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筹集失业保险金的制度化渠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渠道论文,失业保险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虽然原则上规定采取“三三制”(即财政拨付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或失业保险基金调剂1/3),但调查表明,在很多地方,企业负担的一块和社会筹集的一块都难以有制度化保证。失业保险金储备通常是通过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但目前仅靠这种办法难以筹集到足够的保障基金。
现在的失业保险金,按企业工资总额的3%缴纳,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但按工资总额3 %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还只能承担不到2%的城镇失业率,要承担目前近9%的实际城镇失业率,提取比例至少要提高到13%以上。然而,现在除了失业保险之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在改革中也都不断提高从工资总额中的提取比例。如根据对东北部分国有企业的调查,目前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政策要求,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各种费用总计已超过工资总额的50%,所以说,失业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向上的调整,已经没有多大余地。在这种情况下,下岗无业人员的生活费用如果继续要求企业维持,其费用最终总是要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利润的冲销、亏损的增加、银行的呆帐(如果企业无法偿息还本)或财政的赤字(如果由财政填补失业保险金的缺口),这就是潜伏着的危险。
为了逐步实现下岗和失业的制度并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社会生活的稳定,化解因下岗失业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必须确立筹集失业保险金的制度化渠道,建立抵御风险能力强、成本低、效率高的失业保险制度。下面几个方面可作为政策选择的考虑:
一是统一全国的失业保险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失业保险基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确定失业保险金不足的部分从各级财政中补充的比例关系,严格失业保险金的监管和审计,失业保险机构人员的人头费和一般行政开支纳入财政预算,与失业保险基金脱钩。
二是对所有的城镇从业人员,实行强制性的失业保险金缴纳的制度。可以考虑在统一的失业保险机构之外成立少数并行的商业性失业保险公司,使投保人有选择的余地,这样可以通过适度的竞争降低失业保险的管理成本。为雇员缴纳失业保险金,应成为企业招聘雇佣人员的前提条件,这样扩大了失业保险金的征收基数后,失业保险金的储备情况可以有所好转。就业状况不同的新兴企业和老企业之间、老工业基地和新兴工业区之间,也可以调剂失业基金的余缺。失业保险金的帐户可以随人员的流动转移,从而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三是在一定时期内增收社会保障特种税。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可以考虑设立的遗产税合并征收,也采取累进制,但专款专用。这可以作为一种短期的、过渡性的补充失业保险金和调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办法,待情况好转时再取消,相信改革中的受益者对此是会理解的。
四是进一步严格国家税收。现在偷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地方实际收税甚至达不到应收税额的1/10。即使是降低税率, 只要严格征收措施,加大偷漏税的查处力度,也能够扩大财政收入,从而增加政府的转移支付能力。
五是逐步实现下岗与失业的制度并轨,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失业保险制度。作为过渡性的办法,先实行45岁以下的职工直接进入失业保险制度,45岁以上的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过渡。对直接进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人员,企业根据工龄一次性发放3—5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同时在一年之内仍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这些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由失业保险部门统一发放。要严格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统计和就业状况的监督,防止出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下岗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并由国家代交社会保障统筹费的情况,但同时应绝对杜绝出现拖欠失业金的情况。要确立平均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生活救济金三个等级的收入递减体制,保障有劳动付出的职工比暂时没有劳动付出的人有更好的收入,以激励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地寻找工作和接受再就业部门的职业介绍。
标签: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