条约签字不久,法印度支那官员奥特佛耶就写信给参议员,抨击天津协约,认为不要求中国赔款“得不偿失”,怂恿政府在中国正规军溃散的情况下继续进军,而不满足津约把北圻置于法国保护之下的让步(注:法国外交部档案:M.D.Asie.Vol.43,P.281~286。)。以法国东京分舰队司令孤拔为代表的军方势力对条约极为不满。孤拔得知天津条约签订时感到非常遗憾。他“希望法国政府不要接受天津条约,授权他攻占福州或别的口岸,到那时迫使中国妥协,取得一笔赔款”(注:Un Diplomate,L'affaire du Tonkin.Paris,P.200.)。前驻华公使宝海认为津约“没有任何意义”,等于承认中国对安南的宗主权(注:Vicomte de Semallé,Quatre Ans à Pékin,Paris,G.Enault,1890.p.193.);束缚了法国的自由行动,不及他与李鸿章达成的李宝协定、法国无须派一兵一卒、无须花费一分一文所得到的利益多(注:Vicomte de Semallé,Quatre Ans à Pékin,Paris,G.Enault,1890.p.195.)。法驻华代办谢满禄也抱怨福禄诺在签约时没有同时解决教案问题(注:Vicomte de Semallé,Quatre Ans à Pékin,Paris,G.Enault,1890.p.192.),认为福禄诺放弃赔款是重大让步应至少提出在中越边境修筑公路铁路、减免关税、建立国际电报线等项要求作为交换条件(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4,P.526)。

就在法国军政界掀起抨击天津条约浪潮时,中法两国在谅山附近烽烟再起。

1884年5月法国当局决定进军北圻。6月13日,中校杜森尼率部约900人的纵队(注:法国海军部档案:BB-4 1957,pp.32~34.),从浪张府出发,进军非常缓慢,21日才到北黎,部队在此休整。第二天下午纵队从北黎出发,晚上在沧江附近宿营,侦察兵发现武装的中国士兵。6月23日早上前锋部队渡河以便掩护主力通过,到达北岸后遭到越南义民的攻击,战斗持续了1个小时,法军伤亡3人(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6,BB-4 1954,p.35~40.),纵队主力渡河后休息。8时中国一位谈判代表带着清军主将的信函前来交涉。信的大致内容是说中国驻军已知法国要来巡边,但没有接到撤退命令,希望法方与总理衙门交涉,俟命令下达,部队马上撤回中国边界,中国军队不想破坏和局。但法军没有中文翻译,无法了解信函的内容(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6,BB-4 1954,p.35~40.)。

10时,中方第二个使者到达法营,希望法方给予足够时间让中国军队转移,以避免冲突,克雷定出任交涉,不得要领。杜森尼告诉使者,他接到的命令不容停止前进,要求中国军队撤退,并表示要见清军主将。下午,中方使者带着万重喧来到法营附近与杜森尼商谈,杜森尼傲慢地命令克雷定接见,要求中国代表到法营谈判,万重喧不愿意,责备“款议已成,何得复生枝节”(注: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五,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422页。),然后离去。杜森尼等得不耐烦,就让早上来的使者带信给清军主将,“1小时后法军将继续前进”(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6,BB-4 1954,p.35~40.)。据中方记载,杜森尼狂妄叫嚣“我奉有开赴谅山的命令,有了像我们这样的一支军队,能够直捣北京”,“和与不和,三日定要谅山”,并将中方使者“刃毙一人,枪毙二人”,只有胡弁遇见广东通事放回(注:《中法战争》四,第160页。)。

下午4时,法军继续前进,但杜森尼下令不准先开火。法军进入清军驻地,双方遂发生激战。晚9时,杜森尼向米乐发电求援。24日战斗又起,清军得到增援,隐蔽在丛林中向法军射击,并包抄其退路,法军急忙撤退,下午1时开始渡河,中国军队没有追赶,5时法军撤到北黎待援。此役23日法军阵亡军官1人、士兵7人,伤军官3人、士兵43人。24日军官阵亡1人,伤2人;士兵阵亡13人,伤20人,失踪2人(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6,BB-4 1954,P.38~40.)。清军23日伤亡300多人(注:《李文忠公全集·电稿》二,第21~22页。),24日不详。

谅山事变发生后,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先开火,酿成事变,关于北黎冲突的责任亦各执一词。现根据一些新材料可证明责任主要应由法国承担,北黎冲突概系法国当局有意挑衅。

(一)法方单方面对条约提出重大修改不符合外交惯例

天津简明条约是李鸿章在法方提出最后通牒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的,福禄诺曾借口已将条约内容报告政府,“不能改易一语,无可再商”(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五,页九。),拒绝李对条约做任何修改,并以孤拔将攻扰中国沿海(注:Un Diplomate,L'affaire du Tonkin.Paris,P.164.)威胁李就范。后接到茹费理要中国限期撤兵的电令,福禄诺迫于无奈,只好自食其言,单方面对条约内容提出重大的修改,这本来就违反外交惯例。

(二)中方为避免冲突、保持和局尽了最大的努力

从冲突发生的情形来看,责任也不在中国。6月中旬,中国守军探知法军不断向我方阵地逼近,请示朝廷,军机处明令“不准稍退示弱,亦不必先发接仗”(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七,页二十二。)。因此6月23日法军渡河逼向清军阵地,中方即派代表与法交涉,并致函法军指挥官说明未奉撤退命令,要求法方给5~6天等待北京命令(注:法国外交部档案:M.D.Asie.Vol.43,P.381。),以避免双方发生冲突。杜森尼表示要见中方主将,万重喧到达后,他却傲慢无理,没有谈判诚意,杀害中国使者,叫嚣“1小时后继续进军”,把中方避免冲突的良好愿望当做软弱可欺,以为“可以踩着中国军队的尸体走过去”(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14,BB-4 1954,pp.63~87.),最终酿成事变。按照谅山纵队的组织安排,纵队司令部配备5名中文翻译和1名文书,每个据点要有1名翻译(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14,BB-4 1954,pp.63~87.),杜森尼进军竟未带中文翻译。茹费理后来也承认要是杜氏知道信的内容,冲突也许可以避免(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14,BB-4 1954,pp.63~87.)。米乐向法国议会作证时说按照军事当局的命令,杜森尼“不是负责一次军事行动,而是以和平的方式进驻谅山”,遇到中国正规军队要请示,杜氏狂妄自大,违反上级命令,导致冲突,米乐只是因为他能够把部队带回来,才原谅了他的过失(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14,BB-4 1954,pp.63~87.)。杜森尼为推卸责任,颠倒黑白,把谅山冲突说成中国军队有预谋的伏击。按此说法,杜森尼个人应为谅山冲突负直接责任。

(三)最重要的是,李鸿章并未同意撤兵期限,法方所谓规定了清军撤出越出期限的“补充性条款”根本不存在

1.中方签约人李鸿章声明拒绝法方限期撤兵要求,使福禄诺勾抹有关条款,得到资料印证。(1)李鸿章当时的处境使他不会也不敢接受法方限期撤兵的要求 5月17日李鸿章与福禄诺最后一次会晤,福禄诺以命令的口气要求中国军队限期从北圻撤出,于情于势李鸿章都不应也不敢同意。津约签定,朝廷大臣纷纷上书指责条约的流弊、不足,李鸿章作为签约人成为攻击的对象,弹劾他的奏折竟达330余份,李当时地位岌岌可危,自身难保;撤兵是军国大事,没有朝廷命令他不敢自做主张,何况李鸿章也无权直接下令撤军;天津协约中国本已做出极大让步,法国得寸进尺,限期撤军,语带挟制,实在是欺人太甚,李氏也不会轻易许诺。

(2)中方签约人李鸿章多次声明拒绝福禄诺关于限期撤军的要求 他在5月18日给广西巡抚潘鼎新的信中说:

法人日催照约办理第二款……该国即派兵前往高原、谅山等处设防。届时若华军未回,当限以十二时后退出,否则难免攻击之事云云。鸿答以两国和局既定,只可委婉商办,不能逞强,俟我通知带兵大员酌办;惟谅山距粤界仅数十里,我军驻扼何碍尔事,断不可冒失,致彼此误会。(注:年子敏编注:《李鸿章致潘鼎新书札》,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3~124页。)

可见李鸿章不仅没有答应限期撤兵,还提醒法方强行进军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潘鼎新是李鸿章的亲信,此信又写于冲突发生爆发之前,较为可信。李鸿章未允撤兵期限,故未将此事上报。后来法军不断逼近,潘鼎新致电向朝廷请示中有“十九日探报法兵来至屯梅谷松以外,我军防守戒严,似此则与福使廿日派兵往巡之语相符”(注:《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七,页二七。)之语,朝廷始知法国有限期撤兵要求,下令申饬李鸿章,李6月28日致函总理衙门,解释事情原委:

四月杪法兵官福禄诺齎约本回国,濒行时来询简明条约第二款……该国拟派队巡查越境,二十日外当至谅山,四十日外当至保胜等语,鸿章答以越本为我属国,我军分扎北圻边境防范土匪均近中国边界,与法何涉,法兵不必深入谅山、保胜等胜(处),致启嫌疑,倘必派队前往边防,现既议和,切勿与我国接战生衅……倘未奉旨移扎以前,彼或逼战我军自不能不回击,在我亦不能任咎也(注:《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十五,第35页。)。

这可证明李鸿章未答应福氏要求,为避免发生冲突,李建议清廷撤军,但这并不能说明他已允诺法国的撤兵期限,他向朝廷肯定若法国一意孤行,造成冲突,他不承担责任,理直气壮并不心虚。

李鸿章进一步辩明所谓“续约”不存在。冲突发生后,李鸿章觉得事关重大,于7月1日详细向总理衙门汇报5月17日和福禄最后一次会谈的情况:

查福禄诺于四月二十日起程回国,二十三日来署辞行,谈次取出法文节略一文,令繙译官译述,内有三条:一该国应保护北圻全境,提督米乐拟二十日后即派法兵或越兵前往高平、谅山,四十日后前往保胜至红河两岸……兹既议和,应俟详细条款定后再议办法,今汝国商令限期退兵,语近胁制,我实不敢应允,亦不敢据以入奏。福仍力请照约将防营调回,告以相距过远,该处情形难以遥度,我劝法兵不必急于前进,即与华兵相遇亦勿接战生衅,福即辞去,其电告该国不知如何措词,当时实未备文照会,更无所谓续约也(注:《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十五,第36~37页。)。

可知李鸿章既未答应法方要求,也未用照会答复,所谓补充协约并不存在。

(3)资料印证李鸿章的确力驳法方限期撤兵要求,使福禄诺勾抹有关条款 李鸿章后来进一步肯定力驳福禄诺的撤兵要求,使他“自将此条勾抹,并加花押为凭”(注:《中法战争》四,第173页。),并派秘书马建忠、罗丰禄把福禄诺交来的有删节的照会送到英国泰晤士报登载,发给各国使馆请求公断。当时的法国舆论都认为经删改的照会是李鸿章伪造的,后世一些学者也持此说,现有资料可证明福禄诺的确自己勾删了撤兵日期。

谅山冲突以后,法国指责中国违约,索要巨额赔款,动辄以战争威胁。7月29日罗丰禄受李鸿章密遣,携带福禄诺递交照会的原件去和法驻华公使巴德诺交涉。8月10日,罗丰禄向法国使馆首席翻译维席叶出示照会的摄影复制件,上面有福禄诺用铅笔划的删节杠,并在页边空白处写了姓名的起首字母以确认带有划线的文件,巴德诺对复制件持怀疑态度。次日罗丰禄带去了照会原件,巴德诺对照后确认“文件确实有铅笔画的横删杠,页边的空白处写的字母与复制件一模一样”(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5,p.382~388.)。罗丰禄进一步向法使证实说:“我以名誉担保,他(指福禄诺)同意李鸿章的意见,那些删节的划杠是我亲眼看见他画的……若需要,我就动身去巴黎,我要求就福禄诺舰长的声明向茹费理和议会作证”。巴德诺向政府报告此事时加了附言,“仔细地看过这份文件,肯定出自谈判人之手”(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5,P.382~388.)。傲慢蛮横的巴德诺看到福氏亲手勾删过的照会,嚣张气焰顿时降了下去。10月22日德璀琳密访巴德诺也向他肯定照会上的删节杠确是出自福禄诺的手笔(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6,p.61.)。李鸿章后来还把照会原件给当时任德璀琳秘书的马士看,马士也持有一个摄影本,他也确认“签字是福禄诺,一切关于撤兵日期的语句都照上述情形勾销了,并且有两页在勾销地方的边缘上书有姓名的起首字母F·F,和签字的笔迹相同”(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90页。)。

福禄诺提交给李鸿章的照会共有三款,其中第二款事关撤兵期限,均被涂抹,现摘其中重要规定如下:(1)总司令米乐将军将于本年6月5日派遣法国或安南武装军队占领高平、谅山及一切面向广东、广西边境的地区。(2)7月1日,米乐将军将派法国或安南部队占领老街及一切面向云南边境的地区。(3)不管怎样,每当一支法国或安南部队去一个被中国军队占领的地方驻防,这支部队只有在24小时的期限后才可以催促中国守军撤离该地(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5,P.386~388.)。

对比照会关于撤兵的规定和福禄诺发给米乐的通知,可以发现两处明显不同,通知中法国接收老街的时间是6月26日,照会则规定为7月1日;通知规定6月6日和6月26日两个期限满后,法国军队即驱逐滞留北圻的中国军队,照会相对应的规定是如果中法军队遭遇,法军应给中方留出24小时的撤离时间,这与李鸿章致潘鼎新信函中“届时若华兵未回,当限以12时后退出,否则难免攻击之事”的说法相吻合,也可印证照会的真实性。

2.法方签约人福禄诺坚持说李鸿章允诺撤兵期限,但前后说法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他向法国议会所做供述证实所谓“补充性条款”实际上并不存在。

(1)福禄诺的说法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在关于签订天津协约的报告书中,他说:

……我提议,20天内撤出与广东、广西接壤的地区。他(李鸿章)觉得这些期限太短,似乎担心这些明确的日期会被北京朝廷认为具有最后通牒这种有伤体面的性质。但是我没有让步……李鸿章向我肯定他保证把命令传达下去,以便不至于发生如此令人遗憾的事件(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5,p.66~118.)。

谅山事件发生以后,《泰晤士》和《时报》等媒介对法中冲突做出评论称天津简明条约并未明确规定中国撤兵的期限,法国在最终和约签定之前去接收北圻是不合理的。7月21日福禄诺致函政治司司长华乐,反驳上述观点,但他不是直接以5月17日的“续约”为自己辩护,而是始终围绕在对协约第二款"immédiatement"的解释上(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5,p.190-193.),在信的附件福禄诺再次肯定李鸿章接受了撤兵期限:

为了在我离开后我给他留下的照会不会被销毁,也不会被篡改,我是这样做的:“那么说,阁下接受了我书面照会中确定的日期,并由您承担责任,负责以适当的办法使北京同意在这些期限内把中国军队撤退完毕喽?”“是的”,总督坚定地答道。“那么阁下同意我把这些日期以及随后的通知电告茹费理先生和米乐将军吗?”“是的”总督仍旧这样回答,……一刻钟之后,李鸿章就拿到了这一电报,亲眼证实该电报与我交给他的那份书面照会内容完全相符(注:法国外交部档案:C.P.Chine,Vol,65,p.190~193.)。

按照福禄诺的说法,李鸿章明确接受6月6日和6月26日两个期限,他发给内阁总理和米乐的电报与提交李鸿章的书面照会的内容一模一样。罗丰禄公布照会原件一下戳穿了福氏的谎言,福禄诺在报纸上发表声明企图否认自删照会的事实。对此,马建忠和罗丰禄在英文的《华北日报》再次确证曾目睹福禄诺删改照会(注:Vicomte de Semallé,Quatre Ans à Pékin,Paris,G.Enault,1890.p.207~208.),舆论哗然。

(2)福禄诺答辩议员质询的供述证明所谓“补充性条款”根本不存在。那么照会和发给米乐电令的差别怎么解释?所谓的“补充性协约”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个历史之谜直到1884年10月30日法国参议院就天津预备性条约向福禄诺提出质询时才被揭示出来,此前一直对外界保密。

现摘录议员质询福禄诺5月17日和李鸿章最后一次会谈情况的记录:

福禄诺:……因此,我草拟了一个照会,写明法国政府对条约各条款解释的原则声明,这一声明没有得到中国代表的签字。

总理:……

福禄诺:这一协议是由于(李鸿章)接受我的声明而取得的。

克雷蒙梭:你的声明是单方面的协议吗?

福禄诺:只能如此。我的目的是要明确地确定所谓“立即”就是指今天,而不是三个月后。我没有必要为此要求他签字,但是中国政府如果不接受我们的意见,就要以简短的声明作为答复。而在此之前,有了中国全权代表的同意,对我们来说,就已足够了。

(原注:该句以“但是中国政府……”这几个词开头的这部分在委员会记录中没有,后经福禄诺舰长审改添上)

我是于17日带上这份照会去见总督的……因为这是一次简单的告别拜访,我不能再作推迟。而且我只是递交一份照会而不是一份协议,因此我认为可以不需要一个起着重要核对作用的翻译。……在照会中进行充分讨论的唯一一点是涉及撤军的日期问题,李鸿章要求撤军的期限定为3个月而不是40天……最后,马(建忠)告诉我“总督同意你的期限”,我转向总督,他点头称是。我坚持写明数字和日期以免引起麻烦,我说6月6日和6月26日吗?他以肯定的回答向我证实就这样说定了,我要求李鸿章准许我将所定的期限电告总理和米乐将军。我得到了同意。……他向我保证不会发生任何事故……

格拉内:你认为李鸿章是保证他本人还是为中国政府作出保证?

福禄诺:既然他是全权代表,李鸿章当然是为政府作保证,不过,并非没有反复的……

(原注:福禄诺修改之前,委员写下的笔录是这样的:“李鸿章只能为他个人保证他本人”。)

总理:李鸿章接受你的照会这一事实使他受到了约束,因为他是全权代表,而且,他是可以拒绝的。

福禄诺:在进行这些活动之后,第二天早上我就动身了,而并不操心他会给什么样的答复,其原因就在于不会给我任何答复。(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14,BB-4 1954,pp.63~87.)

以上对话可以清楚说明:(1)法国所谓的“补充性条款”就是福禄诺于5月17日交给李鸿章的一纸照会,用以解释法国政府关于天津简明条约的理解。(2)单方面声明不能构成协议,法方签约人福禄诺本人也承认他仅仅提交一份照会,而并非签定协约。(3)外交上,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提交照会,须得对方复照,才能了解该国收到照会及对来照的态度和观点,才算手续完备。事实上,清政府只到在罗丰禄公布照会原件才知道该文件的存在。(4)李鸿章作为中国全权大臣,接收法方照会,自然保留在适当时候将照会呈交政府的权利。(5)尽管福禄诺不承认自删照会,但即使按照他的说法,李鸿章允诺他的要求,并保证执行,仍需朝廷批准,李的保证只能约束李一人,不能约束总理衙门,更约束不了中国政府。因此可得出结论,所谓“补充性条款”根本不存在,即使存在,对中国政府也不具有约束力。

听证会上,福禄诺多次肯定李鸿章答应他提出的6月6日和6月26日两个期限,否认自删照会,为自己开脱。克里蒙梭质问道:“你的电报对照会的条款写得有些走样”,他只好搪塞说:“在给李鸿章的照会中,我没有对所有问题做出决定”,“我给米乐将军的电报也不是这照会的复本,而是为了激发总督热情,提高其警觉,同时为恫吓主战派而在口头上和书面上向总督发出通知的译文”(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14,BB-4 1954,pp.63~87.),其狼狈不堪的窘相可以想见。议员进一步追问,撤兵期限如此重要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不合,福禄诺再也无法自圆其说,狡辩说照会早已拟定,讨论时为便于李鸿章换算历法提出20天和40天的整数,并达成口头协议,李鸿章同意将协议发给米乐,便使协议具有约束力(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14,BB-4 1954,pp.63~87.)。李鸿章既然让他勾删了7月1日的期限,又怎么会答应6月26日这个对自己更为不利的限期呢?(即使照会没有删改)假如李鸿章完全应允福禄诺的照会,双方又何必订立口头协议呢?福禄诺的辩解不驳自倒。为推卸责任,福禄诺告诉议会,5月17日以后,他把谈判的重任转交给了利士比将军,似乎法国海军部长曾有一封给利士比的信函(注:法国海军部档案:N°3228 Chambre des Députés,ANNEXE N°15,BB-4 1954,pp.87~89.),委托他继续关注谈判,而利士比仅做了一次“礼节性”的访问。不管法国军政内部如何互相推诿,中国没有接受撤兵期限,谅山冲突法国责无可遁。

(四)资料证明法国当局有故意挑起冲突的重大嫌疑

米乐在议会所作的关于北黎冲突的证词,将责任推给了杜森尼。当杜氏得知军事法庭可能对他进行审判时,便于1884年12月19日致函陆军部长(不久转寄给海军部长)为自己辩护,从而揭示冲突爆发实另有原因。原来杜森尼出发前得到米乐的口头命令:“必须立即占领谅山,这是政府的期望。你要尽快不惜任何代价赶往那里”(注:法国海军部档案:BB-4 1957,pp.482~486.),远征军参谋长可作证此事。杜氏是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进军的,没有向导,唯一的文书不懂中文。他每天用电报或信件向米乐报告行军途中遇到的一切事情,6月16日侦察部队受到两次袭击,杜森尼将此事详细上报,确信从这一天起米乐将军应该知道前往谅山并不是一般军事行动(注:法国海军部档案:BB-4 1957,pp.482~486.)。6月21日米乐电催纵队快速抵达谅山。6月22日法军两次和武装的中国士兵遭遇,晚7时30分杜森尼将情况报告米乐:“将于明日过江,并迅速向谅山推进。全副武装的中国人在当地出没无常”(注:法国海军部档案:BB-4 1957,pp.482~486.),半夜他收到将军回电:“……了解遇到巨大困难,对全军将士克服困难的卓绝努力表示赞赏……我相信你会干得很出色”(注:法国海军部档案:BB-4 1957,pp.482~486.)。第二天于中国军方代表会见后,杜森尼陷于一种抉择,如果后退,他是得不到“宽恕的”;如果继续前进,势必和中方发生冲突。权衡之后,杜氏只好下令进军,尽管他并不愿意这样做。杜森尼的汇报说明法国东京远征军司令米乐非常清楚法军马上将和中国军队发生冲突,却以政府名义令指挥官前进。北黎冲突可能是法国当局蓄意制造的,杜森尼仅仅是奉命行事,充当了“替罪羊”的角色,因此,他在信函中抱怨茹费理不替他辩护,要求改变对他的不公正待遇,委以重职,并奖励谅山纵队的士兵(注:法国海军部档案:BB-4 1957,pp.482~486.)。此外福禄诺6月29日致外交部的一份电报明确说明法国政府毫无理由地废除天津简明条约需要米乐的信任,并应通知他注意舆论的动向,以防给法国的敌人提供口实(注:法国海军部档案:BB-4 1957,pp.482~486.)。

综上所述,北黎冲突是中法战争史上的重要事件,它不是一次偶然事件,而是法方为勒索赔款一手制造的侵略借口,其责任完全在法国方面。它标志着法国对华外交的重大转变,此前法国当局致力于使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此后则将侵略的矛头直接指向中国。法国故意挑起冲突,却把责任强加给中国,企图向清政府勒索赔款、索取质押,为此不惜将战火扩大到中国沿海,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和清政府同仇敌忾,奋勇抗击最终迫使法国接受基本维持中法天津简明条约的战争结局,从而使法国资产阶级的侵略野心遭受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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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黎巴嫩北部事件的真相和责任*_李鸿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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