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的初步效果--兼评推进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_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论文

从严治党的初步效果--兼评推进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_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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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央反复强调要从严治党,胡长清、成克杰、厦门远华……一桩桩腐败案件被揭露,一个个腐败分子被查处。人们在关注,这些发生腐败案件和产生腐败分子单位的领导干部是否依然高枕无忧?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得如何?腐败现象是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记者从中央纪委了解到,截至今年10月底,有7000多名干部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894名;有3508名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063名。

可以说,经过一年多时间,全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普遍有所增强;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力度不断加大,政府依赖党委、部门依赖纪委,甚至由纪委一家唱“独角戏”的状况开始发生改变;反腐败工作及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阶段性成果。

一批领导干部被追究责任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这项从源头治理腐败的举措普遍重视,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今年初,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再次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为反腐败的重要举措,甚至提到从严治党的高度。至今,中央纪委紧紧抓住“失职干部责任追究”,严厉、迅速地查处了一批腐败案件,追究了一批领导干部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发展的势头。

据最新统计,截至目前,今年全国共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案件557起,查处了544起,追究了813名领导干部的责任;发生各种类型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794起,查处了756起,追究了1859名领导干部的责任;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案件572起,查处了563起,追究了909名领导干部的责任;发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37起,查处了37起,追究了34名领导干部的责任。这四个方面的案件占责任追究案件总数的53.7%。

记者调查显示,为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和近100个中央和国家机关相继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任正副组长,纪委、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全国已有10个省、区、市制定了《党风廉政责任考核办法》,有7个制定了《责任追究办法》;还有14个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13个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制度、11个建立了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在检查考核方面,多数地方和一些部门做到了经常性监督、阶段性检查和年度考核的有机结合。他们采取专题报告、组织民主评议、重点抽查等方式实施经常性监督。据了解,北京、浙江、河南等21个省、区、市已经或正在对所属地市和直属单位2000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也组织了检查考核,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在考核结果的运用方面,不少地方作了积极探索。比如,吉林白城市实行末位淘汰制,重庆市和四川的一些地市将考核结果和干部的评先评优结合,与年度目标效益挂钩一并奖惩。江苏、江西、宁夏、贵州、广东、福建、甘肃等12个省、区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省委巡视组检查巡视的重要内容。

责任追究仍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尽管各地区、各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总的看,这项工作还处于起始阶段,目前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部分领导对党风廉政责任制认识不到位。调查中,少数党政主要领导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虽然口头上承认党风廉政建设很重要,但没有把责任制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职责,缺乏主动性和紧迫感,反腐倡廉仅停留在一般号召和部署上,缺少具体措施。特别是部分“一把手”对责任追究的认识不到位,甚至错误地认为,下级出了问题追究上级的责任是搞株连。一些行政领导和业务部门的领导仍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说成是党委、一把手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己无关,不愿抓,也不想管。

——一些地方组织领导不得力。在工作中,不少领导认为经济工作是硬指标,而党风廉政是软指标。因此,不少“一把手”对班子成员如何履行责任指导不力、督促不够,没有做到像抓经济、业务工作那样投入。虽然多数地方和部门成立了责任制领导小组,但工作职责不明确,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流于形式。

——责任分解上存在形式主义。“当官有风险、疏于管理要负责”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质内容,领导干部在执政过程中究竟要负什么责任、怎样划分,应该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具体化,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将领导干部的责任分解照抄照转上级有关规定,没有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调整和细化,存在着责任条款过于笼统、责任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力度不够。党风廉政建设不是纪委一家唱独角戏,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更不是单靠纪委一家就能完成的。目前,有些地方把对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变成了对纪委工作的检查,工作由纪委汇报,材料由纪委提供,即使党政领导出面也只是按照纪委准备的汇报材料照本宣科。今年初中央三令五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要求至今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当前,还有22个省、区、市没有对地市厅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组织考核,绝大多数中央和国家机关没有开展考核工作。由于中央没有制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就全国已经自行制定考核办法的地区看,缺乏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客观公正、便于操作的考核方式,特别是省部一级没有把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任免真正挂起钩来。

——党风廉政责任追究不到位。从目前看,受到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职级较低,在全国有影响的责任追究案件很少。1999年以来,全国受到责任追究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共1094人,仅占总数的12.2%。在执纪方面普遍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能不追究的就不追究的倾向。有些地方不规范,有些地方把责任追究当成“筐”,将领导干部本人违纪违法受到查处也错误地视为责任追究。

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分析,党风廉政责任追究不到位主要原因:一是中央和多数省、区、市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缺乏统一的操作程序和量纪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案件上追一级,什么案件上追二级甚至三级;什么情况给予组织处理,什么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缺乏依据。二是体制不顺。目前客观存在管事与管人相分离的领导体制的制约,追究时难以区分到底应追究管事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管人领导的责任。三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等工作机构的责任追究意识不够强,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没有衔接好,存在脱节现象。

下一步突出一个“严”字

2001年是实现十五大提出的反腐败五年目标的关键一年,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深入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

两年来,虽然全国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追究了一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失职的领导干部,也查处了一大批腐败案件,但是,这项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一部分地区和部门还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发挥它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应有的作用。因此,应采取有力措施,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确定的责任追究的重点,各地都要抓住几个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典型,并予以公开曝光。

——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没有建立领导小组的地区和部门都要抓紧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制度,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中央纪委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对省部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并拟制定责任追究的有关具体政策界限。

——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选择地对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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