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用电检查工作在电力营销中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其中的反窃电工作,对于电力企业合法、公正地开展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针对实际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组织管理的角度上进行反思和探讨,以改进用电检查工作,提高反窃电效率。
关键词:用电检查;反窃电;电力法规;取证
引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昆明地区经济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用电量也在不断地增长,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别企业采取各式各样的手段进行非法用电来获取不法利益,使供电企业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供电企业加大了对违约、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企业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取得了宝贵的反窃电工作经验。但由于外部执法环境不尽完善,特别是对窃电的取证、窃电量认定等方面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昆明地区企业起诉用户违约、窃电的案件,大多因检查工作程序不合法、证据的合法性与准确性不充分等因素而败诉。因此分析违约、窃电客户的现状,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违约、窃电行为,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用电检查人员技术素质和配置不适应需要
专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必须具备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原电力部颁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要求的一、二、三级用电检查人员资格。用电检查作为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种,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办事公道的人员从事用电检查工作。同时,要注意做好用电检查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工作,不断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保证用电检查队伍的相对稳定。
2用电检查人员装备有待提高
用电检查设备配置水平较低,现阶段用电检查人员大多依靠钳形表和秒表,甚至采用白炽灯开展简单的功率测算,来现场分析客户计量表计是否正常。这种分析方式的准确度受客户用电设备特性和功率因数影响较大,且难以应对日渐复杂的用电违法行为。另外,由于一些客户侧的基础数据需要由用电检查来收集和核对,而用户量大,加之巡视工作未能做到细致、详尽,导致对客户侧的管理薄弱、资料不全。同时,营销系统的基础资料、数据不健全,经常出现需要临时由各公司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收集的情况。由于时间急迫,数据量大,基层人员就只能收集部分信息,其余的就根据理论或经验推出,导致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较差,无法真正满足工作需要。
3电力行业在供电环节本身存在的用电安全问题
对于我们国家来讲,国家电力企业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就是供电过程。随着我国现代化既然说步伐不断推进,各个行业对于电力企业的发展又提出了更高的请求,当今时代供电量要求十分高,在这个过程中明显会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问题,一旦处理不到,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在供电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当代我国大型的供电企业,面向的是高需求量供电行业,所以说供电企业给社会各个行业供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问题。新时代下人们对于供电企业供电量有了更大的请求,需要供电企业输送源源不断的电量来维持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电力资源供应过程的安全与否至关重要,那么就要求当代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电安全防范工作,根据自身电力行业供电的过程来看,认真分析电力企业供电的整体水平,分析电力行业在供电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从而提高本企业用电安全能力。
4用电检查工作程序问题
在日常的用电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对客户的违章用电、窃电事实判定较为准确,但往往忽略工作程序的合法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已提起的几起诉讼案件中,因工作程序不合法造成败诉的居多。可见,用电检查的工作程序和问题的处理程序至关重要,在今后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在开展用电检查任务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客户处执行查电任务;
(2)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3)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客户出示《用电检查证》,并要求客户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查电工作完成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已由客户代表签字的《用电检查工作单》带回存档;
(5)现场检查确认客户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客户并由客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6)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时可当场终止供电外,共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
同时还应注意,供用电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确认客户有违章用电、窃电行为时,只能在民事行为范畴内处理,因此现场记录的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地表达处理内容,并具有惟一性。
5实现反窃电工作法制化的问题
由于外部执法环境不尽完善,供电检查人员专业性强,但是没有执法职能;公安、司法部门处理有强制性,但是不了解电力的专业特点,这也是多年来打击窃电行为的制约因素,且对窃电的取证、窃电量认定等方面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难以对窃电行为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虽然昆明地区公安厅和昆明地区供电企业成立了警电联动办公室,但基层单位缺乏统一协调,未能建立长效的互动机制,因此,建议供电公司应主动与市政府及公检法部门联系,争取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可由公安派员进驻电业部门,统一协调,集中打攻坚战。对严重窃电行为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为电力营销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要继续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以经济合同形式约束客户的违法、违约行为,为窃电的违约行为处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证。
6优化安全用电检查制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清楚地了解用电检查工作在人员、设备、工作程序、取证定量、法制化等诸多管理问题上的不足,并且直击痛点地解决矛盾,才能保证用电检查工作的顺利推进,保证反窃电工作的高效实施,保证供电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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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吕静婷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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