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美国与欧盟政策比较及其启示_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面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美国与欧盟政策比较及其启示_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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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得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公平待遇,今年以来,中国展开了一系列密集性的外交活动,积极促进世贸组织成员国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首先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发达国家实现了“零的突破”。5月14日,新加坡也正式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成为东盟第一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紧接着5月29日,东盟的马来西亚也承认了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事实。随后,陆续又有国家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截至2004年11月18日,共有22个国家正式宣布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注:按时间顺序,分别是: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吉尔吉斯、贝宁、多哥、南非、印尼、文莱、菲律宾、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格鲁吉亚、俄罗斯、巴巴多斯、圭亚那、俄罗斯、巴西、阿根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资料整理。)

可以说,今年短短7个月中,中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方面获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为后续的外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样的事实:中国最大的两个贸易伙伴——美国和欧盟在如此积极热烈的氛围中仍然保持原有的态度,并没有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做出具有实质性进展的答复。

不言自明的,美国和欧盟这两个超级经济体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这种态度,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国也是发挥着一定程度的导向作用的,而这种示范效应对中国的现期目标而言也是消极的。因此,要想尽快圆满的完成争取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任务,势必要着力使得美国和欧盟早日明确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意图带动更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贸易往来中普遍给予中国企业平等的待遇。于是,我们有必要着重分析美国和欧盟对待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具体政策及行为,通过比较两者间的异同,寻求各个击破的方法,下面就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美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政策

1988年前,美国在对国外产品反倾销调查中,没有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而是使用“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同时,美国商务部确定了6项有关的评判标准,通过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对每一个涉案行业是否是“国家控制经济”进行认定,其标准主要涉及国家对企业生产计划、产品价格制定、生产数量、货币可兑换程度、国内企业竞争对价格的影响、国家对企业所有权的控制、中央政府对资源的分配以及中央政府对对外贸易的控制的影响等。

1988年,美国对其1930年《贸易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正式确立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修改前述的6项判别标准;在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了最为明确的定义,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判定标准。根据这一法案总的相关条款,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修订后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18段中明确规定了美国商务部判定一国是否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六项标准,具体为:货币可自由兑换;劳资双方可以进行工资谈判;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限制程度;政府对生产的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配置、企业生产和商品价格的干预程度以及管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与此同时《1988年贸易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对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的司法审议(即提交美国联邦贸易法院的上诉)均不能涉及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这表明只有美国商务部才有权对是否撤销一个国家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做出最后的决定,体现行政权力的排他性。

简而言之,美国法律明确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规定了相应的判定标准,并且明示在美国一般由商务部进行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此外,美国实行的市场经济工业待遇标准,是以每一个生产领域、即每一个产品的类别来评判的。该标准要求提供填写完整的相关调查问卷,其中有两项内容必须被证实:一是政府控制企业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对中国而言,美国商务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足以证明政府控制企业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另外就是政府控制企业没有事实上的证据,如出口是否由政府主管当局定价,企业能否自主签订合同,企业能否自主选择其管理层,以及该管理层是否拥有独立处置企业利润和损失的权利等。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公司,并不当然被排除于该裁定之外。

再来看在中国今年就市场经济地位开展的一系列外交活动,美国也是有所参与的,经过中美双方的努力就此问题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其一,在2004年4月举行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中美双方达成协议,联合成立一个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工作组。这个工作组在美国被称为“美中商业和贸易联合委员会结构性问题工作组”(中方称“中国市场经济工作组”),它第一步开展的工作,就是在美国的法律框架内考察中国的经济体制。经过双方的咨商,确认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步骤,并推动这一工作的进行。

其二,2004年5月底,美国商务部部长埃文斯在一份关于美中经贸关系的声明中强调,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规定的劳资和汇率两项标准,将是美国政府衡量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重点考虑的问题。

其三,2004年6月3日,由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管理事务的助理部长詹姆斯·约克哈姆主持,来自美国商务部、贸易代表办公室、国务院、财政部、劳工部的美方小组成员与中国代表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场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的议题是:讨论中国经济的结构和运作;政府在经济特别是银行业和国有企业中的作用;中国的用工制度、汇率体制等问题,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是收集信息,以指导工作组的工作。

经过7小时辩论,美国商务部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的听证会,最终以美方企业、行业协会、工会代表等10位代表亮出的10张否决票,普遍反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告结束。并且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约胡姆称,不管是工作组还是听证会都不会在美国反倾销法律下重新评估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任何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地位“毕业”的决定,不管何时做出,都要经过与美国一九三零年关税法案以及修正案的有关条款一致的正式、准司法的程序。前期的程序就是从专家、经合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第三方以及各利益方和公众那里收集数据和信息。近期不会再开类似的听证会,但仍接受各方的陈述材料。同时,在6月3日的听证会上,埃文斯则继续强调中国必须要为赢得“市场经济地位”做出相应改革。

其四,继6月初美国商务部在本土首次举行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听证会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日前美商务部部长埃文斯访华期间又获进展,中美双方已确立在7月上旬成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联合工作组,以进一步确定双方磋商的具体步骤(注:摘自中国新闻社6月24日的相关报道。)。

二、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政策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未作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和特征予以说明,但是,它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尤其是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这是明确而又具体的。具体而言,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共有5项:(1)在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等方面,企业的决定应当符合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受国家重大干预,并且主要的投入成本应当基本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楚的财务纪录,并且经过独立的审计,符合国际财务会计标准,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场合;(3)企业在从过去的非市场机制向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购销、物物贸易和补偿贸易支付形式等方面,不得也不能有重大扭曲;(4)企业主要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法,而不是受制于政府的控制和干预,从而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5)外汇可以根据市场汇率实现自由兑换(注:转引自《北京青年报》2000年8月11日。)。

此外,欧盟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导向待遇标准,它评判对象是每一个企业,其内容包括上述国家对企业的经营是否干预、财务记录状况、生产成本制度、法制环境、汇率情况等。详细说来,在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程序是有规定可遵循的:首先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然后欧盟委员会进行审核;如果欧盟委员会初步认为可能的话,则到公司驻地进行实地核查;在经过核查后,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期限为三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此期限内决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则要求填写反倾销调查表中的一些内容,以确定正常价值。审核程序的过程中,也体现了欧盟委员会对审核市场经济地位所占据的主导地位。

欧盟与美国一样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说“不”,所不同的是,从近期的外交举措上看,相较美国略显直接和强硬的回应,欧盟的态度来得略为温和。

其一,2004年5月欧盟续1998年将中国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取消后,首次就彻底取消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提出的申请报告进行初步评估。

其二,同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经过对中国提交的报告的审查后,正式对外公布了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初步评估报告的结论:“由于中国在四个方面仍未达标,现阶段欧盟无法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欧盟委员会根据前文所述的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五条标准,在所做出初步评估报告认为:中国唯一“达标”的标准是“在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运作中没有政府引起的扭曲现象”及“没有易货贸易”。但在另外4项标准上,欧盟认为中国均尚未“达标”。这4项标准分别是:第一,政府对资源分配和企业决策施加影响的程度:政府应减少通过工业政策对原材料出口或价格限制等方式对企业施加影响,政府应确保所有公司获得平等的待遇。第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会计标准:中国公司要提高遵守现有的会计管理制度的水平,以确保在进行贸易保护调查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第三,财产权法律制度和破产法:中国应确保企业在破产程序方面获得公平的对待,并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第四,独立的金融部门:中国应使银行业在市场的规范下运行。中国应取消各种歧视性的银行准入门槛,以保证金融机构的资源得以进行合理的分配。

其三,在28日欧盟宣布“暂时不给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恰似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因此29日当天,正在伊斯坦布尔参加北约峰会的欧盟委员会外贸委员拉米的发言人冈萨雷斯女士对新闻媒介表示:中国要求欧盟改变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欧盟已经专门为此与中国展开了对话;欧盟在双边的对话过程态度是“开放的”,欧盟随时准备以“开放和具有建设意义的精神”来研究中方提供的任何新信息;对于中国提供的任何“支持其市场经济地位诉求”的信息,欧盟将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研究和评估。在公布初评结果后,欧委会还宣称:初步评估报告并非是对中国经济发展状况的整体做出判断,而只是贸易救济调查中对中国企业生产成本和价格的“技术分析”,欧委会将密切关注中国在四个遗留问题上取得的进步,一旦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将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三、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的政策比较及启迪

通过以上对美国和欧盟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具体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下述结论:

首先,美国和欧盟对于审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时不可否认是带有主观性的。从两者的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机构来看,虽然美国和欧盟由于组织形式的差异,具体确认的机构各异,但是不约而同都是政府所属机构,因此在判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时毋庸质疑是会受到政治利益或所谓“民众意愿”所左右的,比如欧盟的决策就会受到产业界和成员国的双重压力;再从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来看,无论是美国提出的六项标准,还是欧盟所列明的五条标准都是两者本身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会因为意识形态的差异而导致对中国市场经济客观改善的误判。因此,站在中国的立场上来看,在审查市场经济地位时,美国和欧盟是掌握相对的主动权的。

其次,美国和欧盟对于审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是“欲说还休”的。从美国和欧盟近期与中国就是市场经济地位进行的外交活动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两者在公开直接表示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紧接着都向中国对日后的进一步磋商发出了“良好”的愿望,或成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联合工作组以继续日后的接洽,或公开表示欧盟将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研究和评估中国任何“支持其市场经济地位诉求”的信息。这或许是美国和欧盟出于的外交战略考虑,采取“退一进三”的战术,以谋求政治或经济上的更大利益;或许是美国和欧盟两者暂时未真正意图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对外宣称的一种外交辞令。因此,可以说,美国和欧盟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是有所保留的,并没有非常积极主动的投身于审定市场经济地位的外交活动中。

第三,再从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审查的结论来看,美国要求中国在劳工标准和货币政策上实施改革,欧盟则肯定了中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已达到其设立的一项标准,但是其余四项标准还有待达成。仔细分析,很显然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努力之中,贸易问题已经走向政治化,美国和欧盟的诉求都涉及到中国服务业的开放、技术标准的让步、汇率浮动和劳工标准的放开等方方面面,远远超出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范畴。这几乎成了“市场经济地位”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涉及中国具体市场开放的时间和程度。这个问题,应该不仅仅是美国和中国、欧盟和中国的单纯经济问题,更深层次地牵涉到中国的经济自主权和国家经济安全这样的层面。

总之,通过细致分析,我们还是可以觉察到,美国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态度是强硬的,言辞是直接的;相比之下,欧盟的态度略显温和,但却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就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在国际贸易当中实际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实际利益的政治问题,既不能按照几个指标的衡量来完成最后的判定,也没有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因此,中国要想通过美国和欧盟这两道关口均非易事。

尽管如此,我们仍不应该消极等待直至2016年条款效力自动失效,还需要积极努力尽可能促使美国和欧盟提前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一方面应该积极与美国进行接洽,尽快进入美国考虑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按照欧盟初评报告的要求,尽快提交第二份报告,敦促欧盟再次进行审核。并且,可以利用朝核问题、伊拉克的问题、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一系列政治筹码,这样双管齐下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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