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从“一”向“二”的跨越_中再集团论文

再保险从“一”向“二”的跨越_中再集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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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修订后的新《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中最受关注的是删除了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中资再保险人之前享有的再保险业务优先分保权将成为历史。此举对再保险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对再保险行业究竟会产生如何的影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笔者对此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性探讨。

作为保险业的安全阀和稳定器,再保险对于促进保险市场的规范稳健运行和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再保险又称分保,即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通过把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分摊给其他保险公司,以达到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目的。准确些讲,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身承担的保险业务或责任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行为。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手段,再保险是直接保险公司(直保公司)建立有效风险保障组合的重要前提,也是直保公司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所谓直保公司,即保险市场上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直保公司承揽的业务称为原保险,相对应的称为再保险。

新规出台有利于再保险市场化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各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再保险市场需求不断增长。根据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历经十年的法定分保业务到2006年全部取消。2006年中国的再保险业务进入了全面实行商业运作阶段,在商业分保方面,国内保险公司对国际再保险市场明显依赖。据业内人士透露,2006年之前的一段时期,境内公司向境外分出保费大体上占到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80%-90%左右。由于我国再保险公司实力有限,再保险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导致了外资再保险公司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由于世界发达经济体的再保险市场基本成熟,国际再保险公司大多把发展战略定位于潜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以2005年为例,在非寿险再保险市场上,北美和西欧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世界份额的76.3%;在寿险再保险市场上,北美和西欧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更是占到了世界份额的91.2%。因此,通过再保险方面的立法,并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保护国内再保险市场,实属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之举。

为了维护再保险市场的稳定,我国出台了第一部专业再保险监管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5年12月实施。原《规定》明确要求直保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且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原《规定》对我国再保险的业务经营、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法律和监管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标志着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证。

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充分暴露出了加强金融监管和进行积极的风险分担机制的必要性。相应的,加快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制度建设变得尤为迫切。金融危机导致的资本成本上升和流动性紧缩使保险业的资本流入减少,直保公司的承保能力也有所下降。资本市场的下行以及投资收益下滑迫使直保公司的经营趋于谨慎,业务扩张和创新相对放缓。包括巨灾风险在内的各种预期赔付仍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产品设计和定价面临新挑战。新《规定》的推出,正是在当前全球金融体系动荡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决策机构做出的一项适时之策。新《规定》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从操作层面来看,取消国内优先分保对于中资再保险人来说是一个利空,但是对于国内直保公司来说却是利好,因为直保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再保险自主选择权,有利于提高直保公司的承保能力。

竞争将成为主基调

从市场竞争主体来看,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不仅表现为过于单一化,需求也高度集中化,这种较强的垄断特征具体表现为少数几家中资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方面都占据着显著的主导地位。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130家,相对于数量众多的直保公司和巨大的原保险市场,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少数几家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的供给主体数量不足就难以构筑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随着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将形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并存的多元化市场结构,使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不断丰富。

国际再保险巨头早已瞄准了中国再保险市场。自2003年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分公司以来,瑞士再保险公司、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德国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再保险公司和法国再保险公司等世界排名领先的大型再保险公司先后进驻我国再保险市场,极大地扩展了中国的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长期居于世界再保险业榜首的地位,拥有世界各地客户5000多家,地域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等实力紧随其后。从2009年前三季度来看,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实现利润约26.5亿美元,瑞士再保险公司实现净收入约3.3亿美元,汉诺威再保险公司实现利润约8.5亿美元,法国再保险公司实现利润约4.1亿美元。显然,中资再保险公司面临外资再保险巨头的合围,国内再保险市场的竞争无疑将趋于激烈。

新《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根据新《保险法》,删除了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二是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对直接保险公司本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信息的报告内容、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等规定;四是根据新《保险法》,重新设定了法律责任。

外资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份额还很小,新的管理规定实施后,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的整体业务开展将带来利好消息。据业内专家透露,目前外资再保险公司在境内再保险市场占比总和仅为10%,其余90%均为中资公司所有。但是与外资再保险巨头相比,中资再保险公司资本金相对不足的矛盾将限制承保能力,从而削弱当前的市场优势,种种迹象表明,未来的国内再保险市场将是再保险巨头间的竞争。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再保险市场主要分布在英国、美国和以德国、法国和瑞士为主的欧洲大陆,这些国家集中了世界几乎90%的再保险赞市场份额。世界再保险费也主要集中在一些大的再保险集团或公司。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国际再保险业大规模兼并重组导致全球再保险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70%的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分别由全球前10大再保险公司占据。

市场竞争将指向寿险再保险业务

新《规定》关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也涉及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在寿险再保险方面,虽然慕尼黑再保险2003年就拿到了在华经营的牌照,但前几年都处于市场投入和培育阶段,直到去年才在人寿再保险业务方面有了较快的增长。据估计,2009年,慕尼黑再保险在中国内地人寿再保险保费收入超过8亿元人民币(约8000万欧元)。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再保业务需求激增,自2008年9月后,已为亚洲多家寿险公司共计释放了至少8亿美元的资本金,而这种资本金释放需求还在增长。虽然当今全球最大的寿险直保市场依然在北美和英国,但是中国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市场。据透露,慕尼黑再保险的亚洲保费收入在集团寿险再保险业务中的份额,已由1%-2%提高到5%-10%,其中很大一部分增长来自中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亚洲一些寿险直保公司的经营出现了问题,而慕尼黑再保险的亚洲寿险再保险业务并没有受到寿险直保市场疲软的影响,2009年反而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倍。亚洲市场尤其是中国,正在成为慕尼黑再保险长期发展战略的重点,因此,外资再保险公司近期内的业务重点很可能会放在稳固寿险业务上。

由于非寿险业与宏观经济存在很强的相关性,直接面临经济周期、市场竞争、巨灾事故及利率变化等因素的冲击,非寿险业务具有明显的周期性。据业内人士透露,自2005年以来,国内产险市场上的再保险业务大多是亏损的,使得再保险人近年对国内产险市场普遍采取了谨慎分保策略。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保险需求减少,承保条件恶化,导致经营利润急剧下降。同年,又连遇雨雪冰冻、汶川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加上资本市场的大幅下跌,国内非寿险业务的经营出现了全面亏损。国内非寿险业务的竞争将主要局限于受到政府资助的农业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短期内国内产险市场的疲软和费率不足的低价现状使得外资再保险人会慎重选择进入,在具体策略上将会选择只考虑国内产险非比例和临分业务,回避比例业务。而在一些大风险项目上,比如航空及石油冶炼领域,由于中资再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承保能力有限,将有利于国外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再保机构的业务拓展。

中资地位将面临挑战

原《规定》关于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的政策决定了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国内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再集团占据了国内再保险业务的大部分市场份额。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2000年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处于一个萌芽形成的阶段。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是目前中国唯一的专业再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1.5亿元,其前身是成立于1996年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实践,中再集团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以及大量的国内再保险市场业务数据。作为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最大供给者,中再集团2009年合并总资产为1109亿元,实现分保费收入299亿元,占据着国内80%以上的再保险市场份额,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仍然保持着供给的主渠道地位。

国内优先分保在新《规定》中的取消,受影响最大的无疑是中再集团。虽然中再集团占据着国内再保险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但获取的收益并不乐观。目前的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使得中再集团面临着很大的盈利压力。尽管如此,作为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主渠道,自成立以来,中再集团与国内所有寿险公司和国内40余家财产保险公司建立了再保险业务往来。中再集团长期以来所积累的资源优势和客户基础使得短期内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业务格局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由于之前政策倾斜的惯性作用和目前的国内再保险市场需求还处于培育和初期发展阶段,国外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外资直保公司,中资大型直保公司的业务仍掌握在中再集团。

总体而言,新《规定》的实施将促使再保险企业在承保条件、费率厘定和风险管控等方面尽早向国际同业水平靠拢。中资再保险公司在制度导向下所积累的绝对市场优势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在未来将不可避免,中资再保险主体能否真正成为具备国际影响力的旗舰企业必须经过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同时,新《规定》的实施将使再保险市场结构和竞争格局进一步优化。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和以同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将会增加目前国内再保险市场的竞争色彩,国际化程度将明显增强。再保险市场的充分竞争会使其所传递的保险价格更加合理,有助于推动保险主体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事实上,新《规定》出台所带来的再保险市场的制度创新是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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