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性质及其关系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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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主体性原则是以人的内在尺度为核心去认识、改造客体,使其满足自身需要的原则;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客体原则是以物的外在尺度为基础去认识、改造客体,使客体主体化的原则。主体性和客体性原则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是对立统一的,其对立统一的基础是实践,实践既是主客体产生对立的根源,又是实现主客体统一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主体性原则 客体性原则 主体尺度 客体尺度 实践

主体性原则和客体性原则是目前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就此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的主体性原则是以人的内在尺度为核心去认识、改造客体,使其满足自身需要的原则。

主体性原则并非马克思主义主体理论的特有原则。在哲学上,有唯心主义的主体理论和唯物主义的主体理论,因而也有唯心主义的主体性原则和唯物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一切唯心主义者都从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这个前提出发,对主体、主体性、主体性原则都作了唯心主义的理解和规定。他们把主体抽象化,认为主体是精神性或观念性的存在。比如,在柏拉图那里主体是不依赖于肉体的“灵魂”,在贝克莱那里主体是“心灵”、“精神”或“自我”,在费希特那里主体是“自我”,在黑格尔那里主体是“绝对精神”。因此,在唯心主义看来,主体就是某种精神实体,主体性就是某种精神特性,主体性原则就是某种精神或观念尺度的原则。一切唯物主义者都从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这个前提出发,认为认识和实践的主体是人而不是物,更不是某种精神。但旧唯物主义所说的主体只是自然意义上的主体,所说的主体性只是人的生物性或自然属性,所主张的主体性原则只是人的自然性或生物性尺度的原则。辩证唯物主义虽然认为认识、实践的主体也是人,但这种“人”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社会的、现实的、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辩证唯物主义所说的主体性就是人在认识、改造客体的过程中所获得的主体特性(如自主性、自为性和能动性等);辩证唯物主义所主张的主体性原则就是以主体尺度为核心去认识、改造客体的原则。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理论,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以主体尺度为核心认识、把握客体尺度的原则。

它表现为:1.以主体尺度为出发点去认识客体。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从自己出发”,“为我而存在”的关系(《马恩全集》第3卷,第514页、第34页),所谓“从自己出发”就是以人作为万物之尺度去考察、认识、把握世界;所谓“为我而存在”就是主体以其内在尺度去认识、反映客体时,才构成主客体之间认识——被认识、反映——被反映的关系,这种关系只有相对于人(即“我”)才存在,而对于动物则不存在。“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同上书,第34页)在主体的认识活动中,主体由于受其内在尺度所制约,必须首先确定先认识什么或后认识什么,认识什么或不认识什么,认识过去、现在或未来,这样认识或那样认识。以主体尺度为出发点就是根据主体的需要、主体的认识水平、认识能力、认识手段为基础去认识把握客体的。2.以主体尺度贯穿整个认识过程。主体总是以其内在尺度为核心诱导、调整整个认识过程。在认识过程中,主体首先根据自己特定的知识结构去认识客体,通过知识的同化过程将蕴藏于客体中的信息主观化,将客观信息内化为主观信息,然后再通过主体知识结构的加工与整合,再将主观信息外化为客观信息,由此形成客观知识。在这个过程中,从信息的提取、加工、整合,再到信息的输出,无不渗透着主体尺度的因素。3.以主体尺度去衡量整个认识活动。主体的认识活动是饱含着理性因素的活动,主体对自身认识活动的衡量与反思并非只发生在认识活动之后,而是在认识活动之中就已经开始评价和反思着自己的认识活动。这种评价与反思表现在主体以其内在尺度去衡量认识方法的优劣、认识手段的强弱、认识途径的正误、认识过程的繁简等。用主体尺度去衡量整个认识活动就是以主体尺度去衡量整个认识活动的价值和意义。

(二)以主体尺度改造、变换客体的原则。

它表现为:1.以主体尺度为出发点改造客体。主体改造客体并使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主体有什么样的需要,就要选择什么样的客体加以改造。如主体为了满足其物质方面的需要就要改造物质客体,为了满足精神方面的需要就要改造精神客体。主体需要的方式决定着把客体改造为什么形态。如为了生产主体就必须把铁矿石炼成铁,然后再把铁制成生产工具;为了生活主体就必须把小麦磨成面粉,然后再将面粉烤制成面包。也就是说,主体改造什么样的客体以及把客体改造成什么形态,都是以主体需要为转移、以主体尺度为出发点的。2.以主体尺度贯穿于改造活动的整个过程。主体在改造客体的过程中,通过主客体间物质和能量的交换,使客体改变其原有形态,以满足主体某方面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从客体的选择到对客体的加工改造、再到客体被主体的占有和享用,都贯穿着主体尺度的因素。3.以主体尺度衡量主体的改造活动。主体改造客体的活动包括主体对客体的选择活动、主体对客体的设计活动、主体对物质手段的应用活动、主体对改造方案的实施活动、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变换活动等。以主体尺度去衡量主体的改造活动就是以主体的尺度去评价、判定主体改造活动的正误成败、利弊得失。

(三)以主体尺度去评估认识和实践结果的原则。

人们在认识和改造活动中,获得一系列认识和实践结果,这些认识和实践结果对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具有正向效应还是负向效应,具有积极的意义还是消极的意义,主体必须作出恰当的评估。即判定认识结果的正误和实践结果的成败。这种判定是以主体尺度为基准进行的,因为离开主体的尺度就无法评估认识和实践结果对于人的意义。

以上内容决定了主体性原则具有如下特征。

1.强调主体活动的自主性。

主体活动的自主性表明:人是自己活动的主人,是世界的主宰者,是自己生活和历史的“造物主”。在人之外和人之上既没有什么超人的救世主,也没有什么操纵人们命运的神秘力量。人依靠自己的活动创造自己的生活,把人以外的存在物变为认识、改造的对象,使它们从属于自己的目的。人通过自己的生产活动创造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必需的资料,人的存在与发展、人的能力与价值,都是人自己创造的。可以说,人的自我创造、自我主宰是主体性原则的重要特征。

2.强调主体活动的自为性。

人所从事的每一种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任何目的都表现着人对自身某种需要的追求和意识。在世界中,支配客体的是有自我意识、自我创造、自我实现能力的主体。在世界中,人是一切活动的中心,一切都为人而存在;人与物的关系不再是随机的作用关系,而是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人依据自身的发展而发展;作为主体的活动是有意识的创造性活动,不再是盲目的被动性活动。总之,人的意识是一种自为性意识,人的活动是一种自为性活动,人的创造是一种自为性创造,人的存在是一种自为性存在。自为性是主体性原则又一重要特征。

3.强调主体活动的自控性。

人是理性的存在物,所以人的一切活动都受着理性活动的调节与控制。这种自控性首先表现在观念活动的自我控制上,在主客体进行信息交换时,主体以自己特有的理性活动调节和控制着信息输入、整合和输出的全过程,并且控制着信息流的强度、方向等。其次表现在物质活动的自我控制上,在主客体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时,主体以其特有的理性活动不断调节和控制着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主客体相互转化的途径、主客体相互制约的规律。主体通过对自己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调节与控制,掌握客体的尺度,以便使主体最终占有客体。自控性是主体性原则的第三个重要特征。

总之,主体性原则就是以主体尺度去认识、改造外部世界的原则;它以从主体尺度出发认识、改造、评价主体活动为主要内容;以主体活动的自主性、自为性、自控性为主要特征。因此,主体性原则就是关于主体尺度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客体性原则是以物的外在尺度为基础去认识、改造客体,使客体主体化的原则。它突出物的实然性,强调规律的客观性,揭示人的受动性。主张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和改造世界,主体活动必须受客体属性和规律的支配,可使人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社会状态。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客体性理论,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客体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以客体尺度认识、把握客体的原则。

它表现为:1.以客体尺度为出发点认识客体。客体作为自在之物,有其自身固有的属性、本质和规律。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以客体尺度为基础,按照客体的本来面目和实际情况进行的。从客体尺度出发认识客体就决定了主体必须从实际出发去反映、认识客体,否则就不能获得关于客体的正确认识。2.以客体尺度贯穿于整个认识过程。在主客体进行信息交换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客体的尺度。在信息的提取过程中,主体必须根据客体所包含的实际信息加以提取;在信息的加工、变换、整合过程中,主体必须根据实际获得的信息素、信息流进行组合、制作、创新;在信息的输出过程中,主体必须根据改造客体的实际需要来分析、处理、传递信息流。3.以客体尺度评价主体的认识活动。主体反映客体,不仅以主体尺度去度量而且也以客体尺度去度量。就是说,我们不仅要看到认识活动对于人的价值和意义,而且还要看到认识活动对于物的价值和意义,即揭示认识活动对于认识、改造、利用客体的意义。这样才能正确评估认识活动的价值。

(二)以客体尺度改造客体的原则。

它表现为:1.以客体尺度为出发点改造客体。主体不仅按自己的需要去改造客体,而且还要按客体的本来面目去改造客体。客体本身的属性、本质、规律不仅决定着主体改造客体的方式、手段和途径,而且还决定着主体改造客体的水平、能力和目的。2.以客体尺度贯穿于整个改造过程。主体对客体的改造过程包括观念的改造和现实的改造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上,客体尺度的作用表现为形成观念→外化观念→反馈观念→校正观念,从而使改造客体的观念正确可行:在第二个阶段上,客体尺度的作用表现为选定对象→变换对象→占有对象→修改对象,从而使改造客体的活动卓有成效。3.以客体尺度衡量主体的改造活动。主体改造客体的结果究竟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对人类究竟起积极的作用还是起消极的作用,这不能只用主体的尺度衡量,还应以客体的尺度衡量。这就是说,我们不仅要看到主体的改造活动对于人的意义,而且还要看到主体的改造活动对自然的意义。如开荒造田、捕猎野物、砍伐树木、开采矿藏,从某一方面或某一局部看,可能对人有益,但如果破坏了大自然的食物链、生物演化链、能源循环链,就会造成生态危机,以致危害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

(三)以客体尺度评价认识和实践结果的原则。

我们不仅以主体尺度去评价认识和实践结果的意义,而且还要以客体尺度去评价认识和实践结果的意义。用客体尺度去评价认识结果,就是以认识结果的客观效用去衡量认识的价值,就是看某种认识是否如实地反映了客体和能否有效地指导主体去改造客体;以客体尺度评价实践结果,就是以实践结果的客观效用去衡量实践的价值,就是看某种实践结果是否满足了主体的实际需要以及它能否继续作为改造客体的手段。如果离开客体尺度,就难以对认识和实践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

以上内容决定了客体性原则具有如下特征。

(一)强调主体活动的他主性。

在主客体的关系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马恩选集》第2卷,第88页)主体主宰客体,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客体有时也会反“客”为“主”,出现物主宰人的现象。人只有把握了客体的尺度,才能成为真正的主体。如果还没有把握物的尺度,没有认识客体的本质和规律,就会受盲目必然性的支配,就会成为盲目必然性的奴隶,就会失去人的主体地位。所以主体活动既有自主的一面又有他主的一面,是自主性与他主性的统一。

(二)强调主体活动的他为性。

主体活动是一种自为性活动,但人在自为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如何为“他”。如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就必须考虑这种开发利用有可能造成的负向效应,如,在兴建化工厂时,就必须考虑到它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把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统一起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可见,主体的活动既有自为的一面又有他为的一面,是自为性与他为性的统一。

(三)强调主体活动的他控性。

主体的活动具有自控性,他既能控制自己的认识活动也能控制自己的实践活动。但这种自控能力无论如何强大,也不能摆脱客观规律的约束。主体只有在掌握客体尺度的前提下,才能控制自己的活动并使其符合客观规律。如果根本不顾及客观规律对主体的制约,主体对自己的活动就会失去控制。因此,在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认识什么、改造什么,如何认识、如何改造,为何认识、为何改造,都受着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制约。这说明,主体活动既有自控的一面又有他控的一面,是自控性与他控性的统一。

总之,客体性原则就是以客体尺度去认识、改造外部世界的原则;它以从客体尺度去认识、改造、评价主体活动为主要内容;以主体活动的他主性、他为性、他控性为主要特征。所以,客体性原则就是关于客体尺度的原则。

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中,主客体原则是对立统一的,二者对立统一的基础是实践。主客体的分化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生,主客体的统一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实现。实践既是主客体产生对立的根源,又是实现主客体统一的根本途径。

有人认为,主体性原则和客体性原则是两种水火不相容的原则,如果说不相容,那只是唯物主义的主体性原则和唯心主义的主体性原则、唯物主义的客体性原则和唯心主义的客体性原则不相容。至于马克思主义的主客体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所谓水火不相容的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表现在:

(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主体性原则是关于主体尺度的原则,客体性原则是关于客体尺度的原则;主体性原则强调以人为核心,客体性原则强调以物为基础;主体性原则突出人的能动性,客体性原则突出客观规律的强制性;主体性原则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客体性原则主张万物规定人。

(二)二者的内容不同。

主体性原则以主体尺度去认识、改造客体,评价主体的活动作为主要内容;客体性原则以客体尺度去认识、改造客体,评价主体的活动作为主要内容。

(三)二者的特征不同。

主体性原则以主体活动的自主性、自为性、自控性为主要特征;客体性原则以主体活动的他主性、他为性、他控性为主要特征。

上述对立,并不意味着两种原则互不相容。它们还存在统一的一面,其表现在以下几点。

1.马克思在《手稿》和《提纲》中已形成两种原则相统一的思想。

马克思在《手稿》中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并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马恩全集》第42卷,第97页)这段话很明确,意思是说:动物只有自己的尺度,而人却不仅有自己的尺度,而且还有物(对象)的尺度,并能同时把这两种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由于主体性原则就是关于主体尺度的原则,客体性原则就是关于客体(对象)尺度的原则,所以两种尺度是统一的,不言而喻,两种原则也是统一的。

在《提纲》第一条中(引文略,可查原文),我们认为也包含着两种原则相统一的思想。马克思在这里主要批评了直观唯物主义,但也批判了唯心主义。他首先指出直观唯物主义的缺点是只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现实、感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现实、感性就是不正确的,不正确的只是只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由于这一“缺点”,使直观唯物主义不能从主观或主体方面去理解事物、现实、感性,因而在对事物、现实、感性的理解中缺少了人的感性活动,没有把人的实践活动理解为客观的活动。由于这一缺点,直观唯物主义丢掉了主观能动性,即“能动方面”;由于这一“缺点”,直观唯物主义(费尔巴哈)“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其次,马克思指出了唯心主义的错误是“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肯定人的能动方面是错误的,错误的只是抽象地发展,即夸大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由于这一错误,唯心主义“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活动本身的”那种主观能动性;由于这一错误,唯心主义同样没有把人的感性活动看作客观的活动。通过以上考察,如果我们从马克思对直观唯物主义的批判中引伸出一个主体性原则,那么就应该从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的批判中引伸出一个客体性原则。如果只承认其中包含着主体性原则而不承认其中所包含的客体性原则,或者只承认其中包含着客体性原则而不承认其中所包含的主体性原则,岂不是也产生了马克思所批判的那种片面性?!

2.近代哲学史已出现两种原则合流的趋势。

只讲主体性原则或客体性原则都不可避免地遇到理论上的困难,因此有些哲学家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两种原则结合起来。如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洛克在说明认识现象时,开始注意到主体的感官和感觉神经对感觉形式的作用,有把两种原则统一起来的意向。19世纪后,英、法的哲学家在自然观上主张客体性原则,但在历史观上却把视角转向唯心主义的主体性原则。然而,这两种原则又往往统一在同一哲学家的思想或理论中,康德的“知识=形式+质料”的公式就是这种统一的具体表现。他一方面认为认识对象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自在之物”,人的认识是“自在之物”作用于人们感官的结果;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的认识必须依赖于先天的形式(十二范畴)去整理后天得到的感性材料才能形成。由于康德是一个二元论者,所以他最终未把两种原则统一在一起。黑格尔从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出发,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把两种原则统一起来。他在理论活动中主张客体性原则,在实践活动中主张主体性原则,这两种原则各有其片面性,只有把这两种原则统一起来,才能消除它们的片面性,实现这两种原则的真正统一。

在哲学史上,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把实践引入认识论,把辩证法引入反映论,在实践的基础上科学地解决了主客体的关系,辩证唯物地把两种原则统一起来。

3.主体活动集中体现了两种原则的统一。

人的活动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它表现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但是,人改造世界只是改变自然物原有的存在形式,而不是无中生有地创造物质本身或者是随心所欲地把自然物改造为自己所需要物质状态。人类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它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同时,能够自觉地认识、掌握事物的客观规律,并运用它服务于人类社会。在主体活动中,一方面人要根据自己的要求和需要去塑造自然物,即按主体尺度去改造客体;另一方面人又要根据客观事物的属性、本质和规律去改变自然物,即按客体尺度去改造客体。在主体的对象化活动中,人总是把自己的内在尺度运用到改造对象的过程中去,把按照物的尺度进行活动同实现人的需要和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主体的一切活动,都体现了这两个尺度的统一。

4.两种原则共同规范着主体的活动。

主体性原则是以主体尺度去认识、改造客体的原则;客体性原则是以客体尺度去认识、改造客体的原则。这两种原则在作用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规范着主体认识、改造客体的活动。如果主体活动仅仅从主体性原则出发而丝毫不顾及客体性原则,就会夸大主体的能动性(如自主性、自为性、创造性、选择性等),就会把主体活动变成不受客体尺度约束的主观随意性活动。实际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唯意志论、为所欲为等就是片面强调主体性原则的突出表现。实际上,我们在强调主体性原则时恰恰是以客体性原则为前提的。如果失去这个前提,在主体的对象化活动中就会产生反主体效应。但如果主体活动仅仅从客体性原则出发而丝毫不顾及主体性原则,人就会失去自己的主体地位,在规律面前就无所做为了。实际上,我们强调客体性原则时也是以主体性原则为前提的。如果失去这个前提,主体的对象化活动同样也会产生反客体效应。所以,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对主体活动都具有强制性,它们共同规范着主体的活动。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就是关于主体尺度的原则,客体性原则就是关于客体尺度的原则,二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这种对立统一的基础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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