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商业银行制度的革新及未来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趋势论文,未来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业银行业务制度是各国银行体制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制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经济金融管理当局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及世界经济相互依赖的加深,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业务制度也经历着变革的过程。
一、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业务制度的实践
根据对世界大多数国家商业银行所能从事的业务的概略统计分析,明显显示出不同类别的银行业务制度:德国式的综合化银行业务制度,英、美、日等国的专业化银行业务制度和混合性的银行业务制度。但国内外金融理论界对上述银行业务制度并无明确界定,一般认为能同时经营直接金融业务与间接金融业务,或长期金融业务和短期金融业务,或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的即属综合性银行业务制度;如对同时经营上述业务加以限制,并设置不同金融机构来经营的属专业性银行业务制度。其它属两种业务制度的混合、交叉与变型。
在美国,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是被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分开的。这部产生于30年代大危机之后的银行法影响了美国金融格局将近60年,但自从70年代末以来,美国的主要商业银行就已开始自行或者通过其下属机构提供某种证券业务。为了适应这种变动,联邦储备系统委员会于1977年5月首先准许银行作为私人提供的证券代理人开展服务。此后,又批准了一个又一个的金融业务,例如,承兑或处理商业票据,贴现经济人,以及抵押证券的承兑或处理服务等。1989年7月,联邦储备银行批准摩根银行、花旗银行等大银行象其它金融机构一样接收和交易公司债券(debentures)。证券行业协会(SIA)提出了一项反对银行的起诉,指责银行进入证券服务业违反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但是,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银行的裁决,因此,在美国,限制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控制已通过私营银行的努力在既成事实的基础上得到了放松。
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范围广泛的改革美国金融制度的建议,在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方面,值得注意的改革是那些拥有雄厚资本基础的银行将被允许从事广泛的金融服务的经营活动。比如,证券、投资信托和保险业等。该建议将导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虽然该建议未能最后通过,但考虑到美国在加强本国银行业与欧洲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和日本大银行竞争能力方面所受的压力,美国会进一步放松对银行和证券公司彼此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的控制。
在日本,现行金融机构的设置是根据各不相同的金融职能划分的,仿照格拉斯—斯蒂格法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65条,将银行与证券业加以分离。此外,长、短期金融互相分离的单独存在的信托业务制度仍然在金融行业保留着。
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体制对日本经济的长期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但1975年,为了顺利地大量发行国债,银行获得了销售和处理国债的权力,同时,证券公司获得了建立政府中期债券基金的权力,这是一种具有高度流动性的金融产品,而且随着证券化的发展,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业务,银行与证券业间的隔离墙越来越低。
为了适应新情况,加上美国对日本开放金融,以及资本市场的压力,日本也开始考虑对金融制度进行改革,1989年大藏省下的金融体制研究委员会提出“关于新金融制度”的改革建议,主张放松和解除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在银行证券的隔离墙问题上,认为应该允许银行以子公司的方式参与证券业务,但目前还不能允许股票买卖业务,还要在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之间设置一堵严格防火墙(fire wall)。
在欧洲大陆,银行业务制度的典型代表是德国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在德国没有长短期金融的分离,也不存在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德国的三大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都经营证券业务;目前在法国,所有的大银行都有自己的证券公司;英国在1986年“big bang”法案实施后也放松了对银行进入证券业的限制。
1989年7月,欧共体财长会议宣布了一项被称为“第二号银行指令”的文件。该文件指出了银行提供服务的特定方向,包括三个要点单一的银行开业许可制度,一个统一的全能银行体系和互惠待遇,单一的银行开业许可制度允许凡是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成员国的一家银行,可以到欧共体所有国家开设分支机构,全能银行制度允许各银行在整个欧共体地区提供证券服务;互惠待遇是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一家外来金融机构申请在欧共体开业时,必须被欧洲管理理事委员会(Ec council)认为欧共体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在该国等受到了同等待遇,否则将不会获许开业。因此,可以预见,不仅全能银行制度会成为未来欧洲银行的主导模式,而且将促使美、日等国改革自己的金融制度,朝综合化银行业务制度发展。(主要国家金融业务限制情况见下表)
西方各国商业银行非银行业务限制情况
注:N=No;N[*]=No但有例外;
Y=Yes;Y[*]=Yes但不能由银行直接经营
二、西方商业银行兼营证券业务模式及特点
如前所述,近年来发达国家逐步放松银行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由于各国金融环境不同,政策的考虑因素不一,因此,各国采取的模式也有所区别,主要有三种模式。
1.综合银行模式
这种模式是德国式金融制度下的银行特色,银行本身不但可以经营存放款业务,还可兼营证券业务、信托投资、外汇业务等,甚至连保险中介也可由银行兼营。德国式综合银行有以下特点:(1)证券市场以债券为主,股票所占比例小;(2)银行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证券商规模远不及综合银行;(3)银行信誉较高,德国三大商业银行在战前均属国营企业,有浓厚公益色彩,得到公众的充分信赖;(4)德国银行与企业关系密切,银行通过投资信托和持有企业股票,派遣董事参与企业经营;(5)通过持股关系与企业维持稳定授信关系,当客户面临危机时,这种关系有助于企业渡过困境。
2.全资子公司模式
这种模式保留银行和证券商个别业务区分,维持现有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允许银行以设置子公司方式与其它金融业务。如英国,在法律上并未对银行经营范围有所限制,但习惯上银行不经营证券业务。而只是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经营证券承销业务)1965年国民西敏寺银行以购并商人银行的方式介入银行批发业务和证券业务,英国政府基于英国证券商规模明显小于美、日证券公司,为振兴伦敦证券市场决心引入实力雄厚的银行,1986年,英国通过“Big Bang”法案,允许清算银行和外国银行购并证券交易会员来取得兼程资格。英国模式有下列特色:(1)银行持有子公司股权100%。(2)银行设立子公司的主要原因是银行禁止单一金融机构提供各类金融服务。(3)设立证券子公司可以规避政府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4)子公司只经营单一业务,可以简化金融主管机关的监管范围。(5)符合一定标准以上商业银行和清算银行才能设立别种业务子公司。
3.持股公司模式
这种模式维持银行现行业务范围,以开放银行的持股公司另外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美国鉴于1929年纽约股市崩溃造成银行兼营证券业务风险及损害公众利益,1933年通过Glass-steagsll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加以分离,1956年又通过银行持股公司法以防范控股公司变相经营证券业务。虽然有法律限制,但主管机关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及联邦储备理事会(FRB)仍以从宽解释方式局部放宽允许联邦注册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随着金融自由化潮流的冲击,未管制或管制较少的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多角化经营策略拓展服务范围,相比之下,银行所受限制反而最多。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以资本为基础,按自有资本比例高低区分为五级,凡符合最低标准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控股公司设置子公司来介入他业,未达标准者不能设置分行,且须出售或清算控股公司集团所属证券子公司。本模式虽未能付诸实施,但反映了美国金融制度的改革方向,其特点为:(1)证券公司规模与银行旗鼓相当。(2)立法原则为隔离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3)银行、证券商甚至一般企业均可透过控股公司方式设立银行,证券及其他子公司相互公平介入经营。(4)符合一定标准以上的银行,才可以通过控股公司设立证券子公司。
三、西方商业银行业务制度综合化的原因
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业务的实践看,银行业务制度的综合化已成为发展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竞争因素。七十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席卷西方,各国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包括放松对利率的管制,放开对服务费收取的限制,放松和解除参与市场的控制性约束,工业界的竞争原则被引入到金融服务业中来。竞争的加剧促使各种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扩大服务领域,以获取经济效益。
2.技术的进步。新技术特别是通信技术在金融界的广泛应用,大大减少了妨碍参与金融服务的障碍——成本和风险,使得所有的金融企业都能获得相同的电信通信设备和电脑设备,每一种金融业务的操作更趋简单化和标准化,过去进行着不同传统商业活动的金融企业,现在都能通过先进技术获得各种金融信息和基本的商业技术优势,使得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有条件从原先传统的业务中解脱出来为顾客提供广泛的多种金融服务。
3.金融服务需求者偏好的变化。七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迅速发展,游资充斥,使得原来顾客与银行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破裂,大批有着高信誉的借款顾客开始采取更为灵活的商业流动关系,大公司不仅有条件和多个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和发展多头关系,而且有条件直接和资本市场建立商业关系。大公司筹资渠道多样化的事实迫使银行不得不改变传统服务的特点,从直接向客户提供辛迪加贷款转向市场票据发行包销等投资银行业务。并且在老的金融工具交易的基础上竭力发展新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
4.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促进了国际银行资产的证券化。银行资产的证券化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通过资产的出售一方面将风险从银行转移到证券的持有者,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巴塞尔协议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的标准。
四、未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1.市场机制被引入到金融业。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金融自由化潮流继续推进,虽然部分的控制被认为是必要的,但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和为用户提供方便成为更优先追求的目标,届时,由于经营业务范围限制的取消,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根本区别将不复存在,甚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界限也不会再泾渭分明。
2.金融管理思想的变化。竞争带来市场效率的提高,却不可能完全避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为维护金融稳定,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如设置防火墙、存款保险制度、准备金和资本充足率标准等。但从长远来看,上述措施因为有损于市场效率和范围经济效益的获得,而只会是过渡性的,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最终会被取消,金融管理最终应建立在自我负责的基础上,金融业不再被认为是特殊的行业,不仅金融机构要自我负责,用户也要自我负责,用户在享受到放松管制、取消控制的好处后,也应作为自由市场的参与者承担部分风险和成本,这种机制的建立,从长期看,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增加用户方便,降低社会整体的费用。
3.金融服务将进一步多样化。随着综合银行制度、联营的扩大和跨业务领域兼并的发展,可以预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将加速。不过,在批发和零售方面的多样化将朝两个方向发展:一种是商品型的经营,稳定可靠的提供标准的、较为廉价的服务;另一种是高附加值型的经营,以超标准的价格向市场提供满足专门需求的特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