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残疾人的分散就业与比例就业_残疾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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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社会中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就业保障又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首要内容。我国共有残疾人6000多万,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数量。残疾人的命运关系着我国近五分之一的家庭和数以亿计的亲属的幸福。残疾人事业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始了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在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根据我国国情及40多年的探索,我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福利型的道路,国家通过优惠政策的扶持措施,扶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自立。

在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主要是通过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的单一渠道解决残疾人就业。改革以来,福利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到1988年,全国已累计办起城乡福利企业4万多家,安置65.9万残疾人在其中就业。[①a]“八五”末期,全国各类福利企业稳定了93万残疾人就业。[②a]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遇到了极大的挑战。设备简陋、技术陈旧,资金缺乏,产品落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素质偏低,使得相当数量的福利企业无法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要求,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现有的福利企业将近半数面临停产和半停产,大批残疾人职工面临失业危机。不仅如此,福利企业在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的局限性还表现在:一是政府很难拿出大量资金兴办福利企业。按民政部估计,民政福利企业每安置一个残疾职工,大约需投资2.6万元,今后如再增加安置100万人,就需要投入260亿元,这笔巨额资金国家是难以筹措的。二是福利企业要通过减免税收来维持,办得越多,国家通过减免税收所产生的负担就越重。三是福利企业带有一定的封闭性,集中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参与社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四是从宏观来看,我国是一个残疾人众多的国家,若单靠福利企业,是难以根本上解决数量庞大的残疾人的就业问题的。

在我国,安置残疾人就业必须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坚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依靠社会力量,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正是国家克服单一依靠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局限性,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国际惯例,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所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以法令形式规定社会各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以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责任,其实质就是动员全社会,把残疾人就业作为全社会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

我国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提高残疾人就业率的有效途径。

在全国6000万残疾人中,15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占27.4%,有部分劳动能力的占43%。[①b]“八五”末期,全国残疾人就业率为70%,远远低于全国健全人就业率水平。残疾人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的有93万人,在社会各单位分散就业的至少150万人,个体从业的近100万人,目前尚有1500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能劳动就业。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到2000年,全国残疾人就业率要达到80%左右,这显然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我们兴办福利企业,经过建国以来40多年的努力,才达到93万人的就业规模,靠兴办福利企业今后4年内再解决如此庞大数量的残疾人就业问题,无论如何是难以办到的。因此,为实现2000年全国残疾人就业率达80%的目标,必须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而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正是提高残疾人就业率的有效途径。可以说,面向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成为大势所趋。

2.它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就业领域,开放劳动力市场,实行竞争就业,使大部分残疾人的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新的困境。固然,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它自发地倾向于效率,承认、鼓励强者,不承认弱者。但必须明确,残疾人是社会中平等的公民,生存权、劳动权是其最基本的人权。对于由于身体残疾及社会性因素而在严酷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残疾人,如没有必要的保障的扶助措施,这些生活中的不幸者将会成为永久的失业者和社会弃儿。这不仅违背了人权平等的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而且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和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社会公平原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使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正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对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残疾人所采取的扶助性措施,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各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我国宪法要求社会帮助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保障法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立了法,靠法律实现残疾人就业,适应了平等参与和道德重整的客观要求。残疾人问题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理应由社会各单位分担解决。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从法律上规范了各单位对残疾人就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社会义务。

4.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和社会文明与进步。

我国残疾人及家属涉及2亿人口,残疾人就业问题牵动千家万户,社会影响面广。残疾人作为公民,他们的劳动权利同健全人一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作为一个特殊困难群体,应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心。我们帮助一个残疾人就业,实际上是“救人一命、稳定一家、影响一片”。事实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联合国组织倡导、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和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作法。现在已有日、美、德、意、英、法、奥地利、西班牙、荷兰、比利时、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省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规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除了日本规定的比例在1.5%~1.9%之间外,安排比例都在2%以上。德国规定15人以上的单位必须安排6%的残疾人。当今世界,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在全社会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让残疾人有机会进入社会各单位,广泛地同各方面的健全人交流接触,增进相互理解,便于残疾人和谐地融于社会之中,也有利于提高公众的互助友爱意识,培育社会公德和人道主义精神,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5.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还有许多优越性:一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于各单位业务广泛,比较容易为残疾人选择一个合适的工作岗位;二是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业;三是社会各单位均衡地承担社会义务,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四是有利于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提高公众认识,克服歧视与偏见,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有利于新型人际关系的形成;五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福利企业集中安置的某些不足。

我国在制定残疾人保障法以前,残疾人分散就业实际上已经存在,比例达到0.93%,只是过去没有用法律形式定下来。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克服社会偏见和歧视对残疾人就业造成的障碍,残疾人保障法依据宪法规定了社会各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要求各地制定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从全国来看,比例以安置残疾人占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的1.5%左右为宜。目前,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本地区的安置比例,比如,上海、福建规定为1.6%,新疆规定为2%,广东、陕西等省规定为1.5%。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试点工作在9个城市、5个省、296个区县展开,运转不到一年,就安排了11万多名残疾人进入社会各单位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开展的一项全新的工作。根据全国试点省、市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经验,全面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这是开展按比例就业的重要条件和组织保证。

第二,做好基础统计工作,全面调查残疾人就业状况,准确掌握就业率,包括残疾人已就业和未就业的情况,以及本地区社会各单位的情况,认真审核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比例。

第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好贯彻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章和配套措施。对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应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交纳保障金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职工人均收入。

第四,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取得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第五,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切实做好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充分开发残疾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提高其适应能力。

第六,协调劳动、人事、工商、财政、民政、卫生、统计、银行、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所属范围内的工作,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要加强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研究和开发工作。

注释:

①a 《残疾人工作概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5页。

②a 《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

①b 《残疾人工作概论》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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