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协议”“绿箱”措施在我国农业补贴中的应用_农业论文

论《农业协定》“绿箱”措施在中国农业补贴中的适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定论文,中国农业论文,措施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3)06-0146-09

一、“绿箱”措施的含义及其实施意义

“绿箱”措施是《农业协定》国内支持部分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农业补贴的重点,是在WTO框架下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促进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手段。农业补贴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农业协定》附件2对“绿箱”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附件2第1条将“绿箱”措施定义为对贸易和生产无扭曲作用或扭曲作用极小的措施,并列出这类措施应同时满足的两项基本标准。①附件2第2条至13条列出了绿箱措施所需满足的12项特定类型。任何满足基本标准以及12种类型之一的国内支持措施即可免除削减承诺。②截止到2012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了70起涉及《农业协定》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争议点都集中于市场准入和出口补贴部分,涉及国内支持的很少,涉及“绿箱”措施的更是凤毛麟角。③可见,在WTO框架下,运用“绿箱”措施发展农业具有许多天然优势。

然而,我国在应用“绿箱”措施时还有很多不足。首先,“绿箱”措施所依据的法律制度过于滞后,现有法律体系也不完善,条文零散地分布于多个法律、法规当中,缺乏权威性。第二,“绿箱”措施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在中央,农业部管理农业生产和销售,商务部承担农产品对外贸易和应对纠纷,[1]财政部负责发放补贴;[2]在地方,农业部的职能又被农委和粮食局分别承担。这就造成一个问题被切成若干小块、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的局面,即便当前中央对农业工作极为重视,由国务院副总理统一协调管理,这种格局还是严重地影响了“绿箱”措施的实施效果。第三,中央和地方实施“绿箱”措施标准不统一,中央的政策落实到了各地之后执行起来是千差万别,各地方在执行“绿箱”措施时有时执行不到位,有时超出了“绿箱”的范围,地方政府缺乏全球化眼光。第四,我国政府对“绿箱”措施的投入还有很大提升空间,补贴收入占农民收入比例还很低,“绿箱”措施的覆盖面和专项性还有待加强,该措施对农业的刺激作用还不足,尤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刺激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此外,国内学者对我国政府适用“绿箱”措施的研究也稍显不足。2011年之前,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仅使用了“绿箱”中的6种补贴措施,即一般服务、粮食安全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自然灾害救济支付、农业结构调整援助、环保补贴和地区援助补贴。④这可能是因为我国在1996-1998年基期中使用了以上这6项,2011年中国向WTO通报2005-2008年国内支持情况时加上了一项——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补贴(见表1)。然而,根据笔者的研究,广义来说,WTO法律框架下的12类“绿箱”措施实际上已经全部在我国应用。

鉴于WTO法律框架下的农业“绿箱”措施具有合法性和隐蔽性,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在充分地利用这些措施以提高其农业的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目前我国农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亟需提升的背景下,深入研究我国政府“绿箱”措施的适用现状、适用中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WTO法律框架下的“绿箱”措施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绿箱”支持措施是我国农业补贴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2008年前尚未使用的绿箱措施如今有些已经使用;或者有些措施2008年前已经存在,只是对照《农业协定》的规则并不显著,出于各种考虑和特定情况的需要,我国没有通报或者没有通报的必要。这些措施有些已经有法律、法规或条例的明文规定,有些虽没有法律规定但已写入了国务院的大政方针政策,有的措施依然不够显著,还有个别措施还在探索和试点阶段,但广义来说,绿箱措施的12种类别实际上已经全部在我国应用,实施的力度也逐年增强。下文将逐一介绍这12项措施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一)一般服务

一般服务补贴是政府为促进农业发展支付的多样化服务,包括8类特定的政策条件:农业研究、病虫害控制、培训、资讯推广服务、检验检疫服务、营销和促销服务、基础设施服务和其他一般服务。⑥这是我国应用最广泛,投入资金最大,实施最久远的“绿箱”措施,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

1.农业研究补贴

农业研究补贴是指分配给农业协会或研究所等机构用于研究项目和研究活动的经费。[3]《农业法》第48条、49条规定了加强国家发展农业科技和教育的相关内容。除法律层面的规定外,十二五规划在政策层面也强调要加强公益性重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改善农业科研条件,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2012年中央1号文件的主题就是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⑦中央在法律、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中都强调了对农业研究的支持,由此可见中央调整农业科研结构的决心。

2.病虫害控制补贴

病虫害控制补贴是用于动植物疾病灾害早期预防、检疫隔离、保护和治疗等方面的支出。[3]《农业法》中规定了国家建立病虫害控制机制,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支持中应包括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⑧《畜牧法》第28条和《草原法》第54条也针对畜牧业和草原的实际情况做了类似规定。2011年我国已在全国建成了乡镇或区域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全国公共财政总支出121亿元。[4]2012年中央1号文件中也指出,还要大幅度增加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

3.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用于农业人才的技术和管理领域。[3]《农业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等内容。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0条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章都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安排资金用于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就是上述规定的重要举措,每年培训农民多达350万人。⑩2006年起,中央财政又设立了新型农民培训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劳动力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学费补助。(11)

4.资讯推广服务补贴

资讯推广服务补贴包括对新技术、新养殖方式等方面的推广和咨询费用。[3]该项补贴一直是中央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中的重点项目,《农业法》中多处规定了对该项补贴的支持和保护,其中第5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四章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中央1号文件中也多次强调农业资讯、技术、管理方式等要素推广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5.检验检疫服务补贴

检验检疫服务补贴是用于农产品、动物饲料、兽药和农业机械等方面检验检疫的支出。[3]《农业法》第24、25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四章都规定了国家应该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并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2003年,禽流感在东亚爆发,国家出台专项补助政策,对动物疫病防治和畜禽宰杀提供补助,并在此后逐步建立起了完善的动物防疫补贴政策。(12)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检疫,健全村级动物防疫队伍。(13)

6.营销和促销服务补贴

营销和促销服务补贴是特指针对某种农产品的营销信息、建议咨询和促销等方面的支出。[3]《农业法》第28条规定:“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此项补贴主要涉及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支持,2004年起我国农业补贴的重点转向生产者,侧重以直接支付的方式补贴给农民,造成此项补贴所占份额逐年减少。但即便如此,为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应指导农民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良性生产。

7.基础设施服务补贴

基础设施服务补贴包括农业综合发展项目、防洪控制工程、排水灌溉设备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建设、小规模农田节水设备和水土保持工程。[3]该项措施一直以来都是一般服务补贴中比重最大的一项,也是国家支持农村建设重点投资的项目之一。《农业法》第17、59、61、62和66条都涉及了此项补贴。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把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作为当年的主题,(14)大幅增加了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标准专项资金。

8.其他补贴措施

除上述7项之外,其他一般服务补贴包括农业管理和服务代理机构的建筑、设备、工资和费用,以及这些政府代理机构员工的退休养老金。[3]《农业法》第5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除此之外中央和地方财政还拨出了大量资金用于支持和保护“三农”的后勤保障建设。

(二)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

根据《农业协定》附件2第3条的规定,该项补贴是指国家对以粮食安全为目的的储备粮支出,要求符合有关的预定指标,并且程序公正透明。(15)《农业法》第35条规定:“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长期以来公共储备粮一直是指小麦和稻谷,近些年来公共储备粮开始纳入其他农作物。2012年起,国务院要求稳步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适时启动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临时收储,健全粮棉油糖等农产品储备制度。(16)

(三)国内粮食援助

国内粮食援助补贴是指向需要援助的人群提供国内粮食援助的开支(或放弃的税收),政府应按现行市场价采购粮食,可直接向受援者提供粮食,也可以提供使受援者按市场价格或补贴价格购买粮食的方法,过程应公开透明,受援者必须符合与营养目标相关的、明确规定的标准。(17)

在我国受援人群是指城市低收入者、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我国向WTO通报的2008年《农业协定》附件2中所列的12项“绿箱”措施补贴总额接近6000亿元,而用于国内粮食援助的补贴仅为6400万元,是所列项目中支付最少的一项(见本文表1)。这说明中国在解决温饱、维护粮食安全层面做得愈来愈好。

(四)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

根据《农业协定》附件2第5条的解释,直接支付补贴既包含对生产者的资金支持,也包含实物支持,不能对贸易产生任何扭曲作用,不能和价格挂钩,必须符合附件2第1条所列的基本标准,以及附件2第6-13条规定的特定形式的标准,如果不在附件2第6-13条这个范围内,还应符合附件2第6条(b)项至(e)项的标准。(18)

根据《农业协定》附件2第5条对此项补贴的解释,只要符合上述标准的补贴都属于直接支付,涵盖了附件2第6-13条所列的措施,所以也可以把附件2第6-13条归入直接支付当中。因此,我国已经普遍使用这项补贴,向WTO农业委员会重复通报并无意义。

(五)不挂钩的收入支持

《农业协定》附件2第6条列出了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补贴需要满足的5项条件,即支付政策必须制定一个相对固定期间和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确定支付资格,在任何给定年度中此类支付不能与其他任何影响生产和贸易的因素相关。(19)

我国现行的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其主要方式是直接支付给农民,最典型也最重要的就是种粮直补,又叫粮食直补。2004年中央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16亿元,之后九年累计安排补贴1144亿元,将过去对流通环节的补贴调整为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20)从2004年起到2012年,连续九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要求不断深化和加强粮食直补力度,十二五规划、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都要求坚定不移地实施粮食直补政策。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一项政策措施,仍未被写入《农业法》,也没有被明确规定在其他各项涉农法律、法规中,我国的粮食直补政策还需要法律支持。

(六)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

该项补贴是政府提供的一种保险措施,被保险生产者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由农业收入的损失额确定,损失额和援助额都由法条明确规定。(21)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保险都是针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属于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而农业收入保险则侧重于稳定收入,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2012年7月31日,上海市松江区残疾人就业促进指导中心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签约,将残疾人扶贫基地农业收入保障引入保险范围,这是我国首次将农业收入保险纳入政府补贴范围之内,也是我国首次将农业收入保险纳入农业保险体系之内。(22)目前,农业收入保险在我国尚处试点阶段,虽然上海市政府已经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但该类补贴还没有最终纳入中央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内,所以,虽然该措施已经实际存在,却暂时还不能被归于《农业协定》附件2第7条所列的标准下,我国也没有向WTO农业委员会通报的必要。随着试点的逐步铺开,农业收入保险日后必将成为全国农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力量。

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用于稳定农民收入的补贴为21.76亿元,[4]覆盖整个农林牧副渔,分布在农业补贴的各个方面,但并没有将其列入专门的收入安全网计划当中,因此同样不属于附件2第7条的情况。

(七)自然灾害救济支付

自然灾害救济支付补贴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同类灾害之后,政府直接提供和以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计划资金参与的方式支付的总和,法条对适合接受这一支付的生产者及其补助均作了具体的规定。(23)

因为我国的农业收入保险还没有列入《农业协定》附件2第7条中,所以灾害救济补贴的上限就是恢复此类损失所需的总成本。我国《农业法》已对自然灾害救济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角度保障了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第4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除政府直接提供的支持外,我国针对自然灾害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也属于这类补贴,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八)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

该援助计划旨在方便适销的农产品生产者退休或转入非农业生产活动,生产者永久和完全地退出适销的农产品生产是此项支付的前提条件。(24)《农业协定》附件2第9条中使用了“retirement”一词,笔者认为“retirement”行为可以引申翻译为“引退”,在我国可以理解为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产品生产者转业转产。附件2第9条规定只要永久放弃和失去土地使用权或转为非农生产就算符合该项措施。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国家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支持的农(渔)民及其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25)因此应该符合该项补贴的标准。此类补助一般是一次性的资金支持或是其他方式的间接支持,并没有在生产者转产后的固定时间内,按某一标准发放补贴,导致该种措施的显著性不强,因此一直以来在我国没有被计算到附件2第9条当中,但该项措施在我国实际生产中早已存在。

(九)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

该援助计划支付的对象是从适销的农产品生产中退出土地或包括牲畜在内的其他资源的生产者,以适销农产品生产所用土地停用至少3年为条件,对于牲畜而言,则以其被屠宰或最终永久处理为条件,支付不得与其他因素挂钩。(26)

笔者认为,此项补贴措施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国家依法有偿征用土地、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计划。这三项计划只针对从农产品生产中退出土地的生产者,并且退出的土地用于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使用至少3年(使用期间不得用于适销的农产品生产)的计划才应该被计算进该项补贴。

《农业法》第71条、《土地承包法》16条对国家依法征地均提出了补偿要求。与耕地征用不同,从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计划中退出的土地一般是用于公益性的,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用于退耕还林的补贴为308.75亿元,用于退牧还草的补贴为20.32亿元。[4]《农业法》第62条和《草原法》第48条在这一方面也做出了补助规定。

(十)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

根据《农业协定》附件2第11条的规定,该措施是针对客观地表现出结构性缺陷的生产者经营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财政或实物重组的政府计划,也可以是针对农用土地重新私有化的政府计划。

《农业法》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笔者认为,我国对生产经营项目结构调整援助补贴主要体现在整治废弃土地、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复垦开发和土壤改良等方面。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数据统计,我国农业结构调整补贴在2010年为0,2011年为40.79亿元,[4]这就说明我国自2011年起,才把上述的一系列措施计算到农业结构调整补贴措施中。

(十一)环境计划下的支付

此类补贴必须满足政府计划下的生产方法和投入的特定条件,补贴数量应限于为遵守政府环境计划所付出的额外费用或损失的收入。(27)

我国的环境计划主要包括人工造林、森林再造、自然林保护、沙漠化控制和控制性预防计划。[1]《草原法》做了关于沙漠化控制和控制性预防计划的法律规定,例如,第42条规定了国家对草原的基本保护制度;第46和47条细化了各级政府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的具体责任等等。《农业法》中也包含类似条款,例如,第59条和6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加强造林护林。

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十分重视,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用于自然生态保护的资金达136.18亿元,天然林保护投资149.75亿元,风沙荒漠治理投资34.58亿元,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投资123.58亿元,环境监测与监察投资39.22亿元,污染防治的管理支出更是高达766.39亿元。[4]环境计划下的补贴措施是保护环境和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十二)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

只有贫困地区的生产者才能接受此项补贴,而贫困地区的衡量标准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且该地区的困难不是暂时的情况造成的。除生产减少外,该援助计划在任意的给定年度中,不能与其他任何因素挂钩。(28)

一直以来,该项措施都被纳入农村扶贫开发计划。从1994年起,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三个扶贫开发纲要计划,(29)农村扶贫开发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该项补贴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投入、彩票公益金和税收优惠,将资金重点用于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贫困村,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三、“绿箱”措施的应用与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完善

(一)农业补贴的法制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补贴法,“绿箱”措施的相关规定零散地分布在《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当中,这极易造成“绿箱”措施实施的无序化甚至于相互冲突,难以保证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30)

笔者认为,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立法相对较为完善。比较各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日同属大陆法系,日本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最值得我国借鉴。日本的农业立法以一部农业基本法为基础,再辅之以各专门法律构成一个法律体系,农业基本法中确定国家长期的农业产业政策,再以各专门立法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类项目的计划。(31)这与我国十分相似,不同的是我国的农业补贴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而日本的农业补贴有时在一个法律中规定,有时也为一种农业补贴专门立法。

笔者认为暂时没有必要单独确立一部“农业补贴法”或“国内支持法”,(32)但是有必要在《农业法》中明确规定WTO国内支持框架下的农业补贴政策,至少先规定“绿箱”措施的相关法律依据,并在现有的其他涉农法律中规范“绿箱”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在各涉农法规、条例中制定明确的“绿箱”措施程序。法制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能急于求成,但程序化应该先行,有了规范的程序,才能更有效地提高政策透明度、稳定农民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力。同时,应优先发展“绿箱”措施规则的标准化。只有统一的标准,才能稳定和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总之,我国的农业补贴之路是一个先僵化、再固化、最后优化的过程,标准优先、程序先行、立法完善,最终全面实现农业补贴制度的法制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二)农村生产合作社的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设

2012年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33),但是在农民总体上增产增收之余,很多农产品滞销腐烂的情况时有发生。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该借鉴韩国和日本的“农协”制度。韩日的“农协”信息化程度很高,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全国的“农协”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个平台交流信息、统一规划,指导农民种植,之后“农协”还会帮助农民推销和营销农产品、应对WTO农产品纠纷等。让中国6亿多农民都加人农业专业合作社并统一管理不太现实,但其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仍有许多值得在我国推广的地方。

同时,还应增加政府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农业专业合作社是政府和农户之间的桥梁,属于“绿箱”措施中的一般服务补贴,可被豁免削减,因此各地方政府应该继续增加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力度,尽可能地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1999年韩国建成了许多公共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且建立了一个电子拍卖体系;为应对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不断变化,2000年韩国政府决定在农产品拍卖体系中采用直接交易体系;为增加交易透明度,促进市场信息流通,还建立了及时的交易信息网。(34)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把各地市甚至各省乃至全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联系起来,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领域信息化。

(三)优化种粮直补发放标准

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迁徙,许多离开土地但保留农村户口的农民仍可以领到种粮直补,但许多承包他人土地真正种地的农民却难以领到所承包土地的补贴。种粮直补虽然平均到人头上的金额并不多,但其作用不可忽视。因此,种粮直补的发放标准需要突破单一的户籍限制,各地政府要仔细审查,确保符合条件的耕种农民得到足额补贴,确保依法流转土地农民得到足额补偿,确保转业或退休农民进入城镇或城市可以安居乐业。

(四)试点铺开农业收入保险补贴制度

农业收入保险补贴有利于稳定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农业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农业收入保险与农民收入挂钩,从而引导农民走上提高农产品综合附加值的道路。笔者认为,农业收入保险补贴直到2012年才开始试点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一直以来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的难度过大造成的,这使得国家更加注重粮食产量,而不是粮食质量。当前,我国粮食产量连续九年增长,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人民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不断提升,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农产品质量需要迫切提高,农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上海市松江区政府与安信农保公司的合作,首先选择在产量较高、风险较大的水果种植领域试点农业收入保险补贴。这项补贴的资金投入很大,这也是之前一直没有普及的一个原因。笔者建议应首先从南方经济发达地区开始试点,比如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这些地区的农村土地产出率比较高,多种植受市场影响较大又风险较高的经济作物,农民收入相对较高,农业与金融业融合程度也相对成熟,因此,便于该项保险和补贴的推广。之后可以在这两个地区铺开,同时可以选择吉林和山东试点,最后推向全国。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实际上已经全部使用了《农业协定》附件2项下12种“绿箱”措施,但措施的使用并非越多越好,关键要看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农业补贴的作用,科学合理地促进我国“三农”事业的全面发展。例如,美国在收入保险和安全网计划下的通报支出为零,美国主动将该项补贴移入“黄箱”措施,一方面避免了这些保险项目因扭曲贸易的潜在可能性而被诉,又最大限度地使用了“黄箱”措施的微量允许,充分体现出美国在WTO通报方面的高超技术。

扩大“绿箱”措施的实施范围直接关系到解决“三农”问题的成效,增大对“绿箱”措施的投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科学合理地使用“绿箱”措施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是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必然选择。

收稿日期:2013-1-31

注释:

①《农业协定》附件2第1条:(a)所涉支持应通过公共基金供资的政府计划提供(包括放弃的政府税收),而不涉及来自消费者的转让;且(b)所涉支持不得具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另加下列特定政策标准和条件。

②陈运雄,蔡梅娥:《农业协定中的国内支持规则对我国农业立法的思考》,《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1期。

③《农业协定》由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三大部分构成,相关案件参见WTO官网,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agreements_index_e.htm?id=A1#selected_agreement,2012年12月22日访问。

④例如,李晓玲:《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纪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

⑤数据来源:中国财政部向WTO农业委员会做出的通报,G/AG/N/CHN/21,http://docsonline.wto.org,2011年10月13日访问。

⑥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2条。

⑦从2004年起,中央每年都发布以农业为主题的中央1号文件,每年的主题都有所不同,2012年中央1号文件的主题是“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2/01/c_111478116.htm,2012年2月1日访问。

⑧参见《农业法》第24条和38条。

⑨参见《农业法》第53条和55条。

⑩农业部新闻办公室:《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实现了历史性跨越》,http://www.moa.gov.cn/ztzl/nyfzhjsn/nyhy/201209/t20120906_2922987.htm,2012年12月20日访问。

(11)赵经平:《农业支持保护篇:真金白银支持农业“强筋壮骨”》,《农民日报》2012年8月30日第1版。

(12)赵经平:《农业支持保护篇:真金白银支持农业“强筋壮骨”》,《农民日报》2012年8月30日第1版。

(13)参见回良玉:《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http://news.xinhuanet.com/newcenter/2007-12/23/content_730050,2008年10月1日访问。

(14)参见回良玉:《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http://news.xinhuanet.com/newcenter/2007-12/23/content_730050,2008年10月1日访问。

(15)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3条。

(16)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2/01/c_111478116.htm,2012年2月1日访问。

(17)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4条。

(18)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5条。

(19)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6条。

(20)农业部新闻办公室:《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实现了历史性跨越》,http://www.moa.gov.cn/ztzl/nyfzhjsn/nyhy/201209/t20120906_2922987.htm,2012年12月19日访问。

(21)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7条。

(22)参见上海市松江区残疾人公共服务网,http://sjcl.songiiang.gov.cn/Content.php? aid=3333,2012年12月15日访问。

(23)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8条。

(24)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9条。

(25)参见《农业法》第63条。

(26)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10条。

(27)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12条。

(28)参见《农业协定》附件2第13条。

(29)《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30)黄河:《论我国农业补贴法制制度的构建》,《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31)黄河:《论我国农业补贴法制制度的构建》,《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32)我国已经向WTO农业委员会承诺不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因此,我国的农业补贴在WTO框架下就是特指国内支持部分而言的。

(33)新华网:《中共中央农业工作会议在京召开》,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22/c_114122620.htm,2012年12月23日访问。

(34)马晓春:《韩国农业补贴政策及启示》,《农业技术经济》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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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协议”“绿箱”措施在我国农业补贴中的应用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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