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据的客观公正性论文_林世玲,陈兵兵

浅论证据的客观公正性论文_林世玲,陈兵兵

漳州市消防支队 福建漳州 363000

摘要:无论是消防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公正收集各类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不能把个人情感夹杂进案件的办理过程,绑架证据,使证据成为自身主观判断所使用的武器。笔者认为,要做到这点关键在于:一、证据的搜集要全面合理,严禁刑讯逼供。二、轻口供、重证据,以事实说话。三、听取当事人对于证据中存在的异议,充分考虑其中的合理成分。

关键字:证据;运用;客观;消防案件

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应用进行。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诉讼证据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特征。法律对证据的规定十分详尽,问题是应用的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总是喜欢先入为主,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为主,然后围绕自身认识进行证据的搜集工作,能证明自己观点的就采纳,与自己观点相违背的就坐视不理。存在确认偏见,错误辨认和心理暗示,不注重客观事实,一不注意,就造就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实际上,证据作为案件中核心的部件,是十分严肃和重要的。以个人的意志去干扰证据的法律权威,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亵渎。在日益提倡法治社会的现在,作为一名办案人员,迫切需要提高自身能力,培养法治思维。

1 证据的搜集要全面合法,严禁刑讯逼供

证据的搜集是我们获取案件信息的过程,关键就是要践行一个词“全面合法”。对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梳理和筛选,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证据材料要收集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相互印证,有矛盾的证据材料要有相关证据排除矛盾,从而使所有证据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证据链条,以确保证据材料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理性并具备惟一性、排他性和一致性。不遗漏任何一个细小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无罪证据”,严禁仅凭有缺陷的证据就主观臆测,致使案件的真实情况无法还原。然而在实际中,出于主观意愿的误导也好,出于急切的想破案立功受奖升迁的利益驱动也好,办案人员往往倾向于收集有利于证明自己的观点,有意或者无意的让证据向自己的观点靠拢。以我们火灾调查办案中的心理为例,如果我们刚进火场凭主观感觉认定了某处是起火部位后,我们就会不自觉的收集能证明我们认定的起火部位的火场痕迹,而忽视了一些能指示真正起火部位的痕迹。在接下来的询问中,如果当事人说的跟我们想的不一样,就会觉得当事人在撒谎,欺瞒我们,这时有些办案人员就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措施来对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说出自己想要的结果,如果此事利益关系不大,当事人顶不住压力或者不想多生是非,可能就承认了办案人员所要的事实。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长此以往,就容易造成办案人员的一种误区——当事人说的跟我想的不一样时用点不正当手段就能使其招认。于是越来越依赖于采用这种接近于刑讯逼供的灰色手段。随着现在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以及法律体系愈加完善,如果继续延续旧有的办案方法,就极易造成我们跟群众的矛盾,有损我们消防的声誉。外不可更改,那只能从我们自身改起,增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执法意识,坚持依法集证,不落人话柄。

2 轻口供、重证据,以事实说话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办案能力有所欠缺,通过询问或者询问获得的证人证言是快速侦破案件的最便捷手段。然而,就证据的可信度方面来说,口供在可信度方面相对来说是比较差的。有时,出于对于包庇、逃罪、报复等心理,人们往往会说出虚假的信息,如果办案人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辨识虚假的口供的话,就极易被口供所迷惑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以广东高院2003年公布的案件审理情况为例,2003年之前的4年内宣告无罪203人,检察机关撤诉1335件,这相对于之前的无罪案比例来说极其罕见。无罪及撤诉案件的剧增并不是一件坏事,它反映出近年来审判制度及执法观念的变革:重证据、轻口供,秉承“疑罪从无”的原则,加强了公民权益的保护。也反映了法制环境的改善,司法机关依法办事意识的提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的加强。强调“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更注重人性化的关怀、重视人权。曾经有人提出零口供办案,虽说有点极端,也可能因此而使有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但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人可能更能体现法治的公平,这其中的尺度还需要更多的人来研究把握,也有待于法制体系的完善。

3 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于证据中存在的异议,尽可能考虑其中的合理成分

可以说当事人是对案件了解最清楚的人,虽然出于很多原因,当事人常常会隐瞒或编造一些虚假信息。但是,当事人对我们的调查中所使用的证据提出异议时,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因为以他们掌握的信息来说,他们之所以会提出异议,撇开开脱罪责不说,一般都是确实有问题存在的。办案人员要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仔细审核案件中的各个方面信息,多角度,多层次检查证据使用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程序,合法,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补救。即使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在我们看来十分荒谬可笑,我们也应当从中提取合理成分,这既是查明案件所必需的,也是对自己,对当事人负责的一种体现。在我国,由于官本位思想的盛行,可以说,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办案人员一般都是不屑或懒得理睬的,在心里面一直有刁民才会提出异议的心理在作怪。公职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应该摒弃官本位思想,以一名服务者的态度来办案,允许异议,允许申诉,这样才能尽最大限度减少错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在证据的正确使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消防领域的案件日益增多,我们面临的考验也在增大,如何公正的办理案件,较少的掺杂进个人主观意志是每个消防人所应该思考的问题。证据是庄严的,不容个人意志的变更与误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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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瑞华. 关于证据法基本概念的一些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3).

论文作者:林世玲,陈兵兵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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