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及配售电公司经营特点论文_张竹育

土耳其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及配售电公司经营特点论文_张竹育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55)

摘要:近年来,土耳其正逐步成为电力行业国际工程承包热点市场之一。研究该国的电力市场机制与监管体系、配售电公司的经营特点,对于中国承包商在该国开发电力类工程承包项目具有一定的价值。本文概述土耳其电力市场现行监管体系,并介绍其对配售电公司营业情况的影响机理。

关键词:土耳其电力市场;监管体系;配售电公司

1.土耳其现行电力市场监管体系概览

1.1背景及历史沿革

2012年9月,土耳其能源监管委员会(EMRA)颁布新的政策,要求零售电业务与配电业务拆分[1]。2013年,EMRA出台新的《电力市场法》,取代原有2001年版本,对电力相关牌照及活动进行重新梳理,并修改电力企业的相关义务。

1.2监管主体及职能权限

2013年《电力市场法》规范以下机构对电力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能与权限[2]:

-能源资源部(MENR):能源市场监管和调控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所有能源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宏观政策,并致力于确保土耳其国内能源资源有效、安全及环保的利用。

-电力市场监管局(EMRA):最主要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颁发企业在电力行业从事相关活动所需要的各类牌照,制定并批准各类电价收费标准。此外,EMRA还起草拟定相关法律文件,解决市场纠纷并对违规者采取相关惩罚措施。

-国有电力类企业: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运行的同时,行使部分监管职能。

1.3土耳其电力市场结构及运行主体

新版《电力市场法》将电力行业结构划分为发、输、批发、配及售电五个环节。[3]

1.3.1发电环节

国家发电公司(EUAS)下属的电站提供国内发电总量的40%,其余发电量由私人发电公司供应。根据2013年新版《电力市场法》,EUAS所发电力必须首先进入电力批发环节,才可进入配送流通市场。

1.3.2输电环节

输电环节由国家输电公司(TEIAS)垄断,是唯一仍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其负责输电环节的输电频率控制、发电量预测等。TEIAS下属两家机构:

(1)金融市场结算中心(PMUM),负责日前市场及实时市场的交易结算。

(2)国家负荷调度中心(NLDC),负责电力市场供给需求的物理性质平衡。

1.3.3电力批发环节

批发环节自电力私有化以来,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已从最先由国有企业土耳其国家电力贸易承包公司(TETAS)垄断,发展至2013年底的161家电力批发企业。

尽管市场竞争机制导致批发商数量大幅增加,TETAS仍为市场中规模最大的批发商,约占40%的市场份额。电力批发包括三种交易形式:

-与TETAS签订购电协议:一般为一年期,价格经协商确定。从TETAS采购的电力只能供给区域内规模以下企业。

-双边协议:电力批发商与电力零售商之间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商定电力价格后签署供电协议,通常是一年期。

-PMUM:电力批发商将剩余电力挂在PMUM系统出售,电力零售商通过PMUM找到电力批发商,价格每天变化。

从整体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上看,TETAS占据约40%市场份额,PMUM供应约15%的电力,其余45%份额以双边协议形式完成。2009年之后,EMRA向市场颁发大量的电力批发牌照,旨在增加电力批发环节的市场充分竞争度。

1.3.4配电环节

2005年开始,EMRA将土耳其全国划分为21个电力区,并开始逐步出售原先配电环节垄断国有企业——国家配电公司(TEDAS)的配电业务经营权,最后形成每个电力区由一个私营配电公司负责配电的格局。

目前每个电力区内的配电业务由该区的配电公司独家经营,区域内配电设施属于国家所有,企业需要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TORA)以获得区域内配电设施的使用权用于经营,并负责协议期内配电设施的更新、维护及维修。

1.3.5售电环节

土耳其目前共有21家售电公司分布在21个电力区。售电企业对区域内的规模以下客户拥有经营垄断权,区域内规模以下客户不能向其他区域的售电企业购买电力;然而,区域内的规模以上用户则可以选择向其他电力区内的售电公司、批发商、或者拥有批发牌照的发电公司直接购买电力。EMRA近年来不断调低规模以上用户的年用电量下限、同时发放更多的售电公司经营牌照,以推动售电终端市场的完全开放竞争。

1.4主要监管方式

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监管:

-对电力市场准入资格的核准:包括对颁发、转让各类牌照、特许经营权的审批等。

-对价格制定机制的干预:制定国家统一电价、各类电力市场参与者所提供各类服务的价格、配售电公司的收入上限等。

-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包括对各类电力市场参与者经营范围、职能的设定等。

-对违规行为所做出的经济、法律、行政方面的处罚:包括罚款、收回经营执照等。

2.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与配售电公司经营指标的联系

根据土耳其多家配售电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显示,配售电公司的主要成本为电力采购成本,约占总成本的90%以上,而其利润水平与电力采购--销售价格差,以及总电力销量关系紧密。下文将分析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与上述各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而探讨前者对配售电公司经营指标的影响。[4]

2.1售电收入及成本

2.1.1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用户

对于电力的终端用户,《电力法》规定,对于年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户被定义为“规模以上用户”,可选择以“国家统一电价”购买电力,也可选择与私人发电商、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等拥有电力销售牌照的机构自由协商电价,采用电力供销合同的形式购买电力。而对于其他的“规模以下用户”,则仅可以“国家统一电价”购买电力。

即“规模以上用户”较“规模以下用户”在电价的选择、电力供应商、购买方式的选择上拥有更大自主权,而且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拥有一定议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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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配售电公司在电力采购中的定价机制

配售电公司采购电力的来源及定价机制有以下三种:

(1)国家电力批发公司TETAS

各电力需求方(包括配售电公司)与TETAS签订购电协议,《电力法》规定每份与TETAS的合同期不可超过1年,且从TETAS采购的电力只能提供给区域内规模以下企业。电力采购价格通过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市场财务结算中心PMUM

PMUM是TEIAS下辖电力平衡与结算系统的结算载体,包括日前平衡市场和现货平衡市场两个市场。在PMUM中,实现电力需求侧与供应侧的对接。在日前平衡市场下,通过供需双方提供的对次日电力产量、需求量及发电成本的预测,PMUM统计出系统边际发电成本作为“次日电力交易指导价”。而供需双方对次日的电力信息预测均有可能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现货市场即为修正这一偏差而设立。两种市场的财务结算,均在PMUM完成。

(3)与各私人发电公司、批发商签署双边购电协议

持有资质的电力需求方与供给方间通过自由协商协议,确定电价。经此模式确定的价格及双边协议其他条款,不受监管。

2.1.3配售电公司在电力销售中的定价机制

配售电公司销售电力的渠道及定价机制有以下两种:

(1)以国家统一电价向“订户”销售

国家统一电价由EMRA制定,不同用户性质(如农业、工业等)适用不同组别电价。对规模以下用户,配售电公司仅可据此统一电价进行销售并结算;对规模以上用户,可由用户自由选择成为“订户”从而以统一电价结算、或采用自由议定的协议电价。

(2)双边协议电价

规模以上用户有权选择与私人发电公司、电力批发商、电力零售公司直接议定电价,并签署购售电协议。一般来讲,协议电价低于国家统一电价,且价格是用户在选择不同售电公司时的最主要考虑。

2.1.4配售电公司售电收入及成本的数学表达

售电收入=[∑(各用户组别国家统一电价*各用户组别销售电量*各用户组别电费回收率)+∑(各双边协议电价*各双边协议销售电量*各双边协议用户电费回收率)]*电网实际综合损耗率

售电成本=[TETAS电价*TETAS采购电量+PMUM电价*PMUM采购电量+双边协议电价*双边协议采购电量]/电网实际综合损耗率

据此,售电利润可简化表示为:

售电利润=售电收入-售电成本

2.1.5监管机制对售电收入及利润的影响机理

监管机构将利用上文提及的价格干预、准入资格审批、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这三种方式,通过影响公式中的相应参数,进而影响目标公司的售电收入及利润。监管体系对各参数的影响机理概述如下。

(1)各用户组别国家统一电价:由EMRA每季度发布一次国家统一电价表。

(2)目标公司对各类用户的销售总量:通过EMRA、反垄断委员会审批后,可获得经营牌照,将影响电力销售的竞争程度。

(3)不同方式销售电力的比例:由能源部、EMRA制定相关规定,在调整市场交易机制时将影响销量结构。

(4)TETAS电价、采购电量:由能源部、EMRA制定,TETAS执行。由于销量巨大,TETAS在定价权、销量分配方面具有绝对优势。

(5)PMUM电价:市场决定,TEIAS充当系统调度员,仅在输电系统出现极端情况时干预PMUM中的交易。

2.2损耗收入

EMRA定义的配电公司损耗收入计算公式为:

损耗收入=TETAS电价*销售电量*额定损耗率/(1-额定损耗率)

其中,额定损耗率由EMRA根据目标公司近年实际损耗指标设定,在TETAS电价和销售电量不变的情况下,额定损耗率越低,损耗收入越低。

综上,得出如下结论:

(1)监管体系对电力价格的干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影响最大、最直接;

(2)监管体系对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调整、对新晋参与者的准入等,将间接影响配售电公司总销量及销售结构。电力总销量及销售结构将影响配售电公司的优质客户率,从而影响其利润水平。

(3)TETAS,不仅充当主要电力交易商的角色,同时也通过对TETAS电价、供应电量的调节,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调节。由于TETAS所供电量在各配售电公司均占比较高,故其对采购成本的影响不可忽略。

(4)监管体系对双边协议、PMUM中交易的干预,可以忽略。

(5)监管机构对“额定损耗率”的判定,将直接影响损耗收入。但根据经验,额定损耗率在短期内一般波动不大。

3.结语

本文介绍了土耳其电力市场现行监管体系,及监管体系对配售电公司营业情况的影响机理。对于中国工程承包商而言,欲在土耳其开发电力能源类工程承包项目,首先应熟悉其行业监管体系。同时,由于各配售电公司是电力市场的主要参与方之一,也是工程承包项目的重要目标客户之一,了解其经营特点及与监管体系间的关系,将有助于中国承包商更加深入的了解该国市场。

4.参考文献

[1]奥玛.土耳其电力市场改革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7

[2]Erkan Erdogdu. Regulatory Reform in Turkish Enery Industry. MPRA Paper No. 19100, posted 22. Dec 2009 06:04 UTC

[3]Fatih Donmez. The Status of Electricity Market Liberalization in Turkey. 2010

[4]张渝,赵学顺,王丽芬.简析土耳其电力市场化改革[J].中国电业,2013(1):22-25

[ 张竹育 (1985-)男 硕士 工程师,研究方向:境外电力交易、工程承包市场]

论文作者:张竹育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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