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并案侦查误区形成原因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区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3)02-0051-05
在我国近几年侦查破案工作中,串并案已经成为各地公安机关重要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侦查部门对并案侦查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深入,对并案侦查的认识逐渐深化,对并案侦查的运用也不断熟练灵活。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并案侦查实践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误区。所谓并案侦查的误区,是指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在思维认识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中存在的比较常见的失误及错误。这些问题造成并案偏离正常的轨道,侦查破案工作难以为继,致使系列犯罪案件难以得到彻底、准确的串并,严重影响后续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并案侦查误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并案侦查误区形成的原因。
一、并案侦查的案源流失严重
虽然侦查部门在应对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对并案侦查的探索和研究在不断深入。但是,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并案侦查机制,全国性的案件查询库仍没有建立,串并案侦查需要的案源流失严重,导致许多系列犯罪案件在串并侦查的过程中走了不少的弯路,不仅浪费了现存的稀缺侦查资源,也极大地降低了侦查破案的效率。
(一)串并案所需案件从源头上流失
立案是实践部门展开侦查的前提,也是整个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案件不立,就难以开展后续的侦查活动,没有经过立案就开始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这与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之下的合法化侦查也是不相符的。但是,实践中侦查部门在立案上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由于基层公安部门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很大,而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侦查资源又相对匮乏,对刑侦科技的应用程度也普遍偏低,纯粹依靠人力去破案仍然是基层公安部门主要的侦查方式,破案效率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之下,有些基层部门作出了“不破不立”的应对之策,通过这种途径来提高破案率,应付上级机关的考核。这就是当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立案不实问题。立案不实的现状对系列案件的串并侦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侦查部门在侦破系列案件的过程中,有一部分案件就由于立案不实而难以进入串并侦查的视野之中,很难从整体上来把握系列犯罪案件。而有些没有立案的案件可能更为清晰、明确地暴露犯罪分子的真实意图和更多的个人信息,但就因为没有如实立案而被排除在侦查人员串并系列案件的范围之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侦破系列案件的难度,导致串并案侦查所需的案件在源头上就已经流失,更遑论之后的侦查工作。
(二)案件分流过程中造成串并案所需案件的流失
自从侦查体制建立以来,实践部门就在不断探索如何完善与改革、创新,以期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形势和犯罪形态,期间也经历了几次较大的改动。但是,当前的侦查体制仍然存在着一些弊端,基层公安部门对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分流措施就是诸多弊端的其中之一。
对案件进行分流的初衷是对稀缺的警力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派出所和刑警大队各司其职,降低基层公安部门的工作压力,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这种对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分流,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很长时期内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其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对侦查部门在处理系列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造成了不少障碍。并案侦查措施已经在实践工作之中证明了其在侦破系列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巨大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自明。进行案件的串并侦查需要公安部门将同一个(伙)或者疑似同一个(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一系列案件整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纳入视野范围的同串案件越齐全,就越能挖掘出更多、更有价值的线索,更快地破获案件。但是,由于对案件人为地进行分流,使得一些本应及早纳入侦查机关串并视野之中的案件长时间滞留在派出所,仅仅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而公安派出所与基层刑警大队之间的交流及协作又很有限,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公安部门侦破系列刑事案件的难度。
二、并案侦查过程中信息流通不畅及对网络的利用程度较差
(一)侦查协作不到位,信息共享程度低
侦查协作意识在当前犯罪动态日趋呈现出流窜性、跨区性特点的情况之下,显得尤为关键。侦破系列案件的关键就是要把犯罪分子所为的一连串案件整合起来总体分析,弱势的协作势必不能满足对连续犯罪的案件进行整体分析的侦破需求。一些犯罪分子跨地区所作的系列犯罪案件,由于部门之间、地域之间少有协作,各地侦查部门多是将每起案件作为一起独立的个案来组织侦破,影响了系列犯罪案件侦破的整体推进。因此,侦查协作在应对系列刑事犯罪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其实,协作的应有之义,除了跨区域的协作之外,还应该有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比如基层公安派出所与基层刑警大队之间的协作。
现存的侦查体制确立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侦查方针,在公安部门与犯罪分子的长期斗争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犯罪分子的跳跃性、流窜性、跨区性作案日渐频繁,这项侦查方针也束缚了侦查部门进行大范围的协作。由于侦查协作的意识还不够充分,跨区域之间的信息共享偏低,又因为经费匮乏等方面的原因,跨区域协作往往难以实现。而犯罪分子跳跃作案、跨区作案的特征愈来愈明显,跨区域协作与信息共享在侦破系列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显得尤其重要,也是对系列案件进行串并侦查的重要一环。侦查协作不仅仅指区域之间的协作,还包括跨警种、跨部门之间的协作,比如基层派出所与基层刑事警察大队之间的协作,然而实践中这种协作还是很弱,有些地方的公安派出所和刑警大队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也比较少,这既有体制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有侦查主体本身的主观原因,这在刑侦部门侦破系列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二)网上串并案未大面积普及
随着公安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信息化刑侦体系也在逐渐建立并不断完善。但是到目前为止,公安系统的情报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备,利用网络进行串并案所占的比例仍然不高,这也是造成并案侦查难度加大的一个因素。“网上串并案件,是传统并案侦查与侦查情报信息工作的结合,是指侦查部门利用公安网所储存管理的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实现并案侦查的一种新方法。网上侦查主要是通过网上情报信息资源查找和搜索在案件构成要素上具有相似特征的同类案件,分析确定其是否系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为的侦查方法”。[1]传统意义上的并案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获取并案线索的途径主要是在侦查破案中发现并案线索、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处理中发现并案线索等。此外,由于地域管辖等条件的限制,传统的并案侦查往往不利于发现本辖区之外的串并案件信息,网上并案侦查线索的来源渠道则大大拓宽。侦查部门将已发案件的基本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侦查人员随即可通过信息系统检索到并案的线索,这就极大地拓宽了并案侦查线索的来源渠道。网上串并案与传统的串并案侦查相比,其优势在于极大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其精确度也相对较高,更为高效、快捷。然而,目前全国公安系统利用网络进行串并案的普及率还不高,这其中有重视程度不够的原因,也有缺乏必要财政支持的因素。
三、部分侦查人员并案意识不强、并案能力欠缺
并案侦查作为一项侦查措施,其实施主体是侦查人员,侦查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并案侦查成功率的高低。从侦查人员自身角度看,导致并案侦查误区产生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意识、思维方面的原因
1.对并案侦查的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跨区性、流窜性、团伙性犯罪的高发,并案侦查的作用日益凸显,公安部也大力倡导在侦破系列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并案侦查的实施力度,然而这仍未引起实践部门的足够重视,并没有将并案侦查作为一项常规性的侦查措施来组织实施,仅仅是在侦破系列案件陷入僵局时被动、分散、零星地运用。在侦查实践活动中,仍多局限于就案论案,缺乏主动对系列案件实施并案侦查的意识,致使侦查活动经常处于被动状态。一些侦查人员甚至错误地认为要集中警力来侦破每一起个案,实施并案侦查则浪费有限的警力、物力和财力,分散侦查资源,这种错误的观点也导致在实践工作中并案侦查的实施力度不强。尽管近几年来,更多的侦查人员逐渐认识并案侦查在侦破系列案件中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总体上的重视程度还是不够。
2.串并案过程中局限于已有侦查经验
侦查活动中的思维定势常会导致侦查人员唯经验主义论,具体表现为侦查人员受已有的经验、知识、情感、需要、思维方式等的影响,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倾向性、稳固性和程序性。由于经验是对实践的简单抽象概括,其产生于一定的时空范围之内,也往往只适用于一定的时空范围,一旦超出这个特定的范围,经验的作用就得不到发挥,甚至有时发挥的是反作用。侦查经验思维往往是简单的、不甚深刻的,不能解决新问题,也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如果侦查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唯经验主义论,将侦查经验绝对化,就会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使侦查工作误入歧途,甚至陷入僵局。而系列案件往往伴随一些新的犯罪情况,犯罪形态也比较复杂,在实施并案侦查来侦破系列案件的过程中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要摒弃唯侦查经验主义的错误倾向。
3.片面单向的侦查思维
单向,就是指往往只看到事物的某一个方面,而看不到事物的方方面面。单向思维主张的是统一,强迫人们按照固定的思维方式去考虑问题。人类的潜意识中总是倾向于单向思维,不会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去看问题,总想找一个思维的“固定模式”,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遇到的问题。作为个体人的侦查员,同样每时每刻都受着这种思维形态的影响:在运用侦查手段和措施时,只抓住单个问题,遵循某种固定的思维;不善于在对立统一中思维而是局限于绝对对立之中,习惯于在非此即彼的两极对立中去思考问题。在当前系列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案件情况瞬息变化、情报资料时时更新、实施并案的条件和依据复杂多变的情况,而这也需要侦查人员发散思维,全面综合地研究案情,适时调整侦查方向和侦查对策。
(二)搜集并案线索工作存在不足
1.作为搜集并案线索的主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并案侦查的意识得到加强之后还要注重搜集并案线索,为实施并案侦查寻找依据和条件,准确串并案件。在实际工作中,侦查部门往往将发现、搜集并案线索的任务集中在侦查人员或者限定在现场勘查人员身上,在当前大力倡导侦勘合一的大背景之下,这项任务就更加集中于现场勘查员身上。总的来说,实践部门主要依靠侦查人员来发现、搜集并案线索。诚然,侦查人员是发现、搜集并案线索的主体,侦查人员组织实施案件的侦破,熟悉案情和侦查进度,对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验和检查,对现场的认知程度比较深刻,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案件及案发现场的情况,能够细致入微地发现侦查线索,但是侦查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对案情的分析和发案现场痕迹物证的检验提取及认知状况各有差异,发现和搜集到的并案线索的质和量也就会有所差别。如果搜集到的是价值不大甚至毫无价值的线索,就不仅浪费侦查成本,降低侦查效率,而且也不能为实施并案侦查提供可靠的依据。
其次,尽管侦查人员是最熟悉案情和案件现场的,也是发现搜集并案线索的主体,但仅仅依靠侦查人员来搜集并案线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侦查人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且容易受已发案件的影响而先入为主,在与犯罪活动的长期斗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职业习惯也容易产生对犯罪嫌疑人的偏激思维,这些都不利于侦查人员更客观、全面、细致地去发现和搜集用以实施并案的线索。发现、搜集并案线索是一项繁杂的工作,仅仅依靠侦查人员完成这项任务的难度很大。
2.搜集并案线索的渠道、角度过于单一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框架下,并案线索主要来自于串案分析、调查访问、侦查讯问、案件举报材料、侦查机遇等。具体是指利用获取的材料信息,通过合乎逻辑的判断推理得出线索;侦查人员通过在群众中走访或者调查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员而得出线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获取线索;通过群众检举、受害人举报而获取线索;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遇到的能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直接导致破案的偶然性因素而获得侦查线索。
当前,侦查人员在侦破系列案件的过程中,也主要是通过以上几种渠道来发现和搜集并案所需的线索。然而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渠道过于单一,没有充分利用阵地控制来发现、搜集并案线索;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没有大范围主动地通过网络来发现和搜集线索;缺乏搜集并案线索的主动性。系列犯罪大多具有较为固定的侵害目标以及销赃渠道,侦查部门应该通过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域的控制来获取并案线索。“阵地控制是刑事侦查部门对易受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以及经常涉足的行业、场所,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进行控制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工作。”[2]侦查人员在开展阵地控制这项基础性业务工作的过程中倾向于维护治安稳定以及破获现行犯罪,较少考虑在阵地控制的过程中搜集系列犯罪的并案线索,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阵地控制工作的功效,也缩窄了发现和搜集并案线索的渠道。
(三)串并分析能力存在局限性
并案侦查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作案主体在不同个案中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及特征进行分析比较,以它们之间的异同为依据来推断作案主体的异同。
在串并案分析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如果不能够吃透案情,对个案之间相同(似)点和差异点的形成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深入的探究,而是仅仅局限于表面,囿于案件之间表面的异同来孤立地、机械地进行类推,那么,并案分析就只能流于形式,无法从表面的差异中发现本质的共同因素,从绝对的变化中找出相对稳定的特征,从偶然现象中把握必然规律,从而导致并案出现错误。如在某地先后发生了两起抢劫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存有贵重的废旧金属为由,诱骗废旧金属收购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在收购人员携带现金如约赶往交易现场的途中,犯罪嫌疑人便将其引诱到偏僻地段,就地取材,用砖头、石块将收购人员打死、打伤后实施抢劫。侦查过程中,绝大多数侦查人员根据这两起案件的作案人员侵害的目标相同——都是指向废旧金属的收购人员,作案手段相同——都是将被害人引诱到偏僻地段然后实施抢劫,作案凶器相同——都是就地取材,用砖头或石块,认为这两起案件为同一人所为,应当实施并案侦查。但是,破案证实,这两起案件根本不是同一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而是由两个毫无联系的犯罪行为人分别实施的。因此,不能仅仅因为表面情况相同就草率并案。侦查人员对系列案件的串并分析能力亟待加强。
四、犯罪活动不断变化,犯罪分子反侦查行为增多
(一)犯罪活动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增加了并案的难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人口的流动性大幅上升。犯罪分子流窜作案也越来越频繁,很多系列刑事犯罪案件的地域跨越性愈来愈强,这无疑增加了侦查部门并案侦查的难度,对公安部门组织串并案侦查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公安部门在组织串并案的过程中,需要将已发生的一串案件整合到一起进行分析,但由于犯罪活动流动性的日趋加强,公安部门在整合跨区域的系列刑事犯罪案件时存在很大困难,将系列案件整合在一起有极大难度,后续的侦查就更加难以有效地展开。
(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对并案侦查造成了一定的干扰
犯罪与侦查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相互斗争的统一体。犯罪活动的变化,促进了侦查水平的提高、侦查能力的加强。同时,侦查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及加强,又反过来促使某些犯罪分子尤其是系列刑事犯罪的作案人,采取更加狡猾、隐蔽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
系列刑事犯罪大都是连续犯罪,犯罪分子在多次作案的过程中,要经历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意向的形成、犯罪目标的选择、犯罪前的预备、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后的掩盖及逃匿等不同阶段。其中,犯罪前的预备、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后的掩盖及逃匿又是犯罪过程的重要阶段。系列刑事犯罪的作案人在不断作案的过程中,犯罪心理会逐渐强化,犯罪手段也会日趋成熟,在作案对象和作案时机的选择上也会更加“合理”,而犯罪后的掩盖也就是反侦查行为或者是对现场的伪装也会越来越多,并且这种掩盖对侦查人员的迷惑性也会愈来愈强。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对侦查人员侦破系列案件的过程中运用并案侦查措施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有些案件由于犯罪分子的精心伪装或者成功反侦查,可能就会转移侦查方向、干扰侦查活动、阻碍侦查进程。一些本应果断纳入串并案侦查范围的案件,因为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侦查人员在串并侦查的过程中摇摆不定,或者直接将其剔除出并案的范围,延误了侦查破案的时机,影响侦查破案的进度。
(三)犯罪活动及犯罪现场的变化引起并案依据的不确定性
系列刑事犯罪案件的作案人在不断作案的过程中,犯罪活动会存在很多变化,这种变化有些是人为地刻意为之,也有些是偶然因素的介入。这种变化会对侦查人员在串并分析案件的过程中造成一定的影响,并案的依据,尤其是软件条件均是通过侦查人员的分析得出的,这些变化会增加并案分析的或然性,引起并案依据的不确定性。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熟练,在不同案件中的表现就会有所不同,有时候也会因为偶然因素的介入而被迫改变原来预备的犯罪手段,这都会增加并案的不确定性。
犯罪现场是时刻都处在变化之中的,现场的天气、温度、光照等自然条件都有可能对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产生一定的变化。也有人为因素对现场的影响,比如案外人员在案发之后误入现场,或者勘查人员对现场保护不到位、对现场的处理存在失误,这些都有可能对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证造成很大的改变。痕迹物证作为侦查人员串并案分析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变化程度越高,就越会远离案件发生初始的原始状态,对串并案分析的精度要求势必会有所影响,并最终影响并案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