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科研院所转型的深刻内涵_科技论文

如何看待科研院所转型的深刻内涵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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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批准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决定以加速科技产业化为核心,促进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这是深化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242家科研院所原隶属于国务院的各行业部,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发布后,成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现有职工12.2万人,国有资产150多亿元,科技人员7.4万人,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的2/5。它们的转制,将为我国5000多个县以上独立科研机构的改革提供示范和指导,同时也意味着科研院所将全面进入市场。

我国科研机构大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暴露出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种种问题。

1.科研机构大多独立于企业之外运行,企业缺乏吸纳技术的机制和能力,科研机构来自企业的任务少,成果转化难。我国原有的科技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科研开发活动主要集中在独立的科研机构。科研任务由政府下达,科研经费靠政府投入,科研成果靠政府推广,这一体制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有效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原有科技体制所产生的“等、靠、要”思想和吃大锅饭的运行机制,严重制约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和智力的发挥,阻碍了科技与经济结合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中的误区。一方面,我国的科技创新注重在科技发展上实现跨越,以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却忽略了向经济跨越的转变。我国的科研成果往往一出实验室就被束之高阁,任其尘封虫蚀,很少有人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开发;而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有近半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任何科研开发机构,企业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产品陈旧、质量低、消耗高、库存产品积压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科技成果积压与企业技术短缺矛盾愈加突出。目前,我国科技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为30%,而发达国家达到60%,主要行业的技术水平落后约20年,多数行业的技术进步还没有形成引进、消化、吸收的良性循环。

2.部门和地方条块分割,导致科研机构重复设置,队伍分散,课题重复研究,形不成“拳头”和“合力”,科技资源浪费。科技项目课题分散是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科技投入有限,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一定差距。我国1996年中央政府的科技经费投入为350亿元人民币,只相当于同一年美国IBM一家公司在网络软件开发方面投入的43亿美元;在同一年,我国全部研究开发投入是405亿元人民币,只比IBM公司在网络软件开发一项的投入稍微多一点。在这样有限的科研经费支持下从事基础研究、科技攻关、863计划及其他众多项目的研究开发,集中研究开发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从近年来科技攻关的立项情况看明显比较分散,很多项目无法按专业工作安排。由于科研内容分散,导致重点不突出,部分项目内容重复交叉,也使经费支持力度不足,单项投入过低,科技人员,包括一些年轻有为的科学家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搞公关、争课题。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但在基础研究和空间、核能、软件诸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印度在国内工作的科学家中,已有2人获得诺贝尔奖。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他们的投入相对集中。虽然研究开发投入总量不及我国,但科技人员的人均研究开发经费却是我国的3倍,科技人员有较多的经费从事科研活动。

3.科研机构尚未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活力不足,制约创新。研究开发是高度创新的活动,只有在人员不断流动重组中,多学科的不断交叉碰撞中,才能不断涌现出新观念、新思想,产生创新的火花。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创新周期,有的人一生都在创新,有的人只在青壮年时期创新思想最为活跃。但我们现行的人事制度、晋级制度、分配制度,使人员固化,缺乏有效的更新和吸引人才的机制,还导致科研机构冗员过多、效率不高,大部分科研事业费都被吃掉。据最新统计显示:近一半科研机构一年没有发表一篇论文,仅5%的科研机构做出国家级科研成果,约有1/3的科研机构属重复设置,有75%的成果得不到转化,国家每年拨发约400多亿元科研经费,大部分成了人头费、行政费,无法集中有效地投入开发。

4.相当一批科研机构的专业设置多年未进行大的调整,设备老化,后劲不足,已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要求。许多研究内容还没有和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或者结合不够,与市场还有距离,缺乏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不少科研机构短期行为较重,共性技术、战略性高技术、关键技术创新少。

要解决上述科研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深化改革。改革的出发点是要解决科技与经济建设相脱节问题。因此,改革的关键也就是要通过科研院所转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走科技产业化道路。

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工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有利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只有在市场中才能真正实现,这必然要求技术的供需方都应成为市场的主体。在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企业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企业即是产业的出发点,又是科学技术的落脚点。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作用是其他主体所不能代替的。

其一,科技成果产业化依赖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践。知识形态的科学技术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只有将其导入生产经营系统,与其它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形成规模生产,才能化为现实生产力。而企业则是生产经营实践的基本单位,它不仅是经济主体,也是研究开发主体,科技成果只有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被吸纳、被物化,才能实现其产业化。离开企业实践,科技成果始终不过是某种知识。

其二,科技成果的发明创造及其产业化的速度、规模、效果,取决于企业的科技需求及企业的综合技术素质基础。一方面,科技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即商品市场竞争的需要引导出新产品研制、新工艺设计、新服务项目开发等发明创造活动。企业是直接面临商品市场竞争的主体,只有通过企业才能将科技需求信息传达到科研开发领域。因此,企业要想成为名副其实的研究开发主体,必须具有独立自主地完成整个科技创新过程的综合技术素质基础。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体制,工业科技的研究开发工作主要集中在企业,强大的企业研究开发力量和技术创新能力,加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的高额投入,为产业科技进步、特别是近年来高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和支撑,使这些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获取新的优势。如:美国企业的研究人员约占全国研究人员总数的80%,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全国总数的65.1%;日本企业研究人员占全国研究人员总数的2/3,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占全国总数的77%;象美国IBM公司的研究机构、朗迅公司的贝尔实验室,其实力和水平都是任何一个政府科研机构所不能比拟的。我国装备精良的科研机构,从事实验室成果生产,并已发明创造出许多先进技术,然而从事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工作的科技力量十分薄弱。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后,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增加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能力,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过程的综合技术素质,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企业科技需求愈旺,综合技术素质基础愈强,则创造、吸纳新科技的能力愈强,科技产业化进程愈快,其规模愈大,效益愈高。

2.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利于其技术实力的提高。国内外创新经验表明: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投入水平成正相关关系。我国的科研开发投入水平低,近年来一直仅占GNP的0.7%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研究开发费用仅占销售收入的1%,而日本为2.78%,美国为4%左右。我国的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刚刚建立,还很不完善,科技投入水平低,直接影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行为是由其微观利益驱动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科技企业只有经常保持其收益高于市场平均收益,才能获得自身发展。为此,科技企业或企业中的科研机构必须视科技创新为生命,不断进行创新。同时,知识技术密集度高的科技企业才会获得高附加值。因此,科研机构进入市场,也为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档次提供动力。今后,国家将对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战略高技术项目加大支持的力度,在运作方式上要逐步实行招标制。科研机构转制后都具有同等的竞争权利,仍然可以凭借自己的技术经济实力承担项目,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由行业去分配任务。这一措施的实施,既可以使科技企业通过合同的制约,更好地完成科技攻关项目,又可以促使科技企业摈弃“等、靠、要”的思想,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各种形式承包制,并以企业眼光重新规划科技产业,尤其是加强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质量管理和成本意识,以增强自己的技术实力,来满足市场对科技的需求。

3.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打破条块分割,科技力量分散,课题重复研究的状况。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后,一个明显特点,是促使科研机构进入市场,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科研开发活动,使它们远离行政机关的“婆婆”,放开手脚,打破界限,按市场需要选择课题,向成果转化要经费。由于这次改革涉及的院所都是行业性科研院所,而这些行业性科研机构大多存在专业划分过细、分散、重复等问题。转制后,对于它们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按照相似性进行适当的集中重组;对一部分无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的研究机构实行关停并转,通过撤消、兼并、解散或破产等多种办法处理,从而打破了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科研机构部门分割,力量分散、设置重复的状况,建立机构精简,队伍精干,课题精选,经费集中的运行机制。

4.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有利于“开放、流动、竞争、协作”新机制的建立。科研机构转制后,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科研为中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因此不论其自身条件如何,都只能在市场中去寻求生机,只能置身于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这就必然促使其迅速摈弃落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更为灵活、更适应市场竞争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优势,增强科研机构自身的活力,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科技人员的巨大潜能充分释放出来,把研究开发优势尽快转化为市场竞争的优势,成为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强者。

5.科研机构转制,将加快科技产业化进程。科技成果进入企业,实现产业化,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创造和发明新产品、新工艺以及其他技术革新。这就要求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研究开发主体,具有独立自主地完成整个科技创新过程的综合技术素质基础,包括科技人才队伍的构成,高素质的工人,必要的实验设备和条件,必需的经费来源,承担风险的能力,普遍接受创新思想的文化氛围等。二是由外部引进先进知识和技术。企业的综合技术素质基础决定着企业迅速而有效地吸收技术的能力,决定着企业使技术适应国内外市场特殊需要的能力。科技成果作为科研开发结果,如果能被企业消费,转化为生产力,科技创新才能实现。因此,只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才能直接处于经济之内,根植于产业,其他主体的功能只有通过企业才能使科技生产力发挥作用。科研机构转制后,能够很好地解决传统的科研与生产体制相分离,扭转我国企业科研开发力量薄弱,科研开发机构缺乏的现状,使科技更好地为企业生产服务,实现科工贸相结合的经济实体,加速科技产业化进程。

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能够顺利进行,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同时政府提供转制的良好政策环境。

1.转变观念

“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是科技体制改革的既定方针。走向市场,向企业化转制对科研机构而言是共同的,但对政府而言,必须通过“稳住一头”来体现对公益性基础、共性和尖端技术研究的扶持和市场导向。由于242个院所在科研类型、产品或服务类别、人才结构、行业特点等方面的情况不同,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差异很大,许多院所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恐惧症”,即使有较强生存能力的院所,也愿意为自己多留一条后路,争取在“稳住”之列;有些院所担心,转制后最大的压力来自如何为企业、为行业的整体效益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因此,这次科研机构改革,冲击的首先是关于院所定位的传统观念,它要求科研院所丢掉幻想、重新定位,全面进入市场。

实际上,科研机构进入市场的改革已进行10多年了。自1985年以来,一大批科研机构自我发展能力和活力大为增强,大部分开发型科研机构的事业费已削减了80%,收入的90%已来自市场。许多科研机构在产业化方面也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创办了一大批科技型企业,开发出一大批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好市场前景的产品。然而,这些企业的规模总是处于较低水平,在市场竞争中难以形成大型高技术企业(集团);相反,联想、方正等一大批高技术企业,却能从很小的规模迅速发展壮大起来。显然不是科技实力的差距问题,也不是院所长们不了解市场,不懂得市场竞争,这是体制、机制的差别造成的必然结果。科研机构虽然面向了市场,但在体制、机构上并没有真正进入市场,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因此,只有转变观念,放下包袱,彻底摆脱计划体制的束缚,参与市场竞争,科技企业才能壮大和发展,同时带来我国工业科技长足进步、整体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新局面。

2.政策环境

由于科研院所在经营管理人才、生产条件(设备和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势必在其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面临萎缩。政府应积极地给予这些科研机构以政策扶持,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1)税收政策: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应有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及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同时享有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及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申请、竞标的权利,以起到放水养鱼的作用。

(2)社会保障政策:科研机构已经离退休和近10年内将要退休的科技人员,在几十年的科研工作中,为国家科技进步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解决好他们老有所养问题,事关稳定大局和改革的成败。因此,必须做好科研机构转制的配套政策。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针对不同人提出相应的养老保险办法,对现有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对转制后5年内退休人员,继续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给予补贴、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既符合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又有利于调动现在这批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3)属地化管理政策:有些科研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后,担心地方政策干预过多、安插干部、调用资产等。因此,必须制定属地化管理政策。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向这些单位安插人员,并保障科研机构转制后经营管理自主权的相应措施。

(4)鼓励科技人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产业的特点。首先,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风险性,产品的技术突破和市场机遇难以确定,不可预见。高风险的压力使科技人员不愿轻易“下海”,且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方面也面临较多困难。其次,高新技术产品更新快、创新频繁,生命周期很短,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得益于创新环境和灵活管理环境。目前出台的鼓励科技人员投身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有:①技术参与分配: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充分体现了知识的价值。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技术成果,要奖励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额不低于技术转让净收入的20%,或连续3至5年不低于实施成果新增留利的5%等。总之,科研机构转制后,在不影响法律法规情况下,政府应千方百计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使知识尽快转化为财富,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3.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

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技术创新活动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技术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有市场需求的技术创新才能吸引风险资本的投入。早在本世纪30年代,风险投资就已经产生,但发展很慢。70年代后,随着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开始活跃起来,不仅在发达国家发展迅速,在新兴工业国家(地区)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形成。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目前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的跨国公司在非常短的时期内发展起来。像美国的微软公司、苹果公司、数据处理公司等高技术企业,都是在初创阶段得益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后发展壮大的。可以说,高技术产业没有风险投资的支撑是无法发展的。1983年我国首次把风险投资的观念引入国内,随后的10多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又进行了多轮风险投资的实践和探索。然而,在这一进程中,政府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过份强调自身的力量,而忽视培养和发展市场性力量和市场化机制。因此,尽管政府对风险投资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一个有效的、自上而下的风险投资体系并未形成,加上中国整体环境不成熟,风险投资业发展十分缓慢。

科研机构转制后,将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在产业化过程中,自筹资金或向银行贷款往往都很困难,政府投资更是杯水车薪。所以,发展中国家风险投资已迫在眉睫。目前,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可采取如下措施:(1)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的作用,包括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以及制定财政、信贷和税收等优惠政策。(2)开辟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渠道。(3)建立风险投资公司。(4)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投资企业的产权交易市场,待时机成熟时,可建立中国的风险投资企业股票上市板块,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以利于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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