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决算审计报告的撰写技巧_审计报告论文

完成决算审计报告的撰写技巧_审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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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撰写“审计依据”应注意的问题

1.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规及具体规定,应与审计通知书所引用的法规名称及条款内容一致。引用的法规名称应写全称,不能简称(体现严肃性)。

2.应表述所依据的审计机关年度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及发文字号。

3.授权审计项目应说明,并表述上级授权机关名称;临时性审计项目有关审计计划的内容可不写,以免产生矛盾。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应介绍的主要内容

被审计单位(即项目法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应符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58条第2项的规定,其内容要素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除表述上述内容外,还应向报告的使用者介绍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的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概算投资额度、总预算、建设资金来源及构成等批复内容;项目实际建设工期、建设内容,需要说明的开工前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年度决算审计以及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有关情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明确的事项

应表述建设单位或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有关文件、资料、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作出的承诺真实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应表述的主要内容

总体上应执行《办法》第58条第4项的规定,即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应说明本次审计所涉及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应表述的主要内容

总体上应执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和《办法》第58条第5项的规定。对审计过程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矛盾,审计评价用语要平实、适度,以写实为主。

对竣工决算作出审计认定,与总预算或概算进行对比;对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和承发包、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及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作出的承诺、提供的会计资料等方面的合法性、效益性和真实性作出评价。

六、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的表述

1.在“审计评价意见”中反映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也应在该部分反映;该部分反映的问题不能与提出的审计评价意见相矛盾。

2.如果对违反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等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方面问题作出的处理处罚较多、占的篇幅较大,结构标题应加“国家建设项目”的内容,即“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国家建设项目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

3.对该部分所反映的违反国家财政收支、国家建设项目规定行为没有作出处罚的,结构标题中应删除“处罚”的字样。

4.审计发现的审计职责范围以外需要研究、关注的其他问题,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中反映。

5.审计查出的问题按性质归类,按重要性程度排序。如果审计工作方案已明确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归类、排序的,此处对问题的归类、排序应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

6.每类问题一般应列有标题。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用语和金额。

7.每类问题包括三部分内容,即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及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处理决定及依据。三部分内容应根据文字多少注意适当分段。事实表述一般应包括违法违规主体、时间、主要情节、金额、截止审计时的状况等,文字要简洁,避免过多的过程或细节描述。

8.定性表述用语必须规范、准确。定性和处理处罚应列出明确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应准确、规范。归于同一类的若干具体问题应尽可能合并表述,适当简化,其法规依据相同的,一般只引用一次。处理处罚决定均应列明金额,特殊情况无法列明的,应作出说明。

9.在引用法律和法规时,一般应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

七、撰写“审计建议”应注意的问题

1.“审计建议”部分与其他审计类型相同,不是审计报告的必备内容,只在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2.所提意见和建议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

3.建议的对象一般为被审计单位,如果涉及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单位,应建议被审计单位协商有关单位或者注明该问题已(将)移送有关单位。

八、审计报告其他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审计报告中称呼被审计单位一律采用第三人称形式,一般使用被审计单位名称或称“该单位”。审计报告中单位的名称(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或标准简称,没有标准简称的,第一次称呼应使用全称,其后如需使用简称,应在第一次使用全称后标注“(以下简称‘××××’)”。

2.审计报告中的数值(包括百分数)除整数值外,小数点后一律保留两位,数值之间存在勾稽关系的,应保持勾稽关系正确。金融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一般以“元”为单位,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万元”或“亿元”。

3.撰写审计报告应当语言简洁通顺,逻辑性强,避免产生歧义;用词准确规范、通俗易懂,要充分考虑报告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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