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战略性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性论文,国有商业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深层次原因
1993年以前,我国采取的是银证混业经营模式,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来从事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但1992年下半年,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从而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93年11月14日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从此,我国走上了分业经营之路。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金融业实际上就是银行业,在银行业具有人才优势的情况下,各种非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从银行业内部进行的。因而从80年代初始,各家银行相继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80年代末期,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又都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这种特殊情形的出现本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我国的银行业同美国的银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别:(1)风险意识不同。美国的商业银行从产生到发展都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优胜劣汰机制培养出了他们相当强的风险意识。而我国的商业银行从计划体制下发展起来,计划体制的显著特征就是计划下的稳定性,这使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风险意识。(2)市场对风险的约束不同。对美国的商业银行来说,高风险的投资一旦失败,其信誉的下降将导致客户的挤兑行为,最终被市场淘汰出局,这种机制大大限制了商业银行的投机行为。而我国银行业的国有性质使客户相信银行信誉的背后是以国家信誉来支撑的,这种客户或市场对银行经营行为的软约束助长了我国银行业的投机行为。(3)产权对风险的约束亦不同。美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属于个人,银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也是个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经营者不但要考虑收益,更要考虑风险。我国银行业的产权属于国家,银行经营者可以从经营收益中获益,但对经营损失却不承担责任,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软化了对银行经营行为的风险约束。正是由于这些差别,因而我国分业经营的实行是为了解决当时混乱的金融秩序,也是金融监管当局为屏蔽我国银行业这些深层次问题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这是中美两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最大区别。
从我国银行业的情况看,如表1所示,我国银行业是用世界前几位的员工和资产创造着后几位的利润,如工商银行是用第5位的员工,第21位的资产,创造了第208位的收入和第275位的利润;而大通银行则用第187位的员工,第27位的资产,创造了第93位的收入和第17位的利润。可见,提高盈利能力和竞争力应该说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这是因为:
表1 2000年度世界银行业500强分类统计
单位:位次
收入 利润 资产 员工
工商银行 208 275 21 5
中国银行 255 267 35 42
农业银行 341 458 52 7
建设银行 364 252 52 17
美州银行 39
65 66
大通银行 93
17
27 187
其一,盈利水平低则没有能力去消化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来看,很大程度上是我国制度变迁风险的反映。很多不良资产并不是银行业经过努力就能收回的,如果再考虑现有的正常贷款中也有一部分流动性非常差的借新还旧贷款,则即使在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后,国有商业银行在提高资产质量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除加强信贷管理以外,通过提高盈利水平,增加每年核销呆坏账的能力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其二,盈利能力低则意味着成本较高,资产价格的保本点较高,在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则会因为不能报出有竞争力的价格而争取不到优质客户,争取不到优质客户则更无从提高盈利能力。因此,市场化中的竞争实际上是盈利能力的竞争,盈利能力的低下所面临的不是发展问题而是生存问题。
其三,盈利能力低则不能及时补充资本金,抗风险能力弱,没有实力去开拓新产品、创新业务,从而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其四,盈利水平低则不能改善员工的福利待遇,不能吸引高素质的人才,甚至造成骨干人才的流失,这将影响我国银行业的长远发展。
总之,如何提高盈利水平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应在提高资产质量、降低成本、补充资本金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二、我国银证业分业经营下混业发展的路径
1.经营模式的选择
从国际经验看,银证业的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目前我国为代表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模式,即银证业各自独立;第二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混合管理分业经营模式,即银行通过控股的机构进行证券业务;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管理混合经营模式,即银行通过内部机构进行证券业务。从资金转移的可能性看,第一种几乎没有可能。第二种则比较复杂,如果银证业资金严格区分管理,仍像母子公司一样进行管理,则资金转移的可能性是有的。第三种肯定可以进行资金的转移。需要说明,在此分析的资金转移只是一种可能,而这种可能要变成现实还要受到金融监管、金融法规、银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
因此,我国要在现有分业经营下既防范风险又实现突破,只能以第二种模式为突破口。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这种模式实际上早已存在,如中国工商银行与工商东亚,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控股,而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则已成为涉足银行、证券、信托等多领域的综合集团公司。因此,从经营模式上说,我国已经不能再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而我们之所以仍然如此称谓,是因为分业经营外壳中的实质并没有变化,即我国银证业资金依然是被严格区分管理。
2.业务经营选择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有:(1)证券承销业务。这是证券公司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其风险主要在于承销风险,即证券公司在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时,因承销企业选择不当、发行价格确定不当或发行时机选择不当而不能将证券全部承销出去,使自己不得不面临持有这些证券的风险。但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这种风险还是比较低的,而且只是针对某一证券公司,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非常有限。(2)证券自营业务,即证券公司以自有或融入资金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这是混业经营产生风险的最主要形式,因此其风险较大。(3)证券经纪业务,即为证券买卖双方充当中介,其手续费收入是证券公司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这种业务没有风险。(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业务,如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的代保管和签证;代收证券的本息和红利;代办证券的登记和过户等,这些中间业务也没有风险。从国际经验看,证券公司至少还可从事以下业务:一是项目融资。即证券公司为某一特定项目组织贷款,由于其只作为中介人从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结构设计、融资模式设计、担保组合设计等,因此,不会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二是企业并购。即证券公司为某一企业兼并或收购另一企业而进行组织策划。虽然这一业务中证券公司主要从事并购目标的物色、对目标公司的估值和出价、支付工具选择等中间业务,有时也为并购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无论如何,由于涉及面较小,不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风险。三是资产证券化,即将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出售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收回资金。无论证券公司在这一业务中扮演的角色如何,由于这一业务涉及的主体是银行和证券公司,它们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向公众发行不健康证券的可能是存在的,因此,该业务对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是相当大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在业务上实现对分业经营突破的空间非常大。金融当局可允许国有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但其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项目融资、企业并购。在这些业务中,尚需明确的是:(1)由于《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不能持有企业的股份,因此,银行承销证券时不能采用包销方式,而只能采用推销方式。(2)对证券经纪业务,银行不应再通过设置交易网点与证券公司竞争开展该业务,而应发挥自身的网络优势,开展无形的证券经纪业务,即客户可在银行的任何联网储蓄网点开设股票账户,通过电话委托交易,股票账户和储蓄账户的资金可以自由转账。这种突破了空间限制的业务无疑会更有竞争力。(3)项目融资与银团贷款有异曲同工之处,这对银行分散贷款风险、提升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大型项目的增加,这项业务的前景非常广阔,国有商业银行应不断积累这方面的人才和经验,大力发展这项业务。(4)对企业并购业务。在我国目前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情况下,此项业务具有很大的市场,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此项业务仍以政府主导和企业自发为主,证券公司参与的并不多。这种缺乏规范性的操作也导致了一些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银行开展此项业务不但能有效防止这种现象,而且能通过并购盘活部分不良资产,一举两得,因此,应大力发展该业务。
三、我国银证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及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性改革
1.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以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为特征的金融制度改革得以不断推进,但同国有企业的各种制度改革相比却显得非常滞后。尽管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毕竟几十年来围绕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而且也为国有企业注入了一定的活力。虽然人们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和经营机制问题上一直讳莫如深,且这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稳定对经济运行的重要性有关,但这种滞后越来越成为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僵化的分配体制导致了激励机制的欠缺;严进严出的人事制度导致了工作效率的低下;预算的软约束导致了决策者决策的盲目性等。因此,从产权上构建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约束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般来说,清晰化的产权应该达到以下目的,即银行作为法人地位的货币商品经营者必须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此,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清楚国有资产的产权边界,由国家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股份形式持有,并代表国家依法取得剩余索取权。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实现银行多元化的产权主体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吸收或转让部分股份给具有社会公益色彩的盈利性基金组织,使国家和银行之间成为财产所有者和法人财产所有者的关系,同时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2.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的转变
从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看,1983年到1994年为统管国有企业流动资金阶段。这一时期的银行基本上是围绕如何保证企业的资金需求,没有风险意识。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变,银行管理开始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这对于树立风险意识,构建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种管理主要侧重于对现有资产的管理,侧重于安全性,而没有或很少考虑对现有资产的经营,即考虑效益性,这是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相背离的。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实现由管理向经营的转变,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只有这样,国有商业银行才有动力去创新金融业务,才有能力和外资银行进行竞争。而实现由管理向经营转变的前提是实现观念的转变,这种观念至少包括:(1)成本观念。这对国有商业银行是最重要也是最迫切的。这里的成本是管理会计中的成本而不是财务会计中的成本,它是对每一个经营和管理环节都计量的成本。这就要求每一位员工在做工作时都有成本意识,都能估算这项工作的边际贡献是正还是负,从而决定是做还是不做。(2)分配观念。必须打破那种以工作资历、工作强度作为收入分配的观念,树立以工作能力、工作贡献进行收入分配的观念。(3)人事观念。必须改变以前严进严出的人事观念,构建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灵活的领导上下机制。这是国有商业银行保持创新活力的根本。(4)权利观念。必须改变目前业务权利过于分散状况,树立业务决策科学化的观念。
3.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的转变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管理是面向全国的,而且具有权威性,这种管理模式的初衷在于规范管理,但这种缺乏灵活性的管理模式却很难适应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不平衡的特性,这种不适应使总行和分行都陷入了两难境地。从总行来看,在任何一种制度或方法的制订上,一方面要尽量笼统,以适应不同地区的情况,一方面又要尽量明确,以防范由于分行灵活运用带来的风险。从分行来看,如果严格按照总行的政策,许多新的业务将难以开展,在目前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将直接威胁其生存,如果不按总行的政策,通过各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操作,又与加强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相违背。一般来说,出色的管理在于构建一种机制,使每一员工在这种机制下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推动了全行最终目标的实现,只有这样,总行才能从各种操作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事无巨细的管理中解脱出来,而同时又调动了每一员工的积极性,在开拓市场的同时有效地防范风险。这种管理模式的改革包括:(1)国有商业银行的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应按经济区划设置,以减少管理的层次和政府的干预。(2)总行的职能在于,一是经营职能,对批发性业务,风险较大的业务、创新业务、对人员素质要求高的业务进行直接经营;二是监测职能,通过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对全行的各种业务进行即时监测、分析;三是宏观指导职能,总行利用自身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制定前瞻性、战略性的指导意见。(3)一级直属分行的职能在于,一是为总行推荐大型批发性业务,同时直接经营本辖区内的较大客户的业务、有一定风险的业务等;二是制订适合本辖区特点的业务管理政策,并报总行批准或备案。(4)二级分行和县支行的职能仅在于,通过网点吸收储蓄、办理结算、经营低风险业务如质押贷款等,办理程序化的业务如信用卡业务等。
4.国有商业银行的电子化建设
银行的电子化建设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各种金融创新工具提供技术支持,而且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决策水平。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电子化建设虽已起步,但仍很不完备,必须加快电子化的建设。电子化建设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业务操作的电子化,主要是提高对客户业务的电子化水平,以方便客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电子化建设推进较快;另一部分是内部管理的电子化,主要是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的科学化服务,包括各种业务信息的汇总、分析,各项业务的成本认定、收益评价,以及各种企业、行业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电子化建设刚刚起步,需大力发展。
5.国有商业银行的人才储备
银行的电子化建设一方面使劳动力的投入大量下降,另一方面使劳动力的成本日趋上升,因为银行的劳动力需求越来越向集约化方向发展,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将最终决定银行的竞争实力,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储备人才,提升员工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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