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三种制度安排及其现实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种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现实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三农”领域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迅猛发展之后的又一次改革创举。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以及加强农户、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方面具有巨大的优越性,是当前条件下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可以预见,这种模式代表着我国农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虽然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多种多样, 但各种组织形式都存在着明显的组织缺陷。不仅如此,随着农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旧有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以,我们必须不断改革和创新。
二、对农业产业化组织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三种制度安排
虽然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 但对农业产业化组织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制度安排只有三种,即合同制度、企业制度和合作制度。
1、合同制度。在合同制度下,组织的运行机制是:通过合同把不同的主体连接成一个整体(即组织),整体中的各个成员仅在合同规定的内容上达成共识,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在合同以外的领域,则各自完全独立,互不干涉。通过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合同的形式,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2、企业制度。在企业制度下,组织的运行机制是:大公司、大企业直接投资农业,不单从事农产品生产,而且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以至有关的农业科学研究等活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分别由同一企业内部的不同部门来完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实行企业内部核算制度。
3、合作制度。在合作制度下,组织的运行机制是:不同的主体(如农户)根据合作社原则自愿组成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由全体组织成员共同完成从生产资料供应到农业生产再到农产品销售这一产业化经营过程。组织内部实行有偿服务、盈利返还的分配制度,成员权利平等,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
三、合作制理应成为当前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主要制度选择
一般来说,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初级阶段, 合作制度应该是一种主要的制度安排,到了中级阶段,合同制度则应该作为首要的制度安排,而到高级阶段之后,企业制度将成为主要选择。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当前最现实的选择应该是大力倡导和推行合作制度,以合作制作为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主要制度基础。这是因为,第一,农业产业化还停留在较低水平,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目的还停留在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并由此带动农民增收这一较低的层次上,而合作经济组织是真正意义上农民自己的组织,与农户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具有民营、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特点,能够很好地帮助实现这个目的。第二,由于法制建设滞后以及市场诚信的缺乏,决定了合同制度还不能成为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要制度选择,“订单农业”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已经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第三,企业制度虽然在农业产业化的初期阶段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涉农企业实力不强,无法让更大范围和更多数量的农民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也不能成为当前的主要制度选择。
摘自《调研世界》(京),2004.10.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