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劳分配的几点看法_按劳分配论文

关于按劳分配的几点看法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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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行按劳分配,是近几年经济理论界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前,应当先解决对按劳分配的含义、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按劳分配的地位、按劳分配的社会性质等等的认识问题。

一、按劳分配的含义

从近几年的争论看,人们对按劳分配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80年代以前,对按劳分配的权威性解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劳动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客观必然性。要求社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不劳动者不得食。”(注: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第163页。)在我国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目标之后,多数同志将按劳分配的含义理解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注:参见胡培兆:《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关柏春、刘春梅:《略论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社会科学探索》1997年第5期;马宏伟:《简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益分配制度》,《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5期第42页。)。郑志国同志认为,“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由社会或集体按照人们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分配消费资料”,还认为,“按劳分配是物质要素公有化之后不再充当分配依据时产生的一种分配方式”,可将按劳分配“视为按要素分配的转化形态,即完全按劳动要素分配”(注:参见郑志国:《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途径》,《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5期第37、38页。)。上述三种理解的主要区别是,胡培兆等同志的理解只强调“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一原则,没有考虑其他因素;《政治经济学辞典》的解释除了包含胡培兆等同志的理解外,还包含“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一条件;郑志国同志的理解则在胡培兆等同志的理解之外,加上了物质要素“不再充当分配依据”这一内涵。我们认为,《政治经济学辞典》的解释比较笼统,因为在这种解释下可以对“社会主义条件”作不同的理解,如果把“社会主义条件”理解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条件”,那么这种解释基本上符合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含义,如果把“社会主义条件”理解为我们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条件”,那么这种解释就与胡培兆等同志所理解的按劳分配的含义一致,显然不符合马克思所阐述的按劳分配的含义;郑志国同志把物质要素“不再充当依据”作为按劳分配的一项重要内涵,这种理解虽然弥补了传统理解的不足,但也并未包含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全部内涵。

在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中,按劳分配的内涵有四个要点:(1)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其他生产要素不参与产品分配。(2)分配的对象是对总产品进行六项扣除后,剩下的归个人消费的消费资料。我国经济学者称这部分消费资料为个人消费资料。(3)参加分配的人员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在社会中或集体里进行联合劳动的劳动者或生产者。(4)分配的尺度是个人向社会或集体提供的劳动量,个人分得消费资料的量与他所提供给的劳动量成比例,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量劳动获得同量产品。在这四个要点中,后三个要点可以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找到,第一个要点是我们从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和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实践得出的认识。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是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分配的理论,这种分配理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明确的阐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306页。)这就是说,在劳动者集体占有生产的物质条件的情况下,生产的物质条件即物质生产要素便不再参与产品的分配。从实践来看,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有劳动者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物质生产要素不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因此,不论从马克思的分配理论说,还是从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个人消费资料分配实践说,物质生产要素不参与消费资料分配,都是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中“按劳分配”内涵的第一个含义。

可见,尽管“按劳分配”这一概念的语词形式相同,但在不同作者的笔下,其含义不同。特别要注意的是,目前一些作者所理解的按劳分配的含义不同于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含义。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内涵有四个要点,而目前多数同志所理解的按劳分配的内涵只包含了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最后一个要点,个别同志所理解的按劳分配的内涵虽然包含了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内涵的第一和第四两个要点,但也比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内涵少了两个要点。由于目前多数作者将按劳分配只理解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即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所以本文主要针对这种观点阐述个人见解。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后面将马克思所设想的包含四个内涵要点的按劳分配简称为狭义按劳分配,而把只包含“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一个内涵要点的按劳分配称为广义按劳分配。

二、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

按劳分配的含义有狭义广义之分,实行狭义按劳分配与实行广义按劳分配需要具备条件不同。

就狭义按劳分配说,在全社会统一实行与在一个单位内实行需要具备的条件亦有差别。

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狭义按劳分配,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高于资本主义社会、低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2)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3)商品经济消亡;(4)对社会生产实行完全的计划调节;(5)个人向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准确计量简单。在这五个条件中,条件(2)、(3)、(4)已被不少作者提到过,条件(1)也曾有人提及但未作充分论证,条件(5)则被人忽略。我们之所以列出五个条件并按上面的顺序排列这五个条件,是因为这五个条件之间以及五个条件同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内在逻辑联系;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容纳不了新的更高的生产力,所以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占有转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随着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经济消亡,随着商品经济消亡,对社会生产的市场调节让位于完全的计划调节;比资本主义社会高的生产力水平和完全的计划调节,使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准确计量成为简单的事情;由于社会生产力尚未达到“按需分配”的水平,因而只能对个人消费资料实行按劳分配。在五个条件中,条件(1)即生产力条件最重要。具备了条件(1),自然也就具备了其他条件,不具备条件(1),也不会具备其他条件。在我们过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所忽视的恰恰是这一最重要的条件。

我们过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之所以忽视按劳分配的生产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马克思在集中阐述按劳分配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没有提出实行按劳分配的生产力条件问题。实际上,这是由这一著作的批判性质造成的。在这一著作中,马克思主要是通过对《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纲领》(1875年在哥达通过)即“哥达纲领”中渗透着拉萨尔主义的“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及“公平分配劳动所得”等内容的批判,阐述按劳分配设想的,不是对按劳分配进行全面论述,没有正面阐述按劳分配的生产力条件问题。尽管如此,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是涉及到了在全社会统一实行按劳分配的生产力条件问题。例如,在对“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而因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这段引文的批判中,马克思指出:“不应当泛泛地谈论‘劳动’和‘社会’,而应当在这里清楚地证明,在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怎样最终创造了物质的和其他的条件,使工人能够并且不得不铲除这个历史祸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300页。)这里,马克思所说的“物质的和其他的条件”包含了生产力条件。又如,马克思阐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条件时,把“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305~306页。)作为条件之一,显然是把生产力的高度发达视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条件的。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说,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建立在高于资本主义社会、低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而马克思所设想的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正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所以高于资本主义社会、低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当然也就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的生产力条件。

在我们过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所忽视的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狭义按劳分配的另一个条件是“个人向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准确计量简单”这一条件。马克思虽然没有提出过这一条件,但他的按劳分配理论中包含这一条件。这一条件包含在生产力水平中,只有生产力达到了高于资本主义社会、低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水平,这一条件才存在,因为只有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下,个人向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准确计量才会成为简单的事情。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概念不同于我们目前所说的产权“占有”概念。在目前人们所使用的产权概念中,产权是一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等,马克思所说的“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中的“占有”相当于现在所说的一组产权的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不是一组产权中的“占有”权。而且,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上,社会全体成员的“占有”是完全平等的、无差别的“占有”。如果各成员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不平等、存在差别,那么按劳分配就是不可能的。

在研究实行狭义按劳分配的条件时,应该区分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的条件和在一个生产单位内实行的条件。在一个生产单位内实行狭义按劳分配,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高于封建社会、低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生产力水平;(2)生产单位内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物质生产要素不参与产品分配;(3)生产单位同劳动力资源的非市场配置;(4)生产单位内全体成员实行联合劳动;(5)个人向生产单位提供劳动量的准确计量比较简单。具备这五个条件的生产单位实际上是劳动者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是劳动者自愿组合起来的,劳动力资源当然不会由市场配置,而只有当合作组织内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且实行联合劳动时,才能对个人消费资料实行按劳分配,也只有在劳动者向生产单位提供劳动量的准确计量比较简单的情况下,才能在生产单位内真正实现狭义按劳分配。这样的劳动者合作组织,在封建社会及以前各社会形态的生产力水平上是不会产生的,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上,由于各成员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狭义按劳分配,不再存在在一个生产单位内实行按劳分配的单个组织。所以,从理论上说,具备这五个条件的生产单位将实行狭义按劳分配。从实践看,中国农村在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统一经营的生产队就是类似这种生产单位。

就实行广义按劳分配需要具备的条件说,见诸报刊的文章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系,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没有按劳分配(注:参见吴树青等编:《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44~45页;郑志国:《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途径》,《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37页。)。另一种观点则不强调按劳分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有的作者甚至否定按劳分配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注:参见关柏春、刘春梅:《略论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社会科学探索》1997年第5期。)。

把按劳分配的含义和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结合起来考虑,可以发现,人们通常所说的按劳分配有四种不同的情况: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在一个单位内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单位实行的广义按劳分配,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条件的广义按劳分配。

三、按劳分配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地位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不具备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条件即不具备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狭义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可能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即我们所说的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在生产单位内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只能在个别合作组织中存在。因为要在生产单位内实行狭义按劳分配,生产单位全体成员对该单位物质生产要素的产权必须是完全平等的、无差别的,在要求产权清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生产单位不会大量存在,只能是个别的。就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条件的广义按劳分配说,不考虑其他条件,只考虑“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一项内容,其在内涵上已经不再属于按劳分配了。如果把只考虑“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一项内容、不考虑其他条件的广义按劳分配也视为按劳分配,那么这种按劳分配在资本主义企业中也存在。难道计件工资不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吗?难道资本家允许工人少劳多得吗?工人多劳不多得、不劳不少得,当代资本家的企业又怎么会有劳动效率呢?因此,不能把只考虑“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一项内容不考虑其他条件的广义按劳分配视为按劳分配。

考虑到上述情况,研究按劳分配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地位问题,实际上主要是研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单位实行的广义按劳分配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地位问题。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收入分配中,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单位实行的广义按劳分配在社会的个人收入分配中究竟占何种地位,不应该根据生产资料公有制单位在整个社会经济成份中占何种地位来推断,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从《中国统计年鉴》(1997)表4~4的资料看,中国1996年底从业人员共68850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19815万人,乡村从业人员49035万人。在乡村从业的49035万人中,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3508万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551万人、个体从业3308万人。就乡村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说,他们使用的生产资料不是公有的,这些从业人员的个人收入分配不属于按劳分配。就乡镇企业的13508万从业人员说,由于绝大多数乡镇集体企业已承包、租赁或转让给个人经营,因而绝大多数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已不属于按劳分配。除去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外,在乡村从业的另外31668万人中,几乎全是社区性农业合作组织的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社区性农业合作组织中的农民经营的土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农民使用的其他农用生产资料归农民个人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以农户为单位分散进行,农户的农业收入上缴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等等后,全部由农民自己支配,不存在同社区性农业合作组织内其他成员实行按劳分配的问题。在城镇从业的19815万人中,在国有经济单位从业者11244万人,在集体经济单位从业者3016万人,在联营单位从业者49万人,在股份制经济单位从业者363万人,在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及私营、个体、其他经济单位从业者2878万人,即便把联营单位、股份制经济单位也算成公有制经济单位,那么在城镇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业者也只有14672万人,约占1996年底全国城乡从业人员总数的21.31%。这就是说,在1996年底全国从业人员总数中,只有不到22%的从业人员具备在生产单位内实行广义按劳分配的条件。

就这不到22%的从业人员个人收入分配的实际情况看,虽然具备在生产单位内实行广义按劳分配的条件,但并不是这不到22%的从业人员都实行了广义按劳分配。就未来的发展趋势看,随着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战略措施的实施,在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以后,被私人租赁、承包、购买的小企业很难再实行以企业生产资料公有为条件的广义按劳分配,在被改造成国家参股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的公司中,公司内部个人收入是否实行按劳分配,要由该公司的公司制度决定,即便在国有独资企业中,企业内部个人收入是否实行按劳分配,也要由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制度决定。至于城镇集体企业,在按照“产权清晰”的要求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现在不明确的将来会明确)以后,是否还要实行广义按劳分配,也要由该类企业未来的企业制度决定。这就是说,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以后,在生产单位内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为条件的广义按劳分配的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可能会比1996年底的这个数字更小。

四、按劳分配的社会性质

不同含义不同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按劳分配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即“同量劳动相交换”称为资产阶级的权利。马克思之所以将“同量劳动相交换”为资产阶级的权利,是因为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人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超过另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能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304~305页。)。这就是说,由于人的劳动能力不同,不同的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不同;由于不同的人家庭经济负担不同,即便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并据此分得相同份额的社会消费基金,也会产生贫富差别。劳动能力不同形成的差别加上家庭经济负担不同形成的差别,由此形成的贫富差别造成了劳动者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同量劳动相交换”会产生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马克思称这种“同量劳动相交换”的平等权利是资产阶级的权利。

就全社会统一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说,“同量劳动相交换”的资产阶级权利受到了限制。因为在全社会统一实行这种狭义按劳分配时,社会处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这时,“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304页。),因而这种按劳分配所产生的贫富差别不会产生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剥削,“同量劳动相交换”这种资产阶级的权利仅仅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起作用。因此,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即我们所说的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性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狭义按劳分配,在生产单位内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和广义按劳分配,是否还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要根据邓小平同志所概括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的社会主义本质来确认。

就生产单位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说,这种按劳分配虽然在生产单位内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由于各个生产单位之间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均等,在劳动能力差别和家庭经济负担差别之外,还要加上占有生产资料的差别。在这多种差别综合作用下形成的贫富差别是相当大的。在存在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物质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这相当大的贫富差别不能保证在生产单位外部不产生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剥削、不产生两极分化,不能保证人们的共同富裕,因而在最终结果上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没有必然联系。

就以生产资料公有为条件的广义按劳分配说,企业的生产资料虽然是公有的或以公有为主体的,但物质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获取资产收益虽然不等于对工人进行剥削,但毕竟不同于生产单位内的狭义按劳分配,在存在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物质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以生产资料公有为条件的广义按劳分配本身所产生的差别,同样不能保证在企业外部的社会上不产生剥削、不产生两极分化,不能保证人们达到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没有必然联系。至于不以生产资料公有为条件的广义按劳分配,对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不起任何作用,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毫无联系。

五、讨论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即物质生产要素不参与产品分配的按劳分配。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生产资料公有制度等等条件相一致。一个社会如果不具备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条件,就不应该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倘若免强实行,也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如果具备了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条件必然会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因为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条件下,生产力尚未达到“按需分配”的水平,物质生产要素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不参与产品分配,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归个人所有,个人消费资料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个人消费资料实行按劳分配,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分配规律,它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就生产单位内的狭义按劳分配说,按劳分配与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也具有一致性。只有具备在生产单位内实行狭义按劳分配的条件,才能在生产单位内实行并实现狭义按劳分配,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则不应该实行这样的按劳分配。无疑,具备条件的生产单位内的按劳分配也是按劳分配规律,也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从实践看,按劳分配并没有取得成功。晓亮同志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从来没有贯彻过按劳分配,从来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式的分配。不仅我国是这样,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是这样。即使是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尽管按劳分配喊得多么响亮,也没有改变。”(注:晓亮:《市场经济就要按要素分配》,《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7月8日第5版。)这种估计基本符合实际。

如何看待过去不成功的按劳分配实践,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晓亮同志认为,按劳分配是一个抽象的推论(注:晓亮:《市场经济就要按要素分配》,《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7月8日第5版。)。肖玉明同志认为:“经典作家的按劳分配不可能成为现实。其根本的问题在于这一理论自身忽视了人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差别,从而含有内在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注:肖玉明:《论按劳分配内涵的演变及其实质》,《党政干部论坛》1998年第11期。)我们认为,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一致,承认人的能力差别,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必要的扣除后,对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恰好体现了设想条件下人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差别,不存在理论上的内在矛盾,虽然由于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至今未得到实践的正面验证而可以把它看成是抽象的推论,但过去不成功的按劳分配实践,至少从反面证明了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正确性,即:不具备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条件,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不会成功。

横观世界,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具备了马克思所设想的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狭义按劳分配的条件。就实行过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说,至今尚不具备马克思所设想的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狭义按劳分配的生产力条件。下面以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实际情况为例,具体说明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的按劳分配。

由于生产力未达到高于资本主义社会、低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水平,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能实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单一全民所有制,而存在着全民和集体两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可能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狭义按劳分配,只能按两种所有制分别实行按劳分配。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说,职工的实际收入不仅仅限于工资收入,在医疗、住房等方面享受着数额较大的补贴。这种补贴体现了“按需分配”的要求,而不是按劳分配的反映,至于工资收入,不仅工资的等级由国家制定,而且调整工资的时间也是按国家计划和规定执行的,很难说真正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再加上自然灾害和政治运动,经济发展不正常,许多职工不能正常晋升工资级别,造成了严重的平均主义。

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的情况说,生产资料是生产队内全体社员共同占有的,劳动力资源不是经由市场配置的,队内全体社员实行联合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生产队生产的总产品按价值形式的分配通过“可分配总收入”的分配来完成。生产队的可分配总收入在上缴税金,扣除生产费、折旧费、管理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生产费基金、储备基金后,余下的部分作为个人消费基金,在生产队的社员之间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劳动工分是社员向生产队提供劳动的计量单位。社员劳动所得的工分,主要通过“死分死记”、“评工记分”是根据社员的劳动能力强弱、技术水平高低等条件,预先评定每个人劳动一天应得的固定数量的工分,作为“底分”。每个社员只要劳动一天就得到各自的“底分”。“评工记分”是以社员的“底分”为基础,根据每天劳动的实际情况,评定每个社员每天应得的工分。“按件计分”是按每个社员每天完成工作的实际数量,评定其应得的工分。评定工分的这三种办法本不复杂,但由于中国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低,以手工劳动为主,面对复杂多变的自然条件,很难确定农活的技术等级和质量标准,即便确定了也很难检查,使评定每个社员的工分成为费时费力的棘手问题,不可能每天都评定工分,只能一年评几次,能够按件记分的农活又很少,因而“死分死记”一直占主导地位,不可能对每个人每天的劳动投入作出准确衡量,造成了评工记分上的平均倾向,由此导致分配上的“大锅饭”,导致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从而导致劳动效率低下,生产力水平很难提高。可见,即便其他条件具备,只要其中的一个条件不具备,例如“个人提供劳动量的准确计量简单”这一条件不具备,在生产单位内也很难实现真正的按劳分配。

实践已经证明,不具备实行狭义按劳分配的条件,不能实行狭义按劳分配,如果免强实行,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不论是全社会统一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还是生产单位内实行的狭义按劳分配,都是如此。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显然不具备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狭义按劳分配的条件,不能在全社会统一实行狭义按劳分配,就生产单位内的狭义按劳分配说,绝大多数单位因不具备条件而不能实行,只有个别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至于广义的按劳分配,它本身已不同于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没有必然联系,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行广义按劳分配,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其实,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收入分配相当复杂,既存在于市场上,又存在于企业中,还有国家和政府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要求,具体地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在不同的环节解决不同的问题,会更有实际意义。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的报告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收入分配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原则性意见,其中按生产要素分配、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等意见,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对具体研究中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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